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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全书复习外国法制史全书复习 第一章 古埃及法 一、简答题 1、 为什么说古埃及法是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 2、 古埃及法的婚姻、家庭继承制有什么特点, 3、在人类社会中,法律最早产生在古代东方的原因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东方奴隶制法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长期保留土地公有制;(2)保留一些原始社会的残余;(3)盛行家庭奴隶制;(4)君主专制和宗法的家庭生活占统治地位;(5)习惯和专制君主的命令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古埃及法从形式到内容基本上反映了这些特点。如在国家制度上实行典型的专制制度,自法老而下实行着如金...

外国法制史全书复习
外国法制史全书复习 第一章 古埃及法 一、简答题 1、 为什么说古埃及法是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 2、 古埃及法的婚姻、家庭继承制有什么特点, 3、在人类社会中,法律最早产生在古代东方的原因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东方奴隶制法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长期保留土地公有制;(2)保留一些原始社会的残余;(3)盛行家庭奴隶制;(4)君主专制和宗法的家庭生活占统治地位;(5)习惯和专制君主的命令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古埃及法从形式到内容基本上反映了这些特点。如在国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上实行典型的专制制度,自法老而下实行着如金字塔般的专制统治;国家保留着土地公有制,但有不同的土地占有形式;奴隶人数不多,所以没有关于奴隶买卖的契约;在刑法中,犯罪与侵权行为不分,刑罚残酷,诉讼争议的解决有浓厚的神明裁判的色彩;在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中保留母权制的残余等。 2、古埃及早期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保留了母权制的残余。如子女从母姓,妇女在家庭中与男子一样享有完全的权利,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妇女作为婚姻的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婚姻契约,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有充分的独立权利等。 3、在人类社会中,法律最早产生在古代东方的原因是:(1)这一地区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已经进入金石并用和青铜时代。(2)优越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有利于这一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法律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一、 选择题 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 )。 A(刹帝利 B(穆什凯努 C(阿维鲁 D(吠舍 3、按《汉穆拉比法典》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伤害他人奴隶眼睛的赔偿原则同伤害他们的牛的眼睛相同,即应赔偿奴隶主人( )。 A(奴隶的身价 B(奴隶身价的一半 C(用一个健康奴隶赔偿 D(把伤害者的一个奴隶的眼睛打瞎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入采取的措施是( )。 A(终身成为债奴 B(成为债奴三年 C(成为债奴六年 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5、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 )等。 A(《汉穆拉比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俾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二、简答题 1、什么是楔形文字法, 2、什么是“石柱法”, 3、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体系结构。 4、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三、论述题 1、试述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2、为什么说《汉穆拉比法典》是东方早期奴隶制法的代表,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C 2、C 3、B 4、B 5、ACD 二、简答题 1、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因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所以称为“石柱法”。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 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3、《汉穆拉比法典》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的。它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在序言里,汉穆拉比宣布自己是神的代理人,并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目的。法典正文是最主要部分,共282条。内容包括关于保证公正审判的规定,关于保护财产所有权和维护田主及高利贷者利益的规定,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关于人身伤害及处罚的规定,关于劳动关系和奴隶买卖等。在结语部分,汉穆拉比王在臣民面前列举自己的丰功伟绩,劝慰后世的国王要执行他所确定的“公正的法律”,对那些将来不愿遵守他的法律的人进行了种种诅咒。 4、《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集这一地区古代法律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是迄今为止最早的保留最完整的成文法典。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它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水平已经达到其后大部分奴隶制国家法典所达不到的深度和广度,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不发生影响。 三、论述题 1、楔形文字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都编纂为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在体系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三个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且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2)法律内容涉及面较广,都反映君主至上、君主专制,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形式,肯定奴隶制和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维护家长制,保留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残余等。 (3)都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欠缺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法律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法规,而是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那样与宗教教义结合在一起。所以是世俗法。 2、《汉穆拉比法典》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肯定和维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法典宣布国王是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为了证明国王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典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将君权和神权结合起来,以神权维护君权。 (2)充分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典的许多条文针对各种盗窃行为予以相应的严厉惩罚,如盗窃神庙或宫廷财产处死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亦处死刑。法典肯定了奴隶制,视奴隶为主人的财产,可以任意买卖和出租,甚至可以杀死奴隶。 (3)反映和维护自由民内部的等级不平等。将自由民划分为两个等级,即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它们的地位是公开不平等的,法典反映了这一事实,并维护这种不平等关系。 (4)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法典颁布时古巴比伦的商业手工业已相当发达,所以,法典调整商业手工业的规范占很大比重,规定了各种契约形式;如买卖、借贷、租赁、保管、合伙、人身雇佣等,订立契约的手续已经简化。 (5)保留了原始公社习惯的残余。古巴比伦社会是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的,不可避免会具有这一特点,表现很多,如保留土地的公社占有制,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盛行,宣誓和神明裁判是最重要的证据等等。 由此可见《汉穆拉比法典》是东方早期奴隶制法的代表。 第三章 古印度法 一、 选择题 1、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 )。 A(印度教法 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嗜那教法 2、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 A、.吠陀经典 B(三藏 C(《摩奴法典》 D(《乔达摩法经》 3、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 A(《摩奴法典》 B.《述杞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4、按婆罗门教义,婆罗门是由梵天的( )产生的。 A(足 B(手 C.头 D、口 5、古印度种姓制度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种性),他们是( )。 A、阿维鲁 B.婆罗门 C(刹帝利 D、吠舍 E(首陀罗 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有( ) A(三藏 7、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 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E、国王敕令 8、在古印度,旎陀罗,即“贱民”是( ) A、奴隶 B、最低种姓 C、低种姓男子与高种姓女子结婚所生之后代 D、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结婚所生之后代 9、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 A、古印度法中的“石柱法”是指摩奴法典 B、在古代印度社会只有四大种姓 C、古代印度法在发展中,都围绕种姓制度规定基本内容的 D、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唯一的法典 二、简答题 1、《摩奴法典》 2、三藏 3、种姓制度 4、印度法系 5、简述古印度法的渊源。 三、论述题 1、 试述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2、 试述古印度法关于种姓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 一、 选择题 1、 B 2、A 3、A 4、D 5、BCDE 6、BCD 7、ABCDE 8、D 9、ABCD 二、简答题 1、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汇编。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实际是婆罗门教憎侣 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习惯编制而成,印度学者认为制定于公元3—4世纪之间。内容广 泛,是宗教、哲学、道德和法律的混合汇编,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婚姻和审判制度等。 2、佛教经典,也是佛教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论范,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3、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这一制度将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各种姓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完全不同。古印度法律坚持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4、古印度法及受古印度法影响的东南亚各国法所组成的法系。在古代和中世纪,伴随印度大量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从而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这个法系在历史上有较大影响。 5、古印度法是宗教法,先后盛行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它的法律渊源有自己的特点。婆罗门教法的渊源有:吠陀经、法经和法典。其中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最古老的经典,法经是婆罗门贵族不同教派关于经书的论著,法典是较晚出现的关于法律和宗教、哲学和伦理道理的混合汇编,最著名的是《摩奴法典》。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即律藏、经藏、论藏。由于佛教对婆罗门教采取宽容政策,在佛教盛行时期婆罗门教法仍在实行,因而《摩奴法典》也是佛教法的渊源。除此之外,国王的敕令也是古印度法的渊源。 三、论述题 1、古印度法的特点是:(1)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古印度宗教众多,先后兴起了婆罗门教、佛教和其他较小宗教,因而相应出现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每一种法又有各种不同的渊源,如婆罗门教法的吠陀经、法经、法典,佛教法的三藏,这两种法的渊源又有交叉,如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摩奴法典》又是佛教法的渊源之一。(2)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宗教在古印度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经典是基本法律渊源,法律汇编也包括宗教教义;法律要依赖宗教去贯彻实施,宗教也要凭借法律去有效传播,二者互为补充。(3)严格维护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它把居民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均有严格区分,职业世袭,种姓之间永远不能混杂。古印度法严格维护这一制度。(4)法律汇编是法律和宗教、哲学、伦理道德的混合体。 2、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社会等级制,是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把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各种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低等种姓必须服从高等种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宣布种姓划分是神(梵天)意所决定的。婆罗门是梵天用口创造的,因而生来最高贵,首陀罗自梵天的脚产生,最低下。 (2)对各种姓的地位、职业和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义务和职业是传授经典,主持宗教仪式。刹帝利掌握军政大权,担任文武官职。吠舍由农民、手工业者和商入组成,主要从事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首陀罗是地位最低的劳动者,包括奴隶,无权参加宗教活动。种姓地位世袭,永远不变。 (3)在所有权上,婆罗门是“万物之主”,有资格享有一切,有权没收首陀罗的持有物。而首陀罗则因出身低下,没有权利拥有财产 (4)在债法中,对高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如在借贷契约中,对高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低于低等种姓。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对不同种姓的债务人的处罚是不同的。与债权人属同等种姓或低于债权人,则可以收为债务奴隶;高于债权人的,只能逐年偿还。 (5)在婚姻上,严格实行种姓内婚制,禁止低等种姓男子娶高等种姓女子为妻。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6)在继承上,高种姓的继承人享有特权。 (7)在家庭中,维护家长制和丈夫特权。等级制贯穿在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表现为家长制和丈夫的特权地位。 (8)犯罪和刑罚公开不平等,以残酷刑罚维护种姓制。按古印度法,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罚金,低级种姓犯罪则处各种酷刑,即同罪而不同罚。 (9)在宗教和日常生活中,都体现对高种姓权利的维护。 第四章 希伯来法 一、 简答题 1、简述希伯来法的特点。 2、 如何评价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的历史地位, 参考答案 1、 希伯来法具有以下特点: (1)宗教性。体现在:法律渊源上,《摩西五经》是希伯来法的精华,又是犹太教的经典;在各项法律内容中,也体现了宗教和法律的融合,如:在财产法中,希伯来法确定上帝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世间的人们只能拥有使用权,所以土地不能买卖。希伯来法还规定了向上帝祭献的捐税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中,希伯来法规定保持犹太人血统的纯洁,禁止与外族人通婚,结婚必须采取宗教仪式等。在犯罪与刑罚上,规定违反宗教教规的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 (2)民族性。表现在:独尊族神,《摩西律法》的核心“十戒”都有关于信奉唯一的神的内容。不准与外族人通婚,也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民族性。在日常生活和行为中,法律规定的权利犹太人与外族人有区别。 (3)原始性。希伯来法带有浓厚的原始社会的遗迹,如土地只能抵押,不能买卖;对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很少;保留掠夺婚制;盛行同态复仇等。 2、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极高的地位,它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整个世界的法律发展进程。在希伯来法发展的前期,继承了楔形文字法和古埃及法的精髓,使希伯来法成为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 希伯来法还通过宗教的联系和力量,对其后东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 公元1世纪,基督教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继承接受了犹太教的许多教义,并接受了犹太教的《圣经》称为《旧约》,和自己的经典《新约》合并为基督教的圣经。教会法在欧洲中世纪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圣经》是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摩西十戒》是教会法的指导思想,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成为教会法的内容。可以说,教会法直接继承了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伊斯兰教在创立过程中,也吸收了犹太教的许多思想,《古兰经》中包含着希伯来法的某些准则。希伯来法与伊斯兰法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希伯来国家灭亡之后,犹太人流落到世界各地,在犹太人聚居地,希伯来法作为属人法一直对犹太人有着强有力的约束,并影响着当地的法律。 总之,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五章 古希腊法 一、选择题 1、古希腊法在其形成过程中明显受到( )法律的影响。 A、中国 B、印度 C、.埃及 D、罗马 2、古希腊雅典,为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和民主政治形成奠定基础的改革是( )。 