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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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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后世所称的罗马法概指《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编制)而言,它对后世欧洲各国私法之发展有重大影响。19世纪初拿破仑制订《法国民法典》,即主要依据于此。 希腊罗马,向来为人们相提并论。其实,这两种文化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历史上希腊代表自由,罗马代表秩序,希腊留下了民主与哲学,罗马则留下了法律与政绩。法律最足以说明罗马精神的特征,它是罗马文化的精髓,我们甚至可以将罗马史看作罗马法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 法律随着罗马的诞生而诞生,并随着帝国的...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后世所称的罗马法概指《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编制)而言,它对后世欧洲各国私法之发展有重大影响。19世纪初拿破仑制订《法国民法典》,即主要依据于此。 希腊罗马,向来为人们相提并论。其实,这两种文化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历史上希腊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自由,罗马代表秩序,希腊留下了民主与哲学,罗马则留下了法律与政绩。法律最足以说明罗马精神的特征,它是罗马文化的精髓,我们甚至可以将罗马史看作罗马法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 法律随着罗马的诞生而诞生,并随着帝国的扩张而迅速发展。议会、元老院、地方首长和帝王都在颁布法令。为不断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设立规范。但这也造成了法律的混乱。因为政令法典的变化无穷常常让法官和老百姓无所适从。人们需要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作为判决的惟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此保证司法的公正。伟大的恺撒就曾订下统一立法的目标,但实际工作直到哈德良(Hadrian,117-138)才开始。哈德良是罗马皇帝中最有文化修养的一位,他熟悉梭伦法典和希腊的都市法,并在这些法律的影响下改革罗马法。他召集一批法学家担任枢密顾问,要求他们把军事执政官们变化无穷的法令改为永久性的法令,以便让帝国的法官共同遵守。经过几代帝王和法学家的共同努力,公元3世纪时,罗马法终于在西方扎下根来。值得一提的是哈德良的继任者安东尼(Antoninus,86-161)。安东尼受到斯多喝派影响,主张凡是疑案的判决都应当有利于被告,嫌疑犯在罪证未确定之前不得被视为罪犯--这已成为西方当今的法律最为基本的两项原则。 罗马法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构成一个庞大而严密的法律体系,从婚丧嫁娶到宣战和平,无所不包。我们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作一简单的了解。 首先是《自然人法》,这是关于生活在罗马境内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个人的权利的规定。罗马法内的第一种人是罗马公民。凡是由于出生、收养、释放或经政府承认而属于罗马种族的人都属于罗马公民。公民内部虽然也有等级划分,但他们都享有选举权,订约权等最基本的权利,而且他们的身体、财产、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罗马法最值得称颂的是它保护个人对抗国家,这在东方专制国家是难以想象的。 罗马法中的第二种人是父亲。传统的家长父权已经大为减弱,父亲对家人的生杀大权已经转交法院,卖子为奴的现象也被明令禁止,古老的权利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与父权衰弱形成对照的是妇女实际地位的升高。她们虽然被认为不能有独立法律行为,永远受男性监护,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并不依赖于男性,这是因为妇女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 奴隶则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罗马法甚至不承认他们是人,把他们称为"不具人格之人",有人甚至认为奴隶应属于法律的"物"篇。在共和法律下,不管有无理由,主人对奴隶可任意殴打、监禁、投入兽圈以至处死。后来,由于奴隶来源范围减少,奴隶的境遇得到了改善。著名的暴君尼禄还指派法官听取被虐待的奴隶诉冤,法院的大门向奴隶打开,这无疑是罗马法一项富有革命性的进步。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228)提出了"按照自然法则,人类生而平等"的理论。要知道《独立宣言》中提出类似的主张是在1500年之后。 接下来是《财产法》,它占了罗马法的最大部分,内容包括所有权、义务、交易、契约和负债等问题。罗马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自然极力维护贵族奴隶主,例如借用国有土地两年之后无人提出异议就可以永久占有。也正由于这种所有权观念,罗马法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可理喻的条令,如女子与人同居一年而不曾3次不归宿则成为该男子的财产。财产法对于商业交易十分注意。例如它规定出售奴隶或牲畜一定要把奴隶或牲畜的生理缺陷向买方说明,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脱责任。它力图通过法律条文的强制性来克服市场交易中难以避免的欺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些条文不禁让我们这些饱受假冒伪劣之苦的文明人徒生羡慕。 罗马法中最为复杂最为专门的部分是《程序法》。在共和时代,原告、被告和文职官员都要遵守法律程序,稍有偏差整个诉讼就属无效。传说某人控诉别人割了他的葡萄秧,在诉讼中原告反复强调葡萄秧所受的损失,结果败诉。因为《罗马法典》里只通称树,并未特别提到葡萄,因而原告应称葡萄秧为树。由于诉讼程序复杂繁冗,为人打官司成都为热门的行业。律师的收费很高,而有些卑鄙之徒为了赚钱而寻找法律漏洞使罪犯脱罪,以致当时有人讽刺道:"他们真是打声呵欠都要钱,只要顾客肯出钱,连杀母者都能税罪。"律师之间竞争也很激烈,为了提高声望,有人手上带着刚借来的戒指,随身带着侍应的仆人,手里提着大批案卷,故意在街上来去匆匆,还雇了捧场人为他的发言鼓掌。律师在司法诉讼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罗马司法程序的另一个特殊之处在于陪审团的设立。陪审团通常有51人或75人。由副执政官从元老院或骑士陪审名单中抽选组成。律师和陪审制度都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最后,我们简单地谈谈《万国法》。罗马帝国为了保障对领地的统治而制定通行于各国的《万国法》,它实质上仍是地方法,而不是国与国之间彼此认可的国际法,《万国法》因此而富有弹性,使罗马法容易流传到中古和近代。罗马法影响了中古时代的寺院法,启迪了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成为德、法等国的基本法,我们今天的众多司法制度也无不同它有深刻的渊源关系,而罗马法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罗马法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不愧为古代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 2250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英国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自5世纪中叶起,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逐渐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其部落原有习惯相应演变为习惯法。