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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刑事证据学 第一章: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1、刑事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1)刑事证据是反应案件事实的事实(2)刑事证据必须是在诉讼中现实存在的(3)刑事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反应,而这些反应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4)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5)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刑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刑事证据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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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 第一章: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1、刑事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1)刑事证据是反应案件事实的事实(2)刑事证据必须是在诉讼中现实存在的(3)刑事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反应,而这些反应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4)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5)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刑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 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东西。 5、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同案件有关联,能够有效地发挥证明作用的事实。 6、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 7、证据合法性的内容和要求:(1)主体合法,即证据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收集或认定(2)程序合法,即收集、认定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3)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种类和法定的固定方式表现出来 8、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合格需要审查的内容:同上 第二章: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弹劾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3、“弹劾式”诉讼的特征:(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3)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4、产生神示制度的两个因素:(1)弹劾式诉讼无力解决疑难案件,是产生~~的客观因素(2)当时生产力落后、人类出于愚昧状态,是产生~~的主观因素。 5、神示证据制度下的证明方法:(1)对神宣誓(2)水审、火审、铁审(3)决斗(4)卜巫 6、中国古代实行的“察言观色”的证据制度:五听,辞听(言词)、色听(面色)、气听(气息)、耳听(听吟)、目听(眼睛) 、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2)它与7 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8、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特别注重于对被告人的“纠问”。 9、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0、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证据和“不完全的”证据两大类(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3)必须由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5)对书证的要求:用作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务文书,且必须是原件(6)对于特定的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的规则。 11、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作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刑讯的合法性(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和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 12、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一)(1)法定证据制度比具有深厚宗教迷信色彩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前进了一步(2)对于限制法官个人专断,也有一点作用(二)(1)它是一种形而上学、不科学的证据制度(2)它把被告人的自白当做“证据之王”从法律上规定刑讯作为逼取口供的必要手段,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 13、罪从供定:是指通过被告人的自白(口供)来给被告人定罪的一种方式。 14、众证定罪:是指三人以上,证明其犯罪,就能认定有罪。 15、罪疑听赎:是指对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用赎法收赎。 16、自由心证:是指诉讼证据是证明力及其运用,不依据法律事先作出的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法官必须在自己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 17、联合国司法准则中有关证据的规定:(1)无罪推定原则(2)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追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4)司法令状规则(5)证据排除规则(6)庭审证据调查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证人需出庭作证。 18、自由心证产生的历史条件:在18世纪的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夺取政权以后,在民主、自由、人权的思想指导下,对诉讼制度进行了变革,将纠问式诉讼变为体现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废除了刑讯逼供和规定证据制度,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19、英美证据法中的主要规则:(1)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2)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3)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 20、英美证据法中的举证责任划分: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起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 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被告人如要反驳某项指控,则需提出相应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某一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一方。 21、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盖然性占优势”,即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其证明力超过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时,即可据以判决其胜诉;而对刑事诉讼所提出的证明标准则是“无合理怀疑”,即起诉方提出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足以使陪审团信服,法庭才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2、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一)积极意义(1)它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在刑事诉讼制度史上,具有跨时代的意义(2)是法官摆脱了证据制度下那种繁琐规则的束缚,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的裁决提供了可能性(二)局限性(1)自由心证所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2)自由心证的哲学指导思想是主观唯心主义,法官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 23、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证据制度:香港:其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一)刑事证据法存在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中(二)刑事证据规则较为完善(1)传闻证据规则,即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必须出庭作证,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2)违法证据方法不可采规则(3)证人拒证规则(三)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澳门:其秉承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之精华,规定了一系列具有大陆法系特色的证据规则(一)直接言词原则(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三)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台湾:其主要受德国、日本的影响,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后来又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长处,确立了融合两大体系之长的折中主义证据规则(一)吸收了传闻证据规则(二)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自由心证。 24、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1)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3)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4)证明标准具体化。 第三章: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1、诉讼认识论:是认识论的一般原理在诉讼领域中的适用。 