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劳动用工法律宣传手册(工作指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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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性文件深圳市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 二?一三年五月第1? 共18 ? ? 深圳企业劳动用工法律宣传手册 ? 整理:HR& ZhouzZe
一 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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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订立
?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
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
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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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
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
担的违约金。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形
用人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
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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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
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
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
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且无须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座谈会议纪要》第二十条。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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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
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
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
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应当立即与
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款
二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企业可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
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
以随时解除
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
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
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
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
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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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
时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
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
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
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三 工资发放
?工资发放时间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
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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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
经营困难,
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加班工资发放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
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
百支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
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
不低于员工
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
条、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加付赔偿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
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
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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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
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
四 休息休假
?年休假的规定
1、年休假的折算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
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
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宪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2、年休假的长短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试用期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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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发放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
遇不变,由所
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最长不超
过24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停工期间工资发放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
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
于工伤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其他假期的工资发放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
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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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
?年休假的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
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婚假的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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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35天,产假期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按国际、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待遇外,女方
增加产假15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其他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 1 天,春节 3 天,清明节 1 天,劳动节 1 天,端午节 1 天,
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青年房间
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遇星期六、星期天则应该在工作日补休;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逢星期六、星期天则不补休。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五 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关系解除的规定
1、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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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过错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情势变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
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后,裁减人员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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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
通知被裁减
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
工会的意见,并
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
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
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
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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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无法证明离职原因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
?末位淘汰的规定
末位淘汰制度属于不合法用工行为,因为末位淘汰?不胜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公司制
度,因为可能存在本身已是及格的业绩,但却排名在末位。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十一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与有期限劳动合同一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开始自动解除,无
须支付经济
补偿金,而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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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
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的情形
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2008年以后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劳动者因单位存在违法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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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愿意续签订的外,终止劳动合同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需要裁减人员的;
?单位宣告破产;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
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
定,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的工龄计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
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
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
第15? 共18? ? 深圳企业劳动用工法律宣传手册 ? 整理:HR& ZhouzZe
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
年限。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
未支付经济
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
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
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
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
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
行使用工自
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
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
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
第16? 共18? ? 深圳企业劳动用工法律宣传手册 ? 整理:HR& ZhouzZe
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二条
?异地搬迁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
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十五
条
六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
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七恶意欠薪的法律后果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
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
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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