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优秀(优良)毕业生评选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进一步促进学风、校风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参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二、评选比例优秀和优良毕业生分别按不超过各学院毕业生总数10%和15%的比例(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评选。三、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就业政策,品行优良;2.圆满完成学业,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3.优秀毕业生学业成绩须排名前30%,优良毕业生学业成绩须排名前50%;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二)优先条件1.综合奖学金排名靠前;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艺体育及其它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成绩突出;3.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4.考取硕士研究生;5.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三)在某方面特别优秀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学校研究可不受学业排名限制。四、评选程序(一)各学院根据学校评选办法,结合学院和专业特点,制定优秀(优良)毕业生评选细则,提交学生处审查备案。(二)各学院根据评选细则和评选比例,评选出优秀(优良)毕业生并在所在学院公示。(三)公示无异议,经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进行奖励和表彰。五、奖励及其它(一)对学校表彰的优秀(优良)毕业生,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优秀(优良)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二)离校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优良)毕业生荣誉称号:1.有违纪等不良行为者;2.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不履行就业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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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三)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