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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政策汇编可再生能源区域供能政策汇编 一、国家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33号)(2005年2月28日) (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 1、明确水源热泵项目为重点支持领域(详见第七条) 国家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2、完善政策激励机制(详见第十四条) 国家发挥财政、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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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区域供能政策汇编 一、国家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33号)(2005年2月28日) (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 1、明确水源热泵项目为重点支持领域(详见第七条) 国家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3908377078_1制定: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2、完善政策激励机制(详见第十四条) 国家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应产业的发展。在安排使用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含量高、推广价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研发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问题,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或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 (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详见第四条) 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 号) 完善价格财税扶持政策,采用居民电价(详见第十四条) 按照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估、地热能供热制冷项目、发电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要求,对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给予电价补贴政策。通过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能源管理实施的地热能利用项目,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可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鼓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支持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详见第一项)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详见第二项)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二、地方政策 (一)地方扶持政策 1.关于印发<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建[2012]13号) 示范项目补助标准(详见第六条) 污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5元/平方米。 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 提供制冷、供热和生活热水三种功能的地源热泵系统项目按全额补助,只提供一种功能的项目按50%补助,提供两种功能的项目按70%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5%。 2.北京市《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 (1)投资安排(详见第二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副业办公楼公益性项目,供暖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投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解决。 (2)补贴政策(详见第3条) 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委核定的建筑面积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米。 (3)能源收费(详见第4条) 采用热泵系统的供暖企业参照市清洁能源锅炉供暖价格收取采暖费,具体价格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20号) 扶持政策(详见第三项) (1)降低运营成本。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项目,系统用电按民用电价收取,免收水资源费。 (2)给予资金支持。在科学利用建设部给予的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今后凡应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的区域,均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 4.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扶持政策(详见第四条) (1)列入宁波市清洁生产推广示范的企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以内的补助。对单体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最大补助额原则上控制在150万元以内。 (2)符合我市节能推广目录,单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达到20%以上节能效果的企业节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单体企业的当年最大补助额原则控制在80万元以内。 (3)列入宁波市重点能源供应结构调整或循环经济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 5.山东省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09〕140号) 扶持政策(详见第三条) (1)设立扶持新能源发展的专项资金。在保持现有财政扶持资金渠道不变,进一步整合和提高扶持效果的基础上,从2010年到2012年,每年省级财政安排 2亿元、省基建基金安排2亿元,3年共筹集12亿元设立省级新能源专项资金,集中使用,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加大对重点新能源生产、推广应用 和技术研发等环节的资金扶持,努力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省级新能源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每年安排3亿元用于支持风电设备、光伏、核电设备、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半导体照明等新能源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每年安排5000万元 用于新能源产品的推广应用;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省级以上新能源技术研发中心和新能源创新示范项目建设以及新能源前沿技术研发 其中,对列入省级新能源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标准为: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每瓦10元,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示范项目按照每瓦 5元,地源热泵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0元,风电海水淡化创新示范和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创新示范项目按照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沼气等农村 新能源工程给予资金扶持。” (二)供热配套费政策: 1.黑龙江省 1.1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27号)(2006年6月9日) 2.吉林省 2.1吉林省发民兵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民兵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 2.2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2006年4月14日) 3.辽宁省 3.1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5号 ) 3.2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沈建委发〔1999〕93号)(1999年6月8日) 4.山东省 4.1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2号) 4.3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供热配套费监管细则(试行)(2008年12月28日) 4.4关于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建发〔2011〕10号)(2011年1月27) 5.天津市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2010年12月29) 6.江苏省 6.1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1998年7月8日) 6.2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5月23) 各城市供热配套费明细表 城市 配套费(元/m2) 南京 105 青岛 95 哈尔滨 5 大连 60 天津 92(住宅);130(公建) 济南 78(开户)+48(管网) 齐齐哈尔 35 潍坊 35 烟台 142 太原 25     三、水资源费收费政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开始实施。《条例》中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湖南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湖南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湘价费(2003)128号) 水源 取水用途 计费单位 标准 地 表 水 1、工业用水 m3 0.03元 2、生活用水 m3 0.025元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m3 0.02元 4、水力发电取水 kwh 0.001元 5、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 kwh 0.001元 地 下 水 1、城市规划区内取水 m3   (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m3 0.05元 (2)、其它取水 m3 0.30元 2、非城市规划区内取水 m3 0.05元         注: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本表标准的1.5倍计收,没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本表标准的3倍计收; 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安全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50%计收。 2、江苏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资(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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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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