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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中小学生法律宣讲材料社区中小学生法律宣讲材料 法政学院本次社会实践以本院特色活动——“法律宣讲团”为基础,结合朝阳区法制办法制副校长助理工作,走进朝阳区周边中小学及辖区社区,以专业知识为支撑,进行法律宣讲,旨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区群众的法制观念,并使之成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希望参加此次社会实践的同学能共借此机会巩固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专业兴趣,起到自我宣传的作用。 进行此次法律宣讲活动需遵循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法制...

社区中小学生法律宣讲材料
社区中小学生法律宣讲材料 法政学院本次社会实践以本院特色活动——“法律宣讲团”为基础,结合朝阳区法制办法制副校长助理工作,走进朝阳区周边中小学及辖区社区,以专业知识为支撑,进行法律宣讲,旨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区群众的法制观念,并使之成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希望参加此次社会实践的同学能共借此机会巩固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专业兴趣,起到自我宣传的作用。 进行此次法律宣讲活动需遵循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法制教育的特点,适应中小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的方式、发扬循循善诱的精神,采用通俗鲜活的文字、生动形象的案例,体现教学的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加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学生在实践当中掌握法律知识,领悟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 3.整合性原则。将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相结合,融入到教育活动中;与必要的专项教育建立联系,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复合式法制教育体系。 我们的法律宣讲将从这两个部分进行讲解:基础法律常识和中小学生应当了解的具体法律内容。 一、授课基本内容 本次宣讲内容围绕“法律的概念”,“我国法律体系”,“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未成年人概念”及其“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等方面,目的是让青少年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什么,为什么要制定)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分析:所谓国家制定或认可,就是说法律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后须经过特定国家机关审通过才能颁布生效;国家强制力则体现在实施法律的机关具有强制力,例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权利就是说我们能够得到什么,义务是说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2、我国的法律体系(社会有秩序,法律应遵守;了解基本法,知道未成年人基本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划分如下: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出来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关系最密切的莫过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这些方面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如果觉得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学校、报告,由学校或监护人进行维权;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对学校、家庭等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规定。 3、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二者有区别,区别在哪里,法律中的认识错误) 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他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须引起注意。可能有的人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那什么是犯罪呢,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单的说,就是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认为我只要不偷不抢,便不违法,用不着学法、知法;然而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市110报警中心在某天夜里九点半至十点半期间,突然接到100多个骚扰电话,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办公出警。第二天夜晚依然如上。经过缜密的侦察,原来是该市一个学校为了方便学生打电话,让邮电局在学生寝室中安装了磁卡电话,学生下晚自习后无所事事,便打紧急号码消遣。可这一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经过调查,公安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学生经行了治安处罚。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很多学生在打电话时,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恶意,仅仅是出于好奇,但其行为却严重干扰了社会的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从狭义上理解法的概念,把法理解成了刑事法律,认为只有不犯罪便是不违法。这是大错特错的。我国的法律从其效力及制定机关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层次:首先效力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等;再次是行政法规。这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类别。其中刑法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儿绝大部分调整人们生活其他方面的法律也应该得到遵守。在未成年人领域中有很多专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4、未成年人及其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我是未成年人我怕谁”的误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我国,未成年人有着广泛的权利,比如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而且,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如设立监护、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就使一些人产生错觉:好像不满十八岁便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认为年青人犯错误都会被原谅。果真如此吗,我们看一下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吧。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法条告诉我们两点:首先,我国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四岁,而不是十八岁。其次,十六岁以上的人对其所犯的罪行均应承担责任。十四岁至十六岁的人对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应负刑事责任。除刑事责任外,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无财产赔偿的,应由他的监护人即父母赔偿。 二、中小学生应当了解的具体法律内容(了解什么是非常态的、不正确的,怎样做才正确,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等维权途径) 本部分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讲解未成年人应该了解的具体法律内容。 1、家庭方面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3)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学校方面 (1)体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2)受教育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旷课、逃课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社会方面 (1)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3)关于烟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4)未成年人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5)盗窃 生活中可能有些人因为盗窃的数额较小、年龄较小没有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这并 不是说他没有盗窃行为。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然要受到道德与舆论的谴责。另外,从犯罪心理学来看,盗窃是一种可以成瘾的行为,生活中被称为小偷小摸的习惯,一旦养成了这一习惯再想改掉是很难的,就像吸烟、赌博一样。 (6)遵守交通规则 交通规则是如常生活中最能够接触到的一类“法律”,遵守交通规则是守法的表现,也是对自己安全负责任的表现。 (7)遭遇暴力威胁 面对时有发生的校园内外暴力事件、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我们应该理智去分析,不要盲目冲动的只图一时痛快。 如果你是维护正义、批评坏人坏事而招致“坏孩子”的报复,就要义正言辞地斥责他,同时快去报告老师。 万一遇到殴打、特别是遭遇流氓的威胁,第一步要设法摆脱、逃避,所有人比较多的地方,都是你可以利用的地方,甚至是传达室也可以成为避难的安全岛。下一步是设法和老师或家人取得联系。如果头晕或是骨折、流血,一定要向路人求助,告诉他你是哪个学校的,请他帮你通知学校。要是离学校较远,就告诉他你家长的电话号码,请他帮你通知家长,这样你就可以得到救助。 遇到被高年级的同学勒索这种情况,首先要保持镇定,对方身体力量占优势,切莫盲目反抗,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后检举揭发。这也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一种形式。 对于实施这一类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8)预防不良行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经过对一些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发生违法犯罪前,就已经沾染上了许多恶习。因此,我们应学法、懂法、守法,从小便远离这些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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