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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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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我将谈谈形体的变化更新……”——奥维得:《变形记》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  法兰克人离开了本国之后,就命令族中贤明的人编纂《撒利克法》。当克罗维斯朝的时候,莱茵“河畔法兰克”部落和“海边法兰克”部落合并,但仍旧保存本族原有的习惯;奥斯特拉西亚王梯欧多立克命令人们把这些习惯记录成书。他甚至命令人把附庸于他的王...

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我将谈谈形体的变化更新……”——奥维得:《变形记》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  法兰克人离开了本国之后,就命令族中贤明的人编纂《撒利克法》。当克罗维斯朝的时候,莱茵“河畔法兰克”部落和“海边法兰克”部落合并,但仍旧保存本族原有的习惯;奥斯特拉西亚王梯欧多立克命令人们把这些习惯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成书。他甚至命令人把附庸于他的王国的巴威利亚人和阿尔曼人的习惯也编纂成书。由于这许多民族离开了日耳曼,日耳曼就衰弱下去了。法兰克人在征服了他们前面的地方之后,又重新向后转进,从而统制了他们的租宗的森林地带。条麟吉亚人的法典显然也是由同一个梯欧多立克制定的,因为条麟吉亚人也是他的属民。查理马特尔和柏彬征服了佛里茲人;在这两个君主之前,佛里兹人是没有法律的。查理曼最先征服了撒克逊人,给他们制定了今天仍然存在的法典。只要一读上面这两个法典,就可知道它们出自征服者之手。西哥特人、勃艮第人和伦巴底人建立了各自的王国,就把自己的法律用文字写下来,目的并不是要让被征服各民族遵守他们的习惯,而是为着给自己遵守。   《撒利克法》、“河畔法兰克”部落的法律、阿尔曼人、巴威利亚人、条麟吉亚人和佛里茲人的法律,都是朴实可风的。它们带着一种原始的粗野性格,并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从未被他种精神所削弱过。这些法律变化很少,因为这些民族,除了法兰克人而外,都留在日耳曼境内。甚至法兰克人所建立的帝国也有一大部分是在日耳曼境内,因此,他们的法律全都具有日耳曼性格。但是西哥特人、伦巴底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就不是如此。这些法律大大失掉了它们原有的性格,因为这些民族在新的地方定居之后已大大失掉了他们原有的性格。   勃艮第王国存在得不久,没有足够的时间使征服民族的法律由于外来影响而发生巨大的变化。贡德鲍和西吉孟虽然把他们的习惯编纂成书,但这二人几乎已是末代之君了。伦巴底人的法律因外来的影响而增多了,但它的变化是很少的。继罗塔利的法律之后,就有格黎墨尔、雷伯兰、拉锡和爱斯杜尔夫诸法律;但这些法律并没有采用任何新的形式。西哥特人的法律就不是这样;他们的君王们修订了这些法律,又命令僧侣们再加以修订。   黎明时期的君王们把《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中同基督教绝对不能相容的部分删掉;但保留了全部基本的部分。西哥特人的法律就没有这种情况。   勃艮第人的法律,特别是西哥特人的法律,准许体刑;但是《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是不容许体刑的,它们更好地保存了原有的性格。   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由于领地地势十分暴露,总是想方设法同旧有的居民妥协,并给他们制定最公平的民法。但是法兰克的君王们,自知有充足的力量,就没有这些考虑了。   撒克逊人生活在法兰克帝国之内,但他们有一种不屈不挠的性格,固执地进行反抗。因此在他们的法律里就可以看到征服者严厉的法规;这是其他野蛮人的法典里所看不到的。   在罚金上,我们看到了日耳曼法律的精神;在体刑上,我们看到了征服者的精神。   当撒克逊人在自己的国内犯罪时,他们受到体刑;只有当他们在自己的领土之外犯罪时,他们所受的刑罚才遵照日耳曼法律的精神。   法律清楚地规定,如果撒克逊人犯了罪是永远不能平安过去的;法律甚至不许他们到教堂避难。   在西哥特君王们的朝廷里,主教们有极大的权威;最重要的事件就在主教会议里解决。我们今天的宗教裁判所的一切箴规。一切原则和一切观点都是从西哥特人的法典来的;僧侣们在反对犹太人时,只是抄袭从前主教们所制定的法律而已。   再者,贡德鲍给勃艮第人所制定的法律显得十分贤明;罗塔利和其他伦巴底君主们的法律更是如此。但是西哥特人的法律,例如列赛逊突斯、申达逊突斯和爱吉伽斯的法律,则是幼稚的、拙劣的、愚妄的;他们是达不到目的的;它们充满修饰的词藻,但空洞无物,在实质上是轻薄的,在体裁上则是夸张的。   ○第二节 野蛮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  这些野蛮人的法律有一个特殊的性格,就是不受地域的限制。法兰克人按照《法兰克法》裁判;阿尔曼人按照《阿尔曼法》裁判,勃艮第人按照《勃艮第法》裁判;罗马人按照罗马法裁判。当时的征服者们完全没想像到要使自己的法律趋于统一;甚至也没想到要给被征服的民族制定法律。   我发现这种情况是渊源于日耳曼民族的风俗的。这些部族被沼泽、河泊、森林所分隔。我们甚至在凯撒的著作里也看到,这些部族是喜欢分居的。惧怕罗马人使他们联合了起来;在它们混合了起来的时候,每一个个人是被按照本族的习惯和风俗裁判的。