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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策划企业成立运输公司有利于节税2009-2-2011:53:00文章来源:上海金融报|||  企业的运输业务往往同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一起发生,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政策误区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费用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费用按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造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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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运输公司有利于节税2009-2-2011:53:00文章来源:上海金融报|||  企业的运输业务往往同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一起发生,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政策误区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费用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费用按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造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多角度考虑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若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生产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则可抵扣运输费7%的增值税,企业可节税4%。  若不设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而n<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等。  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运输业务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当年公司销售额为5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为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进行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而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5000×13%-455-500×3%=210(万元)。  据以上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正确的计算为:(5000+500/1.13)×13%-455=252.5(万元)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这主要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从支付运输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某生产水泥的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35万元。生产企业公司设立方案(外设运输公司)目录:星级:3星级人气:32发表时间:2011-03-1410:41:00【】文章出处:互联网编辑:作者:生产企业如何在过程中“减轻税负”欢迎拨打400免费咨询热线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高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生产企业将应征收营业税的运输劳务从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中分离出来,单独计税,就可以避免营业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下面就生产企业外设运输公司的筹划方案,综合各种影响因素,作较为全面地筹划分析。设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该公司在销售自产产品的同时,用自有车辆提供运输劳务。2008年1月,该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收入为117万元(含税)。因为运输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所以A公司当月运费收入应负担的增值税为:117÷(1+17%)×17%=100×17%=17万元。设立方案一A公司可投资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公司,并由运输公司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输业收入。假设2008年1月,运输公司取得运输收入117万元,那么运输公司应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为:117×3%=3.51万元。由此可见,筹划后运输收入可少负担税款13.49万元(17-3.51)。需要注意的是,筹划方案是否能够成立,还要充分考虑本方和相关方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的其他税费,因此,上述测算结果并不是最终筹划结论。1.假设筹划前A公司车辆物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买卖双方不增加其他税费,那么上述测算结果就是最终筹划结论,但这种理想状态几乎是不存在的。2.假设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考虑车辆物耗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当A公司内设运输机构时,运输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车辆物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A公司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后,将会使运输车辆物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A公司需要将损失的进项税额与减少的税负进行比较。以本例测算,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低于13.49万元,即不含税物耗金额小于79.35万元(13.49÷17%),或者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79.35%(79.35÷100×100%)时,上述筹划方案成立。3.假设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车辆物耗进项税额和其他税费。