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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我国诉讼费调节功能的缺失和改进_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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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我国诉讼费调节功能的缺失和改进_188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我国诉讼费调节功能的缺失和改进_188 论我国诉讼费调节功能的缺失和改进 摘要:诉讼费的调节功能是依靠诉讼费征收制度,以诉讼费为工具对整个 诉讼的进程包括诉讼程序的启动等所具有的调节作用,目的是控制诉讼的发生、 惩戒滥诉行为、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在我国传统民事、行政诉讼制 度中,在很少的场合下,诉讼费才成为双方当事人博弈的内容并因此对诉讼进 程产生影响,继而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 关键词:诉讼费;诉讼费制度;调节功能 一、传统诉讼费制度 中调节功能的缺失 1.传统诉讼费制度的调节...

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我国诉讼费调节功能的缺失和改进_188
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我国诉讼费调节功能的缺失和改进_188 论我国诉讼费调节功能的缺失和改进 摘要:诉讼费的调节功能是依靠诉讼费征收制度,以诉讼费为工具对整个 诉讼的进程包括诉讼程序的启动等所具有的调节作用,目的是控制诉讼的发生、 惩戒滥诉行为、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在我国传统民事、行政诉讼制 度中,在很少的场合下,诉讼费才成为双方当事人博弈的内容并因此对诉讼进 程产生影响,继而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 关键词:诉讼费;诉讼费制度;调节功能 一、传统诉讼费制度 中调节功能的缺失 1.传统诉讼费制度的调节功能体现。在国务院《人民诉讼诉讼费用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上述所谓 “很少的场合”使诉讼费发挥调节功能的包括:(1)应当按期预交诉讼费而未 交纳又未提出合理正当的缓交申请时,法院可按自动撤诉处理。这对于当事人 而言,虽只是被动的接受司法程序的决定,但实际上仍是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 启动司法程序的意思表示;(2)因考虑到驳回起诉并不能退回诉讼费,当事人可退回一半案件受理费而选择撤诉,但这并不是指撤诉的目的,而是当事人在 考虑到裁判结果可能对其不利时采取的“明智”的选择。 2.传统诉讼费制 度调节功能在各程序中的缺失。除上述体现外,在《收费办法》所确立的诉讼 费制度下,诉讼费在民事、行政审判的各个程序中都缺乏应有的调节功能,具 体包括:(1)立案阶段。由于我国传统民事、行政诉讼法的立案阶段仅体现审 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而予以形式审查为内容,因此诉讼费在此阶段除未按期交 纳外则没有任何其他调节作用的体现。原告的诉讼是否正当或存在恶意、被告 对诉讼的态度以及当事人对司法资源动用的程度均不在考虑范围之内。(2)审 前阶段。审前程序是整个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随着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与自主行为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法官控制各种程序发生的能 力却越来越减弱,在明显不应当进入庭审程序或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发 生时,法官并无明显正当性理由加以制止或修正。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被告利 用管辖权异议引发上诉的手段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而法官对此无力制止的情 形。如果能在这一阶段引入诉讼费调节机制,提高法官对程序的控制能力,将 会极大提高诉讼的效率。(3)庭审阶段。由于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随时改变诉讼请求数额,尤其在减少数额时,使被告陷于不能选择、不能对抗的不 利境地,当被告为应付原告的诉讼而付出大量人力、财力以及其他各项法律资 源并达到了明晰双方的争议内容目的之后,却会因原告轻易作出的改变而使其 努力付之东流,这显然有违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之原则。但如果对原告 的这种行为课以诉讼费项上的义务,既可以达到制止或惩戒的目的,亦可达到 对其他当事人利益的平衡。(4)裁判阶段。由于我国诉讼费的构成之缺陷,裁判并不能在确定原告诉讼的非正当性情况下对原告课以诉讼费的惩戒,原告虽 理所当然成为诉讼费的承担者,但被告因被动的应诉而支出的费用不能因此获 取任何经济上的补偿,尤其在某些如非财产性诉讼、小额索偿诉讼等情形下, 被告更会注重这些利益的补偿;而调节中双方当事人对诉讼费负担的心态已经 成为很大一部分案件最终不能达成调节协议的瓶颈。(5)上诉阶段。上诉费的 征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按一审诉讼费实际收取确定,这样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形:在上诉费数 额较大时可能会因上诉人的财力等原因而抑制正当的上诉行为;而在上诉费数 额较小时上诉人则可以利用不当的上诉行为以达到拖延其义务履行之目的。(6)再审阶段。再审不收取诉讼费的规定,使我国的诉讼变相成为三审终审制。与 需收取上诉费的上诉程序相比,当事人宁可选择再审程序,会出现当事人不上 诉而选择申请再审的情况。 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所体现的诉讼费调节功能及存在的缺陷 1.除对传统诉讼费制度调节功能的承继外,《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体现出更多的诉讼 费调节功能,包括:(1)调节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 费。鼓励当事人达成和解及在较短的审限内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以减少讼累, 缩短审理周期。(2)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于诉讼费负担上的限制,即当事 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 算退还,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 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当事人负担。(3)授予法官在调节过程中对诉讼 费负担的决定权。《办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 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议”。(4)为再审案件设定收费标准,抑制一部分不正当的再审案件的发生。 2.《办法》仍没有转变传统诉讼费制度调节功能缺失的情况,却尚有部分 新规定亦存在矛盾之处,具体表现:(1)单一的诉讼费征收方式与低成本诉讼 制度相结合,增加了当事人缠诉的可能性,甚至导致滥诉现象。