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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业务保安管理规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 机电专业业务保安程序管理规定 煤 炭 生 产 部 2016年9月 前    言 煤矿生产安全是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煤矿机电安全又是保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规章制度对职工和各级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搞好煤矿机电系统安全运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峰峰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机电系统的实际情况及以往集团公司下发的各项促进...

机电业务保安管理规定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 机电专业业务保安程序管理规定 煤 炭 生 产 部 2016年9月 前    言 煤矿生产安全是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煤矿机电安全又是保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规章制度对职工和各级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搞好煤矿机电系统安全运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峰峰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机电系统的实际情况及以往集团公司下发的各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文件、制度和要求,特制订峰峰集团机电专业业务保安管理规定,以进一步指导企业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的顺利开展。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定相抵触的部分,按上级有关文件、标准、规定执行。本规定可能没有完全涵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全部机电专业内容,未规定到的部分,请遵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由于编制时间仓促,编撰人员水平有限,本制度中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同行专家们提出指正,以利今后修改补充! 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相关领导和同事的鼎力支持、帮助和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2016年9月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矿井机电专业业务保安管理机构及责任    4 第三章 矿井机电业务保安管理技术资料    8 第四章 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安全管理    10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0 第二节 主提升系统安全管理    12 第三节 主排水系统安全管理    15 第四节  地面供电系统安全管理    16 第五节 井下供电系统安全管理    17 第六节 主通风机设备及设施安全管理    20 第七节 压风系统安全管理    21 第八节 井下主胶带输送机系统安全管理    22 第五章 雨季“三防”安全管理    24 第六章  大型设备检修运行特别规定    26 第七章  矿井停电检修特别规定    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煤矿机电业务保安管理工作是煤炭生产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牵涉到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方方面面,直接影响矿井安全运行。矿井机电设备种类多、线长、面广、移动性大,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且责任重大;矿井机电安全是矿井生产安全和经济运行的首要保证,建立健全业务保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机构,加强机电专业安全领导是搞好矿井机电安全工作的基本保证。 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检修标准》以及集团公司有关矿井机电管理的文件、规定等相关条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机电管理以及机电部门所管理的大型固定设备、井上下供电系统等。主要包括: 1. 大型固定设备(包括矿井主提升机、主扇风机、主空压机、主排水泵、胶带输送机等设备及附属设施、系统和控制等。) 2. 矿井井上、下主要变、供、用电设备。 3. 机电管理及作业人员。 第二章 矿井机电专业业务保安管理机构及责任 第四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矿、区(科)、班、组四级“机电专业业务保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范围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生产矿井应设置主管机电工作的副矿长(经理),负责本矿井机电专业业务保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机电系统安全运行的全面管理工作。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决议,结合本矿实际做好矿井机电系统业务保安管理工作。针对本矿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业务保安管理制度和执行细则,并督促贯彻执行,业务保安管理制度和执行细则每年应组织修订完善一次。 2. 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抓好全矿机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认真抓好预防性定期检查、检测和检修工作,确保机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3. 定期主持召开矿井机电专业安全专题会议,及时分析研究机电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加以解决,专题会议应留有记录。 4.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机电专业业务保安的业务开展和检查工作。 5. 负责对上级有关规定、指示、决议、文件和临时安排任务的贯彻执行工作,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相关材料、报表和数据,对上报材料要核实、签字并负责。 6. 本单位主要设备的更新及技术改造,必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7. 及时整改上级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对隐患问题要留有整改记录,及时反馈。 8. 负责国家级行业明令淘汰和禁用设备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矿设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机电矿长开展机电业务保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 在机电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机电矿长管理全矿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机电技术安全管理。 2.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技术政策,落实上级有关机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掌握机电设备的技术状态,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3.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机电技术安全专题会议,研究机电技术管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4. 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指示、决议和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相关材料、报表和数据。 