A(梭伦改革 B(土利乌斯改革 C(克里斯提尼改革 D(伯里克利改革 3、雅典民主制是通过多次立法改革才形成和巩固起来的,这些改革是( ) A、梭伦改革 B、德拉古改革 C、克里斯提尼改革 D、伯里克利改革 4、“陶片放逐法”是哪一次立法改革的内容( ) A、梭伦改革 B(德拉古改革 C、克里斯提尼改革 D(伯里克利改革 二、简答题 1、古希腊法 2、梭伦立法 3、贝壳放逐法 4、简述古希腊法的一般特点 三、论述题 1、 试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 2、 试述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核心内容的原因。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C 2、A 3、ABCD 4、C 二、简答题 1、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由于古希腊一直没有实现统一,所以,没有出现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各城邦都有自己的法律,各城邦的法律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的法律。希腊法对后来的罗马法有较大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一定地位。 2、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雅典执政官梭伦为进行社会、政治和法制的改革而颁布的法律。其立法改革的内容包括:(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隶制;(2)废除贵族奴隶主在政治上的特权,按财产的多少划分居民,不同等级享有不同权利;(3)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和地位;(4)设立400人议事会替代贵族议会;(5)首创陪审法院,作为 公民参与审判的途径。等等。为雅典民主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3、是古希腊雅典保证公民直接捍卫民主制的法律制度,通过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创设。规定在民众大会上通过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雅典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满一定数量,被指定的人就要被剥夺雅典公民权,离开雅典流放10年。 4、(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个城邦法律的组合。(2)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3)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发达,对以后的国家有较大的影响。(4)古希腊法多是具体的规范,缺乏抽象的概括和分析,未能形成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5)古希腊法注重法的“正义”观念,在法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论述题(要点) 1、雅典“宪法”的民主性表现在: (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凡是年满18岁的雅典男性公民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都能参加民众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30岁的公民都有资格参加陪审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 (2)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都有集体决定、集体负责。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比较重要的措施有“贝壳放逐法”和“不法申诉制度”( (4)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 雅典“宪法”所制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起过积极作用,推动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并对后来欧洲的民主传统产生很大影响。但其实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雅典民主制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虽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公民在当时人口总数中仅占极少数,约为1,20。 (2)实际参与民主管理的公民人数有限。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和手工业者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大会,仍有不少困难,根据统计。能够经常参加民众大会及其他会议的只有2000至3000人。 (3)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的债务等等,当选的公职人员,都要接受一次特别的审查。只有审查合格的才能任职。 (4)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统治集团为了使国家的整个活动,按照本阶级的意图来进行运转,他们利用各着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牵制民众大会的权力。 总之,雅典“宪法”的民主是少数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3、 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核心内容的原因在于: (1) 经济原因。雅典是一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和航海业十分发达,而农业相对落后,很早就形成了与氏族贵族相抗衡的工商贵族,他们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在奴隶主集团中占支配地位。同氏族贵族的斗争中不断取得胜利。 (2) 政治原因。工商业贵族在与氏族贵族的斗争中得到手工业者和农民的支持,所以执掌 政权后必须考虑手工业者和农民的利益。 (3) 阶级原因。雅典的奴隶人数比自由民多十几倍,这种阶级结构,促使奴隶主阶级加强 自由民内部的团结,以加强对奴隶的统治。 (4) 地理原因。雅典城邦地域狭小,居民人数有限,使直接民主制有实施的可能。 第五章 罗马法 一、选择题 1、罗马最古老的成文法是( )。 A(克里特法 B(迈锡尼法 C(十二表法 D(梭伦法 2、罗马共和国时期实际上的最高政权机关是( )。 A(民众大会 B(元老院 C(执政官 D(保民官 3、在古罗马,在解决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时适用( )。 A、.市民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万民法 D。自然法 4、根据罗马法,享有完整的人格必须具备的几种权利是( )。 A(自由权 B(公民权 C。家族权 D(继承权 5、按罗马物权法的分类,属自物权的物权是( )。 A(所有权 B(役权 C(地上权 D(担保物权 6、按罗马债权法关于契约的分类规定,借贷契约属于( )。 A(要物契约 B(口头契约 C(文书契约 D(合意契约 7、在罗马法典编纂史上,第一部官方汇编的法典是( )。 A(《格里哥利安法典》 B(《格尔摩格尼安法典》 C(《狄奥多西法典》 D(《查士丁尼法典》 8、共和国时期罗马成文法的渊源有( )。 A(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 B(元老院决议 C(长官告示 D(法学家解答 E(法典 9、罗马帝国后期,皇帝赦令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其形式有( )。 A(赦谕 B(赦裁 C(赦答 D(赦示 10、帝国初期,罗马法学空前活跃,形成了两大学派。它们是 ( )。 A(普罗库路士学派 B。斯多葛学派 C(沙比努士学派 D(哈乃非学派 E(沙菲仪学派 11、罗马法上有夫权婚姻的目的在于( )。 A(维护妻子利益 B(维护丈夫利益 C(承祀 D(继血统 12、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后不久完成了四部法律汇编,它们是( )。 A(《罗马法辑要》 B(《查士丁尼法典》 C(《法学阶梯》 D(《学说汇纂》 E(《查士丁尼新律》 13、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古罗马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是( ) A、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B、 程式诉讼、法定诉讼、特别诉讼 C、 特别诉讼、法定诉讼、程式诉讼 D、 法定诉讼、特别诉讼、程式诉讼 14、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中心最早在( ) A、意大利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15、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即( ) A、有夫权婚姻 B、无夫权婚姻 C、共食婚 D、买卖婚 二、简答题 1、罗马法; 2、市民法; 3、万民法; 4、告示; 5、人格减等; 6、罗马法的物权有哪些种类, 7、;罗马法上债的发生根据有哪几种, 8、罗马法的私诉程序是如何演变的, 9、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有哪些特点, 10、简述罗马法中的“概括继承”; 三、论述题 1、评述《十二表法》; 2、简述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3、简述罗马私法体系; 4、简述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 5、试述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及其原因; 6、简述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成果。 7、罗马法上所有权制度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8、试比较罗马法发展中两种主要的婚姻形式。 9、试比较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异同点。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 A;2、B;3、C;4、ABC;5、A;6、A;7、C;8、ABCD 9、ABCD;10、AC;11、CD;12、BCDE;13、A;14、A;15、AB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市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主要是关于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和部分诉讼程序问题。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3、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纠纷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罗马国家在公元242年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后,在“公平”、“正义”原则指导下,在解决纠纷的实践中形成的。主要是关于财产关系的规范。 4、告示是罗马成文法的渊源之一,是由罗马高级行政官吏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其中,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最多。他们在上任时发布的特殊公告、宣布的施政方针及办案原则,对罗马私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格减等是罗马法上限制主体权利能力的制度。在罗马法上,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的自然人,才是一个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即具有完全人格。三种身分权中有一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是人格大减,丧失市民权是人格中减,丧失家族权是人格小减。 6、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物权,即所有权;另一类是他物权,包括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 7、有四种,即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 8、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私诉先后经过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三种形式。 9、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与其他奴隶制法不同的特点,主要有:(1)法学家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起了突出的作用;(2)裁判官的告示是法律的重要渊源;(3)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使罗马法得以传承后世。 10、是罗马法继承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古罗马,继承是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即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包括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继承人必须继承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当遗产不足还债时,继承人负责偿还。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制定于公元前451年——450年,共12表,前十表分别是: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房屋和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第十一表补充了前五表的内容,增加了贵族和平民不得通婚的规定。第十二表补充了后五表的内容,增加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十二表法》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既规定了保护奴隶主人身和财产权的内容,又试图把这种保护做一定的限制;律文具有单一性,同时又表现了“一断于法”的个性;关于程序的规定,既反映了人们对所有权转移的重视,也体现了平民要求公正的心态。 《十二表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也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文献,对后世影响很大。《十二表法》的制定和内容还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2、市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万民法是解决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纠纷的法律。两者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体现在:(1)性质一样,都是奴隶制法;(2)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万民法市民法吸收了许多原则;(3)到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被授予公民权后,市民法和万民法合为一体,成为统一的法律体系。 两者差别体现在:(1)渊源不同。市民法是罗马社会固有的法律,主要是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或元老院的决议。万民法除了吸收去除了形式主义以后的市民法外,还包括其他民族的规范及商人通用的规则等;(2)适用对象不同。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万民法适用于处理罗马人与非罗马人、非罗马人之间的纠纷;(3)内容不同。市民法主要是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公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私法的内容不多。万民法主要是所有权和债等方面的私法内容;(4)适用的程序不同。市民法的程序繁琐,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万民法的程序简单灵活,不拘形式。 3、根据《法学阶梯》的体系,可以将罗马的私法体系做如下划分: 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包括人和婚姻家庭。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组成。 诉讼法,在古罗马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查;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个人案件的审查。私诉属于私法范畴。 4、公法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分类的主要方法,是罗马法学家的首创。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说: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这种划分法律的理论流传后世,为近代法学所继承和发展。 5、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在中世纪,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罗马法复兴上,经过这次运动,许多西欧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当然程度有所不同,西欧大陆国家程度要大一些,英国则小得多。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法、德等国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法系。英 国继续受到罗马法影响,只是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只借鉴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通过西方国家的法律,罗马法的影响扩大到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包括日本和旧中国在内。所以,可以说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所造成的影响表现在:(1)罗马私法体系。法国1804年民法典,德国1900年民法典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体系;(2)罗马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和学说。 罗马法之所以能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其原因在于:(1)它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却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 之上,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2)在法学家的努力和推动下,罗马法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而且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其更趋完善。因此,它能为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一种现成的法律形式。(3)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则,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地位、契约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主要条件和无限制所有权等,很适合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4)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推行罗马法的适用,被征服地的居民为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折服而自愿适用,也是罗马法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之一。 6、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是公元6世纪进行的,是罗马法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系统编纂,先后完成了《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汇编,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其中有理论性的法学专著、学说,又有许多法律、决议、法令,卷恢浩繁,内容丰富。它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立法文献。 7、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权利。罗马法上所有权的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演进过程。最早出现的是市民法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主体只限于罗马公民,客体主要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地以及奴隶、家畜等,转移必须用要式买卖方式来进行。