英国法的真正历史被认为开始于诺曼征服,因为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诺曼征服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由此,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 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纪中叶)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指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英国中世纪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中央集权制的建立。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同时,将在诺曼底统治时期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到英国。首先大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宣布自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进行有条件的分封。1086年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编成土地调查清册,即所谓“末日审判书”,它使得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这些措施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①诺曼征服前,英国没有统一的皇家司法机构,各类诉讼皆由古老的部法院、百户法院以及后来出现的领主法院和教会法院管辖。 ②威廉宣布保留上述机构,但要求其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同时引入诺曼底时代的管理机制,建立了由僧侣贵族和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 ③“御前会议”逐渐分离出一系列专门机构分别行使皇家司法权。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民事诉讼高等法院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王座法院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同时,为扩大皇家法院管辖权,建立统一法律秩序,法官开始巡回审判。 ④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重大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 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 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新的审判方法解决土地所有权争端。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形式的判例法,是14世纪左右由英国的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为正义为基础而得名。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而产生的。 (1)经济社会关系快速发展。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大量涌现,要求法律作出相应调整。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极其有限。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但13世纪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②普通法形成于封建自然经济中,这导致它内容僵化。 ③救济方法有限。它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针对现实的损害。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当事人将来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制止侵权行为的要求,救济都无法实现。 (3)衡平法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在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行使着最高审判权。于是,依靠普通法得不到保护的当事人依据自古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国王则转交给大法官。大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不实行陪审,也不引用普通法判例,而是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案件作出适时判决。15世纪时,大法官及其助手正式形成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创制出越来越多的衡平补救措施和规则,逐渐发展成独立于普通法之外的衡平法律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制定法作为英国法的第三大渊源,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之一,其地位是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渐提高的。 (1)英国封建时代享有立法权的主要是国王,13世纪后作为等级代表机关的国会成立后也分享了部分立法权。14世纪时,国会获得颁布法律的权力。 (2)1343年起,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上议院(“贵族院”)由僧侣贵族组成,下议院(“平民院”)由地方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1414年起,法案必须由下院向国王提出,征得上院同意后方可制定为法律,国王对法案有否决权。 总体上看,资产阶级革命前,国会并未取得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其立法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王。制定法不过是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补充。 二、资产阶级革命(17世纪40年代的“光荣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30年代)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王权受到极大限制。同时,议会主权原则确立,国会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形式上不受任何限制,国王不得行使否决权。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首相是王国最高行政首脑。 (3)普通法和衡平法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普通法著作和汇编,其中,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对普通法的系统化起了很大作用。 三、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 改革前:选举制度陈旧,保守势力把持国会;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管辖权交错,程序规则复杂;以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学派主张通过全面法典化实现对英国法律的彻底改革。 (1)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1832年通过《选举改革法》,但妇女的选举权仍然没有得到确认。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但并不意味着取代了相关领域的判例法。