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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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造师的相关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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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注册管理
方可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 使用。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仍延续原注册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都为聘用单位出问题
3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
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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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5
6
7、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年的;
8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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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注册建造师应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2、保守国家秘密和
商业技术秘密;6、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七、注册建造师受聘单位的变更。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除非发包方同意或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必须更换前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节 法律体系的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1、民法商法:调整平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包括 2
3、经济法包括:土地管理法、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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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法、节约能源法。 4
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前无地名,后有“条例”两个字,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
例》。
三、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前有地名,后有“条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
条例》。
四、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前无地名,后有规定、办法。
第四节 民法 一、要式法律行为
1、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3 4
三、物权法
1、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2销该协议。
(3
(4)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或划拨;经营式用地或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采用
竞价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四、建筑法 1
2、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
(1
(2
(3
3、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
(1)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作为法院方应
予以支持
(2
(3
(4
4、监理制度
(1)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单位来说,是允许的。只要不是主体工程)
(2)履行监理合同
五、招标投标法
(一)联合体投标
1
2、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未经过资格预审或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标准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3
4、联合体投标的,
(二)开标程序
(三)中标
1
2
六、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下列规定逐级上报:
(1
(2
(3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安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二)安生生产的监督管理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七、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安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
23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明显
八、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颁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2、法律责任
(1
(2(3
九、质量管理条例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位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质量保修制度
1、
2如果是由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费用,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比例一般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计算。
(五)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2、按规范选择材料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材、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3、解释设计文件;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六)质量的监督管理(宏观的,是政府监督,微观的,是由监理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监督的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站)强制监督。主要2、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 (1
(2) (3)统一的技术标准,应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有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行业统一的,可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制定行业标准。
十一、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未审批或审批不合格
3、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环境污染的防治
1、水污染的防治
(1(2)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3
(4
(5
(6
2、大气污染防治
(1
(2
(3
(4
(5
3、噪声污染防治
(四)建筑节能
(五)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管部门责令改正,
1
2设备的。
3
4
(六)工程项目节能的管理和规定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并依法发布,
十二、消防法
十三、劳动法 1、劳动争议的处理
(1)申请调解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
(2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发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当事人10天)。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
2)、: 3纷仲裁,则必须双方达到一致。)
2、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终止之日起1年 十五、档案法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2、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
3
十六、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一)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现任。
23(二)行政责任种类
十七、合同法
(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
平等:济利益目的。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类型:
(1
(2奖励合同;
(3;
(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协议)
3、合同的分类 诺成合同: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
设计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即属于要式合同。
使用,如:车票、飞机票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
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要以其他合同存在前提的合同。
如: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程序:即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
(2
(3)要约消灭的原因:
(4)要约邀请
也称“要约引诱” 2、承诺
(1)承诺超期与延误 1 2
(2)承诺的撤回
需注意的是:因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这成立。3、缔约过
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而致使合同不成立 ,或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
(2)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无效合同
(1
(2)无效合同的原因
1
2
345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
(2
1)撤销权的救济
2)撤销权的消灭
4、效力待定合同
(1此类合同须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
(2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4
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条款空缺
(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约
(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定履行。
2
3)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
准备时间。
4
5
2、合同改造纠纷处理
(1)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发包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合同,应予以支持。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相应
工程价款。
2)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3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指定的建材、构配件及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
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
(5)对竣工日期争议的问题 (6)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对于何时开始计息,如果当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工程款时间。
1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以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2
3
4)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抗辩权
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3、代位权
代位权:(即,代位权人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