2、客观真实: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须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3、法律真实: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4、诉讼价值:是指诉讼程序及其结果在满足公民、社会以及国家需要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5、公正:是指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平等、不偏不倚。 6、效率:涉及产出比,要求人们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 、秩序:是指一种有条理、不混乱的状况。在法理学中指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7 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8、秩序:是指一种有条理、不混乱的状况。在法理学中指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9、自由:是指由自己做主,不受限制和约束。 第四章:刑事证据法则的基本原则 1、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不轻信口供原则、自由评价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2、证据裁判原则:即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 3、国外关于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日本,《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根据证据”。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中规定,在轻罪的审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只能以提交审理并经双方辩论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判决”。 4、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和意义:防止法官擅断,保障自由心证的合理性,防止口供中心主义理论,具有积极意义。 5、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6、《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轻信口供原则的立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7、自由评价原则: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8、国外关于自由评价原则的立法: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德国《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9、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 10、国外关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立法:《日本宪法》第387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 第五章:物证 1、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情况的客观实在。 2、物证的特征: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 3、与传统物证概念表述的不同之处:以往人们把物证的概念普遍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这一定义显然再无法概括物证的各种表现。突破“物品和痕迹”的限制,把物证概括为所有以其自 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实在。 4、物证客观性:是说物证是案件事实在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上的一种反应,并且通过物质的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在这种反应和证明过程中绝无任何主观因素的干扰。 5、物证的三个证明角度:自身属性、特征、存在状况。 6、物证的特性: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 7、物证的分类标准:(1)依据物证发挥的证明作用划分(2)依据物证体积的大小划分(3)依据物证的形态划分(4)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的各种感觉划分 8、物证(分类)的意义:(1)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2)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3)物证可以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4)物证是制服犯罪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9、区别各种形式的物证:(1)依据物证发挥的证明作用划分(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况物证)(2)依据物证体积的大小划分(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3)依据物证的形态划分(固体物证、气体物证、液体物证、其他形态物证)(4)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的各种感觉划分(视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触觉物证)。 10、物证审查判断的内容:(1)审查物证是否真实(2)审查物证的来源(3)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4)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天气等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 11、物证的真实性、关联性:物证的特点是比较固定的,所以反应的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但问题的关键是物证必须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所以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是不是疑似、伪造的。证据的关联属性,对于物证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不会自己讲清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所以,需要予以认真审查。 12、使用物证应当注意的问题:(1)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2)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3)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4)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妥为保存。 13、分析司法实践中使用物证容易发生的偏差:使用物证时可能用替代品替代原物,查不清物证的来源,与案件本身没有联系,没有和好的固定、提取和保全。 第六章:书证 1、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 2、书证的特征:书证内容的思想性、书证形式的多样性、书证证明效果的稳定性 3、书证内容的思想性:(1)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即书证内容的思想性(2) )书证的内容必须反映一定书证内容的思想性也要求必须可供他人认识和了解,即书证内容的可认识性(3 的案件事实,即书证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 4、书证与物证相区别: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不同,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 5、书证的证明作用:书证在形成过程中很少受到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相对客观,而且由于书证是在诉讼之外、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地记载在载体上了,无法随意改变,具有持久的证明力。 6、书证的分类标准:(1)以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划分(2)以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划分(3)以书证的效力划分(4)以书证的制作目的划分(5)以书证的证明效果划分 7、书证(分类)的意义:(1)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证据(2)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3)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4)书证可以被用来检验其它证据的真伪。 8、区别各种形式的书证:(1)以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划分(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2)以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划分(公文书证、非公文书证)(3)以书证的效力划分(原本书证、正本书证、副本书证)(4)以书证的制作目的划分(偶然书证、目的书证)(5)以书证的证明效果划分(本身书证、说明书证) 9、书证审查判断的内容:从书证与案件是否有关联性的角度进行审查,以判断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内容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错漏,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哪些问题。 10、书证形成的阶段:审查判断书证产生的过程、审查判断书证的内容、审查判断书证的获取过程。 11、使用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在使用是一定要判明是否是原件,如果不是原件,而是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在抄写或复印的过程中是否有遗漏或者弄虚作假,收集书证的手段、方法、条件来源要正当。 12、对抄件或复印件的书证如何处理:应审查在抄写或复印的过程中是否有遗漏、伪造、变造或者弄虚作假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对书证的笔迹、印章进行仔细核对与鉴别。 第七章: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鉴定人之外的个人,就自己所感知、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当事人或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的特征:(1)证人证言感知因素强(2)证人证言不可替代(3)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误差甚至是伪证。 3、向特定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1)“自己所感知、了解的”包括耳闻目睹的,也包括听别人说的(2)提供的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3)提供的不能是证人的判断性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4、区分证人与见证人:证人是了解知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见证人是事先不了解案情,他们只是在案件进入诉讼以后应邀对某一项诉讼行为进行见证。 