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上述方案将会使购货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减少17万元,同时,购货方取得运费发票可增加进项税额8.19万元(117×7%),购货方合计减少进项税额8.81万元(17-8.19)。在相同交易条件下,A公司实施筹划方案时必须对购货方损失的进项税额进行补偿。筹划后实际少负担的税款应为4.68万元(13.49-8.81)。4.假设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考虑车辆物耗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以本例测算,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低于4.68万元,即不含税物耗金额小于27.53万元(4.68÷17%),或者不含税物耗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27.53%(27.53÷100×100%)时,上述筹划方案成立。设立方案二A公司单独设立的运输公司也可直接向A公司提供劳务,即A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运输公司负责运输,A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因为A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中包括运输劳务价款,所以在相同交易条件下,实施筹划方案对A公司销售货物的价格和购货方取得的进项税额都不会产生影响。假设含税运输收入仍为117万元,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后,运输公司给A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将会使A公司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8.19万元(117×7%),同时运输公司将增加营业税负担3.51万元(117×3%),筹划后累计减少的税负为4.68万元(8.19-3.51)。根据方案一的测算结果可知,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前提下,当运输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低于27.53%时,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若高于27.53%,则无需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在实践中,上述两种筹划方案可以结合使用,从而取得更大的节税利益。当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从而减少A公司增值税负担。当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直接向A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从而避免增加购货方税收负担。设立方案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一.A公司生产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如果A公司销售的是免税货物,那么当内设运输机构时,运输收入随同货物销售收入一并免征增值税,即运输收入的增值税负担为0.当单独设立运输公司时,运输收入需要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此时,无论是否单独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物耗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在设立方案一中(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筹划方案,将会使A公司额外增加营业税负担3.51万元,此时筹划方案将不成立。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筹划方案,将会使购货方增加可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8.19万元(筹划前后,购物方购进免税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为0),而运输公司增加的营业税负担仍为3.51万元,筹划后可减少税收负担4.68万元,此时筹划方案是成立的。在设立方案二中(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筹划前后A公司增值税负担均为0,而筹划后运输公司营业税负担将增加3.51万元,因此筹划方案不成立。二、企业所得税负担。假设A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而新设立的运输公司符合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那么在A公司和运输公司均为盈利的前提下,实施筹划方案一或者筹划方案二,将会降低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增强。如果运输公司亏损而A公司盈利,那么筹划后A公司反而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减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设运输公司会计核算不健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筹划后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三.设立运输公司新增费用。A公司新设独立的运输公司,会发生开办费、人工费等各种费用,因此,就生产企业而言,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要充分考虑运输业务量,即对内对外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够超过实施筹划方案增加的费用支出。4.避免陷入误区。以自有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筹划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的货物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无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因此,生产企业将内部运输机构的收入单独核算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属于筹划误区。生产企业方案研讨是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必须事先做好统筹规划才能实现优化公司企业架构、减轻税负的效果。生产企业外设运输公司如何节税2008-1-2313:41  【】【】【】  因为一般人的适用税率高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生产企业将应征收营业税的运输劳务从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中分离出来单独计税,就可以避免营业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该公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用自有辆提供运输劳务。2007年1月,该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收入为117万元(含税)。因为运输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所以A公司当月运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117÷(1+17%)×17%=100×17%=17万元。  