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员工的工作、休假、考勤、劳动纪律、请假、加班等管理,使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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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通过实施,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保障企业良好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工厂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员工。
3.术语
无
4.引用文件
无
5.职责
5.1人力资源科是工厂考勤休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5.1.1负责考勤休假制度的制定。
5.1.2负责督促检查工厂各职能部门考勤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按管理权限对违反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理。
5.2各职能部门
5.2.1执行工厂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建立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
5.2.2做好考勤记录并建立台帐。
5.2.3及时上报违反工厂考勤管理制度的人员并提出处理建议。
6.休假管理
员工在遇到生病、受伤等问题时,可根据国家有关员工保险福利政策,享受病假、事假、工伤假、探亲假、婚丧假、公假、产假和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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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等休假待遇。
6.1病假
6.1.1员工有病要在工作时间看病时,应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经允许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病确需休息时,需持医务室或一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填写《请假条》(详见附件3),经本岗位直管领导会签,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批准的天数休息。工厂外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需经本工厂医生签署意见后有效。
6.1.2员工在工作时间看病(包括工厂内外)一次满4小时(含4小时)全月累计八小时以上者按病假处理。
6.1.3工厂医生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殉私情,给不应休假者开病假条,违者将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工厂医生有责任对本厂区所有员工提供相关证明。
6.1.4员工因病、伤连续休假三个月及以上的,复工前要经医务部门鉴定,经鉴定康复者,要进行试工。病休六个月及以下的,试工期为一个月;病休六个月以上的,试工期为二个月。试工期间旧病复发的,前后假期合并计算。
6.2医疗期
6.2.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1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详见下表)。
工作年限条件
社会工作年限
10年及以下
10年以上
本工厂工作年限
5年及以下
5年以上
5年及以下
5年以上10年及以下
10年以上15年及以下
15年以上20年及以下
20年以上
1年以上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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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短期合同工
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医疗期,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6.2.2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一个月的按三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个月的按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2.3员工医疗期的确定
由各单位根据休假人员的假期情况及本人的工作年限情况确定并通知本人。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工作也不能从事工厂安排的其它工作的,工厂有权按照《劳动法》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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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事假
6.3.1员工请事假要事先填写《请假条》(详见附件3),经领导批准后将假条交考勤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时,应委托他人代请或电话请假取得同意,并于上班后一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6.3.2员工一次请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特殊情况下可续假并按权限审批。对于超过一个月的事假,各单位原则上不予以批准。
6.4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不能工作需要休息时,由所在单位会同安技部门、医务部门及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共同确定并开具工伤证明,给予工伤假,休假期间可按出勤处理,但必须按工伤报告单规定日期来工厂(厂)鉴定,超过规定时间不来工厂(厂)鉴定者,按旷工处理。
6.5探亲假
6.5.1凡在本工厂工作满一年的长期合同制员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6.5.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6.5.3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当年未能休探亲假,均不能按加班处理。
6.5.4员工探亲假可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具体由人力资源科酌情处理。
6.5.5因工厂内部工作安排,跨市区异地工作(工作与居住不在同一市区)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团聚的,每两月给探亲假4天(不含路程时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能够利用出差机会团聚的,不再享受跨市区工作探亲待遇。
6.5.6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工厂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6.5.7员工探亲必须填写《员工探亲假条》(详见附件4),一式三份,按审批权限批准以后方可休假。对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实行每四年一个固定时期的管理原则,固定时期内的探亲假只能在本期内享受。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6.6婚假