当这些部族分开的时候,它们全都是自由、独立的;当它们混合的时候,它们仍然是独立的。各族共有一个国家;但又各有自己的政府;领土是共同的;部族是各异的。因此,在这些部族离开它们的家乡之前,它们的法律精神就已是属人的了;它们把属人法的精神又带到它们的征服地去。   我们看到,这个习惯被规定在马尔库尔富斯的《法式书》里,在野蛮人的法律里,尤其是在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里,和在黎明时期君王们的敕令里。第二时期所颁发的关于这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敕令》就是从上一时期的敕令里引伸出来的。子女遵从父亲的法律;妻子遵从丈夫的法律;寡妇恢复自己本来的法律;脱离奴籍的人遵从原奴隶主的法律。不仅如此,每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所乐意遵从的法律,但罗达利乌斯一世规定,这种选择必须公开发表。   ○第三节 《撒利克法》和《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  我已经说过,勃艮第人的法律和西哥特人的法律是公平的。但是《撒利克法》就不是如此;它在法兰克人和罗马人之间建立起最令人痛心的区别对待的界线。杀一个法兰克人、一个野蛮人或一个生活在《撒利克法》之下的人,应付给死者亲属赔偿金二百苏;如果被杀的人是当业主的罗马人的话,就只付赔偿金一百苏;如果被杀的人是当仆从的罗马人的话,则只给付赔偿金四十五苏。杀国王的一个法兰克家臣,要付赔偿金六百苏;杀国王的一个罗马幕宾,则只付赔偿金三百苏。《撒利克法》就这样横暴地把一个法兰克绅贵和一个罗马绅贵区别开来,把一个普通的法兰克人和一个普通的罗马人区别开来。   不仅如此,如果聚众到一个法兰克人家里对他进行袭击,并且把他杀死的话,按照《撒利克法》的规定,应付赔偿金六百苏;但是如果被袭击的是一个罗马人或脱离奴籍的人的话,则只付赔偿金半数。按照同一法律,如果一个罗马人用链子捆缚一个法兰克人的话,应付赔偿金三十苏;但如果一个法兰克人同样捆缚一个罗马人的话,则只付赔偿金十五苏。如果一个法兰克人被一个罗马人剥光了衣服的话,可以得到赔偿金六十二苏半;如果一个罗马人被一个法兰克人剥光了衣服的话,则只能得到赔偿金三十苏。所有这一切对罗马人都是沉痛的。   但是有一位有名的著者做出了一套有关“法兰克人定居高卢”的理论;他假定法兰克人是罗马人最好的朋友,这个假定是它的理论的基础。那末,法兰克人既然是罗马人的朋友,为什么法兰克人带给罗马人,并由罗马人得来那样可怖的灾祸呢?法兰克人既然是罗马人的朋友,但他们却在用武力屈服了罗马人之后,又用自己的法律冷酷无情地压迫罗马人啊!他们是罗马人的朋友,这正像征服了中国的鞑靼人是中国人的朋友一样啊!   即使有几个罗马天主教的主教想利用法兰克人去消灭阿里乌斯教的君王们,能够因此就说他们是愿意生活在那些野蛮民族统治之下么?能够因此就得出结论说,法兰克人特别关心罗马人么?我却要从上述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就是:法兰克人越感到罗马人不足虑,就对罗马人越不宽大。   但是杜波神父所引证的,对一个史家来说,是劣等的资料,是诗人们和演说家们的作品;要建立理论是不应当用浮夸虚饰的作品做根据的。   ○第四节 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就消灭,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就存在  我在上面所说的情况将使迄今晦暗不明的另外一些其他情况得到澄清。   今天叫做法兰西的国家,在黎明时期,是受罗马法,也就是《提奥多西乌斯法典》,和在那里居住的野蛮人的各种法律的支配的。   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人们制定《撒利克法》给法兰克人遵守,制定《提奥多西乌斯法典》给罗马人遵守。在西哥特人统辖的地区,阿拉立克下令编纂《提奥多西乌斯法典》,以解决罗马人间的争讼;欧里克下令编纂本族习惯,以解决西哥特人间的争讼。但是在法兰克人地区,为什么《撒利克法》取得了一种几乎是普遍的权威?在那里,为什么罗马法逐渐消亡,而在西哥特人的领地里,罗马法却扩张势力,并取得了一种普遍的权威呢?   我认为,在法兰克人的地区罗马法所以被废除不用,是因为当法兰克人、当野蛮人或是当一个生活在《撒利克法》之下的人享有巨大利益,这就使每一个人都愿意舍弃罗马法而去生活在《撒利克法》之下了。只有僧侣们保持罗马法,因为改变法律对这些人是没有什么好处可得的。我在别的地方将要谈到,身分、阶级的不同,只表现在赔偿金的多寡上。而当时有一些特别法给与僧侣们的赔偿金和法兰克人所得的赔偿金是一样优厚的,因此僧侣们就保持了罗马法。罗马法没有给他们任何害处;而且对他们又是适宜的,因为罗马法是信基督教的皇帝们所制定的。   另一方面,在西哥特人的领地里,西哥特人的法律并不给西哥特人比罗马人更多的民事上的利益,所以罗马人没有理由舍弃自己的法律,而去生活在另一种法律之下。因此,他们保持自己的法律,而没有采用西哥特人的法律。   我们越往前探求,就越可以肯定这点。贡德鲍的法律是非常公平的;它并不厚勃艮第人而薄罗马人。从该法的《绪言》,我们知道该法是为勃艮第人而制定的,而且它还有一个目的,是解决罗马人和勃艮第人之间所可能发生的争讼;在这种争讼发生的时候,法庭的组织是罗马人和勃艮第人各占半数。由于特殊的理由,所以必须是这样。这些特殊理由是由当时的政治协定推演出来的。罗马法存在于勃艮第,是用以解决罗马人间所可能发生的争讼的。那里的罗马人并没有像在法兰克人的国家那样,有理由放弃自己的法律;从阿果巴尔写给柔懦路易的那封著名的信去看,勃艮第人并没有制定《撒利克法》,那末罗马人更没有理由舍弃自己的法律了。   阿果巴尔要求这位君王在勃艮第制定《撒利克法》,但是勃艮第人并没有因此而制定《撒利克法》。因此罗马法在当时存在,今天仍然存在于从前附属于勃艮第王国的许多省份里。   