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洪泽县人民政府批准,以企业互助、银政支持的形式,建立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的宗旨是: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规避信贷风险,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临时出现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解除会员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保障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坚持应急、有偿、短期、安全的原则,确保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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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基金的规模与来源
第四条 互助基金初始规模不低于4000万元。互助基金的构成与来源:
(一)县财政注入引导资金2000万元;
(二)会员企业认缴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
第五条 互助基金扩充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贷款需求将越来越多,互助基金应根据政府和企业的要求,建立起持续的基金扩充机制。其途径为:
(一)会员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增缴基金;
(二)非会员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入会缴纳基金;
(三)县财政根据互助基金运作情况适当增加引导资金;
(四)其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应急互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由基金出资人组成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协会(以下简称企业互助会)。企业互助会依法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应急互助基金的持有者和管理人。
第七条 企业互助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应急互助基金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负责基金的筹集和清算;
(四)审议通过监管会工作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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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组织和实施会员活动;
(六)推荐监管会会员代表二名。
(七)审议和决定会内重大事项。
第八条 企业互助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监管会提名交企业互助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企业互助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企业互助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可举行。企业互助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同意通过方才生效。
第十一条,会长为企业互助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企业互助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为确保应急互助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经企业互助会通过,委托应急互助基金监管会负责应急互助基金的监管和审批工作。监管会由县企业家协会牵头,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以及会员企业代表组成。监管会受企业互助会委托,与企业互助会共同行使应急互助基金管理人职责。
第十三条 监管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决定企业入会申请;
(二)向企业互助会负责,按互助会决议对应急互助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
(三)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企业借用应急互助基金的具体额度;
(四)协调金融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推进落实有关合作事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洪泽县范围内、承认并遵守本基金章程的中小企业,通过申请并经监管会审批同意后,可成为企业互助会会员。其入会条件为:
(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三)经营者有较强的科学决策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能提供规范的会计报表,依法经营,资信良好,前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自愿认缴基金;
(六)企业互助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会员的资格条件由监管会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当企业遇到转贷困难时可以向企业互助会提出借款要求;
(二)按出资比例,享有基金相应的收益;
(三)享有参加企业互助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和建议权。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章程;
(二)积极参与企业互助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积极向企业互助会推荐符合基金宗旨的对象;
(四)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基金损失。
第十七条 会员缴纳基金额度与出资方式。
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应急需要,按企业贷款总额的10-20%认缴基金,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认缴基金原则上由会员企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至企业互助基金专用帐户。(或由税收返回或县政府政策奖励回扣后转入)
第十八条 会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金、办理入会手续后,即享受会员权利。当年已享受过权利或认缴基金到账未满1年的会员企业不得抽资或减资。
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章程,按规定申请、借用和偿还应急互助基金,对违约会员企业除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偿债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同时予以下列惩罚:
(一)减少互助基金使用额度;
(二)予以借款额的1%罚款,同时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额的日利率万分之十予以罚息;
(三)通报各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
(四)通报所有会员企业,对有恶意违约行为的限令退会。
第五章 互助业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互助基金服务的对象为企业互助会会员企业。
第二十一条 互助范围。主要为县辖范围的中小企业会员流动资金贷款应急还款,互助基金借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5日之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互助规模。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银行意见,一般控制在会员企业实缴基金的10倍之内。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互助会不提供互助服务。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与民事经济纠纷的;
(二)经营状况恶化,经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三)贷款银行不同意继续贷款的。
第二十四条 应急互助基金委托企业家协会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作。并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和监管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应急互助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基金发生分立、合并,或出现重大损失;
(二)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撤资;
(三)各相关银行不再给予支持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互助基金终止,应由企业互助会表决通过,并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或收益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应急互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另制订“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与本章程一并提交企业互助会审议通过,具同等法力效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企业互助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地发挥互助基金的应有作用,根据《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会员自由进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应急互助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 互助基金
第四条 企业互助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的所有者,负责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监管会受企业互助会的委托,负责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借用应急互助基金的具体额度。
第六条 应急互助基金在洪泽县企业家协会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作。洪泽县企业家协会根据企业互助会的委托和监管会的要求,具体进行应急互助基金的操作和调度,对应急互助基金财务进行独立核算,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和监管会的监督。
第三章 互助程序
第七条 互助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互助业务
(一)企业申请。会员企业原计划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因特殊情况出现调度困难而暂时不能全额偿还,在提前与贷款行协商、贷款行同意继续贷款的基础上,会员企业提前30天向监管会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参见附表)。
(二)贷款行审核。贷款行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向监管会提出是否同意继续贷款的书面意见。
(三)监管会审批。监管会根据贷款行的意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和还偿能力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互助基金。
根据基金存量情况,符合借用基金条件的会员,谁先申请谁先用款;同时申请的,未借用过基金的会员优先。每个会员每年借用互助基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次。监管会实行监管会成员票决制,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由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负责核准落实。
(四)签订合同。
1、根据监管会的决定,企业互助会与贷款行、借款企业共同签订履约合同(格式文本另定);
2、企业互助会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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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合同(格式文本另定)。
(五)应急扶助。相关合同签订以后,企业互助会根据监管会决定,协调洪泽县企业家协会及时将互助基金汇入借款企业在贷款行的企业账户进行应急还款。贷款行负责监管,封闭运作,专项用于还贷,不得挪作他用。
(六)督查追收。互助基金投入使用后,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要加强对借款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借款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贷款行要及时向企业发放新贷款,并按合同约定将发放的新贷款直接汇入应急互助基金设在洪泽县企业家协会的专户。对因故逾期的基金借款,企业互助会除向借款企业加收罚息外,同时依法追收。
第八条 互助基金借款利息在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借款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七(相当于年息25%)(会员企业在其所缴纳资金的限额内借用应急基金按所在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的标准执行)。逾期借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十计收罚息。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九条 应急互助基金的业务运作应严格按照相关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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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决定执行。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要建立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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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条 监管会应加强与合作银行的协调工作,根据“应急、避峰(错开节假日基金使用高峰)、控险”的原则督促贷款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企业贷款。
第十一条 建立应急互助基金风险防范责任机制。
(一)监管会具体负责应急互助基金的审批与监管。企业申请借用应急互助基金,必须有贷款行同意续贷的书面意见并盖章确认,监管会授权企业家协会根据贷款行的意见代表监管会提出审批意见。监管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会商和督查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贷款行接到企业的续贷请求后,应向监管会提出是否同意续贷的明确意见和是否使用应急互助资金的书面建议。经监管会审核同意,企业借用应急互助基金还贷后,贷款行应如期履约为企业办理续贷手续。贷款行如违约不续贷或只是部分续贷,则由贷款行代借款企业偿还互助基金的本息。贷款行有义务对新贷款进行专户监管、封闭运作,并负责监管和督促企业及时将续贷款偿还应急互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