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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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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在第二章术语中增加了关于充电桩的术语内容,在第三章一般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中,增加了第七条、第八条,原第七条至第十条依次调整为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原第十二条增加了公共停车位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条件的相关要求。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三)本《实施细则》在《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四)《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13年)是制定本《实施细则》的重要依据。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另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二、术语 (一)城市建筑工程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二)公共建筑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三)配建停车设施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四)基地出入口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五)交通影响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六)充电桩 指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电机(或动力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三、一般规定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宜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二)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三)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与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四)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各类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其中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 (六)住宅类建筑工程应设置地面访客停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地面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且最多设置20个。 (七)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2—4.0.14的指标确定的停车位数量的10%预留充电桩的设置条件,包括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可相对集中)、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其中,住宅类建筑的布线条件按全覆盖的需求预留。 (八)建筑工程在设计、申请安装电力设施时,应包括预留电动充电桩的用电容量。 (九)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十)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一)城市综合体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十二)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在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并按10%的车位要求预留设置充电桩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20%。中小学校操场下方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建设标准详见表4.0.12。公交场站、公共绿地应设置公共停车位,当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当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应结合场地条件尽可能多设置公共停车位。 除军事类和保密类建筑工程,其它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增配公共停车位数量应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20%以上(含20%)。 为了便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公共停车位宜集中设置并具有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若公共停车库只有地下一层,宜为其设置机械车位预留建设条件。 四、配建指标 (一)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老城核心区 除 区之外的老城区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 萧山区、余杭区     (二)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户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户建筑面积>200m2 2.0 2.0 2.0 140 m2<户建筑面积≤200m2 1.5 1.5 1.5 90 m2<户建筑面积≤140m2 1.2 1.2 1.2 60 m2<户建筑面积≤90m2 1.0 1.0 1.0 户建筑面积≤60m2 0.6 0.6 0.6           (三)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1.2 1.4 1.4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1.2 1.2 1.2 商务写字楼 1.0 1.1 1.1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楼 1.0 1.0 1.1 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 0.4 0.4 0.4         (四)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综合零售商业 建筑面积<1000m2的商业建筑 0.4 0.6 0.6 1000m2≤建筑面积<10000m2的商业建筑 0.8 1.0 1.1 建筑面积≥10000 m2的商业建筑 1.0 1.2 1.3 大型超市(建筑面积>10000m2) 1.0 1.2 1.4 社区配套商业 0.6 0.6 0.6 社区配套农贸市场 0.5 0.5 0.5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0.9 1.1 1.1           (五)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大型(建筑面积>4000m2) 1.8 1.8 2.0 中型(建筑面积≤4000m2) 1.5 1.5 1.7           (六)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客房 旅馆(包括星级宾馆和其他普通旅馆) 0.8 0.8 0.8         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七)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20000,体育馆坐位数>3000) 4.0 4.5 5.0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 20000,体育馆坐位数 3000) 3.0 3.5 4.0 -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1.0 1.2 1.2         (八)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影(剧)院 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大、中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 5.0 6.0 7.0 小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 4.0 5.0 5.0 会议中心 6.0 7.0 9.0         (九)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 0.7 0.7 0.8         (十)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展览馆 0.9 0.9 0.9         (十一)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门诊部、社区卫生站、疗养院、其它: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停车位/床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门诊部 1.0 1.3 1.5 住院部 0.3 0.3 0.3 其它配套设施 0.5 0.7 0.7 社区卫生站 0.3 0.5 0.5 疗养院 0.4 0.4 0.4           (十二)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教工:停车位/100人、学生接送停车位:停车位/班、公共停车位:停车位/100m2操场面积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 停车位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停车位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 停车位 大专院校 25.0 - - 30.0 - - 35.0 - - 中学 14.0 0.8 2.5 18.0 1.0 2.5 20.0 1.2 2.5 小学 14.0 1.2 2.5 18.0 1.5 2.5 20.0 1.8 2.5 幼儿园 14.0 1.0 - 18.0 1.2 - 20.0 1.5 -                     注: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3、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十三)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的规定。 表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游览面积 主题公园 0.15 0.2 0.25 城市公园 0.07 0.1 0.12 旅游区、度假村 0.2 0.25 0.3         (十四)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4的规定。 表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工业厂房 - 0.3 0.4 仓库 - 0.5 0.5 工业办公 1.0 1.0 1.1         注:1、表中的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仓库,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库。