A公司可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并取得运输收入。假设2007年1月,运输公司取得运输收入117万元,那么运输公司应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为:117×3%=3.51万元。  可见,筹划后运输收入可少负担税款17-3.51=13.49万元。  实施上述筹划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上述筹划结论是在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下测算的。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上述方案将会使购货方损失进项税8.81万元(17-117×7%),A公司和运输公司必须作出补偿。筹划后实际少负担的税款应为13.49-8.81=4.68万元。  上述筹划方案未考虑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那么当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低于13.49万元,即不含税物耗金额小于79.35万元(13.49÷17%),或者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入的比例小于79.35%(79.35÷100×100%)时,上述筹划方案成立。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当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低于4.68万元,即不含税物耗金额小于27.53万元(4.68÷17%),或者不含税物耗额占不含税收入的比例小于27.53%(27.53÷100×100%)时,上述筹划方案成立。  如果A公司销售的是免税货物,而且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则上述筹划不成立。因为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时,一并混合提供的运输劳务也可一并免征增值税,所以设立独立的运输机构反而会增加自身的营业税负担。但是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金,考虑到购进免税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金,而设立独立的运输机构可使购货方获得运费金额7%的进项税抵扣,大于运输收入的营业税负担,设立独立的运输机构仍然是有利的。  单独设立的运输公司也可向生产企业(A公司)提供劳务,即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指定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企业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则可抵扣运费金额7%的增值税。假设不含税运输收入仍为117万元,那么设立运输公司减少的税负为4.68万元[117×(7%-3%)].因此,在运输公司为生产企业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大于27.53%时,无需设立。纳税筹划需引入“机会成本”分析2011-11-3018:03:00文章来源:网校|||  一般说来,纳税筹划方案有时会特指互斥方案,所谓互斥方案,是指多个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存的方案。互斥方案的决策过程就是在每一个入选方案已具备财务可行性的前提下,比较各个方案的优劣,利用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指标从各个备选方案中最终选出一个最优方案的过程。目前,纳税筹划方案的评价方法可分为“净利润法”或“净现值法”。其实“净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的,而“净现值”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的,两者皆可以作为评价净收益的指标使用。为方便讨论,本文专用“净利润法”。从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来判定,互斥方案的选择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有时会存在一些先天缺陷,因此必须引入“机会成本”的概念,机会成本是指在投资方案的选择中,如果选择了一个投资方案,则必须放弃投资于其他途径的机会,其他投资机会可能取得的收益是实行本方案的一种代价成本。在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程序中,首先要将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考虑“机会成本”这一因素后得出净利润,尔后才能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否则的话,极易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下面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北极公司是四川省成都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准备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现需用自有资金投资一条生产线。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另外,北极公司的现金可投资于股票市场,税后投资收益率可达10%.方案一:投资德国制造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5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0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8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方案二:投资国内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6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928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方案三:投资日本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7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2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10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按现行筹划标准的顺序:方案一:税后净利为(10000―8500―500)×(1―33%)=670万元。方案二:税后净利为(11000―9280―600)×(1―33%)=750万元。方案三:税后净利为(12000―10150―700)×(1―33%)=771万元。从上述计算过程看:方案三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一最差。引入机会成本后的筹划方案排序:在方案二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二需多投入货币资金1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1000×10%=100万元。方案二的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750―100=650万元。