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集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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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映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第三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
十五天。
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四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
第五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六条: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以费由单位行政出资。
第七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期,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九条: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九十天。
第十条: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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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生资之日起有效其为三年。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职工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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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甲方(行政)乙方(工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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