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筑。 (十五)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 表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车位类型 建筑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办公 每3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最高3个。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个客房,增设1个。 大型商场 、大型 超市、批发交易市场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增设1个。 工业厂房、仓库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确定 出租车 车位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 办公 每1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餐饮、娱乐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商业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医院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影剧院、会议中心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学校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 大客车 车位 旅馆 每50个客房设置1个。 学校 1000个师生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会议中心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游览场所 每10000?游览面积设置1个。 无障碍 停车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注:1、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 2、大客车车位换算成小型汽车车位的系数为2.5。 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条文说明 一、总则 (一)近年来杭州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连年大幅增长,至2012年底,杭州市区的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174.67万辆。近年来,杭州市区机动车年均增长速度在12%左右,其中汽车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0%左右。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不仅对城市动态交通系统产生较大冲击,也导致车辆出行过程中停车需求与夜间基本车位需求同步快速增长,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与交通发展的“瓶颈”之一。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分为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两类,其中建筑配建停车位是主要组成部分。根据调查,2012年6月杭州市主城区建筑配建停车位占到总停车位的85.7%左右。因而适时研究修订停车配建指标则是缓解停车难的重要手段。 为此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意义,是为本市市区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二)条文说明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杭州市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八个行政区,面积为3068平方公里。 (三)2005年8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出台,杭州市根据其中关于大城市的配建要求执行城市建设工程新的配建标准。《省标》中停车位配建指标,是从全省综合情况出发,主要从本省城市规模差异、同类建筑工程的不同等级加以考虑,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而各类城市之间,由于城市性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地段区位、交通政策导向等情况不同,停车位配建指标也应存在合理化的差异。2009年,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根据杭州市城市性质特点、发展状况,在《省标》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以更符合杭州市今后城市化建设的要求。2012年,根据杭州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的实际情况,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编。 (四)本标准明确为市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细则。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企、事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同时,考虑到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有关交通和停车场(库)设计要求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也适用于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因此,本条规定,城市建筑工程的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设计,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三、一般规定 (一)建筑扩建是指保留原建筑,并通过加层、扩面等方法增加建筑的规模,这部分增加的建筑称为扩建的新增建筑。建筑改建是指拆除原建筑的部分单元后,建设其它类型的建筑,这部分拆除后新建的建筑称为改建的建筑。考虑到部分地下建筑也会产生停车需求,因此本条文中规定的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 (二)本条文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由于用地范围过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设施难以达到规范设计要求,或者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统一设置停车设施更有利于土地集约化利用与交通组织设计,而作出的规定。 (三)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基地内部机动车停车设施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内部道路设计不合理,而引起内部人车干扰大、交通组织不顺、安全性不高,并影响外部城市道路上的正常交通。 (四)根据建筑类型不同,可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三种类型,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为了避免由于设置过多的机械式停车位,而影响停车位的使用,本条文规定了机械式停车位的设置数量。 (六)住宅类建筑工程不但会产生业主停车需求,还会产生一定量的访客停车需求。因此,本条文明确了访客停车位的设置数量和位置,以便于使用。 (七)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服务的机动车型主要以小型汽车为主,从杭州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看,小型汽车占最大比例,而且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机动车基本是小型汽车,从快速增长的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看,私人小客车占主导地位。因此,取机动车的基准设计车型为小型汽车。 (十)从停车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杭州市区停车缺口较大,停车结构不合理,公共停车位严重不足。为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可行性,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应增设公共停车位。另外,综合考虑实际停车需求和建设条件等因素,公共停车位建设与否应在项目规划阶段予以明确。 四、配建指标 (一)由于城市不同区域停车特点和停车需求不同,道路网可以负担的交通量不同,根据这些特点以及动静态交通相协调的原则,本标准采取停车指标区域差别化策略,将杭州市市区分为3个空间范围: 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区:除 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区:杭州市市区除老城区外的2个区,即萧山区与余杭区。 针对3个空间范围,制定区域差别的3个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级别,引导不同区域具有合理的机动车拥有水平和使用水平。 (二)~(十五)在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具体指标确定时,进行了市区内不同区域各类建筑物现状实际的停车需求调查,得到不同建筑的停车生成率来直接反映某一建筑物的停车需求;同时参考了《城市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1988)、《杭州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试行)》(200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准则和配建标准》(2005)、《国家建筑物附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988)、《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2005年)、《上海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1996-2006年)、《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2002年)、《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2010年)、《宁波市建筑工程建筑物配建指标规定(修订)》(2010年)、《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1991)、《台湾建筑技术规划有关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规定》(20世纪80年代以前)、《新加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日本停车需求产生率规划标准》、《美国分区规划要求各类建筑提供的泊位》等国内外城市的配建标准及资料;并对《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杭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杭州市机动车发展研究》、《杭州市不同区域建筑物机动车泊位配建标准研究》等规划研究文件资料进行认真解读,综合分析考虑后制定指标低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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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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