同理,在方案三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三需多投入货币资金2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2000×10%=200万元。方案三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771―200=571万元。考虑机会成本后上述方案最佳可选的是方案一,税后净利为670万元;其次是方案二,税后净利为650万元;最后是方案三,税后净利为571万元。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完全变了。考虑其他因素的筹划方案排序:如果外购的国产生产线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情况,此时必须考虑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1)如果国产设备可以按文件规定金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且每年可以在企业的新增范围内抵扣,年可抵扣金额为(11000―9280―600)×33%×40%=148万元。(注:5年内共计抵扣金额为740万元,低于可供抵扣的最高限额2400=6000×40%万元)方案二考虑机会成本和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为:前5年中每年为750―100+148=798万元。后5年中每年为750―100=650万元。10年合计净利润折现为798×(P/A,10%,5)+650×(P/A,10%,5)×(P/F,10%,5)=798×3.79079+650×3.79079×0.62092=4555元。方案一税后净利折现为670×(P/A,10%,10)=670×6.14457=4117万元。方案二明显优于方案一。综上所述,专业纳税筹划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过程中,一定要考虑不同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综合考虑机会成本后的税后净利润比较才会得出符合纳税筹划规律的筹划方案。纳税筹划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浅议2011-4-1317:17:00文章来源:互联网|||    纳税筹划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浅议  [摘要]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越来越大。财务部门在如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整体素质方面,应不断探索、开拓电力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本文就一些实例分析了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经济效益税收政策  俗话说:“逃税者愚,偷税者蠢,避税者智,筹划者高。”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越来越大。财务部门在如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整体素质方面,不断探索、开拓电力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本文就一些实例来分析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把握税收政策脉搏、进行合理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收益,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税收政策的脉搏,重复利用好税收政策法规资源,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成为每一位财务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和具备的素质和技巧。  从笔者单位处理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为了盘活资金,笔者单位的一栋老办公大楼准备处理,如何进行处理,是销售还是长期出租?如果销售,已有买方同意出价300万元购买。但经过多次讨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就针对出售与长期出租展开了一番筹划:若长期租赁,租金是300万,到期此项资产无偿归租入者,但涉及的税金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与附加、印花税等,合计税负为17.5%,需要负担的税费是53.1万元。如果直接出售300万,该楼原值是500万,累计折旧260万。所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城建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应负担的税费是29.35万元。从以上计算可得出,不论从资金的使用上,还是从税收的负担上,出售方案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通过以上对比分析,笔者单位在此项交易中合理节税23.75万元。  二、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2006年增值税的检查说起,市国税局提出,笔者单位增值税的税负低于其他市,且从收入、成本、线损都没有查出影响增值税的原因,最后关于增值税税负低的问题,决定对供电公司实行增值税评估。征得国税局机关的同意,由笔者单位自查原因,通过查资料、实地调查、询问,了解到影响税负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县的趸售电价高于其他县,而农业用电量所占比重很大,工业发展非常缓慢,主要企业均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本次调价中,居民生活用电没涨,而其他几项均调增0.044元,电费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购电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较低。  其次,从处置积压存货的审批问题上分析,笔者单位有一批长期积压造成贬值的材料,账面价值50万元,经估算变卖价值20万元(不含税),如果处置,则将形成3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在这个问题上,经查阅资料,咨询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在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在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该笔业务符合规定,处置变卖资产形成的损失不用审批,只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所以笔者单位排除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以及人为的管理责任,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处置了该项资产。