罗马法和哥特法同样存在于哥特人定居的国家里。那里《撒利克法》却从未被采用过。当柏彬和查理马特尔把萨拉森人驱逐出境的时候,向这两位君主投降的城市和行省曾要求保存自己的法律,并得到许可。结果是,不久人们就把罗马法看做是这些国家里一种属物与属地的法律,虽然按照当时的习惯,法律全都是属人的。   关于这点,秃头查理864年在毕斯特所颁布的一项敕令可以证明;该被令把依据罗马法裁判的地区和不依据罗马法裁判的地区分别开来。   《毕斯特敕令》证明两件事情。第一,当时有一些地区是依据罗马法裁判的;另有一些地区是不依据罗马法裁判的。第二,从该敕令去看,按照罗马法裁判的地区恰恰就是今天仍然遵守罗马法的那些地区。因此,法兰西遵守习惯法的地区和遵守成文法的地区二者的区分,在《毕斯特敕令》的时代就已经成立了。   我已经说过,在君主国成立的初期,一切法律都是属人的;因此,《毕斯特敕令》既然把罗马法地区和非罗马法地区划分开来,这就可以看出,在非罗马法的地区里一定有极多的人选择了某一种野蛮民族的法律,以至在这些地区,几乎没有人选择罗马法,而在罗马法的地区,很少人选择野蛮民族的法律。   我知道,我在这里所谈的是一些崭新的东西;如果这些东西是真实的话,它们已是很古老时代的东西了。所以这些东西不论是我说的,还是瓦罗哇或比格侬说的,毕竟有什么要紧呢?   ○第五节 续前  贡德鲍的法律在勃艮第人之间存在得很久,和罗马法相并而行;它在柔懦路易时代仍然有效:阿果巴尔的那封信使人们对此不能有任何怀疑。同样,虽然《毕斯特敕令》把西哥特占领的地区叫做罗马法地区,但是西哥特的法律老是在那里存在着。这从878年也就是《毕斯特敕令》后十四年,口吃路易时代召开的德洛伊宗教会议可以证明。   后来,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甚至在他们自己的国家里也消灭了。这是由于一些普遍性的原因;这些原因使各处野蛮民族的属人的法律都归于消灭。   ○第六节 在伦巴底人的领地内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存在  一切都同我的原则相符合。伦巴底人的法律是公平的,所以罗马人不能从舍弃自己的法律,选择伦巴底人的法律而得到任何好处。使法兰克人统治下的罗马人选择《撒利克法》的那种动因,在意大利是不存在的;所以在意大利,罗马法和《伦巴底法》同时并存。   后来,《伦巴底法》甚至向罗马法让步;而不再是统治民族的法律了。虽然它曾经继续作为主要贵族的法律而存在,但是由于大多数城市都自己成立了共和国,而这些贵族就自己衰亡或是被摧毁了。这些新共和国的公民都不愿意选择《伦巴底法》,因为它建立了“决斗裁判”的习惯,而且它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保留着许多骑士的风俗和习惯。僧侣当时在意大利极有权势;他们几乎都是生活在罗马法之下;因此,遵守《伦巴底法》的人数就一天比一天地减少了。   不但如此,《伦巴底法》不像罗马法那样庄严雄伟,使意大利回忆起它曾经统治过整个世界。《伦巴底法》也没有罗马法那种宏大宽广的幅度。《伦巴底法》和罗马法这时的作用只是补充那些已成立为共和国的各城市的法制而已。《伦巴底法》仅仅对某一些案情有了规定;而罗马法则是包罗万象的;那末二者之中哪一种可以更好地补充这些城市的法制呢?   ○第七节 在西班牙为什么罗马法消灭了  西班牙的情形正相反。在那里,西哥特人的法律胜利了,而罗马法消灭了。申达逊突斯和列赛逊突斯禁止罗马法,甚至不准许法庭引证。列赛逊突斯又制定一项法律,解除哥特人和罗马人间的婚姻禁令。这两项法律的精神显然是相同的;就是:这位国王愿意消除构成哥特人和罗马人间隔阂的主要因素。当时人们认为,最使哥特人和罗马人隔阂的莫如1禁止他们通婚和2准许他们适用不同法律这两件事了。   但是,虽然西哥特的君王们在西班牙禁止罗马法,然而在他们所领有的今天法国的南部高卢诸领地,罗马法却老是存在着。这些地区离开西班牙君主政权的中心较为遥远,所以过着极为独立自主的生活。瓦姆巴王在672年登基。我们从《瓦姆巴王的历史》,可以看到,本地人已经在这些地区占了优势。因此,在那里罗马法享有较高的权威,而哥特法衰微了。西班牙的法律对于本地人的风俗和实际情况都是不适宜的。本地人也许甚至坚持要罗马法,因为他们把选择罗马法和他们的自由思想联系在一起。不仅如此,申达逊突斯和列赛逊突斯的法律含有一些反对犹太人的可怕条款;但是这些犹太人在南部高卢是有势力的。《瓦姆巴王的历史》的著者把这些省份叫做犹太人的“娼家妓寮”。萨拉森人侵略了这些省份;但他们是被邀请进来的。那末,除了犹太人或罗马人之外,还有谁能邀请他们呢?哥特人就最先受到了压迫,因为他们是统治的民族。我们从普罗哥比乌斯的著作里看到,当大难临头的时候,哥特人从纳尔波内茲高卢退到西班牙去了。无疑,当灾难发生的时候,他们避难到西班牙仍在进行抵抗的省份去,而南部高卢适用《西哥特法》的人数就大为减少了。   ○第八节 假的敕令  那位可怜的敕令编纂者本尼狄克都斯•列维达不是企图把上述西哥特人禁止使用罗马法的那项法律改为一种“敕令”么?从那时起,这项法律就被当做查理曼的敕令了。他把这项特殊的法律变成一项普遍的法律,他仿佛要把罗马法从整个地球上消灭掉。   ○第九节 野蛮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灭的  《撒利克法》、《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法》、《勃艮第法》、《西哥特法》,都逐渐为法兰西人所废弃了。经过情形,有如下述。   采地成为世袭的了;“附属采地”扩大了;由此便形成了许多习惯;对这些新习惯,这些法律是没有适用的余地的。这些法律用赔偿解决大多数纠纷的这种精神,被很好地保存下来。但是货币的价值无疑已经改变,所以赔偿本身也就改变了;我们看到领主们的许多条例,规定了赔偿金;这些赔偿金是应该在他们的小法庭里给付的。可见他们遵从法律的精神,而不遵从法律本身。   此外,法兰西被分割成无数食封的小领地;领地对国王的服从与其说是政治性的,毋宁说是封建性的,所以很难仅仅颁发一种法律。