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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及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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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及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及税收政策 目 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流程 .......................................................................................... 1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科目设置 .......................................................................................... 1 (一) 一级科目:“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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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及税收政策 目 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流程 .......................................................................................... 1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科目设置 .......................................................................................... 1 (一) 一级科目:“开发成本”科目 ................................................................................. 1 (二) 一级科目:“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 3 (三) 一级科目:“开发产品”科目 ................................................................................. 3 (四) 主营业务成本 ............................................................................................................ 4 营业费用 ................................................................................................................... 4 (五) (六) 管理费用 ................................................................................................................... 4 三、房产企业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 4 (一) 工资费用 ................................................................................................................... 4 职工福利费 ................................................................................................................ 5 (二) (三) 工会经费 ................................................................................................................... 6 (四) 职工教育经费 ............................................................................................................ 6 (五)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 6 (六) 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 7 (七) 财产保险费 ................................................................................................................ 8 (八) 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 ................................................................................................ 8 (九) 汇兑损失 ................................................................................................................. 10 (十) 业务招待费 .............................................................................................................. 11 (十一)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11 (十二) 环保专项资金 .......................................................................................................... 11 (十三) 固定资产租赁费 ...................................................................................................... 12 (十四) 劳动保护支出 .......................................................................................................... 12 (十五) 管理费 ..................................................................................................................... 13 (十六) 内部支付 ................................................................................................................. 13 (十七) 公益性捐赠 .............................................................................................................. 13 (十八)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 14 (十九) 准备金支出 .............................................................................................................. 15 (二十) 手续费及佣金 .......................................................................................................... 15 (二十一) 技术开发费 .............................................................................................................. 16 (二十二) 固定资产折旧 .......................................................................................................... 16 (二十三) 无形资产摊销 .......................................................................................................... 18 (二十四)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19 (二十五) 发票问题 ................................................................................................................. 20 (二十六) 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费用 ....................................................................................... 20 (二十七) 可以附条件全额税前扣除的费用............................................................................ 20 四、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 21 (一) 工资、薪金所得 ...................................................................................................... 21 (二) 劳务报酬所得 .......................................................................................................... 21 (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及税收政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流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科目设置 (一) 一级科目:“开发成本”科目 首先,确认成本核算对象,作为“开发成本”科目的一级明细科目。(按不同楼盘、不同开发期别设置)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 1 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其次,在成本核算对象下按费用类别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上述费用明细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2)前期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上述费用明细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包括出包方式和自营方式)。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上述费用明细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4)基础设施建设费 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上述费用明细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5)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上述费用明细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6)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制造费用,从“开发间接费用”一级科目分摊而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上述费用明细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2 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二) 一级科目:“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主要归集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或者共同成本,类似工业企业的“制造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开发问接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月末,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具体分配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 一级科目:“开发产品”科目 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企业开发的产品,应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时,借记“主营业 3 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产品作为企业自用的,在交付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如按不同性质的楼盘、按不同开发期别等)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转让、销售和结算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四) 主营业务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等应结转的经营成本。成本计算一般按:“面积*单价”确认。 (五) 营业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产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六) 管理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等。 三、房产企业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一) 工资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2、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4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3、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二) 职工福利费 1、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2、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以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4、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 5 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202号) (三) 工会经费 1、扣除标准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 3、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税函[2000]6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四) 职工教育经费 1、扣除标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2、职工教育经费用途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兑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五)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1、扣除标准 6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2、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还必须具备的条件(浙江省): ?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 ?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 ?