如果不通过调查,就会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就应当进行进项税转出5.1万元,变卖该批存货需缴增值税3.4万元,合计就缴纳增值税8.5万元;如果不用审批的情况下,也就是一笔正常的销售业务,购买该批存货包含的进项税就不用转出,只需缴纳变卖该批存货的增值税3.4万元,从损失的最终反映看,影响利润5.1万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得出,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的税法及相关法律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从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谈纳税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  首先,对于广告费、招待费的处理影响会计利润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按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有的把这些超支的费用调到应付福利费,挤占福利费,有的调到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里,这样做企业无疑是提前纳税,不仅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而且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此举并不是企业最佳选择,没有起到筹划的效果,所以作为会计人员要按照客观性的原则,真实准确的记录每一笔业务,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也是在纳税时调表不调帐,不能影响企业报表与账簿的真实性。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里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企业应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会计政策,以获得递延纳税。  其次,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影响利润的问题,固定资产因其价值大,情况复杂而备受关注,税务机关检查的是其入账的合法性与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对于电力部门的农网工程涉及面广、量大、时间跨越长,如果不及时入账,严重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同时企业还要承担利息支出和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决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暂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在次月计算折旧。但有的单位却要等竣工决算报告出来后,才开发票入账;有的单位工程早已完工就因为没有及时结算,在在建工程的账上挂了好几年;还有的单位因为懒惰造成迟迟不入账;更有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故意拖延入账时间的情况,按税法规定,允许提折旧的,这样不但使企业多缴纳所得税,又违背了真实发生的损失列支的会计原则。笔者单位对二期农网工程进行了筹划,每年增加折旧300多万元,如果推迟提取,就会多缴所得税99万,通过筹划当年就增加经济利益近百万元,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利润有杠杆调节作用,所以说折旧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  综上所述,作为企业财务工作者,既要合理节税,又要注重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需要时时接受新的挑战,不断学习,及时适应税法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通过学法、懂法、用法这一不断循环的提高过程,增强其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树立纳税新观念;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税收筹划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程2007-9-199:59 《中国税务报》 【】【】【】  的目的是为了节税,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目标,人们常认为这是财务人员的事,但往往一个好的税收筹划仅仅靠财务人员是无法顺利实施的,它需要全体管理者的关注和参与。税收筹划也不单体现在财务安排上,而是贯穿在整个决策、经营决策以及日常经济活动中。  企业投资决策阶段的税收筹划。一般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出于对节税的追求,从而对原有的经营、财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现实中税收筹划人员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常见的是对原经营和财务方式进行分析后提出改进意见。筹划前后节税的量化比较能很直接地体现筹划效益,也常被认可为成功的筹划。其实,从投资者进行投资意向考察时,税收筹划就应该参与其中,但投资人往往缺乏必要的税收知识,考察阶段没有这方面专家的参与就会忽略这个问题。此时进行筹划,不但对以后经营过程中的节税效益产生持续的影响,而且避免前期投入的生产经营模式既定,再进行税收筹划改变其模式带来的筹划成本。例如,国家对生物肥料和部分品种的化肥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如果投资者决定在肥料行业进行投资,那么在投资立项前就要将税收筹划考虑进去。此阶段的税收筹划引用的依据一般比较宏观,多为国家利用税收对产业政策的调控,成功的筹划不但企业可以得到节税上的收益,也实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方向,属于长期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决策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阶段性的经营决策,如大的产品品种调整,设备的添置和更新改改造等。这类决策对企业以一个年度来衡量是较大的经营决策,但从一个长期的经营区间来看又会经常遇到。经营者往往就这些问题向企业的具体部门负责人,如销售部、设备间的负责人等,因为他们是这些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但在决策形成之前经营者应该让筹划人员对各个可行方案进行税收上的评价,以实现方案的最优。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新的设备、内资企业在进行设备的技术改造时,在设备的质量价格和适用性等其他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选用国产设备。因国产设备的购置费用可以抵免企业的所得税,并允许在不长于5年的以后年度延续抵免,当设备的购置费用较大时,很能体现筹划的效益。此类税收筹划成功与否会在较长时期内对企业的节税产生影响,同时往往也会体现国家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引导作用,属于中期税收筹划。  企业日常经营及财务活动中的税收筹划。这类筹划要求筹划人员很敏感地体会和运用各类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将它实现在本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安排上,达到节税的目的。税收筹划会体现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各个时期,经营者应该意识到筹划不单是财务人员的事,也涉及各个职能部门。因为很少有一个税收筹划只需要适当的财务安排,而不受供应、销售、生产等部门的影响,所以需要各部门的配合。