实际上,就是颁发的话,也没法子加以执行。派遣一些特命官吏到各行省去,对司法及政治事项进行监督——这种习惯几乎已经不再存在了。甚至从领主们的条例中也可以看到,当新采地成立的时候,国王就剥夺了自己向那些地方派遣特命官吏的权利。因此,当整个国家差不多都成为采地的时候,国王就不可能再派遣这种官吏了;所以也就没有公共的法律,因为已经没有人去加以执行了。   因此,到了第二时期末的时候,撒利克、勃艮第和西哥特这些法律已大为人们所忽视;到了第三时期的初期,就几乎听不见人们谈到它们了。   第一和第二两时期,常常召开全国会议,也就是说领主们和主教们的会议;那时还没有平民的问题。在这些会议里,人们曾企图对僧侣加以节制;僧侣仿佛就是在征服者们的统治下形成起来的团体,并建立了自己的特权。这些会议所制定的法律就是我们的所谓“敕令”。这就产生了四种情况:1建立了采地的法律;2教会极大部分的财产受这些法律的支配;3僧侣更加分散了;4僧侣们忽视了那些改革条例——僧侣们并不是唯一的改革者。人们纂辑了宗教会议制定的教规和教皇们的谕旨;僧侣们认为这些法律的来源更为纯洁,而加以接受。我已经说过,自从大采地建立之后,国王就没有必要再派遣钦差到各省去执行他所发布的法律了。因此,在第三时期,就不再听到人们谈“敕令”了。   ○第十节 续前  人们曾给《伦巴底法》、《撒利克法》和《巴威利亚法》附加一些敕令。曾有人探究附加这些敕令的理由;但是理由应从这件事本身去追寻。敕令有好几个种类。有的和政治行政有关系;有的和经济行政有关系;大多数和宗教行政有关系;一小部分和民事行政有关系。末后一种就被人附加到民法上去;也就是说,附加到各民族的属人法上去。就是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敕令里说,里头没有反对罗马法的规定。实际上,有关经济的、宗教的或政治的行政的敕令同民法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有关民事行政的敕令则仅仅和野蛮民族的法律有关系;它们对这些法律进行解释、修改、扩张和减缩。但是我想,把这些敕令附加到属人法上面去,反而使敕令的主体本身受到人们的忽视。在蒙昧时代,节略一本书常常就使这本书不能流行。   ○第十一节 野蛮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废灭的其他原因  当日耳曼各民族征服了罗马帝国的时候,它们在那里学会了文字的使用。它们就模仿罗马人,把自己的习惯用文字写出来,并编纂成为法典。继查理曼之后,历朝帝王不善统治,加上诺曼人人侵,内战频仍,因此这些已经脱离了榛榛狉狉的生活的胜利民族,又重新回到蒙昧无知的时代;他们又不会读书,不会写字了。这就使法兰西和日耳曼的人把成文的野蛮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都忘掉了。文字的使用在意大利被较好地保持下来。意大利是教皇们和希腊的皇帝们统治的地方,有繁盛的都市,经营着当时几乎是独无仅有的商业。在高卢,从前哥特人和勃艮第人所征服的地区,由于同意大利毗邻的关系,就更好地保存了罗马法;不仅如此,在那里,罗马法更成为一种属地法和一种特权。在西班牙,“西哥特法》的废弃也显然是由于不懂文字。这么许多的法律都消灭了,于是各地的习惯便形成了起来。   属人法消灭了。赔偿金和所谓安全税金主要是依习惯而不是依这些法律的条文规定的。所以情况是:当君主国建立的时候,人们离开了日耳曼人的习惯,走向成文法;但在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又从成文法回到不成文的习惯去了。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野蛮民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  从几种历史记录可以看到,在黎明时期和第二时期已经有地方性的习惯了。当时人们有“地方习惯”、“古代习惯”、“习惯”、“法律”和“各种习惯”这些说法。一些著者认为,当时所谓“各种习惯”,指的是野蛮民族的法律;当时所谓“法律”,指的是罗马法。我可以证明,并不如此。柏彬王规定,凡是没有法律的地方就遵从习惯;但是习惯不得优先于法律。所以如果按照这些著者的说法,罗马法法律就优于野蛮人的法典习惯了,这就等于推翻一切古代的历史记录,尤其是等于推翻这些野蛮人的法典,因为这些法典所肯定的恰恰和这种说法相反。   野蛮民族的法律绝不是这些习惯;而是这些法律,作为属人法,采用了这些习惯。比方说,《撒利克法》是一种属人法;但是,在“海边法兰克人”普通或差不多普遍居住的地区,这种《撒利克法》,不管它有如何属人法的性质,在同这些“海边法兰克人”的关系上,就成为一种属地法了;而它只有在同他处居住的法兰克人的关系上是属人性质的。那末,如果在《撒利克法》是属地性质的一个地方,恰巧有一些勃艮第人、阿尔曼人或者甚至罗马人常常发生争讼的话,就应该按照这些民族的法律进行裁判;而按照这些法律做出的判决一定有许多把新的习惯输入到这个地方来。这个情形就是上述柏彬法制最好的说明。在不依《撒利克法》裁决的案件,这些新习惯甚至有可能影响当地的法兰克人,这是自然的。但这些习惯如果竟是优于《撒利克法》,那就不是“自然”的了。   因此,每一个地方都有一种主要的法律,又有一些习惯。这些习惯是在不违背主要法律的范围内被采用来作为主要法律的补充的。   甚至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形,就是这些习惯成为非属地性质的一种法律的补充。再就上面所举的例子说:如果在《撒利克法》是属地性质的地方,一个勃艮第人应按他本族的法律裁判,而这个案情在《勃艮第法》中又没有条文规定的话,那末毫无疑义,人们将按照当地的习惯裁判。   在柏彬王时代,既成的习惯并没有法律的力量大;但是不久,习惯却把法律摧毁了。新的法规总是一种救济手段,说明有一种时弊存在着。因此,我们就可以想像,在柏彬时代,人们已经开始把习惯放在法律之上了。   