由于市民法对市民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取得方式的规定极严,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日益不能适应频繁的商业往来的需要,于是又出现了新的裁判官所有权形式。这种所有权是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另外,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所有权,但他们的财产受万民法的保护,从而形成了万民法所有权。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赦令将市民权扩大到帝国境内的 所有居民,外国人取得了市民资格。至此,两种所有权的主体、客体的差别已不存在,因而演变为统一的所有权,出现了统一无限制所有权概念。 8、区别主要有:A(在婚姻目的上,有夫权婚是维护家族利益;无夫权婚是维护夫妻本人的利益,必须双方同意。B(有夫权婚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把宗教活动和世俗生活混在一起;无夫权婚只涉及世俗生活。C(有夫权婚妻子从属于夫权和家父权,人身和财产均处于家父权力支配下;无夫权婚夫妻在形式上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分开。D(有夫权婚按市民法规定形式完成;无夫权婚不要求形式。 9、古代东方奴隶制法是指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古代印度法、希伯来法和古代中国法。古代西方奴隶制法是指古代希腊法和罗马法。其共同点主要有:(1)最初都实行习惯法,经过一个阶段的展之后才出现成文法;(2)从不同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要求;(3)视奴隶为物件,是权利的客体;(4)公开规定自由人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5)法律中起初都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的残余。 不同点主要有:(1)古代东方国家长期保留土地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缓慢,法律简单、粗疏;古希腊和罗马的商品经济发达,法律发展十分迅速,达到比较完善的水平;(2)在政体形式上古东方国家实行君主专制,法律是为专制君主服务的,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一般采用民主共和制或贵族共和制,相对而言民主的色彩比较浓厚;(3)古东方法宗教的色彩比较浓,不仅是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是法律与宗教的混合体,就是其他国家的法律,也都有“秉承神意”“神明裁判”的内容;而古西方法则消除了宗教的影响;(4)古代东方,立法权集中在君主手中;而西方法的渊源则比较分散。 第七章 欧洲中世纪法 一、选择题 1、在“蛮族法典”中影响最大的一部是( )。 A(《尤列克法典》 B(《撤利克法典》 C。《里普利安法典》 D(《狄奥多里法典》 2、欧洲中世纪初期,大土地占有者通过( )掠夺农民土地,迅速扩大自己的领地。 A、委身制 B(种姓制 C(采邑制 D(信托制 3、日尔曼法时期有两种基本的法律制度,即( ) A、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B、大土地占有制 C、瓦克夫 D、农奴份地 4、标志着教会法开始形成的第一部教会法是在( )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的。 A(公元2世纪 B(公元3世纪 C(公元4世纪 D(公元5世纪 5、教皇教令集是教会法的渊源,最早的一部教令集是( )。 A(《格拉蒂安教令集》 B(《卜尼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教会法大全》 6、根据教阶制,教皇的产生方式是( )。 A、世袭 B(皇帝任命 C(由主教选举(枢机主教) D(全体教职人员选举 7、根据教会契约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的契约是( )。 A(书面契约 B(有证人的契约 C(有对价的契约 D(立约人宣誓履行的契约 8、根据教会刑法规定,严重的犯罪是( )。 A、盗窃罪 B(叛教 C(崇奉异教 D(亵渎圣物 9、教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原则包括( )。 A、一夫一妻制 B(禁止离婚 C(禁止近亲结婚 D(夫妻不平等 10、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渊源有( )。 A(圣经 B(特许状 C(城市立法 D(行会章程 E(习惯和判例 11、在中世纪西欧( )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 A(习惯法 B(商法 C(罗马法 D、(教会法 12、在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中,( )被市民视为自由“保护神”。 A(市议会法令 B(行会章程 C(“特许状” D(罗马法 13、在中世纪自治城市中,适用教会法的领域包括( )。 A、.叛国罪 B(市民身分 C.婚姻家庭关系 D(诉讼程序 14、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最高机关市议会的产生方式是( )。 A.所在国国王任命 B(所在领地领主任命 C(教皇任命 D(城市内部选举 15、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商法之“母法”的是( )的商法, A.意大利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16、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复兴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是( )。 A(沙比努士学派 B(评论法学派 C(普罗库路士学派 D(注释法学派 E(沙菲仪学振 二、简答题 1、 日耳曼法 2、 “蛮族法典” 3、 委身制 4、 特恩权 5、采邑制 6、日耳曼王国时期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形成并存的原因是什么, 7、教会法 8、教阶制度 9、异端裁判所 10、教会法有哪些主要渊源? 11、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12、弃绝罚制度 13、占有权救济制度 14、简述教会法中的契约制度。 15、简述教会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16、罗马法复兴 17、城市法 三、论述题 1、试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2、试述日耳曼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3、试述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4、中世纪城市法有哪些渊源7 5、 试述教会法的影响。 6、 中世纪西欧“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是什么? 7、试述罗马法复兴的经过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 B; 2、A; 3、AB; 4、C; 5、A; 6、C; 7、D; 8、BCD; 9、ABCD; 10、BCDE; 11、A; 12、C; 13、C; 14、D; 15、A; 16、BD;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这种法律是 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因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 2、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被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其中以《撤利克法典》最为典型。 3、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地位是极不稳定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或教会,请求其“保护”,条件是交出自己的土地,然后又作为份地领回来耕种,向保护人服劳役和尽种种义务。 4、西欧中世纪初期国王承认大贵族享有的一种权力。各国国王最初封赏的土地成为受封者的自主地。这种封赏的结果加强了大地主的私人权力,他们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致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禁止政府官吏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贵族的这种权力就叫特恩权。 5、采邑制是西欧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进行土地占有制度改革,把原来不附条件的封赏改为有条件的封赏,用采邑代替贵族的自主地。贵族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服兵役。以后,各大小贵族之间也用这种方法封赏土地。这种制度巩固了封建大土地占有制。 6、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前,每一部族成员都受本族习惯的保护和管辖,外族人不在这种保护和管辖之列。建国以后,这种惯例演变为适用法律方面的属人主义原则,就是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则适用罗马法,这就形成了日耳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格局。 7、教会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和章程。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 8、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不同的权利等级,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教阶制度反映了教会的封建性质。 9、又叫宗教裁判所,是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的审判机构。以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为其根本任务,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为极端野蛮的审判制度。法院主动进行侦查,实行秘密审理,以有罪推定为原则,采用刑讯逼取口供,招供后处以重刑。自16世纪起,随着教皇权威下降而日趋衰落,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不复存在。 10、有四种:(1)《新旧约全书》(《圣经》)。是教会法最有权威的渊源,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2)教皇的教令集。罗马教皇颁布的救令、教谕的汇编。(3)宗教会议的决议。在中世纪,罗马教廷和各地教会曾多次召开全教范围的和地区性的宗教会议,通过了大量的决议和法规,并把它汇编成集。这些决议和法规也是各地教会法院的办案依据和教徒行为的准则。(4)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 11、是中世纪特殊的教会保有土地制度。在中世纪,基于分封和出租方式产生的土地关系是一种保有关系,受封人或租佃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以其向分封者或出租人承担封建义务为前提的,保有人持有土地,就必须承担封建义务。但是,赠与人将土地赠与教会时,教会却不承担任何封建义务。 12、是对教会财产的保护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凡是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职,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来往。对于教徒来说,这是一种严厉的刑罚制度。 13、中世纪教会法学家发展出的一个法律概念。是一种恢复土地等财产占有权的诉讼制度。根据这种制度,被使用暴力或欺诈手段剥夺了占有权的先前占有人,可以仅仅通过对不法剥夺所有权行为的证明,而无需证明自己具有一种更有利的权利,就可以从现时的占有人那里收回占有权。 14、教会法出于道德的考虑,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是平等的和合理的。教会法还发展了契约终结的制度,即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就不受契约约束。但经立约人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为使立约人“灵魂得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撕毁契约。教会法严禁经商牟利,禁止利用金钱借贷收取利息。同时,教会法还承认“死抵押”,即债权人从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获得收入,但又不准许以此种收入抵押。 15、教会婚姻家庭制度包含五项基本内容:(1)一夫一妻制。(2)结婚条件。符合合法婚龄,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缺乏有效的同意,生理有缺陷、患精神病、重婚、一方曾宣誓永远独身者的婚姻无效。(3)禁止离婚。教会法认为婚姻是一种圣礼,离婚是对“上帝的不忠”。(4)限制近亲结婚。1215年以前规 定,凡七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禁止结婚,以后改为四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5)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夫为一家之主,妻处于依附地位,法律上被认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父亲对于女享有完全的控制权。 在财产继承方面,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制度。 16、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出现的研究、传播和继受罗马法的热潮。各国纷纷将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予以吸收,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或在习惯法和王室法没有规定时直接适用。通过这次“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提高了,适用范围大了,并同各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成为一些国家的普通法。同时,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罗马法复兴运动在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7、城市法是指公元10——15世纪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市所适用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城市自治、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商业、贸易、征税等。只适用于自治城市、半自治城市和城市共和国,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日耳曼法具有以下特点: (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所谓团体本位是和个人本位相对而言的,指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不仅因为他是一个人,更因为他是团体的成员,因而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的约束,而不能由个人的意志来决定。 (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这是沿袭原始公社时期部族习惯只适用于本族全体成员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 (3)是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 (4)是形式主义的法律。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各种法律行为,如转让财产等,都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语言,配合着做一定象征性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和人数的证人在场等,否则不发生效力。 (5)是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中虽然有宣誓和神明裁判等反映宗教信仰的制度,但法律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 2、日耳曼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和罗马法上的土地所有权不同,所有人的权利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往往没有处分权。 日耳曼法时期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和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并存,在并存过程中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逐渐消失,贵族大土地所有权不断增长,最后占据了统治地位。 马尔克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权是沿袭建国以前的制度形成的。基本内容是,房屋及其周围用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森林、牧场和水源等,属公社集体所有,社员有共同权。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血缘纽带的松弛,公社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不断减少。原来的习惯规定,土地只能由男性继承人继承,但公元6世纪后期法兰克国王颁布救令规定,没有儿子,土地也可以由女儿或兄弟姊妹继承。这样,自由农民占有的份地逐渐演变为自主地,在社会封建化的过程中,不断被大地主兼并而失去其存在的地位。 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在日耳曼初期,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经开始形成,这种大土地占有制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它最初主要是通过各国国王封赏土地而形成。侵入西罗马帝国后,国王们把被征服的土地大片大片地封赏给贵族、亲兵和基督教会,于是形成了大土地占有制。这种大土地占有制形成后,经过“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而不断扩大和巩固。 3、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对近代对西欧法律也有很大影响。 (1)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9世纪以后,西欧法律发生了两个明显变化,一是随着封建割据局面的形成,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二是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所代替。日耳曼法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习惯法的地位上。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其他如教会法、商法和习惯法相对而言,只是一种特别法,不是普遍适用的法律。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也是一样重要的法律,在罗马法复兴以后,习惯法的地位下降了,但罗马法只有补充效力,只是在习惯法没有规定时才加以引用。从两种法律的效力来看,习惯法仍高于罗马法。 (2)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吸收了中世纪封建法律中的许多制度,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的制度,其中包括习惯法制度。这样,日耳曼法就成了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其次是某些国家的不动产法,例如德国和英国。从国别来看,英国法律受日耳曼法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英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和主要构成部分是普通法,这种法律是以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盎格鲁撤克逊习惯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4、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有:(1)特许状。是各国国王、教俗贵族颁布的承认自己领地上的城市享有自治权的法律文书,其中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如市民享有人身自由和组织商会权利等,被称为“人民宪章”、市民自由的“保护神”。(2)城市立法。由市民代表所组成的市议会颁布的各种法令、主要涉及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城市治安的维护等问题。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立法逐渐增多。(3)行会章程。由于行会在自治城市中起着很大作用,支配着城市基本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因而行会章程实际上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城市法的重要渊源。(4)习惯和判例。市民在长期城市生活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和城市法院的判例在城市法中占重要地位,许多城市法汇编大都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也是城市法的渊源。 