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各级保密机构人员与经办单位负责人、单位信息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县保密局确定~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填写初审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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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由县保密局责令改正,出现泄密问题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正定县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承办单位存档一份~县信息中心备案一份~保密部门一份。
承办单位
受理时间
审查项目
信息员初审
单位负责人复核
保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