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澳雷克建材有限公司物资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及价格等: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元)
备注
合计
大写: ¥:
其他约定: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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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数量为本合同暂定数量,供应时以甲方的计划为准,结算时以甲方的实际收到数量为准;单价为含税单价,由乙方提供国家认可税务发票。
第二条 产品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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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按照 GB18242-2008 标准执行。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附件,样本应由双方选定的第三方 / 进行封存和保存。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三条 计量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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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方法:甲方施工现场点数验收
2.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法: 无量差 。
第四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包装应满足保护物资材料的要求,确保物资材料在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费用由 乙方 承担。甲方如需特殊要求包装,其费用由 甲方 承担。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地(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乙方送货(乙方承担运费及运输风险);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2.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 ;
3.交货地 无锡施工现场 ;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施工现场技术员或专职材料人员 ;
5.买卖相关的单证转移: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形式报告单、送货单随货同行,发票通过人工送达或者特快专递邮寄。 ;
6.装卸方式及费用:甲方负责卸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甲方每次要货应提前10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供货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时间。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供货。
第七条 验收
1.验收时间: 货到后3小时内验收 ;
2.验收手段: 数量验收:双方指定代表共同点数验收;质量验收: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在现场按国家标准抽取样品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指定的无锡市 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八条 货款支付
1. 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款到七日内发货 。
货款的支付方式:银行支票、汇票 或电子汇款等 。
第九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等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产品的同时,自收到产品后 七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合乎本合同约定的初步证明,但不能据此免除乙方因产品质量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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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应承担的责任。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七 日内负责处理并书面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如错误通知到货地点、接货人的,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3.其它约定: 无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全部货款的 2%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负责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甲方损失。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 千 分之 二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七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4.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5.其他约定: 无 。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七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经对方同意该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迟延履行而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部分履行不能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无锡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局或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加条款
1. /
2. /
3. /
第十五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并确定相关金额后 7 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往来的函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 传真、邮寄等 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有变更,应提前 七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告知变更生效的时间,因怠于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6.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全称):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帐户名称: 账号:
乙方(全称):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帐户名称: 账号:
本合同签订时间: 本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