(2)申请支付令案件有及时方便、节省费用的特点,但《办法》规定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 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与原来按每件收取100元的标准相比较,在大额支 付令案件中,申请费大大增加,但同时却没有规定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时申请费 是否退还的问题,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程序即终止且得有申请人承担申请费, 因此更多的债权人放弃了申请支付令这种快捷诉讼方式。(3)驳回起诉、驳回上诉以及对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需交纳诉讼费, 但撤诉却仍交纳一半的案件受理费,一方面是已耗费司法资源的案件勿需承担 诉讼费,另一方面没有动用或耗费较少司法资源的案件却仍需交纳诉讼费用。 这样不仅不能起到息诉的作用,反而鼓励当事人动用更多的司法资源来达到其 不正当的目的。 三、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的调节功能 在对诉讼费制度的完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中,诉讼费的调节功能理应得到加强,配合以其他诉讼制度的 改革与完善,诉讼费理应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其积极而有效的调节作用。 1.立案前建立登记立案制度,并配有完善而广泛的替代式纠纷解决机制。任何 原告可到法院领取立案登记表,按表格填写其所需进行诉讼的基本内容,并领 取登记文书、登记编号以及诉讼指南,表明登记的完成。此时并不代表诉讼的 开始,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诉讼指南,可以明确告诉原告如果他选择诉讼,则 应当按怎样的标准交纳诉讼费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但如果用替代式纠纷解决 机制,法院可将案件委托至或由原告自行委托至相应机构如民调中心或由职权 的行政机关等寻求和解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告知这一程序是免费的、快捷的且调停人都是 经过专业训练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分流相当一部分案件。 2.在立案过 程中设置灵活的诉讼费调节机制。在立案程序中即发挥诉讼费调节功能,设立 强制答辩制度。强制答辩制度亦称答辩失权制度,指在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 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因原告交纳诉讼 费是作为诉讼成立与否的标志,但是由于并不知晓被告对诉讼的态度,所以原 告交纳的诉讼费用可以作为其在恶意诉讼下的惩戒担保金,如果被告的答辩可 以证明原告的起诉不能为法院所接受,法院可以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并不退还诉 讼费用,这样可以使任何一个原告在起诉时需尽谨慎地注意义务,并防止恶意 诉讼的发生。为节约诉讼时间,立案庭法官在诉答期间可以要求当事人和解, 如和解后撤诉或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现有规定退回一半诉讼费,另可将另 一半诉讼费奖励给原告或经协商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只收取必要的诉讼工本费。 另外,在经过诉答程序后由立案庭法官作出的没有争议的即时判决,应限制当 事人上诉行为,如败诉当事人声明要上诉的,应规定其必须交纳与判决金额及 其他诉讼成本相等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担保,如判决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由法官 根据案件的标的性质、价值作出书面指令,责令败诉方交纳一定标准的保证金 或提供担保。 3.小额财产索偿案件中设置诉讼费用奖励制度。对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小额财产索偿案件在收费上实行低成本标准。小额案件采规 定收费程序,如10 0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均收取50元工本费及诉讼费50元, 但当事人的其他任何成本费用均不在裁判范围之内;简便程序时间非常短,至 多45天,只要原告不申请转入其他程序,法院可将诉讼费50元奖励给原告; 并且可以告诫原告,如其败诉,不仅不退回任何费用,上诉后对方的诉讼私人 成本包括律师费将计入诉讼费负担;同时告诫被告如其败诉上诉的,须得提供 与一审败诉金额相等的担保金额,否则上诉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将不被采纳,这样当事人多会 选择和解而非判决。 4.审理过程中诉讼费的调节功能。在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 过程中,诉讼费的功能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继续奖励制度,为促进和 解,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可由主审法官决定给予当事人按该案适用程 序应交诉讼费的1/2的奖励,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和解的,给予当事人诉讼费 1/4的奖励;另一方面是惩戒制度,为保障诉讼的流畅,当出现人为的拖延诉 讼现象,可以用加重诉讼费的办法加以抑制。 5.以诉讼费为手段完善法律 援助制度。为解决部分当事人因其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支付诉讼费的,应建立法 律援助制度。在诉讼发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在诉讼进 行中,主审法官可以指令经济地位优势明显的一方当事人代付诉讼费或垫付诉 讼费;因经济地位优势明显一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困难方诉讼困难的,主 审法官还可指令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另外,法院可以设立专项救 助基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定的费用补偿,但仅限于诉讼用途。还 可以引进诉讼费保险制度,原被告均可以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 公司以实际发生的诉讼费用的一定比例为标准对由投保人应当负担或实际负担 的诉讼费进行赔付,包括律师报酬在内的诉讼费用均可以保险金支付。 参考文献: [1]蔡虹.非讼程序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完善[EB/OL].中国民商法 律网2004年12月30日,[2]傅郁林.诉讼 费用的性质与诉讼成本的承担[J].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 [3]韩波.论我国诉讼费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变迁与改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5]柯友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念转换与总则的制度重构[J].当代法学,2007,(9). [6]廖永安,赵晓薇.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与司法公正关 系考——兼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立法缺陷[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3). [7]廖永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之比较研究[J].法学评论,2002,(6). [8]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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