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国专家局文件
市外专发[2012]2号
西安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国专家来华
工作行政许可有关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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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开展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批复》(陕外专函[2011]92号)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步伐,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工作由我局予以办理。内容包括《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初审(申请材料的初审和协助实地核查)、《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受理、审批。为进一步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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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现将我市开展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受理范围
1、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
2、 国有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
3、 “一港五区两基地” 所辖单位
4、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
5、 银行(含外资银行)、金融机构
6、 培训机构、咨询中介机构
二、 管理工作
1、 我市办理外国专家来华行政许可,严格按照《陕西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外专发[2010]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 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必须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手续。各单位聘请外国专家须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
3、 我市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外教办[1991]462号)执行。聘请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须签订聘用合同,并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 外专发[2011]118号)的规定执行。工资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执行。
4、 聘请外国经济技术类专家,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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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专发[1995]165号)执行。聘请单位须同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薪酬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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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按国际惯例、参照所属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后签订。
5、 聘请单位要安排外国专家(包括文教类和经济类)住宿在涉外饭店,保证外国专家的食宿、卫生、工作、安全等条件。单位所在地应是外国人开放地区。
6、 聘请单位(经济技术类专家)可根据聘请项目,申报我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后我局将给予外国专家经费资助。
7、 高新区是我市来华工作外国专家相对集中地区,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凡高新区辖区内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由高新区外国专家局办理有关手续,报我局办理《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8、 对在我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将进行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9、 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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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范和化解依法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拆和信访事件,积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三、 证件办理
1、 所有申请、审批均通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网址:)完成。
2、 聘请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首先到我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经批准后,到市外侨办申办《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3、 拟在西安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我局发放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证》及市外侨办签发的《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4、 外国专家入境后十五日之内,持职业(Z)签证到我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5、 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入境后三十日之内持《外国专家证》和职业(Z)签证到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有关手续。
6、 为规范外国专家来华行政许可工作,我局按照“集中办理、及时办结”的工作要求,每周二、周四由专家管理处集中受理。
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管理工程,也是外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外国专家局将积极同市外侨办、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坚决杜绝非正常现象的发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附件:西安市属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名单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外国专家 来华行政许可 通知
抄送:陕西省外国专家局
西安市外国专家局 2012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