例如在对销售收入计税的筹划中,将以前只签订销售总额的方式改为合同明确计税销售收入和不计入收入的价外费用,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这就需要销售部门的配合。这类筹划灵活,改变也比较容易,只要政策运用得当,能迅速体现效益,属于短期税收筹划。企业产生经营中流转税税收筹划2007-9-199:53  【】【】【】  一、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无论怎样公正合理,都是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负担,而现行的税收政策在短时间内又未做调整的情况下,纳税人既不能选择逃税的违法行为,也不能消极对待,压缩经济规模,这样会被市场经济大环境所淘汰,正确的态度是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务成本,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对税收业务进行筹划,制做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税收筹划在内容上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税收筹划;二是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三是归整纳税人账目,即根据规定,整理合法账目,按税率不同项目分离开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核算准确真实,从而避免会计核算不准确不符合税法要求而增加的涉税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  这种以节税、避税、转嫁料现涉税零风险为代表的纳税筹划有其可行性,不同税种间的税负差异,不同税种间计征依据、计征方法、税率、减免税规定等各不相同,使得企业经营行为差异下,纳税人的税负差异也很大,企业的经营行为可由企业自主调整控制,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统筹安排,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  二、我国税收筹划现状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国内企业对外扩大市场份额争取销售力量,对内加强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做了大量工作。在内部管理成本降低程度受限时,相当部分大型企业集团意识到税收成本是成本管理重点内容之一,也意识到在实际工作中税收成本管理上也存在较大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在纳税筹划时未能把握尺度,触犯了税法规定,企业的避税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行为,受到严厉惩罚;二是部分企业甚至以伪造会计凭证账簿形式等违法行为逃避税收。综合来讲表现税收筹划中对现行税法理解不足;对企业经营状况了解不足;两者结合不合理;方法措施不合理等。这些筹划忽视了纳税筹划的合法性的特点,违背了纳税筹划必须是在遵守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是不可取的。  三、税收筹划的方式及其重点内容  我国税制体系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其中流转税收入占整个收收入的50%以上,也说明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的主要税种;从税负分析,以工业为例,流转税负达到收入的3%以上,而所得税负在0.3%以上,其他税种税负率更低,所以,对纳税人而言,流转税负相对其他税种的税负负担重得多。因此流转税筹划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内容。本文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考虑筹划的可操作性出发,根据企业经营流程特点,谈企业流通环节中的税收筹划(即不考虑企业组织成立等外部条件),即流转税筹划。  四、不同税种间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而如果是服务性行为则应交营业税。可见在流通环节中,因企业提供服务内容不同,企业适用税种就有不同,可能导致企业税负不一样,所以,不同经营内容、经营方式的企业在流通环节的税收筹划,应以选择确定税种为开始,而税种的确定,也为整个筹划定下方向。(不考虑教育费及城建税)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企业在流通环节中必然税种,企业的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的,服务行为是应纳税营业税,而且这两个税种是不重叠的,经营行为的应纳流转税税种在二者中必居其一。企业如果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必然就是营业税纳税人。所以,从税法解度看,这两个税种的唯一决策是必须的面临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是以企业实现的净增加值为征税对象,企业商品附加值越高,应交纳金就越多,相应的单位销售收入税负就越高;而营业税是以企业实现营业总额为计税对象,计税依据包含了商品成本部分,单位收入的税负不变发生变化,(即营业税率为比例税率,)其次,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为17%、13%、6、%4四档税率,而企业营业税率为5%或3%(娱乐业的幅度税率20%以下)二者之间在税率方面有较大差距。可见,两个税种虽是同一流通环节下互不重复的税种,但是二者在征税原理、计税依据,计税方法、征税税率等方面的不同,使企业的同一经营行为在这两种状态下,可能税负不同。所以,企业从降低税负出发,使企业应对流通领域中的这两种税种进行选择筹划。  从税法相关规定看,由于企业的主营内容是相对稳定的,对国家的应纳税义务也应肯定的,企业应是没有不纳税的选择权的,但是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复杂的,其市场性更使其灵活,具有变动性、变异性,经营经营行为不可能简单、绝对能按税法规定划为销售行为和服务行为,大多经营行为是销售服务两种方式混合,在税法上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相关税法规定:如果企业一项目经营行为可能涉及两种税时,应按企业的性质来判断确定如可应税,如果企业是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或者年生产批发零售收入超过总收入50%,就以该行为的总额上交增值税,反之,如果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以其全额上交营业税。所以,企业的实际经营方式及经营内容可能会同时兼有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税法规定中,是以企业性质来决定经营行为的税种,因此,如果从改变企业性质,及经营形式来适应税法相关规定,对这两个税种的选择也是可行的。  应如何确定两个税种之间进行选择的界限?我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企业主体经营性质是销售行为,即增值税纳税人时:  增值税单就是每一商品增加值的税负,当增值税率超过其经营行为适用的营业税率时,就说明,按增值税纳税,将比按营业税纳税税负高,高出税负是二者税率之差。  例如,在企业送货销售形式下,增值税纳税企业应以全额交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增值税率为17%,而送货服务按营业税交通运输目税率为3%,二者的税率之差就是送货服务分别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资格的税率差,即为17%÷(1+17)-3%=11.53.