5、辨别证人证言的真伪:要与各种证据联系起来,认真加以审查鉴别,共同证明证人证言的真伪。 6、《刑事诉讼法》第37(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7、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条件是指证人具备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生理能力;法律条件是指证人具备认识并且承担作证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8、丧失证人资格的绝对与相对条件:绝对条件,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相对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9、何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够正确判断事情的对与错,是与非,不能正确的表明自己所要表达的意思。 10、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方式,在现场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义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11、证人资格:证人是否由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年老而影响了辨别是非以及正确表达,同时还要审查证人所提供的情况是否真实。 12、证言的形成过程: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受、对感受事实的判断、对判断事实的记忆、对记忆事实的表达。 第八章: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被害人(范围):广义,是指一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狭义,仅仅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3、被害人与证人的区别:(1)被害人、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不同(2)被害人、证人的作证心理不同(3)被害人、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不同。 4、被害人陈述的特点:(1)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的、形象的证明案件事实(2)被害人陈述可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3)被害人陈述有误证的可能性。 5、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对其陈述真实性的影响:由于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与诉讼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被害人陈述往往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6、询问被害人需要注意的问题:(1)询问主体,询问被害人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2)询问地点,现场、被害人所在的单位、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3)遵守个别进行 )询问未成年被害的原则(4)告知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5)询问内容(6)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词要求(7人的特殊要求。 第九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并就有关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2)~~说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1)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2)口供虚假可能性大(3)口供易反复多变。 4、攀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其他同案犯或者检举其他有犯罪行为的人。(内容应当按照证人证言对待) 5、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以言词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 6、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1)讯问主体,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不少于两人)(2)讯问地点包括:案发现场、其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住所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12小时、或24小时)、看守所进行(3)讯问内容(4)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应签名盖章(5)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6)对其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7)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要求(8)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十章: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2、鉴定意见的特征:(1)鉴定意见是专家判断性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2)鉴定意见只是对鉴定材料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属于意见证据(3)鉴定意见必须提出书面意见。 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1)鉴定人有权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鉴定人有权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的鉴材、样本(3)鉴定人有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4)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5)鉴定人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务报酬和费用补偿的权利(6)鉴定人有权要求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获得保护的权利。 4、鉴定意见的分类:(1)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意见:法医类鉴定意见、物证类~~、声像资料类~~、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不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意见:司法会计~~、价格~~、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计算机~~、文物~~、珍惜动植物及其制品~~。 5、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1)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2)明确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 任(3)鉴定意见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4)鉴定意见是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一个重要根据。 6、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内容:(1)参与司法鉴定的主体的合法性(2)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人态度的倾向性(3)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充分可靠性(4)鉴定的设备的先进性和鉴定的方法的科学性(5)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一致性。 第十一章: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 2、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者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条件实验性的重演的一种侦查活动。 3、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客体物所进行的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录像等活动。 4、检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特征:(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内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以特定的“笔录”方式记载的(3)勘验、检查等笔录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种类: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查封清单、绘图、照片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时的录音、录像等附件。 第十二章: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用仪器设备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生成、显现的,动态连贯地与其反应的内容相结合证明案情的音像、。电子信息。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意义:(1)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是大量犯罪案件查证中必不可少的证据形式(3)是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有效手段。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征:依赖性、生动性、思想性、统一性、重视性。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1)录音磁盘、磁带等形式所记录的资料(2)录像磁带所录制的图像资料(3)电影资料(4)电子计算机或电子磁盘存储资料。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1)审查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法定程序(2)审查视听资料、5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三章:刑事证据分类 1、刑事证据分类的意义:(1)证据分类有助于推动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2)证据分类有助于指导和规范诉讼实践。 