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年通过、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系统中,并废除了令状制度及其所确立的诉讼形式,减轻了普通法的僵化程度。 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以来)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1928年的《人民代表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选举权,20世纪70年代末基本确立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欧洲联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因为英国于1972年正式加入欧共体)。2520 罗马法影响英国法的历史进程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可以说伴随着凯撒征服不列颠而开始,时至今日仍未停息。但由于诺曼征服在英国法律发展史上意义非凡,因此,探究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应以诺曼征服为时间分界线。 (一)诺曼征服前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早在公元前一世纪,尤利乌斯?凯撒就率领罗马大军横渡英吉利海峡,开始了征服不列颠的战争。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不列颠成为了罗马帝国的行省之一,在由此开始的罗马对不列颠三百多年的统治期间,英国法深受罗马法影响。[2]迄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一直有杰出的罗马法官在不列颠任职,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帕比尼安就曾出任过罗马最高法院驻约克郡的首席法官,听审发生在英伦的案件。[3] 公元455年,罗马帝国为了应付日耳曼人的进攻,将军队撤出了不列颠。面对罗马军团留下的巨大军力空白,盎格鲁-萨克逊人趁虚而入占领了不列颠。蛮族虽然在武力上征服了不列颠,但他们自己很快被教皇委派的传教士奥古斯丁所征服,成了上帝的子民。随着野蛮人向基督徒的转变,罗马法借助教士之手对当时的英国法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当时不列颠的统治者之一肯特国王就是奥古斯丁的皈依者。为了加强统治,他将自己王国的法律按照罗马模式进行了编排。[4]在肯特国王之后的阿尔弗烈德大帝被称为英国历史上伟大的统治者,他年轻时曾游历罗马,并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学习,精通拉丁文,熟悉罗马法。对欧洲文化的心驰神往使其在成为英格兰之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无论是立法动机,还是具体内容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随后,曾经流亡欧陆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以其伟大的立法成就而受到后人的推崇,其所制定的爱德华一世的法律里含有许多罗马法的因素。[5]爱德华流亡欧陆时,曾得到诺曼底公爵的救助,因此答应在其过世后,由诺曼底公爵威廉继承英国王位。但在其死后,英国的贵族推举哈罗德为英王。由此引发了诺曼底公爵和哈罗德之间的对决。哈斯汀斯(Hastings)一役,一代枭雄哈罗德命丧冷箭之下,而诺曼底公爵摇身一变成了英国国王。英国的历史由此而改变,英国的法律史也由此发端。 (二)诺曼征服后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威廉征服英国后,面对严峻的民族矛盾,采取了两项措施:首先,没收盎格鲁-萨克逊贵族的土地,将其分封给近身大臣。威廉的做法不同于欧洲大陆,他采用了“我的陪臣的陪臣仍然是我的陪臣”的分封原则,从而建立了欧洲当时唯一拥有强大王权的中央集权国家,为后来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基础。同时他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末日审判书”。其次,为了争取民心,宣称古老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从而使得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中所含的罗马法因素得以继续发挥效用。此外,由于征服英伦的计划曾经得到过教皇的支持,在入主英国之后,诺曼即任命随军而来的兰弗朗克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朗克是他那个时代最负盛名的律师,曾在帕维亚(Pavia)研习罗马法,拥有深厚的罗马法知识。可以想见,罗马法通过以兰弗朗克为代表的教士,通过教会对英国法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6]虽然这种影响很难得以确定。 时至十二世纪,随着中央司法系统的建立和巡回审判制度的推行,普通法逐渐形成。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央司法系统中,施行法律的权力大都操纵在有大学教育背景的有知识的人手中,并且法院的诉讼文书一律要求使用拉丁语或法语,这就使得司法官大多为当时唯一掌握知识的阶层——教士所担任。通过熟悉罗马法的教士,罗马法默默地对当时尚未形成的普通法发生着影响。与此同时,与英格兰隔海相望的欧洲大陆,正在经历着一场罗马法复兴的运动。罗马法的复兴不仅促进了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也激发了欧洲大学的罗马法教育与研究。作为与欧洲大陆一海之隔的英国,自然也受到了罗马法复兴的波及,在大学里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教育亦逐渐兴起。如牛津大学开设了罗马法的课程,时任牛津大学罗马法教授的瓦卡留斯(Vacarius),编排了一本简明版的优士丁尼法典,供那些因贫穷而不能获得原版的学生学习。[7] 十三世纪,剑桥大学也开设了罗马法的课程。由此可见罗马法在英国的兴盛,同时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此时会出现格兰维尔(Glanville)以及随后的布雷克顿(Bracton)这样熟悉罗马法的法学家了。 十三世纪末,随着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原有的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通法因为其程序缺陷和救济方式有限,已不能适应当时社会对法律的内在要求。英国的大法官,本着自己的良心,运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知识创制了衡平法,及时的弥补了当时普通法与现实需求之间的法律空白,使英国法日趋丰富完善。英国的衡平法从理念到具体制度及衡平方法,无不显示着罗马法对其影响。现代英国的衡平法(Equity)一词即来源于拉丁文Aequitas,有公平正义的含义。就具体制度而言,无论是信托、遗赠、合伙,罗马法的影响都是有迹可循的。[ 十六世纪以后,欧洲资本主义蓬勃发展,海上贸易业日趋兴盛繁荣,英国作为一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自然也不例外。随着商事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对商法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此情势下,英国的海事法院开始关注万民法(Jus Gentium),并将其用于日常的司法活动中。[9]在十八世纪时,被称为“英国现代商法之父”的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勋爵将大量的商事习惯转化为普通法的内容,从而使这些商事习惯中所含的罗马法随之变成了地道的英国普通法的一部分。 及至现代,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仍可见到,比如英国继承法中的死因赠与的概念和原则就来自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七篇的内容。再比如,通过时效取得地役权和出庭律师不得为收回其费用而起诉的规则也来源于罗马法。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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