可见,因纳税人资格的不一样,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  如果企业在与客户签订销货合同时,就将运输服务交一个从事交通运输单位,则运输费收入交税税率可从17%的增值税降为3%的营业税,在实际运用中还应考虑运输实体相应的所得税筹划及增加的其他管理成本。  由此可见,当企业增值税负高于该业务的营业税率时,增值税纳税人可将销售业务分离出服务内容收入,设立相关的营业纳税人来完成这部份业务,可节约的税金与收入比例=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一营业税率;当增值税率低于服务业务的营业税率时,就应继续按增值税方式纳税,如果业务分离,反会增加税负。(不考虑增值税为负数)  2、若企业主体经营性质是服务行为,即为营业税纳税人时: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不同,所以按分离后的增值税资格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分成两种情况。  (1)如果对销售部分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  在销售对象大多为者时,购货方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或销售量有一定限制时,即增值税人资格可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按征收率的方式计算税金,这时增值税征收率为4%,或6%,例如一大型娱乐厅,营业税娱乐业税率为20%,如烟酒食品的销售价格为100元,如果这部销售按营业税纳税为100X20%=20元,如果销售独方核算,按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计算,应上交增值税100÷(1+4%)×4%=3.85元。  此时,企业可将销售业务独列,交独立核算销售企业来经营,即改变纳税义务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可达到减少税金的目的,此时,节约的税金=营业税率一增值税征收率÷(1+增值税征收率)。上例娱乐业中,可在娱乐区单独设立小型购物商区,购物区销售独方核算商贸企业按增值税申报纳税。  (2)如果销售部分按一般纳税人资格考虑:  增值税=销项税一进项税,按产品的法定增值部份进行计税,即以收入扣除企业外购可抵扣税成本的增值额计算。营业税是按销售总额计算,而不抵扣外购成本部分,所以当销售额及销售增值未超过一定限度时,选择增值税纳税方式税负将小于营业税纳税方式,同时由于增值税率为17%或13%,远比一般营业税率高,同一元增值收入中,增值税上交税比例会高于营业税,所以,当增值额超过一定的界限时,选择营业税方式反而可节纳税金。例如:一产品销售收入为100元,企业主营业务营业额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外购可抵扣成本为90元时,增值税应上交(100-90)÷1.17×17%=1.45,营业税上交100×3%=3元,可见,增值税纳税方式可减少1.55元税金。  上例中,若外购可抵扣成本为50元时,增值税应交(100-50)÷1.17×17%=7.26元,而营业税销售额为100元,税负仍然为3元,此时增值税税负高于营业税负7.26-3=4.26元。  可见,销售业务的外购可抵扣成本高低直接影响增值税负的高低,而营业税税负是确定的,此时,可由销售业务的可抵扣外购成本收入比例指标来判断,进行企业的税种选择,即在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用外购可抵扣成本与收入比例来确定选择增值税营业税的临界点。  假设营业税负=增值税负,即营业税税率×收入,(收入一外购可抵扣成本)÷(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可得出,外购可抵扣成本与收入比例=1-营业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是企业营业税负与增值税负的临界值。当企业实际可抵扣成本比例高于临界值时,按营业税方式纳税将高于按增值税方式纳税。此时,可将销售业务独立按增值税方式计税,可节约税金与收入比例=营业税率-(1-外购可抵扣成本与收入比例)÷(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反之,如果当企业实际可抵扣成本比例的低于临界值时,应按营业税方式计税比增值税方式节约税金。  因此,根据企业性质,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税种方面选择,再对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等方面重组,可减少企业税收。  (二)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的特点是在产品生产完毕,进入流通的第一环节征收的税种,是对生产企业征收的税,其征税范围是由国家明列税目确定的,征税是以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依据,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给消费税的筹划留下空间。  首先,明确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税目列示产品,其次,由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以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依据,所以,在企业生产完毕进入流通市场的第一销售环节,将销售价格合理降低,也就降低了消费税的计税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在转移产品的销售到销售公司时,对产品的定价,应合理、合法,固为关联企业间产品纳税筹划法律风险及其规避2007-9-1214:41  【】【】【】  近年来,会计职业界部分人士从税法自身的缺漏以及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分析入手,对筹划的理论与实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笔者认为,纳税筹划不能仅仅局限于会计、领域来进行讨论,其理论与实务研究不能够缺失法的观念,合法性应是纳税筹划方案的首要原则。本文拟从对一融资租赁纳税筹划案例的分析,就降低纳税筹划法律风险的途径作出探讨。  [案例]假定有S和T两个公司,S拟向T销售大型成套精密设备。设备账面价值200万元,经济使用年限为20年,双方协定的资产交易价款为300万元,价款以转账方式一次结清。S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与之有关的交易费用等间接费用忽略不计,假定交易双方所属征管部门核定该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S公司与T公司均按10年直线计提折旧。S公司的税收负担为:营业税300×50%=15(万元),再加上所得税(300-200-15)×30%=25.5(万元),共计40.5万元。  一、纳税筹划方案不应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为了有效降低税负,有人主张通过一个租赁合同(合同一)、一个借款合同(合同二)和一个抵押合同(合同三)来进行筹划:合同一规定,S公司(甲方)向T公司(乙方)出租该资产10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确认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20万元,乙方须于租赁期间每一年度的1月7日向甲方指定账户转账付款,逾期未付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撤销。合同二规定,S与T签订借款合同,向T借款200万元用于T同意的项目,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S应当于每一年度的7月1日之前向T指定账户支付借款年息20万元整。