2、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3、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4、控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 5、辩护证据:是指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6、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意义:(1)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2)有利于办案人员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和主观片面性。 7、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8、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9、实物证据的特征:(1)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2)是静态的,依赖性强,容易灭失(3)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具有隐蔽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4)种类和范围受制于人类的认识能力。 10、言词证据的特征:(1)能够从动态的系统全面的证明案件事实(2)证据源不容易灭失(3)易受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 11、直接证据:是指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2、间接证据:是指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不能单独证明,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3、直接证据特点:(1)对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性(2)以言词证据居多,存在虚假的可能性(3)数量少,不易获取。 14、间接证据的特点:(1)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2)证明过程的依赖性(3)证明方式的推理性(4)多表现为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 第十四章:刑事证明概述 1、刑事证明: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并运用证据阐明待证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2、刑事证明的特点:(1)证明的主体特定(2)证明的阶段限定为审判阶段(3)证明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展开(4)通过证据进行证明的目的即为阐明待证事实、论证己方提出的诉讼主张,说服审判机关支持其诉求。 3、严格证明:是指使用法定的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并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而进行的证明。 4、自有证明:是指严格证明之外的证明,可以使用不具有法定证据能力的证据。并且无需经过严格的法定 程序的证明。 5、刑事证明的意义:(1)刑事证明是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必要途径(2)刑事证明使裁判更具有可接受性(3)刑事诉讼的进行直至终结都需要证明活动。 第十五章:刑事证明主体 1、刑事证明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有资格或条件提出证据、阐明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在诉讼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或专门机关。 2、刑事证明主体与证明责任的关系:(1)两者都基于狭义的证明概念产生的(2)只有证明主体才履行并负担证明责任(3)证明主体需要以明确提出诉讼主张为前提,不具有承担不利后果的条件和现实可能,相对应的证明责任两重内涵由此展开。 3、刑事证明主体成立的条件:(1)需要在诉讼中具有己方的诉讼主张(2)需要与案件具有直接或某种程度的利害关系(3)当证明不能达到法定的标准或要求时,需要具备承担败诉风险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可能。 第十六章:刑事证明对象 1?、刑事证明对象:即代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2、刑事证明对象的意义:(1)明确证明对象更利于深入研究其后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理论难题(2)证明对象的实践指导意义,为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活动提供了对象,对准确、及时、全面查清案情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助益良多。 3、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4、无须证明的事项: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认知、预决的事实。 第十七章:刑事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不能说服法庭支持自己主张时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2、刑事证明责任的意义:(1)为诉讼案件主要实体事实真伪不明时设定处置原则(2)引导控诉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活动,保障诉讼正常、顺利进行(3)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提供依据(4)特殊情况下对证明的分配,有利于实现刑事政策、平衡控辩双方的取证能力、达到实质正义。 3、证明责任的倒置:(1)刑法中特定犯罪的证明责任倒置(2)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倒置(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辩护主张提出证据是行使辩护权利,不是承担证明责任。 第十八章:刑事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对证明对象进行证明所需达到程度或尺度。 2、刑事证明标准的意义:(1)指引裁判者认定事实(2)在刑事诉讼中指引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 3、刑事证明标准在疑案中的运用:疑罪从无原则。 第十九章:刑事推定 1、刑事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当没有有效反证时即可得出推定事实的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2、刑事推定的构成要素:基础事实、推定的依据、推定事实、反证的可能性。 3、刑事推定的分类:法律推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法院根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已知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 4、刑事推定的意义:(1)在强调证据证明的理性观念下人们基于社会经验而认可一定情形下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推定存在,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2)推定简化了证明程序(3)推定优化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5、推定适用的原则:(1)基础事实必须得到证明(2)推定的适用具有法律依据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3)允许反驳推定,但反驳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6、无罪推定与刑事推定:区别(1)无罪推定并不需要一般刑事推定中的基础事实(2)无罪推定的根据并不是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经验法则而产生的;联系(1)无罪推定允许反驳存在(2)无罪推定从其起源看,是人类社会为防止国家权力享有者主观臆断的产物。 第二十章: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 1、证据规则:是指为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准则。 2、证据规则的特点:(1)证据规则的运用贯穿于诉讼全过程(2)证据规则能对诉讼行为起到指导作用(3)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效力(4)证据规则是程序性准则。 3、证据规则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人权(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3)能够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法行为。 4、我国证据规则内容:(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原始证据优先规则(3)补强证据规则(4)意见证据规则。 5、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1)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我国证据立法的需要(2)是转变我国公安司法人员诉讼观念的需要(3)是保护人权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需要。 6、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措施:(1)完善证据规则体系(自白任意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2)建立统一证据法典。 第二十一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收集或提取的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而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1)保障公民基本的宪法性权利(2)阻吓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促使其规 范执法(3)维护司法的纯洁和程序的正义(4)保证证据本身的真实可靠,避免冤假错案。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 第二十二章:意见证据规则 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对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发表意见、作出推论等类似的陈述。 2、意见证据规则的作用:(1)有利于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2)保障案件裁判者的事实认定职权独立行使(3)防止证人伪证责任落空,间接保证交叉询问的正常进行。 3、意见证据规则的范围: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章:最佳证据规则 1、最佳证据规则:是通过文书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时,通常情况下应该提供原始文书,否则将不被采纳。 2、最佳证据规则的作用:确保证据的证据能力没有瑕疵,增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范围:书证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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