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作实务
——徐永前胡晓波
前言:
破产重整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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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最早来源于英国衡平法中的公司整理制度。美国联邦破产法则系统地规定了公司重整制度,其中美国于1978年颁布《破产改革法》,对重整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编排,使重整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得到完善。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也参照美国成功的经验将公司重整制度引入各国的企业破产法。法国在1985年制定《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及清算法》,全面取代原来的破产法,实行重整程序前置的制度安排,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应首先使用重整程序,只有企业没有重整可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转入清算程序;德国在1994年颁布的《破产法》均引入了重整制度,建立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成为当代破产法改革的趋势。
我国在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正式将重整制度引入我国破产法,新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空白。新破产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将重整规定为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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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定和批准及重整计划的执行三个方面,共25条条文。为拯救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奠定了法律基础。
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始终关注这一具有变革性的法律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专门成立破产专业委员会研究各国的破产法立法经验,不仅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提供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还受全国律协委托起草了《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指引》,并且出版了多部与破产清算和重整有关的专著。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大成律师事务所已经承接两家上市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股份)以及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沧化股份)的重整法律业务,目前,上述两家上市公司已经成功进行了破产重整。本文结合上述上市公司成功实施破产重整的经验,系统从理论和实务操作层面阐述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必然性,以及破产重整操作实务中的要点等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并对两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要点进行比较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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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
企业重整,又称企业更生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而又有再生希望时,为防止该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施财务重组并强制管理以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并被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作为继和解制度之后预防大型企业破产的又一重要法律制度加以运用。重整制度代表了现代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也是各国破产法近年来纷纷修改和制定的重点内容。近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破产大案,如安然公司破产案,美国联航公司破产案都适用了重整程序。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摈弃了原破产法的和解整顿制度,设置了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这三个程序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成为破产法的主要框架。
与破产清算制度,和解制度和相比较,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清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企业重整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困境企业所面临的上述二个问题,即采取相应的财务措施,使陷入经营困境,长期亏损的企业在经济上康复;并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利益调整,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可以说重整的实质是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它通过法律机制实现企业治理和财务解决,实现负债企业资产价格的最大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全。
应当看到,在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核心目标之间,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复兴。这一点,已经成为建立破产重整制度国家的共识。实际上,重整是通过法律机制实现财务解决以求造就稳定的,恢复活力的企业的过程。
我们认为,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为企业造就了一条再生之路。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必然性
由于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资源优势,如果重整成功,经营效益得到提高,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将逐渐恢复,其投资价值将会增加。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必然涉及到众多债权人,职工以及投资人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具有重大的经济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利益,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1、破产重整可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营运价值
以沧化股份为例,2007年5月8日,因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沧化股份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7年4月10日,债权人鄂尔多斯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沧化股份破产还债。虽然严重的债务危机导致沧化股份进入破产程序,但作为上市公司和大型化工企业,沧化股份仍具有相当的经济和市场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沧化股份现拥有2233亩国有出让土地,利用这些土地资源建设后续项目,具有土地资源优势。
二是沧化股份主要生产基地所在的渤海新区,是河北省“十一五”期间沿海发展的战略重点区域,享有沿海开放城市和省级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该区域处于密集的网络交通中心地带,具有区位优势。
三是沧化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如果重整成功,经营效益将提高,其投资价值将增加,并恢复上市融资功能,具有上市公司资源优势。
四是沧化股份已有29万吨PVC生产装置,如果在建的40万吨PVC项目建成后,总装置规模可达到69万吨,国内市场占有率可达10%。如新建相同规模的40万吨/年PVC树脂项目,需增加投资30%,预计总投资将达到30亿元,具有投资及规模优势。
需要指出,确定上市公司是否有营运价值,也是评估上市公司是否实施破产重整的重要前提条件。通过破产重整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使债权人得到比破产清算更有利的清偿,同时也使企业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困境获得重生。由于破产重整可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营运价值,2007年6月12日,沧化股份向沧州中院申请重整,2007年11月16日,沧州中院依法裁定沧化股份进
入重整程序。
2、破产重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兰宝股份为例,兰宝股份公司因2003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5月15日起被深交所决定暂停上市。生产经营处于停顿状态。在此期间,兰宝股份的资产已被其债权人瓜分殆尽,可以执行的财产或对外债权已经基本被执行完毕,还有许多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等待执行兰宝股份的资产。2007年11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民破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予以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726,071,772.55元,其中普通债权31人,数额为人民币1,723,244,784.91元,占兰宝股份公司确认债权总额的99.836218%。
由于兰宝股份的债权人均为法人单位,无自然人,债权人对兰宝股份的资产状况已经有充分了解,对兰宝股份实施重整比较容易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同时,兰宝股份所剩的帐面对外债权,涉及的债务人基本不具备可执行能力,考虑到兰宝股份其他财产变现过程的损失以及费用,必然致使兰宝资产的清算价值会低于其资产账面净值。兰宝股份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可以全部享有公司的清算价值,考虑到上市公司重组后保留的上市公司的营运价值,重组会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必然会高于破产清算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同时拟定的重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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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加快债权人收回调整后债权的回款时间,在重组方案批准后,不必等到兰宝股份资产(含债权、股权)清理完毕以及自身经营获利,兰宝股份就可以按重组方案的规定向债权人清偿债权。实施破产重整先让比单纯的破产清算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由于上市公司涉及债权人众多,特别是如果涉及自然人身份的债权人,处理不好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重整制度的产生丰富了对债权人利益维护的手段,它可以避免清算过程中资源的浪费和资产的流失,在维系公平清偿的基础上有可能提高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数额,使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多了一种保障机制,更加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信用机制的有效运转。
3、破产重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目前,大多数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都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后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职工的平均年龄较大,一旦上市公司退市或是破产关闭,公司的职工将全部面临下岗的命运,这些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工作几十年的职工,由于年龄偏大,
很难实现再就业,也可能成为地方不稳定的因素。上市公司重组则不存在将职工推向社会的危险,重组后的公司有义务妥善安排其原有职工,对于有能力的职工可以通过公开竞聘上岗,对于未能竞聘上岗的职工,也可以通过内部退养等方式予以解决,不会将职工推向社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是突发性事件。兰宝股份以及沧化股份都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很好的解决了久拖未决的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利于保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公司破产关闭将职工推向社会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
4、破产重整有利于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利益
以兰宝股份为例,兰宝股份公司因2003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5月15日起被深交所决定暂停上市。生产经营处于停顿状态。根据兰宝股份公司和深交所的沟通,如2007年不能实现盈利,兰宝股份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将直接退市,这对兰宝股份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约 2.4 万名中小股民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兰宝股份公司只能在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前提下,通过本次重整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才实现2007年盈利。所以,兰宝股份成功的实施破产重整直接关系到2.4 万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上市公司一旦破产清算会被宣告退市,上市公司的地位将不复存在,无论对上市公司本身还是债权人、职工、股东(包括股民)而言都是一个各方俱损的结果,对地方和社会也是一个损失。通过重整,对债权人而言受偿率比破产清算状态得到提高,对上市公司而言企业实现减债,为重组方进入创造了条件,企业能够盘活、存续并发展,对债权人、职工、股东(包括股民)以及公司本身都是一个共赢的局面,并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地方和社会的发展。
三、破产重整操作实务中的要点和问题分析
1、尽职调查并出具分析报告
尽职调查是决定是否进行破产重整相关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律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和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尽职调查包括上市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濒临破产成因、已清偿债务调查、出资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