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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课件】第五章 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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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课件】第五章 国家机构【政治课件】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及特征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所谓国家机构,又称为政府机构或国家政府机构,政治学家把它定义为: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权力的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它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警察、监狱等专政工具,是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国家日常活动的组织体系。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所谓国家机构即政府机构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机构指的是依法享有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公共权力...

【政治课件】第五章 国家机构
【政治课件】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及特征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所谓国家机构,又称为政府机构或国家政府机构,政治学家把它定义为: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权力的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它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警察、监狱等专政工具,是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国家日常活动的组织体系。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所谓国家机构即政府机构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机构指的是依法享有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公共权力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狭义的国家机构则仅仅指在国家机构中执掌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一般说来,当人们使用“政府机构”这个概念时,多是指狭义的政府即国家的行政机关,譬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里根政府”、“一府两院”中的“(政)府”就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更为狭义的概念则指中央行政机关,例如,在谈到内阁制国家时,所说的“政府倒台”、“政府改组”就是指内阁 1倒台、内阁改组。这里所说的内阁也就是内阁制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二)国家机构的特征 1.鲜明的阶级性。 2.全社会性。 3.组织的整体性。 4.行为的强制性。 5.活动的权威性。 二、国家机构基本构成 国家机构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 (一)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实际上或形式上的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主权的实际掌握者或象征,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实际上或形式上处于首脑地位。 (二)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国家机关。 1 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中的重大问题》,华夏出版社, 2001年, 第42-43页。 (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被称为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和实践中又统称为政府,指的是执行法律和法规、制定并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关。 (四)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维护法律的部门,行使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的权力的国家机关。 三、国家机构的设置 (一)影响国家机构设置的因素 首先,国家的性质或者国体决定着国家机构设置和划分的基本原则。 其次,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决定了国家机关设置和权力配置的基本 架构 酒店人事架构图下载公司架构图下载企业应用架构模式pdf监理组织架构图免费下载银行管理与it架构pdf 。 再次,国家的职能影响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 同时,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也会影响到国家机构的设置。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具体历史发展过程,有着独特的文化传统,处于一定的物质文化发展水平上,其所拥有的人口数量的多少、疆域大小、民族构成、民族习惯都是不同的,同时也面临不同的国际环境„„ 这些都会对国家机构的各个机关的设置和形式发生影响。 总之,国家的性质或者国体,决定着国家机构的性质及其设置和划分的基本原则,而政体直接规定了一个国家的设置和形式的基本架构,国家职能和各种具体环境则将决定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 (二)国家机构设置的多样性 首先,不同的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 其次,组成国家机构的各个机关的具体设置和形式存在种种差别。 再次,不同的国家,各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和分配、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是不同的。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机构 一、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一)分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二)分权制衡原则的确立 所谓分权制衡,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和制衡,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它们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但又相互制约的平衡。分权制衡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机构 的组织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斗争过程中逐步确立的。 分权制衡原则在西方各国的宪法中,通常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设2:1.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2.每一个机关在行使计 其权力时,都不能离开其他机关的协助;3.每一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通过这些安排,实现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分权制衡的原则在各国采用的具体形式也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体制。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有利于防止和限制权力的滥用,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否定,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以后,分权制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资产阶级内部各派利益均衡的要求,避免个别集团或少数领导人专权而危机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政治统治。资产阶级利用分权制衡的原则,通过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来调整和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冲突和各种矛盾,从而巩固和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是,这种分权与制衡只是以民主的形式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恩格斯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三权分立的实质:“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 3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并且,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中,由于国家职能的演变导致行政权的日益扩张,而使分权制衡难以真正贯彻实行。同时,三权分立与制衡也影响了国家机构整体功能的发挥,弱化了国家机器的运行功效。 二、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体系 (一)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个体国家元首,即由一个人担任国家元首,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个体国家元首;二是集体国家元首,即有两个以上的人担任国家元首,实行多人任国家元首的国家极少,只有瑞士,圣马力诺等少数国家。 国家元首的职权在各国不尽相同,但是一般来说通常都有以下权力:1.法律的公布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一般须经国家元首签署或发布才能生效和实施;2.发布命令权:根据国内外的情况变化发布一些命令,作为法律的补充;3.召集议会、宣布解散议会权;4.任免权:国家元首根据宪法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有权任免政府首脑及其他高级官员;5.统帅武装力量权: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国家 2 王惠岩:《政治学原理》,第13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24-225页。 元首享有国家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和指挥权;6.外交权:国家元首作为国家的最高代表,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包括宣战、与外国缔结条约、对外派遣使节、接受外国使节等;7.荣典权: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行使颁布和授予国家荣誉职衔、称号以及举行荣典仪式等权力;8.拥有宣布戒严、紧急状态和赦免等权力。 (二)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国家机关。