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僧堂小学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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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校长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校长全面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营养餐室,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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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校长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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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学生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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