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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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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义行政处罚法讲义 一、立法背景与立法宗旨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处罚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许多行政机关甚至一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随意设定行政处罚;二是执法主体混乱,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随意性很大,存在乱处罚、消极不处罚等严重现象;四是有些行政处罚完全受经济利益所驱动,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有效性。上述问题一定程序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侵犯了公民、法人和组织...

行政处罚法讲义
行政处罚法讲义 一、立法背景与立法宗旨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处罚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许多行政机关甚至一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随意设定行政处罚;二是执法主体混乱,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随意性很大,存在乱处罚、消极不处罚等严重现象;四是有些行政处罚完全受经济利益所驱动,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有效性。上述问题一定程序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侵犯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使、程序等问题作出规范。《行政处罚法》在这样的背景下,于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法共8章64条。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种类(7种):本法第8条规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规定的“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电力法〉第61、69条规定的:“强制清除障碍”的处罚,都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原则: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才有行政处罚设定权。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法律规范: ①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②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不得突破。 ③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④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越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须报国务院批准。 ⑤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指有立法权):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 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我省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⑥其他规范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执罚主体 1、行政机关。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2、授权的组织。授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受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权力,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这里授权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任何个人,不管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不能作为授权的主体。授权的机关只有三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消防支队不是行政机关,它的处罚就是消防法授权的。 3、委托的单位。委托是一种代理行为,被委托者必须以委托者的名义对外活动,法律后果由委托者承担。行政机关只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才能在法定权限内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能随便决定委托。 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罚权。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它的确立,是对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有利于精兵简政,避免大盖帽满天飞,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矛盾、交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主要是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各地包括我市的综合执法就是这种模式。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管辖 地域管辖。根据各级行政区划来确定处罚权,即在哪里发现违法行为,就在当地处罚。 职权管辖。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来划分管辖范围。 级别管辖。上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分工和权限。 2、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1)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2)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原则。如某个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其行为构成犯罪,还要移交司法机关。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是未成年人,即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二是精神病人。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结果,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处罚法第27条有明确规定。 3)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2年。超过了规定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当事人追究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的决定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处罚程序的内容:首先:执法人员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执法身份。这是当场处罚程序第一个步骤。其次,告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还要告知复议权、诉讼权。如没有告知,行政处罚无效。再次,填写当场处罚决定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送达当事人。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被处罚人或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②主要违法事实、情节;③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及处罚的形式与幅度;④执行的期限;⑤告知诉议权力、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诉讼权利及期限;⑥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机关及行政负责人;⑦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处罚日期。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对象,一份留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对行政违法案件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经过调查取证、审查后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全面掌握行政案件违法事实的重要手段。应注意: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被调查者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应制作笔录。 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并进行复审,如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申辩而加重处罚。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告知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这里需要说明三点: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前,应当由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一般是法制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第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研究,不能一个人说了算。第三,调查终结后,处理结果是多样的,有警告、罚款、吊销证照,罚多少款等多种情形?要分清情况作出最后决定。 5)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处罚的案件,应当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交待诉权,申请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6)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送达时间:作出处罚决定后7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 达(公告60天,视为送达) 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注明收到决定书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3、听证程序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处罚决定之前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秩序。听证一般应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当事人。 听证的适用条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处罚是重大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听证所需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强制执行机构:人民法院 代执行机构:收受罚款的银行 2、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处自收缴罚款,应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原则。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监督、检查、纠正、撤销的权力。 七、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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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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