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原告:唐春光,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官井居委会十一组,无业,电话186********,系被告弟弟。
原告:唐铭,男,生于1975年7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官井居委会十二组,无业,电话135********,系被告弟弟。
被告:唐春利,女,生于1970年12月2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老地税宿舍区,服装推销员,电话159********,系原告姐姐。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母亲丧葬费用余款玖仟元正(¥9000.00+2474.00=11474.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母亲生前最后日子里病情加重,生命垂危时怕我们几姐弟为按排她后事时发生矛盾,为此,在母亲生前最好的朋友严桂桃老师证明下,我们三姐弟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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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上明确说明母亲生前存款3.5万元交被告唐春利暂时保管,如母亲过世后就用于母亲丧葬费支出,所有的开支做到三姐弟有商量,做到开支公开、透明、开支要以发票为准,但事实被告没有按自己拟定的协议办事。
母亲在2012年正月16日过世,被告连最后一面都不见自己亲生母亲,连最后的洗和穿都是由我媳妇及弟媳一起处理,试问她为人子女吗?她自己理所应尽的孝道与义务不履行,要钱时比任何人都不要脸。先我们准备有商有量的把母亲闹闹热热的送上山,但后来被告拒不拿出母亲生前遗留下来的钱来开支,是由我及有残疾的弟弟两弟兄共同热热闹闹的把母亲送上了山,被告不仅不拿钱出来开支,还以母亲过世为由收取人情,并且收人情的客人连母亲灵堂都未进,被告收取人情的客人的生活费还要用母亲遗留下来的现金中支付,这种行为简直是可耻到了极点,把母亲送上山后,我和小弟本着亲的原则,与她联系想事情不要搞得太疆,请被告按协议上说的帐目对一对,可被告就是不理睬,反而把我告上了法庭,我在无奈的情况下才作出这个决定,并希望上次裁决与本次一并处理,望予以依法判决。
此致
利川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春光
唐铭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