我上面所说,已足以说明为什么罗马法,犹如我们在《毕斯特敕令》里所看到的一样,早在黎明时期就已经开始成为一种属地法;已足以说明为什么《哥特法》不能够像在上述德洛伊宗教会议的时候那样,仍然继续存在下去。罗马法成为一般的属人法,而《哥特法》成为特殊的属人法;结果罗马法就是属地法。但是奇怪的是,为什么各地的野蛮民族的属人法全都消灭,而罗马法却在西哥特和勃艮第各省份作为属地法而继续存在?我的答复是:罗马法本身和其他属人法的命运差不多是相同的;不然的话,在罗马法曾经是属地法的省份里我们将仍然看到《提奥多西乌斯法典》;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却是《查士丁尼法》。在这些省份里,当时所残留的差不多仅仅是罗马法或成文法地区的名义而已;仅仅是这些人民爱恋他们自己的法律的感情而已,尤其是因为他们把罗马法看做是一种特权;仅仅是罗马法的几条条文仍然留在人们的记忆中而已。但是这种情形就足以产生一种效果,就是:当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典刊行的时候,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辖下的省份,人们把它当做“成文的法律”来接受;而在法兰克人的旧辖地里人们却仅仅把它当做“成文的道理”来接受。   ○第十三节 《撒利克法》即《海边法兰克法》、《河畔法兰克法》和其他野蛮民族法律的差异  《撒利克法》不容许使用消极证言的习惯。这就是说,按照,撒利克法》,提出诉讼或控告的人就有积极立证的责任,而被告单单加以否认是不够的。这几乎同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是相符合的。   《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法》则具有完全不同的一种精神。它是满足于消极证言的。在大多数的场合,被告只要同一些证人立誓,说他没有做过人们所控告的罪行就够了。案情越重要,立誓的证人的数目就越多;有时候证人多到七十二人。阿尔曼人、巴威利亚人、条麟吉亚人、佛里兹人、撒克逊人、伦巴底人、勃艮第人的法律,是和《河畔法兰克法》一模一样的。   我已经说过,《撒利克法》不许可消极证言;但是有一种情况,它是许可这种证言的。不过就是在这种场合,它并不是仅仅许可消极证言,而不要求同时提出积极证据的。原告要陈述他的证据,来支持他的控诉;被告也要陈述他的证据,来为自己辩护。裁判官就由双方的证据去审断实情。这种做法和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以及其他野蛮人的法律是很不一样的。按照这些法律的做法,被告立誓说自己没有犯罪,又让他的亲属立誓,证明他所说的都是实情,就这样来为自己辩护。这种法律只适合于一个简单纯朴、性情率直的民族。立法者又须采取措施来防止流弊的发生,这点我们马上就会看到。   ○第十四节 另一点差异  《撒利克法》不许可依个人决斗确定证据;但是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和几乎所有野蛮民族的法律都接受这种证据。从我看来,决斗法律是自然产生的;它对采用消极证言的法律是一种补救手段。原告提出诉讼,看到被告就要用不公正的誓言逃脱,一个尚武的人眼看自己就要受到羞辱,他除了对所受的冤枉,甚至对提出的伪誓,要求伸张正气而外,还有什么其他办法呢?《撒利克法》不许可使用消极证言,就不需要,也不采用决斗立证;但是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和其他野蛮民族的法律都准许使用消极证言,所以就不能不采用决斗立证。   如果我们读一读勃艮第王贡德鲍关于这个问题的两条著名的法规,我们便将看到,它们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用这些野蛮人的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必须把誓言从有意滥用它的人的手中拯救出来。   伦巴底的《罗塔利法》在某些场合,准许用誓言为自己辩护的人不再受决斗的困苦。这个习惯传布开了。我们将要看到它产生了如何恶劣的后果,和人们如何不能不恢复古时的成法。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我不是说,在野蛮人法典修改的地方,在增订的条文里,在全部敕令里,就不可能找到一鳞半爪,那里的决斗立证在事实上不是因为准许消极证言而产生的。在几个世纪的时期中,特殊的情况就有可能产生特殊的法规。我谈的只是日耳曼法律的一般精神,以及它们的性质和起源。我谈的是这些民族的古代习惯;这些习惯是这些法律所提及或采用的。这里的问题,只此而已。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  《撒利克法》容许使用开水来确定证据的习惯。这种试证法是极端残忍的,所以该法采取一种折衷办法来减少它的残酷性。它准许被传唤来进行用开水立证的人,在对方同意之下,出一些钱赎回他的手,也就是可以不用手试开水。原告既得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这笔钱,那末被告仅仅由几个证人立誓说他的确没有犯过罪,原告也许就可能感到满意了。这是《撒利克法》容许消极证言的一个特殊事例。   这种消极证言法,是经双方同意,由法律加以容许,但它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给与许可被告用消极证言为自己辩护的原告一些赔偿金。原告既有自由原谅被告的非法行为或损害行为,那末他也有自由相信被告的誓言了。   法律采取了这种折衷办法,使害怕残酷试证法的一造和希望得到一点赔偿金的一造,在判决之先,解决他们的争讼,结束他们的仇恨。我们清楚地看到,这样的消极证言一旦完成,就不再需要什么其他立证的事情了;所以《撒利克法》的这个特殊规定是不可能产生决斗立证的。   ○第十七节 我们祖宗的想法  人们不能不感到诧异,当他们看到,我们的祖宗在决定国民的荣誉、财产和生命问题时所根据的事物,是属于理性的少,而属于运气的多;当他们看到,我们的祖宗不断使用一些立证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既不能证明任何东西,而且同犯罪的有无是毫不相干的。   日耳曼人,从未被人征服过,所以享有极端独立自主的生活。各家族之间为着凶杀、盗窃、侮辱、损害事件就打起仗来。后来人们把这个习惯改变得温和一些,规定这类战斗必须遵守一定规则;必须奉官吏的命令,并在官吏的面前进行;这比普遍地自由地互相侵扰要好些。   今天的土耳其人相信上帝进行裁判;在内战的时候,他们认为第一次的胜利就是上帝的判决。日耳曼各民族也像这些土耳其人一样;他们相信上帝时时在注意惩罚罪犯和掠夺者;他们在私人的案件上,也把决斗结果看做是上帝的判决。   塔西佗说,一个日耳曼国家和另一个日耳曼国家要进行战争的时候,就想法子俘虏一个对方的人来和本国的一个人决斗;他们认为从这个决斗的结果就可以预断战争的胜负。这些民族既然认为个人的决斗能够决定公共的事情,那末他们当然更相信,个人的决斗能够解决个人间的纠纷了。   在许多国王中,勃艮第王贡德鲍最赞成决斗的习惯。这位君主就在自己的法律里给决斗法律提供理由。他说:“决斗法律的目的是要使我们的臣民不再为暖昧的事情立誓,不再为明确的事情立伪誓。”因此,当僧侣们宣布,许可决斗的法律是对神的不敬的时候,勃艮第人的法律却认为,许可立誓的法律是对神的亵凟。   人们所以采用个人决斗来确定证据,是有一些道理的。这些道理是以经验为根据的。在一个专事武艺的民族,懦怯就必然意味着其他邪恶;儒怯证明一个人背离他所受的教育,没有荣誉感,不按照别人所遵守的原则行事。懦怯说明一个人对别人的轻蔑满不在乎,对别人的尊重也不当一回事。一个人的出身只要略为过得去的话,他通常就不缺少那种应当和武力相结合的机敏,也不缺少应当和勇敢相结合的武力。因为一个人看重了荣誉,就终身从事一切获致荣誉所不可或缺的事情。此外,在一个尚武的国家,人们尊重武力、勇敢和刚毅,所以真正丑恶可厌的犯罪就是那些从欺诈、狡猾、奸计,也就是说,从懦怯产生出来的犯罪。   至于以火立证,在被告把手放在热铁上或插进开水里之后,人们就把他的手用一个口袋包裹起来,加上封印。如果三天后没有烧伤的痕迹的话,就把这人宣告无罪。谁不知道,在这个对武器的使用经常进行锻炼的民族,人们的皮是又粗又硬的,在放在热铁上或插进开水里以后是不可能在三天后留着什么痕迹的。如果在三天后留有痕迹的话,那末只能证明这是一个柔弱而无丈夫气的人。我们的农民,用他们粗硬的手随便触摸热铁,若无其事。至于劳动妇女的手也是能够抵抗热铁的。妇女们是不缺乏决斗者们来替她们辩护的。而且,在一个没有奢侈存在的民族,是没有什么中产阶级的。   按照条麟吉亚人的法律,一个被控行淫的妇女,只有在没有人出来为她决斗的时候,才得依开水立证定她的罪。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则只有在一个人找不到证人来为自己辩护的时候,才许可开水立证。但是一个妇女,如果她的亲属谁也不愿给她辩护的话,一个男人,如果不能提出任何证人来证明自己的诚实正直的话,这就足以认为他们是有罪了。   总上说来,我认为:在决斗立证、热铁与开水立证的习惯仍然存在的时代环境之下,这些法律和民情风俗是协调和谐的,所以这些法律本身虽不公平,但不公平的后果却是产生得很少的;后果比原因更为纯洁无垢;这些法律损害公平多于侵犯权利;它们的不合情理多于专制横暴。   ○第十八节 决斗立证为什么传播开了  从阿果巴尔给柔懦路易的信,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就是法兰克人不采用决斗立证的习惯,因为阿果巴尔把贡德鲍法律的弊害向该君主奏陈之后,要求在勃艮第依法兰克人的法律裁决争讼。但是当人们从其他方面的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看到,当时法国是使用决斗裁判的时候,就将感到大惑不解。其实这点,从我上面所说的话,就可以得到解答。我说:海边法兰克人不许可决斗立证,河畔法兰克人则加以采用。   但是,僧侣们虽然吵闹,决斗裁判的习惯在法国却是一天比一天地传播开了;我马上可以证明,使这个习惯传播的,主要就是僧侣们自己。   伦巴底人的法律给我们提供了证据。奥托二世的《律令》的《序言》里说:“很早以前有一个可恨的习惯传入;就是,如果某个遗产的证书被人认为是假的的话,提出证书的人只要指《福音书》立誓说它是真的,他就可不经过任何审判而成为遗产的所有人了;因此伪誓必然达到目的”。当皇帝奥托一世在罗马让人给他加冕的时候,教皇约翰十二召开了一个会议,所有意大利的贵绅们都喧嚷着要求该皇帝制定一项法律,消除这种丑恶的流弊。教皇和皇帝认为,应把这件事提交不久即将在拉温那召开的会议处理。在这个会议中,贵绅们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并且喧嚷得更厉害;但是,人们以某些人物没有出席为借口,把这件事又一次地推延了。当奥托二世和勃艮第王康拉德到意大利去的时候,他们在味罗那和意大利的贵绅们举行了一个会议。由于贵绅们的不断请求,皇帝经全体的同意,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如果在遗产发生争讼时,一造要使用遗产证书,而另一造则认为该证书是伪造的的话,这个案件就应用决斗解决;关于采地问题也适用这项法律;教堂也要受这项法律的管辖,但它们将由它们的决斗人代为进行决斗。我们看到:1由于教会所采用的立证方法产生了流弊,所以贵族们要求决斗立证;2虽然贵族们喧嚷,虽然流弊是众目共睹的,虽然奥托是有权威的,并且是以主人的身分到意大利来说话与行动的,但是僧侣们却在两次会议里坚守了他们的阵地;3贵族和君主们的协作迫使僧侣们让步了,所以决斗裁判的习惯当然就被看做是贵族的一种特权,是反抗不公平的堡垒,是贵族财产所有权的保障;4从这时起,这个习惯就传播开了。