5、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一种重要法律,它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一起成为西欧三大法律,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1)教会法的影响首先表现在观念和理论上,如法律观念、伦理道理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后世法学理论也深深留下了它的印记,这种影响是潜在的、长期的。(2)表现在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上,教会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被资本主义法律吸收或改造。例如: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西欧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受教会法的影响,在当代也强烈制约着婚姻立法的发展。宗教婚姻至今仍有很大势力,离婚立法改革进展之迟缓,以及某些国家离婚法中仍保留教会法的残余(如要求分居必须达到几年),都说明了这个问题;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对连续善意的要求后来为法国、德国、意大利的法律所接受,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刑法领域,教会法注意对一般犯人进行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矫正,通过监禁给犯罪人一个反省自新的机会,这对近代的刑法思想也有很大影响,有人甚至将其称之为教育刑的先声;在诉讼法领域,纠问式诉讼对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的;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教会法认为,民族间的关系是和平关系而非战争关系,国与国应该和平友好相处,所有争端都应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这些对后世国际法有很大影响。在战争问题上,教会法认为,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恢复和平,出于报仇或谋利而发动战争是非正义的。后世国际法也基本接受了这种对待战争的态度。为了使战争人道化,教会法又对武器的使用作了限制。 6、根本原因是当时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与罗马法自身的性质有关.公元10一11世纪,西欧商品货币经济开始逐渐恢复,形成了城市,随之而来的是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土地是财产的主要形式的状况开始改变,动产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从而产生了 许多新的关系需要调整。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立法都不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其中商法虽然是专门调整商业关系的,但它只调整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关系,并不调整双方当事人都不是商人的关系。而罗马法正是当时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因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种法律能够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需要。 7、公元12世纪,以意大利发现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原稿为契机,西欧可是出现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开始轰轰烈烈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中心最初在意大利,以先后形成的两大学派为标准划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从公元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时期。以了解和传播罗马法知识为主;后期从公元13——15世纪,评论法学派时期。以适用罗马法为主。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兴起之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国。16世纪以后,法国在研究罗马法方面取得了全欧的领导地位。德国、西班牙等国也接受罗马法,确立罗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495年,德意志皇帘宣布罗马法为帝国普通法。 罗马法复兴是世界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对西欧中世纪后期的历史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这种作用,通过西欧各国影响到世界各地,使罗马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具体而言:(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的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第八章 伊斯兰法 一、选择题 1、四大哈里发时期哈里发的产生方式是( )。 A(先知指定 B(世袭 C(推选 D(前任哈里发任命 2、按伊斯兰教教义,穆斯林每天应进行( )次礼拜。 A(2 B(3 3、穆斯林履行“朝功”,朝圣的地方是( )。 A(麦加 B(麦地那 C(巴格达 D(古莱西 4、《古兰经》关于女性亲属继承权的规定是( )。 A(没有继承权 B(有与男性亲属完全平等的继承权 C(继承数量为男性亲属的一半 D(继承数量为男性亲属的1,3 5、按伊斯兰法,背教罪的处刑是( )。 A(死刑 B(砍右手左脚 C(鞭打80下 D(流放 6、《古兰经》中涉及法律的经文大都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特别是其中的( )。 A(黄牛章 B(光明章 C(妇女章 D(雅辛章 7、除《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外,伊斯兰法的渊源还有( )。 A(阿拉伯帝国的立法 B(各地风俗习惯 c(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 D(外来法律 8、在8—9世纪教法学繁盛时期,形成了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它们是( )。 A(哈乃非派 B(马立克派 C(沙菲仪派 D(罕百里派 9、伊斯兰刑法把犯罪划分为( )。 A(重罪 B(轻罪 C(经定刑罚罪 D(酌定刑罚罪 10、下列关于伊斯兰法的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 A、伊斯兰法系是一个死法系。 B、伊斯兰法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 C、伊斯兰法是神权法。 D、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中,教法学家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简答题 1、伊斯兰法 2、伊斯兰法系 3、教法学 4、圣训 5、简述伊斯兰法中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五功”)。 6、简述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三、论述题 1、试述伊斯兰教法学在伊斯兰法发展中的作用。 2、试述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 3、伊斯兰法与教会法都是宗教法,两者存在哪些差异,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C; 2、D; 3、A; 4、C; 5、A; 6、AC; 7、BCD; 8、ABCD; 9、CD; 10、AB;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指伊斯兰教教法。“教法”一词是阿拉伯字“沙里阿”的意译,原意指“通向水源之路”,在宗教方面引申为“通往先知的大道”,泛称“道路”或“常道”。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伊斯兰教教徒)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遵守的准则的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居民。 2、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 3、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推导的方法主要是类比和公议。 4、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 5、宗教义务在伊斯兰法中占首要地位,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就是独信真主,绝不崇拜其他神灵。为了证明独信真主,就必须认真履行五种义务,叫做“五功”。即:(1)念功,就是口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2)拜功,即做礼拜。礼拜每天应进行五次,星期五本行公共礼拜。(3)斋功,指斋戒。伊斯兰历每年9月进行,从日出到日落不吃任何饮食。(4)朝功,即到麦加的克而伯庙)去朝圣。公众集体朝朗在伊斯兰历12月进行,叫“大朝”,另外个人随时都可以去,叫“小朝”。(5)课功,即法定施舍。穆斯林财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施舍。后来,施舍实际上逐渐变成一种税收,是国家政权以宗教形式向教徒征收的一种贡赋。 6、伊斯兰法的渊源有:(1)《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最高经典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而成。(2)圣训。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地位仅次于《古兰经》。(3)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4)其他渊源,包括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和外来法律。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古兰经》中的法律是神启的,是至高无上、永世长存的,绝不能对它们进行修改和增补。对圣训同样不能加以变更,但可以对它们进行研究、解释,把它们所包含的更深层的、前人未认识的规则发掘出来,在穆斯林中实行。所以,教法学也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方式。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方法有:(1)类比。即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这种方法早在四大哈里发时期就已开始使用。通过这次类比创制出了合谋杀人罪的处刑规则。随着法学的发展,类比被广泛运用。(2)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公议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法,也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伊斯兰法原则和制度就是由教法学家通过上述方法创制出来的。教法学对伊斯兰法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2、作为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影响深远的法律体系,伊斯兰法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形成是同步进行的。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又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法律规范与宗教教义没有明确界限。 (2)教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阿拉伯国家的政教首脑哈里发没有立法权,只限于执行真主通过使者制定的法律。这就决定了伊斯兰法不可能通过一般途径来发展,而只能通过虔诚而深入研究体现在《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神启法律,发现、领会和解释它们的含义,从而不断创制出新的法律规则,推动伊斯兰法的发展。这种研究神启法律并将其运用到社会实际中去的任务就由教法学家来担当。伊斯兰法从最初的一种简单法律发展为庞大的体系,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完成的。因此,伊斯兰法被称为“法学家法”。 (3)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伊斯兰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严格性,因为它是真主意志的体现,任何穆斯林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变更、修改和废除,也不受时间、地点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严格性和刻板性。但这种严格性只停留在原则上,在实践中却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举例来说,《古兰经》禁止利息,但各地在实践中都有许多方法来逃避这一规则。方法之一是以买卖形式进行借贷。这种实践中的灵活性使伊斯兰法这种严格固定、不能改变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在现代信奉伊斯兰教的资本主义国家也还在不同程度上保持效力。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伊斯兰法是阿拉伯帝国广大范围内实行的法律,帝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均有很大差异。随着封建势力的发展,到阿拔斯王朝后期,形式上的统一也已不复存在。这就是造成伊斯兰法分散不统一的根本原因。从伊斯兰法的渊源来看,只有《古兰经》是统一的,而圣训则多如牛毛,法学学派林立,各派所主张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有许多分歧。但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得到承认,都是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这种兼收并蓄的性质,是伊斯兰法能作为一个统一体而长期存在并向前发展的重要原因。 (5)受外来法律影响。阿拉伯半岛的发展较晚,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外来文明的影响。伊斯兰教在形成中就接受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许多合理因素,这两种宗教法规也深刻地影响了伊斯兰法。 3、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伊斯兰法一开始就与伊斯兰教教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按伊斯兰教义生活同时也遵守了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在阿拉伯帝国中,除伊斯兰法外,不存在独立的世俗法体系,即是一元的法律体系;而教会法形成之前,欧洲已经有可完善的世俗法——罗马法,当教会对日耳曼人产生影响时,日耳曼人也有可自己的部族法。所以,教会法始终没有与世俗法相融合,而是独立于世俗法之外,是二元的法律体系。 (2)两者发展结果不一样。伊斯兰法至今在伊斯兰国家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社会仍有影响;而教会法在17、18世纪后就退守于灵魂领域,丧失了作为法律规范的作用,只是教会内部的规则。 (3)两者内容有所区别。在土地财产上,伊斯兰法宣布全部土地是真主所有,但规定了不同的占有形式;教会法只处理属于教会的地产。在刑事立法上,伊斯兰法规定对伊斯兰国家有危害的行为都可以处罚,处罚的手段上宗教色彩淡薄;教会法则更多地注重对教义的违背,在处罚上注重宗教性质的处罚手段的应用。在司法制度上,伊斯兰法普 遍建立卡迪法院,一切纠纷的判断都以教义为准则。在诉讼程序上较为灵活。教会法建立了教会法院体系管辖与世俗法院界限明确,在诉讼上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在婚姻上,伊斯兰法不禁止离婚,而教会法禁止离婚。等等。 第九章 英国法 一、选择题 1、中世纪英国最重要的、并在后来被确认为宪法性文件之一的制定法是( )。 A(《克拉灵顿诏令》 B(《大宪章》 C(《威斯敏斯特条例》 D(《麦顿条例》 2、按英国契约法,非正式契约生效的条件是( )。 A、有书面文件 B(有证人 C、实现了交付 D(有对价 3、12世纪亨利二世在进行司法改革时把英国王室法院划分为三个法院,它们是( )。 A(王座法院 B治安法院 C(民事诉讼高等法院 D(棋盘(理财)法院 4、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有( ) A、普通法 B、衡平法 C、教会法 D、制定法 5、英国普通法的特点是( ) A、程序先于权利 B、救济方法有限 C、遵循先例 D、以判例为表现形式 6、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都适用,对自身不适用 B、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都适用 C、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都适用,包括自身 D、所有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上级法院及其自身都不能适用 7、下列关于英国衡平法的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 A、衡平法是为了取代普通法而出现的 B、衡平法是判例法 C、衡平法必须遵守普通法的原则 D、衡平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8、英国宪法的渊源包括( ) A、宪法典 B、成文宪法性法律 C、宪法性惯例 D、涉及宪法制度的判例 9、英国上议院具有( )职能 A、立法 B、司法 C、行政 D、监督 10、下列哪种制度是英国首创的( ) A、地产制 B、信托制 C、责任内阁制 D、陪审制 11、“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这是英国契约法中的( ) A、平内尔原则 B、契约落空原则 C、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D、ABC都不对 12、现代英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分类是( ) A、可起诉罪、可速决罪、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 B、重罪、轻罪、违警罪 C、叛逆罪、重罪、轻罪 D、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是( )。 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德国宪法 14、英国责任内阁制是由( )确立起来的。 A(国会立法 B(宪法性法律 C(宪法性惯例 D(宪法判例 15、下列关于英国陪审制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B、英国的陪审团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力 C、英国的陪审制越来越发达 D、至今英国仍然保留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二、简答题 1、程序先于权利 2、信托制 3、“国王不能为非” 4、对价(约因) 5、就当代英国法院的审级关系来说,遵循先例原则是如何贯彻的? 6、英国宪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7、英王在英国宪法中有什么重要性2 8、简述英国责任内阁制的主要内容。 9、简述英国地产权形式的演变。 10、现代英国的制定法有哪些类型, 11、英国法中侵权责任原则是如何演变的? 12、简述英国陪审制的起源。 三、论述题 1、试述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特点。 2、试述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其与普通法的关系。 3、试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4、试述英国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关系。 5、试述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6、普通法系是如何形成的,有哪些特点, 参考答案 一、 选择题 1、 B; 2、D; 3、ACD; 4、ABD; 5、ABD; 6、ABC; 7、ACD;8、BCD; 9、ABD; 10、ABCD; 11、D ; 12、A; 13、A; 14、C; 15、BCD;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是英国普通法最重要、对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一个特征,是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这一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上的令状制有直接的关系。 2、是英国衡平法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他方(受托人),而由第三方(受益人)享受收益。由于起初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受益人)享受,只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故称为信托。 3、又译为“国王不能犯错误”,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惯例形成的重要宪法原则,是对英王实际地位的表述。因为,宪法赋予国王的权力是由议会和内阁行使的,他早已成为“临朝不理政”,“统而不治”的虚位元首,若有错误,责任不在他,而在内阁。 