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9,15号) 3、浙江省关于住房公积金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函,2008,408号) (六) 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1、扣除标准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2、行业规定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 7 企[2006]478)第18条) (七) 财产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八) 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 1、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 2、利息支出扣除标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税前扣除 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是省政府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重大举措。银监会[2008]23号,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2009.3.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8 5、关联企业利息支出问题: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关联方支出利息支出问题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理解:即向关联企业借款不超过该单位资本金的2倍。当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不仅仅是借款与资本金~范围更广。,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对于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解释问题上,如果在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之内的以及超过比例的,但符合第二条规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都必须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关联方按国税发[2009]2号八十九条证明其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率=主表33/2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 此外,关联债资比例问题,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内容: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帐面余额+月末帐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帐面余额+月末帐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股本)金额资本。 (2009.3.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6、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问题: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 (九) 汇兑损失 1、扣除标准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 2、原税收政策: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 3、会计准则规定: 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日,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帐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对于已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记入当期损益。 10 (十) 业务招待费 1、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2、扣除的基数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3、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一)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2、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3、扣除的基数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十二) 环保专项资金 1、扣除标准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11 (十三) 固定资产租赁费 1、扣除标准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2、融资租赁会计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十一条) (十四) 劳动保护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2、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九) 提示:防暑降温费另有规定~见国税函〔2009〕3号 3、两点理解: 第一,劳动防护支出应属于非现金支出,坚持凭据报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对于发放的现金性质的劳保支出,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二,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三条指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12 因此,发放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通福利性质的劳动保护支出,应从福利费中列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佩戴、使用”。 (十五) 管理费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十六) 内部支付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十七) 公益性捐赠 1、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52、53条)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名单 (1)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66家(已在09年重新发布名单) (2)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电网公益基金会等3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 (3)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86家单位 (4)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等10家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 (5)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 13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 3、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机构名单 (1)向玉树地震灾区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2)向舟曲地震灾区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3)向上海世博会赠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4、票据问题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财税[2009]124号) (十八)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 14 (十九) 准备金支出 1、一般规定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5条) 2、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具体内容见文件)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二十) 手续费及佣金 1、一般规定 ?扣除限额: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扣除限制: ?资质要求: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结算方式要求: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会计核算要求: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15 2、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2009.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二十一) 技术开发费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2、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二十二) 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2、不得扣除的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3、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16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 直线法应为:工年限平均法和作量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52号) 4、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 5、新旧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衔接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6、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7、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 ?备案: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后续管理: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8、减值准备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二十三) 无形资产摊销 1、无形资产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6条)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18 2、不得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4、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5、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6、减值准备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二十四)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扣除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19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70条) 2、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3、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租入房屋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延长使用年限的装修支出,可一次性扣除。 ?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之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50%的比例是按次计算;比较基数是整体资产原值,会计上能单独计价的,按单独计价的资产原值。(2009.3.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二十五) 发票问题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二十六) 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费用 主要有:差旅费、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公司电话通讯费、资料费、顾问咨询费、法律费、审计费、诉讼费、低值易耗品、银行手续费等。 (二十七) 可以附条件全额税前扣除的费用 主要有:汽车费用(固定资产清单中要有汽车,费用支出要合理)、会议费(要有证明材料,如会议邀请函、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办公用品(要有清单或小票,金额合理)、经济赔偿(要有协议、收据或收条)等。 20 四、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一)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0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1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37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1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3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6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10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5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二)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00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7000 21 申请开具劳务收入门征开票应报送资料及税负: 1、 应提供的资料: (1)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部分城区不要原件); (2) 付款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证明一份,需加盖公章并注明劳务内容、时间; (3) 报酬列表一份,需加盖公章。 2、 税负: 所缴税种 适用税率 备注 营业税 劳务收入*5% 1、单次劳务收入在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及附 加;2、在校生勤工俭学,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 城建税 营业税*7% 提供学校关于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的证明和有效的 《学生证》原件,可减免营业税及附加;3、稿酬所教育费附件 营业税*3% 得需代开发票的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除正常报送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2% 的资料外还应携带稿件发布证明。 个人所得税 劳务收入-本1、(劳务收入-本表所列示税费)后不超过4000元 表所列税费-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 费用)*20% 用。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 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3、计算征 收个人所得税时,属于稿酬所得的减征30%。 (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 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10.3.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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