它的传布是在皇帝们强大、教皇们弱小的时代;是在诸奥托帝到意大利重建帝国权威的时代。   我将再提出一个想法,来证实我上面所说的,就是:消极证言的制度产生了决斗的法学。人们向诸奥托帝所申诉的流弊是:一个人的遗产证书被认为是伪造的而受到非难的时候,他只要用消极证言来为自己辩护,指《福音书》宣誓证书不是假造的,就可了事。这样,法律被破坏了,流弊产生了,应当用什么办法来加以纠正呢?人们就采用了决斗的习惯。   我赶快谈谈奥托二世的《律令》,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当时僧俗纠纷的情形。在这以前曾有过罗达利乌斯一世的《律令》。这位君主所遇到的是同样的怨诉和同样的纠纷;他为着确定财产所有权,就规定证书的制作人应立誓说证书不是伪造的;如果制作人已死,则由签署的证人们立誓;但是流弊总是一直存在着,所以人们终于不能不采用我上面所说的救济手段了。   我发现,在这时代以前查理曼召开的那些会议里,全国向他申诉说,在实际情况之下,要原告或被告不立伪誓,是极不容易的事,所以还是恢复决斗裁判制度好些。查理曼照办了。   决斗裁判的习惯在勃艮第人之间推广了,而立誓的习惯受到了限制。意大利王梯欧多立克废除了东哥特人的个人决斗。申达逊突斯和列赛逊突斯的法律对于决斗似乎是连思想上也要加以根除的。但是在纳尔波内兹,这些法律很少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在那里,人们把决斗看做是哥特人的特权。   在希腊人歼灭了东哥特人之后,伦巴底人征服了意大利,并且把决斗的习惯也带到那里去,但他们初期的法律则抑制决斗的习惯。查理曼、柔懦路易、诸奥托帝颁发了各种一般性的《律令》。这些《律令》被插入到伦巴底人的法律里,又被加到《撒利克法》上。它们推广了决斗,首先推广到刑事案件,后来又推广到民事案件。人们不知道应该怎样办才好。根据立誓的消极证言,是有弊病的;决斗立证也是有弊病的,因此他们时常更变,喜欢哪一种立证方法时,就采用哪一种立证法了。   在一方面,僧侣们喜欢看到人们把一切世俗的事情都提到教堂和祭坛去解决;而在另一方面,傲慢的贵族们都喜欢用他们的剑来支持他们的权利。   我并不是说,贵族们所抱怨的这个消极证言制度是僧侣们倡议的。这个习惯是从野蛮人的法律的精神和消极证言的制度推演出来的。但是一种习惯已经使许多罪犯解脱了罪责,人们就想到利用教会的神圣庄严使罪犯丧胆,使立伪誓者惊慌失色,所以僧侣们才支持了这种习惯及其实行的方式,但是在别的场合僧侣们是反对消极证言的。我们在波马诺亚的著作里看到,教会的法庭是从来不采纳消极证言的。这无疑是引起消极证言制度崩溃的重要因素,并大大地削弱了野蛮人的法典关于消极证言的规定。   这又将使我们很好地体会到消极证言的习惯和决斗裁判的习惯之间的联系。关于决斗裁判,我已经谈得很多了。世俗的法庭对这两种习惯是全都容许的;教会法庭对这两种习惯则是全都加以拒绝的。   当这个民族选择了决斗立证的时候,它是遵循了自己的尚武精神的;因为当人们把决斗作为上帝的判决而加以采用的时候,人们就废除十字架立证、冷水立证、开水立证这些制度——这些立证方法,人们也曾同样地看做是上帝的裁判。   查理曼规定,如果他的子女之间发生了什么纠纷的话,应该用十字架裁判加以解决。柔懦路易只许在教务纠纷案件使用这种裁判;他的儿子罗达利乌斯则无论什么案件均不许使用这种裁判;他甚至于连冷水立证也给废除了。   当时被普遍接受的习惯是很少有的,所以我并不是说,后来就没有任何教堂又采用了这些立证方法,尤其是菲利普-奥古斯都的一项法规里就提到这些立证方法呢!但是我所说的是,这些立证方法很少被人采用。波马诺亚生在圣路易及他略为后一些的时代,他的著作在叙述各种立证方法时,只谈到决斗立证,其他的立证方法则全都没有提到。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和敕令被忘却的另一原因  我已经谈过《撒利克法》、罗马法和敕令的权威消失的原因;我还要加上一句,就是:决斗立证习惯的广远传布是主要的原因。   《撒利克法》不准许决斗立证的习惯,所以它就多多少少成为无用之物而没落了。罗马法同样不准许决斗立证,因而也同样死亡了。当时人们所殚精竭虑的只是如何制定决斗裁判的法律,并建立一种优良的决斗裁判的法学。敕令里的条规也同样归于无用了,这许多法律就这样丧失了它们的权威,而我们却说不上它们的权威究竟是什么时候丧失了的;它们被人们忘却了,而我们却找不到代替它们而兴起的其他法律。   这样的一个民族是不需要成文法的;所以它的成文法就很容易为人们所忘却。   当有什么争议发生的时候,只要命令两造决斗便了。这是不需要很多才能的。   一切民刑事的诉讼都被缩减成为单纯的事实。人们就是为着这些事实而决斗。不但诉讼的主要内容,即连附带事件和预审事件,也都是取决于决斗;这是波马诺亚所说的;他还举了一些例子。   我发现,第三时期开头的法学完全是礼法问题;荣誉观念支配了一切。如果一个人不服从法官的话,法官就对他的无礼进行追究。在布尔治,如果主监官召唤一个人,这人不来,主监官就对他说,“我派人找你,你却藐忽不来;对这种轻蔑行为你要给我赔礼”。他们就决斗了,胖子路易改革了这个习惯。   在奥尔良,一切债务的要求都采用决斗裁判。少年路易宣布,这个习惯要在要求超过五个苏时才能适用。这个条例是一项地方性的法律,因为在圣路易时代,只要价值超过十二个逮那利就可以适用了。波马诺亚听一位法律家说,法国从前曾经有过一种很坏的习惯,就是一个人可以在一个期间内雇佣一个决斗者给他的各种诉讼决斗。可见当时决斗裁判的习惯一定是流行得非常广的。   ○第二十节 荣誉观念的起源  在野蛮人的法典里,是有一些不解之谜的。佛里茲人的法律对受到棍子打的人只给赔偿金半个苏。但对极轻微的伤害,它却规定要给付比这还要多的赔偿金。按照《撒利克法》,一个自由民打另外一个自由民三下棍子的话,就要给赔偿金五苏;如果流了血的话,则将按照以铁器伤人受罚,而给付赔偿金十五苏;刑罚是按照伤害的大小衡量的。伦巴底人的法律对打一棍、两棍、三棍、四棍等等,各定出不同的赔偿金额。今天打人一棍和打人十万棍是一样的。   插入《伦巴底法》内的《查理曼律令》规定,该律令所许可的决斗,应该使用棍子。