4、是英国契约法中的重要概念,指非正式契约的必备要素。非正式契约除其他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约因才生效。对价的含义是缔约者之间,以自己的诺言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做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为保证。有无对价是英国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根据。经过长期的 审判实践,英国法院通过判决形成了一系列对价规则。如:对价无须对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是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不得自食其言原则,等。 5、遵循先例是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也即一个法院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一般来说(1)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2)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都有拘束力(包括自身)。(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特别情况除外。(4)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无拘束力。(5)所有下级法院的判决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它们的判决对其他任何法院都无拘束力,包括自身。 6、英国宪法有以下特点:(1)是不成文宪法;(2)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3)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没有规定制定和修改的特别程序。(4)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5)英国宪法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7、虽然近代以来英王已演变为“统而不治”的虚位元首,其活动大都是礼仪性的,但对英国来说,英王的地位仍是十分重要的。因为:(1)英王的存在体现了英国政治传统的延续,没有国王,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就不能成立和存在。(2)英王是英国政治生活的调节器,可被用来作为国会上、下两院以及他们和内阁间争议的仲裁者和内阁的顾问,以调和各个集团之间的矛盾;(3)英王是英国的象征和国家元首,发挥着一定的作用;(4)英王是加强英国与英联邦其他成员国联系,维系各成员国关系的纽带。 8、责任内阁制是在长期管理活动中基于一系列惯例而逐步形成的,它包括以下内容:(1)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组成,国王任命平民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首相提出阁员名单,由国王批准。(2)内阁定期向平民院报告工作,集体对平民院负责,并受平民院的监督。(3)内阁成员之间彼此负责,集体向平民院负责。如果失去平民院的信任,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平民院重新选举;若新选出的平民院对内阁仍不信任,则内阁必须全体辞职,另行组阁。(4)内阁必须向英王负责,英王的行为必须经过首相或者有关大臣的附署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9、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独有的制度。国王拥有全国的土地,私人只能拥有一定土地上的权益,即地产。地产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在1925年以前,英国存在三种地产形式,即: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完全拥有的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1925年英国颁布了财产法规,地产权只剩下两种:完全保有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 10、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11、过失责任原则,比较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12、英国陪审制起源于巡回法官审判制度。1164年,亨利二世发布赦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农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做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12名证人就是陪审员,如果他们的意见一致就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不一致则须另选陪审员,直至12名陪审员意见完全一致为止。起初实行陪审的案件只限于土地纠纷,到1166年,亨利二世又发布调令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都必须实行陪审。这就是英国陪审制的起源。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普通法是指英国法源意义上的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威廉征服英国以后,一方面为保证稳定,对原有的审判机构予以保留,一方面为加强中央集权,要求各审判机构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同时,建立了皇家刑事法院、棋盘法院等中央审判机构。每年,中央审判机构的大法官都要到各地巡回审判。从各地回来之后,法官们进行交流,相互承认各自的判决,并在以后类似的案件审判中予以使用。这样,形成了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所以,普通法的形成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与各地不同的法律制度,与巡回审判制都有关系。 普通法的特点:是判例法,救济方法有限。 ,、衡平法是,,世纪由英国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是为了补充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也是一种判例法。 由于普通法的救济方法有限,且后来国王不再颁发新的令状,是一些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在 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国王是公正的源泉,所以,人们就直接向国王提出要 求。国王不堪重负,就把重任交给了大法官。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不实行陪审,不引用普通法的判例,而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这样就形成了一套不同于普通法的判例和原则。 3、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法治原则。 4、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他方(受托人),而由第三方(受益人)享受收益。信托制产生于13世纪的积极受益制。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在于:(1)信托制的标的 比受益制广泛。受益制的标的只是封建地产,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2)受益制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产,而信托制的受托人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3)受益制的受托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信托制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受益制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封建义务或自由处分财产,信托制则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财产,更多地增殖财富。 5、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英国法律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英国法没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构成。作为英国法律主要构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积累而成。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判例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它是判例法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英国法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它保证着英国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3)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判例法是英国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和主干,而判例法则是由法官在长期审判活动中所作出的判决积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决起着立法的作用,英国法有“法官法”之称。由于英国法的原则和规范是散乱地包含于大量的判例之中,为了引用和研究的方便,需要对其进行整理归纳、编纂和注释,这样就出现了许多权威法学家和权威法学著作,不同时期出现的权威法学著作对英国法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4)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虽然英国法是西欧惟一独立于罗马法之外而发展起来的独特的法律体系,但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在不少方面也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例如,衡平法就是在罗马法精神和原则影响下形成的。但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与大陆各国不同。大陆各国从罗马法的体系、原则到概念、术语全盘接收,而英国法则只吸收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精神和思想观点,而没有接受罗马法的体系、形式和概念等。 6、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由于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又被称为英美法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从17世纪英国开始殖民扩张,到19世纪英国成为“日不落帝国”,普通法系最终形成。在普通法系的形成过程中,由于殖民地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接受英国法的途径也有所不 同,主要有:全面实行,强行推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习惯法和宗教法,尊重原有法律传统,逐渐引进英国法的原则和制度,对旧有法律传统进行改良。 普通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第十章 美国法 一、选择题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是( )。 A(在制定宪法时直接规定 B(用宪法修正案方式增补 C(通过惯例 D(由总统行政命令规定 ,、按1787年美国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包括( )等。 A(管理对外贸易 B(发行货币 C(维持地方治安 D(宣战、媾和 E(专利权 ,、孟德斯鸠最早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最早用于实践的国家是( )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 ,、美国是最早建立下列哪些制度的国家( ) ,、信托制 ,、违宪审查制 ,、反托拉斯法 ,、联邦制 ,、美国著名的反托拉斯法有( ) ,、谢尔曼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破产改革法 ,、1947年美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规定,当选总统职位不得超过( )。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 7、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和系统化,美国法学会编纂了一种模范法典或标准法典,供各州立法、司法时参考,其中包括( )。 A(《联邦刑法典》 B(《模范刑事诉讼法典》 C(《模范证据法典》 D(《模范刑法典》 E(《模范商法典》 8、随着历史的发展,美国国家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是( )。 A(联邦权力削弱 B(各州权力扩大 C(联邦权力扩大 D(各州权力削弱 E(联邦和各州权力均扩大 9、制定近代最早的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0、美国的违宪审查制是通过( )确立的。 A、1787年宪法规定 B、宪法修正案规定 C、判例 D、惯例 二、简答题 1、美国联邦享有的“默示权力” 2、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3、美国行政法与英国行政法相比有哪些异同, 4、 现代美国法律统一和系统化趋势表现在什么地方? 5、 《统一商法典》确认了哪些商法原则, 6、美国刑法在犯罪分类方面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7、美国刑法有什么特点? 8、试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 9、建国后美国法律仍保留在普通法法系之中的原因是什么, 10、南北战争后美国法与英国法分离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表观何在? 11、简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 12、按1787年美国宪法,联邦权力的分配如何体现“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13、美国诉讼上的特点是什么, 14、人权法案 15、美国宪法的修改方式 16、在美国监督和控制行政的手段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试述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2、比较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B; 2、ABDE; 3、B; 4、BCD; 5、ABC; 6、B; 7、BCD; 8、CD; 9、B; 10、C。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指联邦除享有宪法列举的授予权力外,还享有从这些“授予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这是19世纪初期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宣布的,不是宪法明文规定。后来成了扩大联邦权力的根据。 2、美国最早的反托拉斯法,1890年颁布,由于是议员谢尔曼提出的,所以称为谢尔曼法。垄断的形成产生了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因为过分垄断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美国制定此法,就是用以反对限制和垄断,保护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该法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000美元的罚金或一年以下的禁锢。 3、美国行政法承袭了英国行政法的一些传统: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缺乏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美国行政法比英国行政法进步之处表现在:行政司法以独立机构为主;有完善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 4、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美国法律向统一和系统化发展,政府为此进行了大量工作。表现在:(1)成立了“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制定了大量法规草案,建议各州采用。(2)美国法学会编纂了一系列模范法典供各州在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参考。(3)制定了《统一商法典》,除路易斯安那州外,被普遍采用。(4)编纂了判例法的汇编《法律重述》。 5、确认了五项原则:(1)奉行诚实信用原则;(2)商法应合理产生并应承认商业习惯和惯例;(3)寻求简化商业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则;(4)当事人在合理且不损害州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修订法典规定;(5)补救应被解释为使守契约的受害方能够恢复到原来状态。 6、美国刑法的很重要的一个特色,就是它不仅根据罪行的不同严重程度分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这样的“等”,而且还进一步把重罪和轻罪分为不同的“级”,如一级重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一级轻罪、二级轻罪等,以使法官在判刑时更易掌握标准,使“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在量刑中得到更精确的适用。但各州刑法典对于“级”数的划分并不完全相同。 7、美国刑法具有以下特点:(1)刑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2)刑法结构体系具有复杂性;(3)犯罪分类的多样性和量刑的悬殊性。 8、美国保证“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原则实现的宪法制度之一,含义是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如果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项制度在宪法中或在任何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确立的。 9、独立战争胜利后,虽然法典编纂派发生过很大影响,但美国最终还是决定以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美国的法制。其原因有:(1)独立后的美国资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急需有一种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2)美国当时已经实现了独立,同英国的民族矛盾已经解决,敌视英国的情绪已逐渐缓和,尤其美国无论在法律,还是在语言、生活习惯和文化方面,与英国都有着渊源关系。(3)此时的英国法已经完成由封建性向资本主义法的过度,古老的法律原则和概念被赋予新的内涵,有可继承的基础。(4)英国普通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使普通法深入人心。英国法学家布拉克斯顿的名著《英国法注释》1803年在美国的出版起了巨大的作用。 10、南北战争后美国资本主义有了飞速发展,政治体制和经济结构以及生活方式,思想感情以至理想都与英国有了很大的不同。与此相适应,美国法律也与英国法律分离而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这主要表现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殖民地时期所接受的英国普通法进行彻底的改革,剔除其带有封建性的、繁琐的、不适合美国国情和社会生活需要的部分,着力创建美国自己的普通法;另一方面是加强立法活动,并加快了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步伐。1892年成立了州法律统一委员会,起草了一百多项统一标准法案,供各州选用,或按此制定相应的法律。三是建立了自己的判例理论,形成自己的“先例原则”。 11、主要内容有:(1)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享有“造物主”赋予他们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2)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宣布,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天赋权利,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某一政府违背人民的意愿,损害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个政府并成立新政府。(3)庄严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解除和废止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和政治联系。 