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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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是指由注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
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尊循安全、有效、经济的
原则。
3.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进行药品调剂。
4.处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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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按省卫生厅统一制
定的执行,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5.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处方书写规范》。
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留样备查
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7.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
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8.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松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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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9.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
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相关部门对其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10.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
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业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
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1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
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1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
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门(急)诊
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
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
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8.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9.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
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1次。
20.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
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加盖签章后的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2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
作。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22.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药
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调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
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
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2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
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25.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
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26.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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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
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
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7.处方要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
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点评制度
1.处方点评内容
(1)处方书写是否符合《处方书写规范》要求。
(2)处方用药适宜性: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3)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药物做出的评价。
(4)贵重药品使用:对照患者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5)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2.处方点评标准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之一者,为不
合格处方。
(1)使用处方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要求。
(2)医师未签全名或盖专用签章。
(3)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4)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5)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
(6)使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7)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8)需进行皮试的药品,处方上未注明皮试结果。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0)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无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11)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12)药品的适应证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相符。
(13)处方药品剂量、用法不正确。
(1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
(15)有重复给药现象。
(16)药品间存在配伍禁忌或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相互配伍禁忌。
(17)单张处方超过5种药品。
(18)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19)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
(20)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超过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超过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
(21)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超过7日常用量。
(2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原则》要求。
(23)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24)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5)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3.处方点评办法
(1)处方点评每个月进行1次,由医务处或药剂科随机抽查一定
数量的门诊处方,药剂科组织人员填写处方点评表,对应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用药合理性等项目填写检查结果并制成表格,经统计分析,对本月处方做出点评意见,交医务处。
点评结果应内部通报并落实整改措施。
(2)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临测,指定专人定期
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4.考核与奖惩
(1)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科室目标考核奖惩范畴,把
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
(2)对不合格处方的处方医师,按其违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限
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临床合理用药制度
1.医、药、护人员应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
则为病人用药。
2.各级医、药、护人员均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深入学习和了解药物的
药动学和药效学特点及新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学术水平及用药水平。
3.医生在用药前应尽量明确诊断,并了解患者用药史、ADR史,避免
和减少不适合的药物使用。
4.药物治疗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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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相关疾病治疗指南,综合考虑患者疾病善、症状、
体重、既往病史、性别、年龄、病理生理状况、遗传、妊娠、哺乳等因素选择药物,用法、用量及疗程,少部分药物通过治疗药物监测等手段,使给药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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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化,提高用药水平。
5.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一旦发生不良反应,应尽快采取正确有效救
治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6.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调查分析及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情况监管,
及时监督抗菌药物规范应用执行情况。
7.积极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及用药咨询工作,编写资料宣传合理用药知
识,加强住处交流,为临床提供合理用药参考。
8.发挥临床药师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和地位,临床药师应坚持去临床,
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物信息,搞好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报务工作。
9.进行药物利用评价,增强经济意识,重视实施高疗效、低费用的合理
药物治疗方案。
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管理办法
1.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健全基本
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
2.医务部负责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监管工作。药学部提
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工作,并进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培训工作。
3.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列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
药学部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然后按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厂家进行引进。
4.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学部收集国家及省
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相关材料,采用网上学习或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
5.医院制定临床路径时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在日常诊治
活动中,鼓励医生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6.HIS系统药品词典中对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设有标识,以
方便查询和统计管理。定期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7.每季度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
果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并进行有效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