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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

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 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关联法规: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关联法规: 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1 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关联法规: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关联法规: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关联法规: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下载怎么下载操作规程眼科护理技术滚筒筛操作规程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关联法规: 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关联法规: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第二十二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五条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二十六条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三十条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三十一条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关联法规: 第七章海难救助 第三十四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五条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第三十六条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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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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