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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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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时间:2009-03-19   济规政[2009]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健康进行和各类城市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的以施工图备案、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时间:2009-03-19   济规政[2009]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健康进行和各类城市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的以施工图备案、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及备案,严格按照备案施工图进行规划放线和施工建设,并依据本规定履行批后管理程序。 第二章 施工图备案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图办)组织的施工图联审,并依据部门职责对施工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审查。第六条 对施工图初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按照初审规划意见修改后再行报送审查。施工图经二次审查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审图办提出终止审查意见。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施工图通过联审后30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手续。第八条 通过审图办联合审查的施工图是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规划放线与验线 第九条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适宜位置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形成放线成果(含电子版数据)。临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城镇居民私房、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放线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持放线测量成果等技术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验线申请次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规划验线。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线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建筑位置和建筑外轮廓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是否与备案施工图一致进行核验。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验线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对规划验线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验线。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规划验线,应遵守《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和验线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规划巡查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验线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基槽进行核检。对与规划要求不一致的,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测量成果。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临时建设工程、城镇居民私房、农村村民住宅无需规划核实。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报表》一份:(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原件、电子档各一份);(四)施工图备案证明(施工图如变更,需提交变更图纸);(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次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规划核实。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建设工程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核实: (一)总平面布局、首层平面布局;(二)建筑功能、建筑规模、层数、高度等;(三)建筑形式、色彩、立面造型;(四)公共服务及市政配套设施;(五)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已经拆除;(六)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对经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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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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