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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 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 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 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 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三条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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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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