《宣言》明确地宣告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是17、18世纪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它的内容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宣言》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即它所说的“人人”并不包括黑人和印第安人在内,故其通过时删掉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 12、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即每个部门都应通过某种方式牵制其他部门,以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例如,宪法把行政权授予总统,他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权力很大。总统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的同意;总统虽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如经2/3议员再次通过,即可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如有违法失职行为,国会可进行弹劾。联邦最高法院亦可利用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而失效,宪法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以及依国会立法所建立的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如无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但须经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国会还可弹劾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等等。 13、美国诉讼上的特点是:(1)以宪法保障诉讼权利;(2)实行普遍陪审制;(3)实行辩论制;(4)审前程序结案率高;(5)有一系列证据规则。 14、即美国宪法第一条至第十条修正案。由于1781年宪法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所以遭到各州人民的反对。1789年第一届国会召开,提出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10条修正案,1791年经批准生效。 前10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财产不受无理搜查饿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15、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修改的唯一方式。根据宪法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会在两院各又2/3议员提出,或应由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经3/4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表明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刚性”特征。 16、在美国,对行政的监督和控制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总统控制、立法机关对行政的控制、行政公开制度等手段来实现。 1、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1) 外在特点: A、 联邦宪法是根本法,在美国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一切与联邦宪法相违的部门法 和州法都无效; B、 联邦宪法是刚性宪法,宪法为自己制定了严格的修正程序; C、 联邦宪法是成文宪法。 (2)内在特点: A、规定美国是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宪法把美国国家的结构形式由邦联制改为联邦制,肯定了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原则,同时也确定了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联邦的权力,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各州的权力,如可以制定自己州的宪法、法律,可以建立自己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以及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末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宪法规定美国国家的管理形式是总统制的共和国。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又是行政首脑。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不对国会负责,享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一切权力。所有行政机构都对总统负责,总统在国家机构中占有突出地位,这是美国宪法的主要特点之 B、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形成三权鼎立之势。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即每个部门都应通过某种方式牵制其他部门,以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C(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是以后追加的。宪法在通过生效时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D(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即不是修改宪法本文,而是另外制定修正案附于宪法之后与宪法形成一体。修正案从提出到通过、批准,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因而使修改宪法成为很困难的事。 E、限制政府权力。 2、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于普通法系,美国法律是以英国法律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生活方式以及种族、信仰等各方面都与英国有很大的不同,因而美国法律也就不能不具有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特点。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表现在: A、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仍然是判例法。 B、 法律风格一致。美国也遵循“先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享有司法审判 权,而且享有司法解释权,以及由先例原则实际确立的立法权;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推理的方式;在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态度上,也强调程序法的 重要性。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窗同,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也没有独立的民商法部门。 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的特点表现为: A、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是,对英国法的 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时哟功能。相较而言,英国法强调传统,而美国法则更富于批判和创新精神。 B(美国具有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与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联邦有联邦宪法和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州有州宪法和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联邦有联邦的司法体系,州有州的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两套法院体系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权力。因此,美国的法律制度较英国的法律制度更为复杂,更为多样化, C(美国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早地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成文法比较发达。美国不仅有一部成文宪法,而且从19世纪中叶以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成文立法数量大增,范围也很广。另外,英国强调法官的作用,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法律工作者的培养也主要以务实型的“学徒”方式进行。美国既强调法官的作用,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法官的培养也是大学法学院的任务。学生接受的是法学教育,而非单纯的法律技术培训。 D(法律解释具有灵活性。如“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法的判例法原则,但在美国,遵循判例原则却有很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美国最高法院从来也不认为应受它自己判例的约束,它改变自己的判例是常有的事。美国法院对制定法也有解释权,这种解释常常造成制定法极大伸缩。 E(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 第十一章 法国法 一、选择题 1、法国宪法发展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多产性,自1789年《人权宣言》起,共有( )部宪法和( )部宪法修正案。 A(11,4; B(10,5; C(9,5; D(12,3。 2、法国宪政史上颁布了但没有施行的宪法是( )。 A、1793年宪法 B(1795年宪法 C(1799年宪法 D(1815年宪法 3、在法国宪政史上被称为“第五共和国宪法”的是( )。 A、1993年宪法 B(1946年宪法 C(1948年宪法 D(1958年宪法 4、法国最早的中央一级最高行政法院是1799年宪法规定的四个立法机关之一的( )。 A.参政院 B(谘议院 C(立法院 D(元老院 5、法国《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权、公民权的一些原则,它们是( )。 A(平等 B(财产 C(安全 D(反抗压迫 E(结社 6、1791年法国宪法把公民划分为两个等级,他们是 ( )。 A(消极公民 B(积极公民 C(大纳税人 D(小纳税人 E(选举人 7、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渊源有( )。 A(罗马法 B(习惯法 C(前国王政府法令 D(伊斯兰法 E(革命时期立法 8、“分权与制衡”是法国著名的思想下孟德斯鸠提出的,最早用于实践的国家是(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9、1810年法国刑法典把犯罪分为( )。 A(叛逆罪 B(重罪 C(轻罪 D(违警罪 E(国事罪 10、1810年法国刑法典关于各罪名的规定中,有的罪直接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它们是( )。 A(大逆罪 B(伪造货币罪 C(流氓罪 D(乞丐罪 11、按1958年宪法,法国的政治体制是( ) A.议会制 B(总统制 C(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D(君主立宪制 二、简答题 1、简述近代法国宪法发展演变的特点。 2、简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3、法国1958年宪法与1946年宪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4、法国行政法院是如何形成的, 5、法国行政法有什么特点? 6、简述法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法的特点。 7、试述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8、宪法委员会 9、试述现代时期法国民法三大原则的发展变化。 1O、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和美国总统的权力有什么不同? 1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刑法中对犯罪分类有什么改革? 三、论述题 1、试述民法法系的基本特点。 2、为什么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早期资产阶级民法典, 3、比较法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 4、从法国近、现代立宪情况分析其宪法文化的特点。 5、以英国法和法国法为例比较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参考答案 一、 选择题 1、 A; 2、A; 3、D; 4、A; 5、ABCD; 6、AB; 7、ABCE; 8、A; 9、BCD; 10、CD; 11、C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近代法国宪法发展演变的基本特点是变更频繁。从1789年《人权宣言》后,共制定11部宪法和4部宪法修正案。原因是阶级、派别斗争尖锐复杂,小党纷立;国内矛盾和国际斗争交错在一起,政局动荡。这些宪法反映不同的政治势力和当权派别的利益,形式多样,体现了多种政体形式,具体制度也各具特色,但都确认和维护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 2、《人权宣言》全名是《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人权宣言》由序言和17条组成。文字简洁,内容丰富。它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等的理想;在人权方面,宣布了人权、公民权的一些原则: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等;在法治方面,宣布了许多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和不得非法逮捕;在政权方面,宣布了国家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原则。 《人权宣言》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于1946年和1958年分别制定了两部宪法,与1946年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特点如下: (1)宪法没有详细列举公民权利和义务,许多重要的制度也未列入。它只用简短的序言确认《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的序言规定的各项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 (2)总统掌握了实际权力。1946年宪法规定了议会制的责任内阁制,实际权力归内阁。1958年宪法规定了总统制,宪法扩大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力,建立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宪法规定总统除了拥有原来作为国家元首的种种权力外,还拥有许多重要实权,使它成为第五共和国权力的中轴。宪法不仅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也给予政府(内阁)稳定的地位,对议会控制政府的不信任权采取种种限制。首先,虽然内阁向国会负责,但内阁总理得由总统单独任命,并不需征求议会同意。其次,为了防止议员为求得阁员职位而策动倒阁,禁止议员兼任内阁阁员。再次,对国会不信任投票权设置种种限制。 (3)宪法缩小了议会的权力。首先,总统不由它产生,政府的任命权属于总统。其次,议会的立法范围受到限制,宪法将“条例性质”的立法权划归政府。最后,议会通过的法案需经宪法委员会审查,还需总统公布,总统还可就某些法案提交公民公决。 (4)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以执行违宪审查职能。新宪法规定的宪法委员会比1946年宪法规定的同名机构的权力要大得多,宪法委员会宣布法案违宪的裁决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除此之外,宪法委员会还有监督总统和议会选举的职能。 4、法国是近、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和发展关系密切。法国行政法院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以下阶段: (1)1790年的法令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干预行政事务,无权受理涉及行政事务诉讼的案件。这为行政法院的创立开辟了道路。 (2)1791年宪法规定,法院不得干涉立法权的行使和法律的执行,不得对行政官吏因职务上的原因而将其传唤到庭。从而奠定了行政裁判权与普通司法权相分离的原则。在此期间,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最高裁判权在总统。所以是行政救济时期。 (3)1799年宪法规定建立参政院,其任务是为政府和议会提供咨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但是参政院的行政裁判权名义上仍由国家元首保留,所以称为元首保留行政审判权时期。 (4)1872年,国家参政院开始以人民的名义进行审判。但是,一切行政案件必须先向部长裁决,所以,此时期称为部长法官制时期。 (5)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对“卡多案”的审理,最终确立了行政法院对行政争议的直接管辖权,法国现代行政诉讼制度才完全形成。 5、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 (1)从行政诉讼适用的司法机构来说,行政诉讼不由普通法院审判,而由行政法院审判(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互不隶属,自成体系。 (2)从法律渊源来说,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和法国其他部门法不同,法国行政法基本上未形成法典。 (3)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来说,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凡属行政机关和公民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行政法或公法的一般原理,适用普通法是例外。因此,法国行政法获得独立的和广阔的发展领域,对民法法系很多国家有深远影响。 (5) 从基本原则来说,法国行政法坚持行政法治原则。 6、法国计划经济法的特点是: (1)具有指导性。计划是指导性的,从计划制定的基础、内容到执行都只有指导意义,而非指令意义。 (2)具有灵活性。当经济形势变化时,可以随时对计划的执行进行调整,甚至修改。 (3)具有开放性。负责计划制定和实施的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始终与社会各界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各方意见。 (4)具有创新性。在计划法制定过程中将各种科学方法引进,建立多种经济模型,为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提供保证。 7、1810年法国刑法爽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典,对近代刑法有深远影响,成为欧洲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范本。它有如下特点: (1)从基本原则言之,贯彻了“罪刑法定”和“法不溯既往”等近代刑法原则。法典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这就是说,法律所禁止并应受惩罚的行为才是犯罪;什么样的罪处什么样的刑,均应由法律规定。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典又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末规定之刑处罚之。这正是“法不溯既往”的含义。 (2)从内容言之,法典深受刑事古典学派客观主义理论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注重客观行为,如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法典规定,凡乞丐或流浪汉持有适于犯罪的工具者,不论有无犯罪意图,处2—5年的拘役;乞丐或流浪汉持有价值超过100法郎的物品而不能证明其来历者,处6个月到2年的拘役。刑罚残酷。法典具有威吓和惩办主义的特色。 (3)从结构体例言之,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分则以罪的轻重加以分类,即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4)从立法技术言之,法典体现了拿破仑法典编纂的一般方法和风格。如总则不如分则发达,注重原则的实际适用,不追求对其理论上的概括,条文简明,注重罪的归类,不注重刑的差异。 8、宪法委员会是1958年宪法作出规定设立的,它由9名经过任命方式产生的有任期的委员和无须任命的终身委员组成;9名任期委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其中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各任命3人。当然委员是历届前任总统。宪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监督总统和议员的选举,以及咨询。 9、现代时期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适应法律社会化的需要,法国民法中的三大原则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1)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特别是限制了土地所有权上达土地上空的原则。