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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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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117号)【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17号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2006-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津政发〔2006〕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疫情分级...

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117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17号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2006-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津政发〔2006〕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疫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3.4 疫情报告 4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抚恤和补助 5.3 责任 5.4 补偿 5.5 恢复生产 5.6 社会救助 6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略语的定义与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1号)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津政发〔2006〕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以及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预警响应工作。 1.4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与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我市 有10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4.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 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 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范围,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 趋势。 (6)农业部或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4.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 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4.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内发生。 (2)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炭疽等以及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 个区县内呈暴发流行。 (3)市或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应急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 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3)快速反应,高效运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和应 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 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 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 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 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天津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市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为本区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1.1市指挥部的组成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长,市农委副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委、市畜牧 兽医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市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 区县指挥部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 2.1.2 市指挥部的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统 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2)提出我市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预案、方案、通告等,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 (3)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区县开展防控工作。 (4)对各区县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5)研究、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 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 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建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疫点、疫区内相关动物的扑杀、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用具等;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进 行培训;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负责疫情及其扑灭控制工作的报告和通报。 市农委:负责计划和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设施建设项目;研究落实恢复畜牧业生产的政策 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 市商务委:加强市场供需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配 合畜牧兽医、质监部门做好其他省市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交委:负责协调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畜牧 兽医管理部门做好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 市市容委:依法组织对城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查处;对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 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证 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工商局: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打击市场内违法经 营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对患病动物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开展人 畜共患疾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工作,指导疫区内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 市质监局: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 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 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和市指挥部 的决定,调动市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专家组。 (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提出对本预案的修改意见。 (3)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以及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4)负责本市及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5)负责组织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工作。 (6)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的建议。 (7)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8)协调处理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区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和疫病防治、流行病学、疾病控制、野生动物、经济、法律、风险评估、 动物福利等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工作。 (3)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4)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 的决定,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4.2 应急处理预备队 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组织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等疫情处理。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疾病控制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表) 3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和形式 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监测形式包括日常监测、应急监测。日常监测是指根据国家和我市确定的动物疫病定期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应急监测是指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人感染动物疫病和我市发生动物疫情时的监测。 (1)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主要针对流通环节和重点地区实施监测。 (2)人感染动物疫病时,主要针对受感染人所在地及其近期活动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实施监测。 (3)我市发生动物疫情时,主要针对疫区、受威胁区以及其他地区实施监测。 3.1.2 监测主体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日常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监测,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同时配合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 3.1.3 监测结果的报告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发现的疫情隐患要立即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 色表示。 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国内其他省(区、市)(除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 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市外)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 黄色预警: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日常监测发现动物免疫抗体普遍低于国家规定的 标准。 橙色预警:河北省、北京市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 趋势;或经监测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动物,但未见临床症状;或经监测 发现候鸟等野生鸟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红色预警: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疑似病例,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 流感、疯牛病的疑似病例。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 疯牛病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蓝色和 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和宣布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发布和宣布解除。 3.3 预警响应 3.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 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境内和过境的野生动物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 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动物及其 产品的检疫力度。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取消蓝色预警。 3.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动物饲养场采取封闭饲养,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2)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渠道进津和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津或过境。 (3)对未免疫的和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动物,进行补免。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全市暂停活禽市场交易,暂停信鸽放飞,暂时关闭鸟类 交易市场。 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黄色预警。 3.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边境地区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工作。 (2)加强与河北省、北京市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 (3)与我市接壤的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根据需要可对本市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 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出栏,造成损失的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4)对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流 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发现野生禽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对候鸟栖息地和活动地 点进行全面消毒,对周边禽类养殖场(户)加强消毒和监测,对未免疫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增设防鸟设施。采取上述措施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再次监测未发现 带毒动物,可解除橙色预警。 在河北省、北京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橙色预警。 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2)必要时,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市畜牧兽医管理 部门与市卫生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如疑似病例排除,取消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 府部门举报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林业管理部门;动物疫病相关科研院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以及林业部门的疫情监测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卫生部门。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3.4.4 报告内容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 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 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 应级别。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 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 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 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后,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1号)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由市人 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2.2 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II级)后,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 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a.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 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工作; c. 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 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e. 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本市或过境; f. 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g.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h.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i.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指挥部 a. 立即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 b. 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置的具体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c. 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导小组,深入疫区督导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d. 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a. 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 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c.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d.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e.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3 较大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动物疫情(III级)后,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参照重大动物疫情(II级)应急响应进行。 当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时,市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由畜牧、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追查所丢失的菌、毒种去向,调查丢失的原因,评估其造成的后果,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有确切的丢失地点或去向,要立即通知当地区县指挥部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感染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对丢失的菌、毒种导致疫情的,按照疫情发生的相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2.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后,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 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发布封锁令,并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 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处理、紧急免疫、关闭市场等应急处置工作。 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同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有针对性地开展动 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赴现场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建议市指挥部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支援疫区疫情控制工作。 4.2.5 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区县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 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实施24小时值班,实行疫情零报告和工作进度日报告制度。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紧急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 生和传入。 (4)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渠道进津和过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 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一般动物疫情(IV级)由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 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2)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和较大(III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农业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5.2 奖励、抚恤和补助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和参加疫情处置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3 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补偿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制定。 5.5 恢复生产 根据所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 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 分配和使用工作。 6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 工商、市容、质量技术监督、林业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 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6.1.2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 息数据库包括疫情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 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及分 析决策提供支持。 6.2 通信保障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和市信息化办、市通信管理局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各电信运营公司、 天津市政务专网等,形成覆盖市、区县、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市应急委员会、市指挥部 与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 等工作。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3.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3.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和卫生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开展工作。 6.3.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3.5 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疫苗;(2) 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5)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 风镜等;(6)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7)密封用具,包括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8)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9)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 6.3.6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要及时安排落实紧急免疫、监测、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 追踪等应急处置的经费,同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4 培训和演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常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5)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和区县两级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确保疫情应急 处理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 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 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并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各种重大动物疫情具体工作方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略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 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 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市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市指挥部 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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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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