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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编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适用于契约型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分行 特别声明:托管人仅承担基金托管人职责,不参与基金的募集与销售,不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基金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精选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可修改编辑 PAGE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编号: 私募投资基金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适用于契约型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分行 特别声明:托管人仅承担基金托管人职责,不参与基金的募集与销售,不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基金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精选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可修改编辑 PAGE 2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3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4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5 六、私募基金成立的备案 7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8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8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22 十一、基金的投资 23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5 十三、基金的财产 25 十四、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7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1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33 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34 十九、风险揭示 37 二十、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38 二十一、基金的清算程序 40 二十二、违约责任 42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43 二十四、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和送达 43 二十五、其他事项 44 可修改编辑 PAGE \* MERGEFORMAT 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私募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私募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但公示信息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_________基金合同》,以及对该合同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本基金风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_________。 4、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______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 7、本基金、基金:指 。 8、投资说明书:指《 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9、开放日:指非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0、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1、基金财产/委托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2、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3、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16、初始销售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7、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8、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19、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0、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1、违约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非合同约定的赎回开放日赎回基金的行为。 22、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机构。 2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成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编号为:___________,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持有人认购前可去监管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证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基金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中有关托管的相关约定若与托管协议不一致的,具体的托管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为准。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基金的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开放式,开放频率为________________。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如有) 本基金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 元。(八)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如有):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如有): 本基金外包机构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期间、募集方式、募集对象、投资人上限 1、初始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初始募集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2、募集方式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自行销售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基金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通过自行销售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应当将认购资金存入基金管理人专门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具体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号: 开户行: 监督机构: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基金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具体募集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基金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募集对象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4、 募集投资者上限 不超过200人(含)。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货币形式交付。委托人在初始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募集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为________________。 (四)初始募集期间的认购程序 1、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基金募集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认购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初始募集期间投资人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初始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结束或停止销售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募集专用账户内的有效募集资金转入基金托管账户。 (六)基金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初始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加计其在初始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认购资金的交付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私募基金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认购 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募集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至基金开放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 (9)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1、 本基金设有时间为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全部认购基金的款项后开始计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应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形式进行投资回访,对投资人认购基金的相关行为进行确认,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 募集机构的回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5、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6、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7、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8、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9、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10、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11、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12、 投资者在回访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如投资者解除合同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在____工作日之内将全部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13、 未经回访成功,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划转至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该认购基金款项。 六、私募基金成立的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签署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需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初始募集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财产合计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的备案 初始募集期限届满,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公示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四)基金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场所为直销机构(管理人)及/或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基金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基金赎回开放日为 。 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 。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为 。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认购、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认购、申购与份额赎回”原则,即认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开放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及业绩报酬。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申购申请,确保本基金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对未予确认的申购资金予以返还。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认购、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认购、申购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如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未持有基金份额,则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用),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每次申购的金额应不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基金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基金将致使其在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以保证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赎回基金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认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为___________________。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0人; (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内某个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5、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大额赎回的通知 任一委托人在开放日赎回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该等通知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委托人的赎回。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工作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2)部分延期赎回:当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基金份额的转让(如有) 在本基金合同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但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完成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总人数应当不超过200人。 1、具体转让方式和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转让后的基金份额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重新份额登记。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信息披露资料; (7)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4)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6)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7)向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1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限: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募集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根据本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4)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15)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行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传真: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资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履行本项义务;如果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本项义务)。 (6)根据本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有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延长本合同期限; (2)修改本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日常机构的设立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人员构成和更换程序应由本合同约定。 (三)会议/日常机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日常机构负责召集。 2、日常机构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非公开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相关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进行相关提示性通知; (2)召集人按本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对本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本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日常机构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日常机构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日常机构授权代表和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将会议提案通知相关参会人员,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基金托管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基金托管人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本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日常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日常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基金托管人予以监督。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非公开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相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可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外包机构。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外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信息如下: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登记编码: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0年以上。