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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案例1 行政复议案例: 审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原告徐其才,男,36岁,渔民,住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双洋村8组 被告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原告徐其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投送到通州监狱服刑,刑期自1992年5月7日至1996年5月6日。1993年4月3日,该监二大队十一中队与原告徐其才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徐即按“协议”脱离监管从事海上捕鱼。当监狱得知情况后,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徐某,限令其于1993年9月20日前回监,但均遭拒绝,直至1995年4月21日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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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行政复议案例: 审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原告徐其才,男,36岁,渔民,住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双洋村8组 被告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原告徐其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投送到通州监狱服刑,刑期自1992年5月7日至1996年5月6日。1993年4月3日,该监二大队十一中队与原告徐其才签订了一份“承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徐即按“协议”脱离监管从事海上捕鱼。当监狱得知情况后,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徐某,限令其于1993年9月20日前回监,但均遭拒绝,直至1995年4月21日才将徐其才抓获。为保证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通州监狱决定将1993年9月20日至1995年4月21日的期间不计入徐其才的刑罚执行期,并就此向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请求。被告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于1996年4月2日作出苏狱管(1996)22号批复,要求通州监狱扣除徐其才在外的时间。通州监狱在全体犯人大会上宣布了被告的批复内容。徐不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向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徐其才诉称:原告因犯盗窃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投送通州监狱服刑。刑期自1992年5月7日起至1996年5月6日止。被告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于1996年4月2日对通州监狱作出苏狱管(1996)22号《关于犯罪徐其才脱离监管时间不计入刑期的批复》后,致原告在1996年5月6日刑满时不能获释,继续在通州监狱服刑1年零7个月。原告认为,这一批复,违背了法院关于原告脱逃案的个性,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苏狱管(1996)22号批复。 被告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未提出答辩。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对通州监狱作出的《关于罪犯徐其才脱离监管时间不计入刑期》的批复,属刑事执法活动中的司法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该院于1996年8月8日作出裁定: 驳回原告徐其才的起诉。 徐其才不服一审裁定,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二审审理过程中,徐其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其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4条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 准许上诉人徐其才撤回上诉。 评析要点 1 服刑犯应当同样享有诉权 2“承包协议”是一种行政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内部机构无权签订,随意变更国家权力的法院判决,主要责任在监狱 3批复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本案则是内部行为外部化,并实际影响原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朱旭撤诉却没有阐明道理,分清责任,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案例2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缺席判决 A律师事务所为招揽更多的业务,实行按案件标的额为介绍案件的人提取一定的“案件介 绍费”,并且对几个较为重大的案件,给予了“介绍人”一定数额的费用。由于在某一案件上通过这一办法将B律师事务所的案件揽走,B律师事务所对A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举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确认A律师事务所确有此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A律师事务作出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A 律师事务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对A律师事务所的处罚,A律师事务所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合法,裁定不准许。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但经两次合法传唤,原、被告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继续审理被告新旧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哪一个? (2)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告虽然申请撤诉, 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因此,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效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2)在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与 被告都是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在原、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考点集成]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但其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效力,则取决于原告是否同意而申请撤诉,并且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准许撤诉。符合以下条件,法院才能裁定准许撤诉:(1)提出撤诉的必须是原告或者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真正自愿。(3)必须在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提出。(4)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 案例16 对超越职权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张某系一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 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199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问题] (1)县人民法院对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2)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正确答案] (1)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县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将扣押 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处理违反了行政职权的分工负责原则,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行为。 (2)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移送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 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考点集成]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 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利;(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 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 003年3月27日,当时还在郑州工作的宋德新驾车去郑州市科技局办事,并将车停放在该局门前。5分钟后出来,他发现车上被贴了一张粉红色的纸条———《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豫AXXXXX号驾驶员:……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五十元罚款。此罚款须于2003年4月10日前缴至郑州市商业银行储蓄网点,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看完这份决定书,宋德新觉得非常奇怪:不要说科技局门口并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即使真的不许停车,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也应该当面告知宋德新违章的情况,而不能仅仅留下一张罚款单!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该首先学法守法,怎么能带头违法?当时还在河南某政法机关工作的宋德新,没有借职务之便找熟人说情,而是连夜写了一份《关于对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动车辆停放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几点看法和建议》的 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下载项目建议书格式服务建议书承包人建议书项目建议书 ,于第二天递交给了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没承想,执法局认为他们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拒绝改正。爱较真的宋德新一怒之下,把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不确定,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处罚者有相应的违法事实,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了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考试辅导:行政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 2011年5月6日] 【大中小】【提问】【纠错】 - 1999年10月9日下午,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在该地的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的出租汽车刮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夫妇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制锁厂职工尤某及其妹夫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林某及其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入林某家,捣毁林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 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1999年11月1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林某认为公安机关给自己行政拘留10天处罚过重,而仅给邹某10天拘留处罚和对尤某、陈某只处以警告处罚过轻,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林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问题] www.Examw.com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何种司法审查标准?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何种判决?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谁? [正确答案]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尤某、陈某和邹某。因为林某是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经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某县公安局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邹某、尤某和陈某是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司法审查标准。因为在本案中,邹某,尤某,陈某多次进行大砸活动,其行为危害严重,而林某仅仅在扭打中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被告给予上述处罚显然与以上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相适应,构成显失公正。 (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如下判决:减轻林某的处罚,不适用限制人身权的拘留,而适用罚款或警告;加重邹某、陈某、尤某的处罚。陈、尤二人也应给予行政拘留。www.exam w.com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尤某、陈某和邹某。 [考点集成]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主要有四种:(1)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原告刘家海不服被告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06年8月7日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6年8月7日受理后,于2006年8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0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6月10日到被告办理摩托车年检业务的南宁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办理摩托车年检,被告知摩托车在2004年7月3日在桃源路有电子警察记录的违章,须处罚后才能通过年检。原告为此于2006年6月21日到被告下属的二大队接受处罚。值班民警开出落款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NO:0171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原告持该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南宁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才给予办理通过年检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是违法的。主要理由是:一、处罚事实不清。在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是不清楚的。原告接受处罚时只是从民警值班窗口将驾驶证递进去,民警告知被记录车辆违章的时间、地点和罚款200元记3分后就开出了处罚决定书。二、处罚程序违法。一是本案被告适用简易程序罚款200元记3分,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简易处罚适用“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范围。二是原告年检的车辆被记录违章的时间距离处罚时已差不多两年,被记录的违章地点也距离处罚地点有数公里之遥,被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简易处罚是适用“当场处罚”的规定。三、处罚与年检捆绑违法。被告在原告送检车辆检验合格并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凭证的情况下,强要原告交纳罚款后才给予年检通过,显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滥用职权行为。综上,被告对原告所作的处罚是违法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NO:0171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 被告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其作出被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处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摩托车年检属于行政许可管理,本案原告是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不是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年检捆绑与本案无关。由于我单位的工作疏忽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依据,请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本案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但是,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当事人举证须知及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也未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且在法庭上又举不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定理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为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据。,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不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证据、依据,并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违法。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2一、确认被告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于2006年6月21日对原告刘家海作出的NO:0171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被告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于2006年6月21日对原告刘家海作出的NO: 0171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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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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