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S逾期未向T支付当年应付利息,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的,T有权扣押、留置甲方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自T邮寄出扣押该担保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三规定,S与T签订抵押合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  筹划者认为,这一安排使销售变成了经营租赁,符合法律规定。筹划当年,S公司将享有税上收益{[20-20+(20×5%)+20]×30%}-(20×5%)=5.3(万元)。而T公司报表上财务费用(借款利息)与管理费用(租)赁费)正好相抵,将不发生额外税负。第二年及以后期间,如果甲方乙方保持第一年相互结算,直到合同终止,则资产清理净损益为零。10年安排期间综合效果为:S公司的租赁交易无所得税税负,有营业税税负10万元;S占有固定资产折旧等税上利益5.3万元。如果S第二年对T的催付利息通知书不予理睬,T亦不付给S租赁费。T按合同留置该资产并寄出资产折价清偿通知书,合同按失效条款自动终止。两种情况纳税义务都低于未作筹划时。  笔者认为,上述筹划方案以租赁、借款加抵押,实现销售的目的,方案以节税为目的,设计出环环相扣的交易链,形成复杂的交易结构。但是,该方案存在着一些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的地方,主要有:  1.S与T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流押契约”,将被认定无效。  综观以上三个合同安排,合同三(抵押合同)实际上是合同二(借款合同)的一个抵押条款,从文义上看,合同三已被合同二吸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的东西。而且,根据担保法与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三是一个无效合同。  合同三中,当事人约定,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上所说的“流押契约”,又称为“抵押物代偿条款”,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流质契约。这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务人因一时急迫而蒙受重大不利。  虽然筹划者认识到了担保法对于流质契约的否定态度,并采取在合同中事先设立“折价条款”来规避,认为“合同中有折价条款的,债权人可以拥有抵押物(相同价款)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关于抵押权实现方法的曲解,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必须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折价作为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之一,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况之下,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从法理上讲,以抵押物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在时间上发生于债务不履行之后,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转移,与流押契约具有本质不同。而且,折价还需要参考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可能还要履行相应的评估程序。如果当事人的折价约定损害了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后者还可以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本案例中合同三约定的折价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所说之折价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实为流押契约的一种,应予禁止。  2.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而借款协议作为主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所谓以设备抵债来实现“销售改租赁节税”的方案设计可能无法实现。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在借款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以设备抵债的担保协议也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筹划前S对T的设备销售应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这将导致筹划的基期数据全部失真。  二、纳税筹划不能够混淆法学与会计学语境的差异  上述案例中,疏漏之处在于,没有充分重视与研究法学与会计学之间的差异。就以上案例而言,租赁协议虽然在法律上签订为经营性租赁,但在会计、税务处理上应当归为融资租赁。  1.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来判断一项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如果一项租赁满足了下述条件之一,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90%);租赁资产存在专用性,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与经营租赁合同并列的一种列名合同处理。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根据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所有权,租赁物不作为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相关保养修理义务。如果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当事人约定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行使解除权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可见,会计制度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侧重于其经济实质,即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的转移问题;而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则侧重于交易的法律形式,即承租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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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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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育学
上传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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