20世纪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规定,领有国家颁发的定期待许证才能开采地下矿藏,土地所有人对矿藏已没有任何权利。 (2)“契约自由”原则也改变了,法律逐渐承认所谓“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定式契约”不是因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如铁路、运输、煤气、电力等类公司和用户之间订立的契约,都属这种形式。“强制契约”由国家干预契约而产生,法国制定了许多被称为“管理”契约的法律。如1918年和1919年两项法律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出租,严惩非法抬高房租,等等。“集体契约”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协会订立,缔约的双方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社会两大阶级中的集团了,所有参加各团体的个人一律受集体契约的束缚。所有这些契约的新形式,都使原来的个人意思自由的契约原则发生了变化。此外,新的立法还扩大了法官对订约自由的干预。 (3)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原则加强了。产业革命后,法院受理工伤事故案件时,开始扩大适用民法典第1384条,首创了严格责任。1898年《工人赔偿条例》以 及其后对此条例进行的补充,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它们规定工人在工厂、商店、农场、家内的工作中遭遇意外损害,雇主负赔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工人故意自伤才可免责。 10、两国总统拥有的各项权力大体相当,但美国总统无须总理或部长副署而独立行使权力,法国总统则大多必须由总理或部长副署,只有少数几项权力除外。其次,美国总统兼政府首脑,法国总统不兼政府首脑。美国政府向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法国政府对国会负责,不对总统负责。 11、对犯罪分类的改革是现代法国刑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根据1958年宪法规定,违誓罪不属法律范围而属于“条例性质”,即行政性质的事项,因而“得以命令予以变更”。这样,法国刑法通过行政法规获得较迅速的发展。关于违警行为的法律改革的幅度亡因之较大,如曾经当作轻罪的过失犯罪、轻微伤害罪改为违警罪。凡因违警罪产生的公诉可以由于付给罚金而消失(累犯除外)。对违管罪、轻罪、重罪的界线也作了调整。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影响范围最大。它于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后萌芽,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诞生时最终形成。和普通法法系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 (1)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罗马法的影响深远,英美法系也不例外。但是,英国法只是部分地接受罗马法的原理或制度,间接受其影响。法国、德国等国则系统、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原则、形式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两部著名的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核心和标志,法系有两个分支:一个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个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两者各具特色。 (2)以成文法典为表现形式。成文法是民法法系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官审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一般不受判例拘束。制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 (3)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和概念的明确性。在民法法系,从国家的法律到部门法,都讲究体系的完整性,如法国、德国和日本都有基本的六法体系,各个部门法也有完整的体系。这在普通法系国家是很少见的。同时,民法法系国家讲究法律概念的明确。 (4)法官的作用不如普通法系国家那么大。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官没有法律的创设权,要求法官要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审理案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大法系有相互影确和沟通的趋势。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地位上升,民法法系国家判例的实际作用提高,但两大法系仍保留着自己的基本特点。 2、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有以下基本特点: (1)贯彻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原则:A(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这部法典的精神实质,封建等级所有制的遗迹在法典中完全清除了。如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B(契约自由原则。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债务。”第1134条规定:“依法规定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C(过失责任原则。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D(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法典将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分开,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 (2)注意维护小私有者的利益。法典中着重维护手工业和小农的个人利益。资本主义经济还不十分发达,小生产者占多数。拿破仑虽然本质上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但他也是农民的皇帝,所以这部法典规定了许多对保护农民和手工业者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役权、用益权等。 (3)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雇佣关系的规定极为简单。与详细规定小生产者的众多条文成鲜明对比,法典关于纯粹雇佣有关规定仅有2条,没有法人的规定。当时的商业、企业仍以个人为产权人的主要形式,法人这种形式尚未发展。同时,当时为了防止陈腐的封建组织如行会和教会借法人形式死灰复燃,立法者对法人也持否定态度。 (4)保留了亲权和夫权。法典是革命与传统之间妥协的产物,在家庭、婚姻、继承法的规定较之封建时代大有进步,但和革命时期有关法律相比又显得后退和保守了。革命时代宣告的男女平等原则并未真正落实,夫妻关系也依旧继承了固有的传统。规定丈夫特权与妻子从属地位的条文很多。离婚条件也不平等。 (5)法典注重实际效用,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拿破仑曾要求法典简明、通俗,使农民能够读懂,以便了解自己的利益,这就形成了法典的文风。 3、法国和美国都有违宪审查制,但是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表现在: (1)审查机构不同。法国有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美国则由司法机关来审查。 (2)启动程序不同。法国是主动的,美国是被动的,只有在诉讼程序中对涉及的法律才能进行审查。实行不告不理。 (3)审查方式不同。法国是普遍性审查,美国是个案审查。 (4)审查对象不同。法国是事前审查,审查的是未颁布的法律法规。美国是事后审查,审查的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 4、法国宪法文化具有以下特点: (1)不稳定性。法国宪法形式多样,变动频繁,曾经有11部宪法和4部宪法修正案。有国君主立宪制的宪法,也有国帝制宪法和共和国宪法。 (2)法国宪法具有延续性。始终坚持1789年《人权宣言》确立的宪法基础。“自由、平等、博爱”,“民有、民治、民享”,是法国的信条和国家原则。 (3)法国宪法是成文宪法。 (4)法国宪法是刚性宪法。从制定、修改到解释,在程序上都非常严格和具有特殊性。 (5)法国宪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扩大政府权力,削弱议会权力。 5、(略) 第十二章 德国法 一、选择题 1、第一次尝试性制定的全德宪法是( )。 A、普鲁士王国宪法 B(法兰克福宪法 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D(德意志帝国宪法 2、按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首相产生的方式是( )。 A(由帝国国会多数党领袖担任 B(皇帝任命 C(联邦议会帝国国会两院联席会议产生 D(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3、按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首相对( )负责。 A(皇帝 B(联邦议会(上院) c(帝国国会(下院) D(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 4、德国统一前存在一种基本上适用于全德的普通法,它包括( )。 A(罗马法 B(习惯法 c(教会法 D(帝国的某些法令 E(城市法 5、1850年颁布的《普鲁士宪法》在制定时曾参照了( )。 A(法国1814年《钦定宪章》 B(英国1215年大宪章 C(美国1787年宪法 D(法国1830年《七月王朝宪章》 6、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渊源有( )。 A(罗马法 B(普通法 C(教会法 D、商法 E(帝国和各邦政府的法令 7、19世纪初,德国统一前,各邦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刑法典,其中影响较大的有( )。 A(《撒克森刑法典》 B(《巴登刑法典》 C(《普鲁士刑法典》 D(《不来梅刑法典》 8(资本主义国家最早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宪法是( ) A、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B、德国魏玛宪法 C、1946年日本国宪法 D、1946年波恩基本法 9、德国社会市场经济蕴涵的基本原则是( ) A、 竞争原则 B、生产资料私有制原则 C、社会平衡原则 D、国家原则 10、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两部法律被称为“经济宪法”,它们是( ) A、德国的《魏玛宪法》 B、日本的《禁止垄断法》 C、美国的《谢尔曼法》 D、德国的《煤炭经济法》 11、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比较,魏玛宪法对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的规定( )。 A(完全保留 B(完全取消 C(得到加强 D(未取消但受到限制 12、按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解决联邦与州之间争端的机关是( )。 A(联邦法院 B(联邦宪法法院 C(州高级法院 D(州宪法法院 13、1975年联邦德国刑法典规定了“保安处分”,其方法包括( )。 A(行为监督 B(剥夺驾驶执照 C(禁止从事某种职业 D(罚金 二、简答题 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如何反映出普鲁土在帝国中的统治地位? 2、1871年德国刑法典有哪些基本特点? 3、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 4、简述德国宪法法院制度。 5、简述现代德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6、魏玛宪法 三、论述题 1、 试比较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804年法国民法典,说明其异同及其造成不同的原因。 2、 试比较法国法与德国法的区别。 参考答案 一、 选择题 1、 B; 2、B; 3、A; 4、ABCD; 5、AD; 6、ABCDE; 7、CE; 8、D; 9、ABCD; 10、AB; 11、D; 12、B; 13、ABC。 二、简答题 1、首先,宪法规定帝国是联邦制国家,但帝国中央权力很大,保留给各邦的权力有限。其次,在帝国立法机关上下两院中,普鲁士均占支配地位,在联邦议会(上院)中普鲁士占17票,多数邦只有1票,而阻止修改宪法的议案只需14票;在帝国国会(下院)397名议员中,普鲁士占236名,因为它的人口占全帝国人口的2,3。再其次,宪法明确规定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首相由皇帝任命,所以,习惯上总是任命普鲁士首相为帝国首相,而皇帝和首相又权力极大,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最后,规定把普鲁士的军事立法和军事制度推广到全帝国适用,极大地扩张了普鲁士的影响。 2、这部法典有以下特点:(1)借鉴法国刑法典但有所发展。法典采纳了法国刑法典的结构、体例、原则和制度,又保持了德国刑法的传统,具体制度也有不少发展,反映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刑法思想的进步。(2)法典接受了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3)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镇压人民的反抗运动,明显反映在对大逆罪和谋叛罪的严厉惩罚上。(4)规定了宗教罪和职务罪。(D)严格维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E)已经没有公开的体刑、侮辱确的规定,这和法国刑法典明显不同。 3、1949年波恩基本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联邦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迫使总理下台,但是,只有根据多数议员的意见选出一名新总理,并经过总统任命组成政府时,才表示 对原总理及其政府的不信任。在新政府成立前,原政府继续负责处理行政事务。如联邦议会选不出新总理并组织政府,则原总理为首的政府继续执政。 4、宪法法院是依1949年波恩基本法规定建立的,独立于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等专门法院之外,专为宪法实施而设立的,有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两种,但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联邦宪法法院分设两庭,各由经过议会选举的8名法官组成,两庭地位平等,职能范围有所不同。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是:(1)裁决联邦和州之间的争端,(2)裁决联邦各机构之间的争端。(3)审查联邦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法。(4)受理公民个人或团体的宪法诉讼。联邦宪法法院虽然只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其作用和影响很大。作为独立的宪法保障机构,它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有权进行审查、确认或撤消,因而,它对其他国家机关有权威性。 5、德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是其司法体制。既考虑到州的独立性,有努力实行全国的统一,以提高司法效率。其特点在于: (1)法院规模庞大,门类齐全,是个多元体系。 (2)除宪法法院外,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属于一个体系,各州法院是联邦法院的低级法院。任何不服州法院判决的案件都可以上诉于联邦法院。 (3)行政审判权分属于各个专门法院。 (4)司法审级多样化。德国体制不同,内部结构各异,审判程序、审判制度都有区别。有的实行四级三审终审,有的是三级一审,有的是一级一审终审等等,体现了德国司法制度的复杂性。 6、因为它以专章较详尽地规定了“经济生活”,与过去宪法不同的是宣布了许多社会化原则,如:宣布所有权负有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同时又当增进公共福利;确认工人和企业主“共同管理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对私人企业实行社会化;等等,故法制史学者称之为“经济宪法”。 这部宪法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国际国内革命高潮的形势下制定的,是现代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新阶段的开始。宪法的历史背景使它具有以下特点: (1)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结构形式为联邦,许多重大立法权由联邦单独享有,其他立法权多由联邦与各邦共同享有,而联邦有优先权;国家管理形式是共和国,立法机关是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联邦参政会由各邦政府的代表组成,联邦国会由全德国选举的议员组成。 (2)赋予总统广泛权力。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有权任命包括总理在内的文武官吏,统率军队,有相当大的立法权。宪法还特别赋予总统“独裁权”和“强制执行权”。 (3)列举了较多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宪法规定了“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宪法规定了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平等”;规定迁徒、移住外国、语言、人身、住宅、秘密通讯、和平集会、请愿、结社等自由;规定团体的权利以及个人和团体的义务;等等。还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并对失业者实行救 i济,对家庭、婚姻、子女(包括非婚生)、青年的保护等等。 (4)被称为经济宪法。宪法以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因而法制史学者称它为“经济宪法”。宪法规定了“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保护“继承权”、“土地所有权”;等等。但魏玛宪法与从前的宪法不同,不再公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强调“社会化”原则,主张对私有制实行限制。如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所有权之行使同时又当增进公共福利;联邦得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地将私人企业“收归国有”。 三、论述题 1、1900德国民法典共5编,2385条,另有施行法31条,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其结构是:第一编 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要素;第二编 债务关系法;第三编 物权法;第四编 家庭法;第五编 继承法。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比较,相同点在于:都以罗马法为主要渊源;都以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都规定并体现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都讲究体系的严密、科学。但是德国民法典制定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时期,这时,民法理论也更加成熟,它的问世,把民法法系法新的发展阶段。和法国民法典比较,有以下不同之处: (1)结构体系不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模式,采三编制;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采五编制。 (2)立法技术不同:法国民法典语言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具体而无弹性规定;德国民法典用语抽象精确,概念严谨科学,语言专业性强。 (3)具体内容不同:法国民法典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内容;德国民法典反映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内容。表现在:A、在民事主体上,德国民法典增加了法人;B、在所有权上,德国民法典在肯定私有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去除了法国民法典中的所有权绝对不受限制的规定,禁止财产所有人滥用权利;C、在民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上,德国民 法典肯定了“契约自由”原则但在契约的意思表示和条文的表述上与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法典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契约成立的条件,且对契约中的意思表示采表示主义。意思自由受到限制;D、在民事责任上,德国民法典在肯定过错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无过错责任。E、德国民法典保留了较浓厚的封建残余。 造成不同的原因:(1)政治基础不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德国资产阶级与容克贵族相妥协。(2)经济基础不同:法国民法典是自由时期的反映,德国民法典是垄断时期的反映。(3)法学基础不同:法国没有德国准备的充分,德国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4)指导思想不同:法国要制定一部大众的民法典。