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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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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 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 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 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 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 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 2、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 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 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 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4、 祖母、母、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 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 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以劳保卡片中的登记为准。 如果单位未办理劳保卡片登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其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如果其父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 对在校学生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虽年满16周岁,但系初中毕业直接进入职业高 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就 读的学生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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