员工婚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持结婚证明经工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本岗位直管领导会签,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给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给假十七天。爱人在外地工作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6.7丧假
员工的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及抚养员工长大的抚养人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经本岗位直管领导会签,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给丧假三天。如在外地必须由本人前往料理丧事的,其往返路程时间可按丧假处理,路费自理。
6.8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6.8.1女员工生育凭医院的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休假证明,按规定给予产假90天,产前产后假期连续计算。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女员工增加产假90天。
6.8.2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6.8.3员工实行计划生育如放环、绝育手术等,根据医院证明给予计划生育假。
6.8.4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需继续休息的,由医院证明,经领导同意,可按病假处理。
6.8.5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小孩的,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为小孩哺乳二次,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胞胎哺乳,每多一胎,可延长30分钟。
6.8.6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每天可给予1小时的休息时间。
6.8.7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假期一律按其他相应假处理。
6.9公假
6.9.1员工子女所在学校召开家长会,可根据学校证明给假半天。
6.9.2员工子女参军,父母给假一天。
6.9.3员工住房进行修缮时,确需本人料理者,可凭房管部门证明,给假1—3天。
6.9.4员工本人因住房调整搬家,给假1—2天。
6.9.5员工住房因占地需搬迁时,凭搬迁单位证明,给假1—3天。
6.9.6员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考一门课给假1天。
6.9.7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参加工厂组织疗养或按规定在家疗养。
6.9.8由于工厂工作需要经厂长或主管副厂长批准的公假,按批示办理。
6.9.9护理假
6.9.9.1女员工生育可给配偶护理假七天。
6.9.9.2员工因病、工伤住院治疗需人陪护的,凭医院证明由厂长决定陪护人及陪护时间。若需在事业部之间借调陪护人一个月以上的,按员工借调管理办法程序办理,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6.9.10招聘人员报到后,给予3天的带薪假期,以便办理手续和整理家务,超过三天未上班的,按照事假处理。对于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转移、社会保险转移等事项,属于公假,但每办一项给假一天,不含路程假。重复办理同一事项,即视为事假。
6.9.11所有公假经批准后,按正常出勤处理
6.9.12 员工请假逾期不归或无故不上班者,所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科处理。因故死亡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科。
6.9.13 因病、伤连续休假三个月及以上的,复工前要经医疗部门鉴定,经鉴定康复者,要进行试工。病休六个月及以下的,试工期为一个月;病休六个月以上的,试工期为二个月。试工期间按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试工期间旧病复发的,前后假期合并计算。
6. 9.14 需工厂报销路费的各类假期,事先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未报人力资源科备案者,一律不予报销路费。
6.9.15上月考勤是计算当月工资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考勤统计员务必按规定时间按要求报送“考勤表”及“缺勤报告明细表”(附件2),每超期一天给予负激励50元,累计计算。报送表格不符合要求或报表数据错误者,每发现一项负激励50元。
6.9.16 如发现考勤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与所在单位领导分别视情节负激励50-200元。
6.17 各类休假审批权限如下:
天数
审批人
人员类别
一天
一天以上三天以下
三天以上至一周
一周以上
一般人员
所在单位领导
部长
分管副厂长
厂长
正.副科长、副部长
部长
分管副厂长
厂长
部长
分管副厂长
厂长
分管副厂长
厂长
6.18休假人员工资待遇
根据假期性质的不同,休假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下表执行:
假 期 类 别
休假期间享受比例(%)
备注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事假
0
0
病假六个月及以上(含医疗期)
连续工龄十五年以下
40
0
病假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连续工龄十五年至二十五年
50
0
连续工龄二十五年以上
60
0
病假六个月及以下(含医疗期)
连续工龄十五年以下
50
0
连续工龄十五年至二十五年
60
0
连续工龄二十五年以上
70
0
探亲假
100
0
工伤假
0
0
发放工伤津贴,其标准为其受伤前十二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婚假
100
0
丧假
100
0
计划
生育假
产前检查、乳时间
100
100
计划生育手术、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100
0
按国家规定有毒有害工种休假
100
0
公假
100
100
其中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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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为期一年:协议工资的80%作为岗位工资,协议工资的20%作为绩效工资;协议另有规定按按照协议执行。
7.非正常缺勤管理
7.1迟到、早退
7.1.1凡工作时间开始时未到岗或工作时间尚未结束时离开工作岗位均视为迟到或者早退。
7.1.2迟到或者早退者必须说明理由,无故迟到或早退者按照旷工处理;当月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到三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