当代资产阶级国家一般都是以议会、国民大会、国会等作为立法机关的。一般而言,各国立法机关都有以下主要的职权: 1.立法权,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一般而言,法律的制定都必须经过创议、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的程序,以充分体现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性,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也不能例外。议会的立法权包括提出法案的权力,又称为创议权。有的国家只有议员才能提出议案,如美国;而在另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政府和议员都可以提出议案。英国宪法学者詹宁斯说:“英国议会制度的特点是所有重要的议案,以及大部分实际通过的其他议案,都是由 4政府提出的。”审议和表决通过法律草案,是由议会单独行使的权力,也是立法中的核心程序,是议会掌握立法权的最重要表现。每一个法案的通过都要经过三读程序:第一读,宣布法案名称;第二读,宣读法案内容;第三读,对法案进行表决。议会为审议议案,可以举行各种听证会,要求政府官员和有关公民到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背景情况,议员就议案开展辩论,然后才能表决,一般以多数通过。公布法律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在资本主义各国中,公布法律的权力是属于国家元首的。 2.财政权,又称财政决定权或财政监督权,一般指审查和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决算并监督其实施的权力。财政权是议会最原始也是很重要的一项职权。 3.监督权。监督权即议会对政府的政策、活动和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不同的国家对政府的监督是不同的,但一般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第一,任命和罢免主要政府官员。第二,批准条约。第三,监督政府政治活动和官员的行为。 一般来说,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有四种方式:第一,质询。第二,听证会。第三,弹劾。第四,对政府的投不信任票。 (三)行政机关 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资产阶级政府,它掌握着国家的行政权,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核心部分。资产阶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这里所指的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一般由政府首脑及顾问和各部部长 4 [英]詹宁斯:《英国议会》,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6页。 组成。 各国的中央政府由于政体的不同,名称各不相同。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的权力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受到宪法的限制,并受到议会和司法机关的制约。其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宪法和法律,参与国家立法。 2.组织和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事务。 3.处理对外关系事务。即外交权,属于国家管理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制定外交战略和政策、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谈判和缔结条约与协定、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指导和领导外交机构和驻外使节的活动等等。但政府的这些权力,通常需要与国家元首共同行使,并受到议会的制约。 4.领导和指挥国家的各种暴力机关。 (四)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在现代政府机构中是一个重要且独立的部门。 司法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依照宪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审理各种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选举案件等。 2.处理某些非诉讼性的事务 3.违宪审查。也叫司法审查权,就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和裁决的权力。 4.解释宪法和法律。 司法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很不相同的,资本主义国 5家的司法机关在发展中形成了若干重要原则和制度上,主要是: (1)司法独立原则。 (2)无罪推定。 (3)不告不理原则。 (4)辩护制度。 (5)法官保障制度。 在上述原则中,“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所谓“不告不理”、辩护制度和法官保障制度都是“司法独立”原则的体现或者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的实现。这些制度和原则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历史上对于反对封建国王控制司法机关和干涉司法活动,对于反对封建王朝的专横统治曾经发挥了进步的作用。在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来以后,这些原则和制度限制其他国家机关干预司法,对于保障资本主义社会的人身和私有财产权利,对于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也具有 5 王惠岩:《政治学原理》,第140-141页。 重要的作用。但是,资产阶级的司法机关,在本质上是实现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的机关。资产阶级的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只能是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和社会秩序、维护资产阶级社会的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机关正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这些行为规则的重要工具。这样,所谓“司法独立”,所谓法官的“公正”、“无私”,都不可能改变这种本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立法这偏私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有公正的法官,由于资产阶级的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就不会有什么意义,“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 6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 第三节 中国的国家机构 一、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与我国政权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在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是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它使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又以集中为保障,由此体现出国家机构设置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它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既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本质,也体现了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管理国家,监督国家这一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 二、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国家元首 (三)行政机关 (四)司法机关 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78页。 这些权利。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分工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反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也不采用资产阶级国家的无罪推定,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司法机关都要围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反对主观臆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坚持以法律为统一的尺度和标准,正确惩罚犯罪,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独立,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进行。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于行政权而言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都要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它们在宪法上的地位是同等的。 (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在司法活动中就体现为,对于一切公民、一切民族,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含义包括:一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利。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人、任何民族不得有歧视。 (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各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对他们的诉讼权利都要给予保障,尤其是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目的是要查明事实,正确地执行法律,防止错案。 (6)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原则。审判机关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针对封建专制的秘密审判提出来的一条重要原则。这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公正审判;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从而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教育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7)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在司法机关的活动中具体表现为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第一审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案件采取表决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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