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基金合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按照《私募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授权并同意,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本基金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关方签署本基金投资相关协议,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本基金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项目; 2、投资于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以外的或者禁止投资的品种; 3、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对于基金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九)如本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的,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十)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2/3以上(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其它类资产权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投资经理的指定 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自营证券投资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基金投资经理 本基金财产投资经理为 。 投资经理简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6、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费等自动扣收的费用)。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当托管资产处于托管行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时,托管行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托管职责。 9、基金托管人对非现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职责,对因保管不当导致的非现金资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10、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权利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并负责该等款项的收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付基金托管人。 1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财产权利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变更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权利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基金托管人。任何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凭证的权利变更,其法律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承担不免除基金管理人因此对本基金所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委托财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_________存款利率。 1、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户号: 开户行: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3、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募集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十四、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加盖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或由其签字。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划款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备用方式。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网银指令以到达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视为送达,传真指令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一般至少提前1天提交指令。且划款指令应于划款日[ ]个工作日前送达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于上述截止时间之后才收到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将尽最大努力办理划款,但是对于划款成功与否、延迟划款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与基金管理人的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时有权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若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基金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的原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时原指令已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对因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承担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或由其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所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对于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形式审核义务而执行划款指令所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本基金不需要估值核算 □本基金需要估值核算,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于 (□每日/□每周/□每月/□按约定频率)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基金财产净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复核。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财产净值的_______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份额净值即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执行: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或外包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业务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4、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6、为基金募集、运营、审计、法律顾问、投资顾问等提供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从基金中列支相应服务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年费率计提。(已包含____%的销项税)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增值部分提取业绩报酬。 每次对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拟分红金额的 %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业绩报酬A=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拟分红金额× %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4、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五)基金业务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分级产品不适用,可根据产品情况自行约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若本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一次性划付。对选择转换基金份额分红方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分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转换基金份额确认书,同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注册登记部门更新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基金份额资料,增加分红转换基金份额。 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对投资者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中介文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4、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四)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五)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1、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3、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放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陆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也可以登陆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要求,在各项应披露信息截止日至少2个工作日前,将须披露信息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为限进行形式上的复核,对基金管理人应披露而未按时提交复核的,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对于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未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的,由基金管理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赔偿。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九、风险揭示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二)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包括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 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范围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2)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管理基金财产时,所投资的非现金资产可能出现无法按期变现,或即使可以按期变现但可能需承受部分变现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投资对象的违约风险。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基金所投权益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6)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标的原因、宏观经济原因、市场政策等原因而导致目标公司无法成功上市的,本基金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将缺乏流通性而无法完全变现,使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时收取投资收益及回收投资本金。 2、因本基金相关合同项下的相关环节操作失误、延误或合同相关方违约,而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失的风险。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募集失败风险 (8)税收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1) 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 基金初始销售期限结束报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并获基金行业协会书面确认。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年。 (四)代表基金份额2/3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基金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变更代理销售机构。 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本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五)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六)合同变更的流程(可根据情况自行约定): 1、征询份额持有人意见的具体方式: 2、不同意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退出安排: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基金托管人和代表基金份额2/3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对基金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七)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 5、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清算小组的成立及职责 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双方具体职责如下: 1、基金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代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8)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布清算通知、清算报告; (9)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0)履行与基金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复核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3)基金财产资金等账户的注销; (4)复核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5)履行与基金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资产核对与变现 1、合同终止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财产剩余清单、资产负债表和基金存续期的利润表,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确认; 2、合同终止日后,基金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基金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合同终止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三)清理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1、基金财产债权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交易保证金、备付金及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基金财产债务主要包括基金财产应付管理费、托管费、银行汇划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对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基金财产中预提。 (四)清算报告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财产的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如遇上述特殊情况,则应在基金财产全部变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清算报告出具后,依据本合同规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审计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3、在清算报告出具后,依据本合同规定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支付清算财产 自基金的清算报告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按清算完成后基金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双方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私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清算财产。 (6) 相关资料的保管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七)账户销户 1、基金财产账户销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银行汇划费用 对到期清算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支付款项中扣除。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基金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5、基金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或禁止交易等投资者自身违法违规原因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基金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管理人及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不可抗力。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在非开放日要求赎回基金的,属于违约赎回。 1、违约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违约赎回。 2、违约赎回的处理。 (1)违约赎回的方式、金额限制、费用等。参照本合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条款的约定,本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赎回的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书面赎回申请文件,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办理违约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当日受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15:00后及非工作日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文件。 (3)违约赎回的价格。违约赎回份额净值为违约赎回当日计算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4)违约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应支付赎回金额(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赎回金额)的1.0%作为违约赎回费用,违约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通知和送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伍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执____份,基金管理人执____份,基金托管人执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_____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 课件 超市陈列培训课件免费下载搭石ppt课件免费下载公安保密教育课件下载病媒生物防治课件 可下载高中数学必修四课件打包下载 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PAGE \* MERGEFORM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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