德国要制定一部可以适用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民法,所以要使法典充满法理,使法官在实践中加以解释应用并发展。 2、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其俩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结构体系、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作用来看,两国都非常相似。尽管如此,由于两国法的产生、发展所处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民族个性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使德国法和法国法之间有所区别,表现在: (1)法国法具有时代进步性,德国法具有浓厚的保守性。这是因为德国法形成于德意志帝国时期,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而法国法从总体上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2)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的成就,足以让法国法逊色。德国私法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度完善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著称于世。 (3)德国法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 (4)在部门法上,德国首创经济法,并且使它成为富有生命力的法律部门。 (5)德国法在坚持区分普通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把行政诉讼严格地限制在纯行政范围内,将依传统公、私法标准难以区分的部分划归其他专门法院处理。 (6)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形成当今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 第十三章 日本法 一、选择题 1、 日本古代天皇制时期,法律形式主要有( ) A、 律 B、令 C、格 D、式 2、日本天皇制时期法律的典型代表是( ) A(《养老律令》 B(《大宝律令》 C(《御成败式目》 D(《公事方御定书》 3、日本封建时期最著名的武家法典是( ) A(《养老律令》 B(《大宝律令》 C(《御成败式目》 D(《公事方御定书》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法继承编经过改革,直系卑亲属的继承原则是( )。 A(长子继承 B(男子平等继承 C(男子继承数量多于女子 D(男子继承份额相等 5、被称为日本“经济宪法”的经济立法是( )。 A(《禁止垄断法》 B(《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 C(《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D(《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 6、日本刑法典中关于危害皇室罪是在( )时期废除的。 A(一次世界大战前 B。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律详密化时期 C(二次大战后美军占领时期 D(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以后 7、根据1923年颁布的日本《陪审法》,适用陪审的案件是( ) A(全部刑事案件 B(大部分刑事案件 C(全部民事案件 D(大部分民事案件 8、1932年以后日本法西斯化法律制度的建立是通过( )实现的。 A(废除原有法律 B(对原有法律修改补充 C(制定一系列单行法 D(颁布国家主义统制立法 E(借用外国法律 9、日本学者把1946年宪法的基石概括为( )三大原则。 A(民主 B(法制 C(人权 D(和平 E(君主立宪 10、在日本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是指( )。 A(警察 B(法官 c(检察官 D(律师 E(议员 11、二次大战后日本法律深受( )国法的影响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12、二次大战后日本法律受美国法影响主要涉及( )部门 A(宪法 B(刑法 C(民法 D(商法 E(诉讼法 13、日本明治宪法是以下列哪部宪法为蓝本( ) A、1850年普鲁士宪法 B、1791年法国宪法 C、1814年法国钦定宪法 D、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4、按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最高立法机关是( )。 A(天皇 B(议会 c(内阁 D(枢密顾问 15、日本第一部西方式刑事法典是( )。 A(《暂行刑律》 B(《新律纲领》 c《改定律例》 D(“旧刑法” 16、日本封建时期的三种基本法典形式是( )。 A(律令 B(律例 C(式目 D(御定书 E(法律全书 17、1889年帝国宪法颁布后,日本建立了两个法院系统,它是( )。 A(民事法院 B(刑事法院 C(普通法院 D(行政法院 二、简答题 1、日本封建制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2、《禁止垄断法》 3、日本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4、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1932年日本宪法制度有哪些主要变化? 5、1932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宪法制度发生了哪些主要变化? 6、版籍奉还 7、家督继承 8、简述1898年日本民法典(新民法)的基本特点。 三、论述题 1、试述1946年日本宪法的特点。 2、日本法律制度发展的最大特点是什么,请从日本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说明之。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 ABCD; 2、AB; 3、C; 4、D; 5、A; 6、C; 7、B; 8、BCD;9、ACD; 10、BCD; 11、B; 12、ADE; 13、A; 14、A; 15、D; 16、ACD; 17、CD。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日本封建制法的特点表现在:(1)日本封建法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公认为日本封建法三大渊源的《大宝律令》、《御成败式目》、《公式方御定书》都集中体现了对中国封建制法的模仿。(2)在日本封建法的发展中,习惯法始终占据一定地位。(3)日本封建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公法比私法发达,公法中以刑法最为突出。(4)日本封建法除了具有封建法的共性特征之外,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 2、二次大战后日本重要的经济立法,是日本经济法的核心(被誉为“经济宪法”。制定的目的,就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促进公平而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者的创造性,繁荣事业活动,提高就业机会和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地、健康地发展。它的颁布,对战后日本经济的改造与重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日本固有法的某些制度三者的结合。战后四十多年来,通过不断地改革与完善,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属于大陆法系演变成为兼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造成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是在美军单独占领之下,美国法成了日本移植和学习的主要对象,不仅在内容上引进和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且判例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另外,日本固有的行之有效的某些制度,如调停与和解制度也同时并存并获得发展。这三者的结合,就构成了日本当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4、在一战后日本宪法制度发生了以下变化:(1)议会地位提高,学者提出了“天皇机关说”,在这种新理论的影响下,议会中的政党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利用人民的不满和力量来对内阁施加影响。(2)出现了政党内阁,虽然时期很短,但打破了一直由军阀官僚组阁的传统。(3)放宽了选举资格。 5、1932年以后日本宪法制度逐步法西斯化,表现如下:(1)无限扩大军部权力。通过“帝国大本营”的设立和《战时行政职权特例》的颁布,确立了军部独裁体制。(2)不断削弱议会权力。在“一党一国”的口号下,议会完全成了军部的御用工具。(3)国民的自由和权利被剥夺殆尽。一系列法西斯法令的颁布(如《治安维持法》、《战时刑事特别法》等,加强了对思想犯的镇压,国民已无自由和权利可言。 6、日本明治维新后改革国家制度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消除封建割据,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版指版图,即领地;籍指户籍,即人民;版籍奉还就是把封建贵族占据的落地(封建领地)及其上的人民归还天皇中央政府统治。到1871年又“废藩设县”,废除藩国制度,设立直属中央的府、县地方政府。 7、是日本新旧民法典都加以肯定的继承制度。家督指身分地位。民法典把继承分为家督继承和遗产继承。家督继承男子优先于女子、嫡子优先于庶子,均以年长者为先,实际上是嫡长继承制。是日本民法典保留封建制度的表现之一。 8、这部法典是参照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制定的,但做了变动,就是把物权放在债权的前面。五编的结构是: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它的最大特点,就是资本主义财产法与封建主义身分法相结合。前三编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财产法,后两编基本上属于封 建主义身分法。当然,前三编中也有某些明显维护封建关系的规范,例如物权编中就用专章把明治维新前地主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永小作制度(相当于我国解放前的永佃制度)固定了下来,但贯穿了公民民事权利平等、资本主义无限私有制和契约自由原则,对资本主义民事流通和商品生产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亲属与继承两编把封建的“家”制度和亲属法保留了下来,把维护贵族的身分地位和封建家族制度的家督继承肯定了下来,从而使它带有明显的封建主义身分法的性质。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这部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国际国内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两种力量(和平民主力量和美日统治集团)斗争妥协的结果,具有以下持点:(1)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新宠法废除了明治宪法关于天皇总揽统治权的规定,改为天皇仅行使有关国事的权能,如公布法律和国际条约、解散众议院、任免高级官吏等,并无“国政的权能”(即不能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而且,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要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2)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3)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这在资产阶级宪法史上还是不曾见过的,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日本学者把日本新宪法的基石概括为 “民主、人权与和平”三大原则,他们认为失去这三个原则中的任何一个,日本国宪法就不存在。 2、日本法律发展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对各个时期先进法律文化的吸收。(1)日本封建法在建立和发展中主要参考学习了以中国隋唐法 典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体系和内容。深受中国封建法的影响。(2)在明治维新以后创建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时,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先是学习法国法,以法国法典为蓝本起草或制定了民法、刑法等法典。由于这些法典与日本社会现实差距太远,所以后期又模仿德国法制定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完整的六法体系。因此,日本近代法属于大陆法系,并更具有德国法的特点。(3)20世纪以后,日本法又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20世纪初,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也为提高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形象,日本开始部分吸收英美法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信托法》、《少年法》、《陪审法》等单行法的制定上。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日本对英美法系的吸收范围更加广泛。从宪法到刑法、诉讼法、商法等都有体现。尽管如此,并没有改变日本法的法系属性。 第十四章 俄罗斯法 一、 判断题 1、 早期的俄罗斯法属于罗马法。 2、 古罗斯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献是《罗斯真理》。 3、 律书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是一些习惯法的汇编。 4、 俄罗斯封建的中央集权时期有两部著名的律书,即《大公律书》和《沙皇律书》。 5、 俄罗斯19世纪初编纂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和《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是制定的新法的汇编。 6、 俄罗斯19世纪初编纂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和《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 7、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实行联邦制,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 8、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实行议会制的联邦国家。 9、 1991年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已经颁布了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典,建立了不同于苏联的新的法律体系。 10、 第一部苏联宪法是1918年宪法。 11、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很快就制定了一系列法令,主要有《和平法令》、《土地法令》 二、简答题 1、 罗斯真理 2、 封建俄国法的特点是什么, 3、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4、 俄罗斯联邦由哪些主体构成, 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错;2、对;3、错;4、对;5、错;6、错;7、对;8、错;9、错;10、对;11、对。 二、简答题 1、 罗斯真理,又称为罗斯法典,是古代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最早出现于公元11 世纪。它虽未包括当时的全部法律规范,但是,它描述了当时的社会制度,各等级的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与刑罚,以及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全部法典贯穿了封建的特权原则。 2、封建时期俄罗斯法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渊源比较统一。(2)世俗法与教会法统一,没有独立的教会法体系。(3)在内容上,封建专制色彩比较浓厚。 3、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由序言和两编组成,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规定俄罗斯是 一个实行共和政体的民主的联邦的法治国家,取消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实行政治的多样化、多党制,任何一种思想体系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思想体系。(2)取消社会主义公有制,多种所有制并存,且地位平等。(3)规定了广泛的人与公民权利。(4)以分权和相互制衡原则确立国家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应的机构设置,设立了拥有广泛权力的总统。(5)是一部以最低极限通过的宪法。 4、俄罗斯联邦由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直辖市,1个犹太自治州和1 0个自治专区组成。 第十五章 欧洲联盟法 一、 选择题 1、欧洲联盟法的渊源包括( ) A、条约 B、判例 C、一般原则 D、欧盟制定法 2、欧盟法是在什么条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 A、巴黎条约 B、日内瓦条约 C、罗马条约 D、伦敦条约 3、下列哪些机构在欧盟中处于中枢地位( ) A、欧盟委员会 B、欧洲议会 C、部长理事会 D、首脑理事会 4、解决欧盟法与各成员国法律之间关系的原则是( ) A、 欧盟法优先适用原则 B、 相互合作原则 C、 直接效力原则 D、 对等原则 5、欧盟法是( ) A、国际法 B、国内法 C、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 D、既有国际法的特点,又有国内法的特点 6、下列哪些国家是欧盟的最初缔约国( ) A、法国 B、英国 C、比利时 D、荷兰 二、简答题 1、 欧洲联盟法 2、 欧洲法院有什么职能, 3、 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什么特点, 4、 欧洲联盟法有哪些主要渊源, 5、 条例 6、 指令 7、 决定 8、 欧洲联盟有哪些主要机构, 三、论述题 1、 欧洲联盟法是怎样形成的, 2、 欧洲联盟法有什么特点, 参考答案 一、 选择题 1、 ABCD;2、AC;3、C;4、ABC;5、C。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 欧洲联盟法是在欧洲共同体基础条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以及一般原则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 2、 欧洲法院的职能是综合性的:具有宪法法院职能,对具有宪法意义的基础条约的解释和适用,对欧盟制定法及与第三国条约的合法性有管辖权。具有普通法院职能,有权审理非契约上的损害赔偿案件,及欧盟机构与其雇员雇佣契约上的纠纷。具有行政法院的职能,有权审查欧盟机构的法令或行为的合法性,从法律上制约欧盟各机构的行政行为。 3、 直接向欧洲法院提起的诉讼有四个阶段的程序:书面程序、调查或预审、口头程序和判决。欧洲法院对其判决没有直接执行的权力。 4、 欧盟法的渊源分为两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包括条约和欧盟制定法,不成文法包括一般原则和判例。 5、 条例是欧盟法中最重要的立法形式,主要是欧盟建立构成中签定的条约,这些条约具有三个特征,即: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性和直接适用性。 6、 指令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所要达到的目标,接受指令的国家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自由选择的立法与行政措施来实现指令所规定的目标。 7、 决定是针对特定成员国或特定人、特定事项颁布的实施一般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和办法。有全面约束力,但无普遍适用性。 8、 欧盟的主要机构包括:部长理事会、首脑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欧洲法院、欧洲议会。 三、论述题 1、欧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一体化的产物。1951年法国、联邦德国等西欧六国签订了 《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在1957年,六国又签订了《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以后又接纳了英国、丹麦等国家。共同体逐渐从共同市场向经济联盟发展,并出现政治联盟的倾向。1986年签定的《单一欧洲条约》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改为欧洲共同体。1992年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奠定了政治联盟的基础。由于从经济共同体到欧洲联盟的每一个发展过程都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所以,欧盟法也随着欧洲联盟组织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 2、欧盟法的主要特点是:(1)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2)欧盟法具有联邦性功能。(3)欧盟法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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