这也许因为顾虑到僧侣们的意见;也许因为决斗习惯已广为传播,所以想法子减少决斗的血腥气味。柔懦路易的敕令准许决斗者自由选择使用棍子或武器。结果却只有农奴们决斗时使用棍子。   我已经看到,我们的荣誉观念的特别准则已在产生与形成。起先由原告在法官面前宣称某人曾犯某种罪行;被告答说原告撒谎;这时法官就命令决斗。这里便产生了一条准则,就是:当人们说你撒谎的时候,就应当格斗。   一个人一旦宣布说他要决斗,就不能翻悔;如果他翻悔的话,就要被判处刑罚。从这里又产生了一条准则,就是:一个人的约言已经说出,荣誉就不许他收回。   绅贵之间的决斗,是二人骑马、手持各种武器进行的;贱人之间的决斗,则是步行着、手执棍子进行的。由于这个缘故,人们便把棍子看做是侮辱的工具,因为一个人受到棍子打,就是被看做贱人了。   只有贱人决斗时不把脸掩盖,所以只有他们的脸才会受伤。由于这个缘故,人们便认为打耳光是一种侮辱,需要用血来洗雪,因为一个人被打耳光就是被当做了贱人。   日耳曼各民族在荣誉的观念上,同我们是一样敏感的;不,他们甚至是更为敏感些。对于各种侮辱,就是最疏远的亲属也猛烈地感同身受;他们所有的法典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伦巴底人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带着佣人去打一个冷不防的人,使他蒙受羞辱和嘲笑的话,应给付打死人时所应付的赔偿金的半数;如果出于同一动机,而把那人捆绑起来的话,则应给付同样赔偿金的四分之三。   总上看来,我们可以说,我们的祖宗对于侮辱是极端敏感的;但是他们对各种各样的侮辱,例如用某种工具打身体的某一部分和怎样的打法,还没有加以区分。所有这一切都包括在打人的侮辱内;在这场合,侮辱的大小就是以暴行的多少来衡量。   ○第二十一节 关于日耳曼人荣誉观念的另一点意见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认为战斗时遗弃了盾牌,是极大的羞耻;有不少人因为这种不幸的事而自杀。”因此《撒利克古法》规定,造谣诽谤他人遗弃盾牌的,应该给被诽谤者赔偿金十五苏。   查理曼修改了《撒利克法》;他在这种场合只规定赔偿金三苏。人们不应怀疑这位君主有意削弱军事纪律,因为这个改变显然是由于武器的改变。许多习惯的改变是渊源于武器的改变的。   ○第二十二节 和决斗有关的风俗  我们和妇女的关系是建立在感官的快乐所产生的幸福上,在爱与被爱的情趣上,在取悦于妇女的愿望上——因为妇女是某些构成个人价值的品质的最精明的鉴定者。这种要取悦于妇女的一般的愿望产生了艳侠之风。这种风气并不是爱情,而是一种优雅的、轻浮的、永久的“爱情的伪装”。   爱情按照每个民族、每个时代情况的不同,对上述三种因素的倾向也因之不同,它常常着重其中之一,而漠视其中之二。关于我们所谈的决斗时代,我认为最为盛行的应该是艳侠之风。   在伦巴底人的法律里,我看到,如果决斗者之一带有魔术神草的话,裁判官就要让人把它拿掉,并让他立誓已经不再有这种草了。这项法律只能是以普通人的想法为根据的。人们认为恐惧最会捏造东西。幻想出这种邪术的根源,也是恐惧。在个人决斗的时候,决斗者用各种武器来武装自己;在这些攻和守的沉重武器之中,如果有一种具有特殊性能和力量的武器,就可能给人无限的好处;所以认为某些决斗者持有魔术性的武器的想法就一定会纠缠了许多人的脑子。   由此就产生了骑士的奇异制度。一切人的心思都被这种幻想吸引住了。在小说里,人们看到游侠骑士、巫术士、仙人、有翼的或智慧的马、看不见的或受不了伤的人、关心伟大人物的降生或教育的魔术师、有妖魔居住的和妖魔被驱逐掉的宫殿;在我们的世界出现了一个新的世界;只有鄙野平凡的人才遵循大自然的普通行径。   游侠骑士们,什么时候都武装着自己,就在世界上充满着城寨、堡垒和强盗的地区,为人打抱不平,保护弱者,而以此为光荣。从此,我们的小说就充满了艳侠之风。它的基础是:爱情的思想和武力及保护思想的结合。   当人们想像出一些非常的男子;他们看到了一个有品德、美丽而又娇弱的女子,就乐意为她冒一切的危险,并在日常的行为上取悦于她;艳侠之风就这样产生出来了。   我们的骑士小说使人们的这种要取悦于女子的愿望得到满足;它们又把艳侠的精神散布在欧洲的一部分地区。我们可以说,这种精神古人是不十分懂得的。   罗马这个大城市的极度奢侈使享受感官乐趣的思想得到了满足。希腊寂静的原野的某种意念引起了人们描写爱的感情。保护有品德而美丽的妇女的游侠骑士的思想,产生了艳侠的思想。   这种精神更因为武士的马上比武的习惯而久远流传。这种比赛把武勇和爱情二者的权利结连在一起;这就大大地增加了艳侠之风的重要性。   ○第二十三节 决斗裁判的法学  人们也许好奇,要寻找决斗裁判这个荒谬的习惯的原则,要发现这么一种怪异不堪的法学的基础。人类归根结底是有理性的,甚至对自己的偏见也用一些规则加以范围。没有任何东西比决斗裁判更违背良知了;但是既规定了决斗裁判,人们就采取一定智虑明达的措施来加以执行。   要很好地了解当时的法学,就应该细心地研读圣路易的法规。圣路易对裁判的制度曾做了极大的变更。戴方丹和这位君主是同时代的人;波马诺亚的书是在他以后写的;其他著者都生活在他以后的时代。因此,我们应该从后人所作的修改,去探寻这个古代的习惯。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  如果有好几个原告的话,他们就应该取得协议,专由一人进行诉讼。如果他们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话,控诉的听取人就应当指定其中的一人负责争讼。   如果一个贵绅向一个贱民挑战的话,贵绅就应该步行着、手执盾牌和棍子。如果他骑着马又带着武器的话,就应该去掉他的马和武器;他就只剩下衬衣,并将被迫在这种情况下和贱人决斗。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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