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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文件-南昌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国际字〔2018〕1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18年1月24日 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保障我校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管理办法》(汉办〔2017〕238号)及《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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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国际字〔2018〕1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18年1月24日 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管理,保障我校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管理办法》(汉办〔2017〕238号)及《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方院长和教师是指在我校承办的孔子学院担任中方院长和教师的本校人员。申请非我校承办孔子学院、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其他公派汉语教师项目岗位或通过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外合作院校任汉语教师的本校人员、担任我校承办的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教师的外校人员,其管理参照本办法附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我校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是南昌大学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事务部。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制订我校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拓展新的孔子学院项目;组织、协调校内有关单位落实国家汉办下达的各项任务;制订出台学校汉语国际推广相关政策;组织、协调、监督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公派教师的遴选和储备工作;组织实施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公派教师的考核工作;依托孔子学院平台,制订与外方承办院校开展其他交流与合作计划。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编制学校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新的孔子学院项目;实施国家汉办下达的各项任务;与外国合作方共同制订孔子学院年度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代表我校参与海外孔子学院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选拔、培训、储备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汉语教师和汉语教师志愿者;撰写孔子学院年度及专项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参加全球孔子学院大会;协调或组织召开年度孔子学院理事会会议;向国家汉办申请中方院校管理经费,编制相关经费的预算、决算;接待孔子学院来华团组;组织承办孔子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实施与孔子学院外方承办院校之间的其他交流合作项目;做好我校汉语国际推广宣传工作;研发汉语国际推广教材;完成国家汉办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人员选拔 第六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的选拔标准应同时符合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及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具体岗位的要求。选拔过程按照公开选拔、择优推荐的原则,面向全校所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干部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孔子学院汉语教师的工作经历将作为申请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岗位的重要条件。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和孔子学院工作需要,商外国合作方同意,向全校公开发布孔子学院岗位需求。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填写《南昌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报名推荐表》(中方院长岗位)、《南昌大学推荐参加国家汉办外派汉语教师选拔报名表》(教师岗位),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推荐至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 (四)候选人参加由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中方院长或教师选拔考试及面试。考试及面试成绩合格者,参加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成绩合格者,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派出。 (五)中方院长及教师派出前,填写《南昌大学在职人员赴国(境)外孔子学院任职任教登记表》,并与学校人事部门签署协议书,按规定办理校内相应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派出人员按照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要求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职责与考核 第八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的岗位职责分别执行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岗位职责(试行)》和《孔子学院教师任职条件》文件,以及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具体岗位要求。 第九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的考核工作由学校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社会道德及职业道德评价; (二)履职状况、岗位胜任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 (三)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方合作单位及相关机构的评价; (四)其他拓展性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一般与校内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期进行,任期考核在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任期结束后进行。 (一)参加考核的中方院长和教师,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中方院长原则上采取回国述职的方式接受考核。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集相关机构对参加考核人员的年度和任期评价。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总结述职以及相关机构的综合评价,填写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表现突出者定为优秀; (二)完成岗位职责者定为合格;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 2.违反所在国及任职单位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违反我国涉外纪律且情节严重; 3.因私离岗失去联络或逾期不归; 4.受到外方合作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投诉;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的年度考核等同于校内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中方院长和教师享受相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外派任职期间相关待遇,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外待遇根据中方院长和教师在国内职称及赴任地区的差别等由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发放,主要包括:1、工资、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配偶补贴、年终奖金;2、一次性安置费和出国补贴;3、房租、医疗费和国际旅费。国内待遇自离境之日起停发。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调动担任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教师的本校在编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函件要求,保留其校内部分待遇。 担任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的我校在编人员,保留其校内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停发岗位绩效等其他福利待遇且回校工作后不予补发。在本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前提下,学校按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费用。 担任我校孔子学院公派教师的我校在编人员,保留其校内基本工资,停发基础绩效、岗位绩效等其他福利待遇且回校工作后不予补发。在本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前提下,学校按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费用。 第十六条 担任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教师的本校人员保留校内原有党政级别;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聘期内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下一聘期一般不再续聘。 第十七条 派往孔子学院工作的本校在职人员,符合国内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以按要求申报;其在国外经历视同海外研修经历;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国内完成教学工作量计算;期间编写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等(需正式出版,南昌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可作为教学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未达到国家汉办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任职条件,但拟被破格录用为中方院长的本校人员,在孔子学院工作期间视同为副处级别,其在任期间的表现将作为任期结束回校工作后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荣誉与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南昌大学孔子学院突出贡献奖”,颁发相关证书,表彰在孔子学院建设中业绩突出,积极拓展工作领域,明显提升孔子学院和南昌大学的知名度,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且成绩显著的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领导小组根据孔子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统一安排和部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内其他单位人员应聘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受聘后,其人事关系仍留在原单位。受聘人员应与我校签订聘任协议,且保证在受聘期间全职到岗工作。受聘人员任期内除享受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待遇外,我校为其提供6万元/年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本校非在编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归国汉语教师志愿者申请我校孔子学院教师岗位,纳入我校孔子学院整体派遣计划,经考试选拔后择优推荐,与我校签订聘任协议,其待遇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其他项目派往非我校孔子学院工作的我校在编或非在编人员,待遇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执行,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通过校际交流项目派往我校合作院校担任汉语教师的在编或非在编人员,其待遇按照双方约定情况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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