5. 负责机电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 矿井机电区(科)长是机电区(科)业务保安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本矿大型固定设备和供电系统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1. 机电区(科)及各工(段)和班(组)均要明确主抓安全的副区(科)长、工(段)长和班(组)长。具体负责抓好区(科)、工(段)和班(组)的业务保安工作。 2. 临时组成的施工组,施工前必须明确负责本次施工的安全组长。 3. 主、副井提升及斜巷提人系统,每天至少有一名副区(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上岗查岗。 4. 岗位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正规操作,不违章。 5. 负责安全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好安全岗位职责,做到不消极、懈怠。 第八条  矿井机电管理部门必须设立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设备管理组和小型电器管理组。其主要安全职责是: 1. 电气管理组,主要负责矿井井下供电负荷审批、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修改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电气管理组工作开展情况要有数据和文字资料,并由负责井下的技术人员签字审查。 2. 电缆管理组,主要负责矿井下井电缆的阻燃性测试、电缆修补试验和电缆现场安全使用管理及技术管理工作。电缆管理组工作开展情况要有数据资料和记录。 3. 设备管理科(组),主要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完好和防爆性能检查,签发设备检修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对井下现场使用设备进行安全使用管理及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组工作开展情况要有数据资料和记录。 4. 小型电器管理组,主要负责矿井井下小型电器设备及特殊机电器材的管理,负责小型电器的修理和发放,对修好的小型电器进行完好和防爆性能检查验收,签发检修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小型电器管理组工作开展情况要有数据资料和记录。 第九条 各矿井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并制定各自的防爆电气检查制度,负责本矿的防爆电气的检查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到货验收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工作,负责对下井机电设备入井许可证的核查,确保入井机电设备的完好和防爆性能。 2. 负责本矿井下电气防爆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并对井下新安装的机电设备必须进行防爆性能现场验收。 3. 防爆组对井下机电设备的检查次数: 低瓦斯地区每周不得少于一次,高瓦斯或瓦斯突出地区每周不得少于二次。 4. 负责对其它四个专业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矿属各区队机电班(队)至少应配备一名兼职防爆检查员,与矿防爆检查组组成防爆设备安全检查管理网。 6. 防爆检查组工作开展情况要有数据资料和记录。 第十条  矿井各采、掘生产区(队)和通风、运输区(队)应设机电副区(队)长和机电班(组)长,负责抓好本区(队)、机电班(组)的机电业务保安管理工作。 第三章 矿井机电业务保安管理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机电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落实和执行。机电区(科)应制定和存放的制度及技术资料包括: 1. 上级下发的有关机电安全管理的各种文件、规定、指示和命令; 2. 本矿为贯彻上级精神和做好本矿机电安全管理所制定的各种文件、措施、执行细则和规定; 3. 各项管理制度 ① 防爆电气管理规定; ② 电气管理组工作条例; ③ 停送电管理制度; ④ 雨季防雷电管理规定; ⑤ 主要设备(指:主提升、主排水、主通风、主压风 、胶带输送机)防灾害预案; ⑥ 矿井大面积停电(指:因停电影响整个矿井生产或一翼、一个水平生产的)应急预案; ⑦ 年度矿井预防性检修、电气预防性试验及雨(冬)季三防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本年度实施的具体计划) 。 4. 试验报告 ① 各项脱钩试验和不脱钩试验报告; ② 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③ 安全阀试验报告 ④ 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⑤ 提升机技术测定报告 ⑥ 压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⑦ 主排水泵性能测定报告 ⑧ 主排水系统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⑨ 固定设备主要受力件探伤报告 ⑩ 各种电气试验报告 ? 钢丝绳安全检测报告 第四章 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一十二条 矿井主提升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设备、压风系统、主排水系统和胶带输送机系统,都必须制定相应的业务保安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落实到区(科)、班(组)。 第一十三条 矿井应设置专业部门负责主提升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设备、压风系统、主排水系统和胶带输送机系统等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检验和检查。 第一十四条 矿井必须做好主提升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压风系统和胶带输送机系统的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第一十五条 机电专业的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学习业务保安技术知识,提升自主保安意识,持证上岗,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联保、互保开展工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个人坚决不违章作业。 第一十六条 各矿井都要根据设备包机制的规定,制定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并根据现场设备使用状况,确定设备点检周期,明确点检部位、点检内容、点检方法、实施人和考核人。 第一十七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故障分析制度,实行岗位工、维修人员、班(组)长以及机电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分析、逐级汇报和处理的责任制。 第一十八条 矿井要害岗位职工,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维正常、语言表达清楚,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必须经过岗位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一十九条  大型规定设备操作司机主要安全职责:熟练掌握设备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当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或遇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运设备,迅速报告调度室、机电区(科)和队领导,同时作好记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个人坚决不违章操作,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小班维护工主要安全职责:正确检查维护设备,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迅速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严格执行有关维修操作程序,认真填写检修记录,不违章操作,不漏检,不假检。 第二十一条  大班维护工主要安全职责:正确检查维护设备,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迅速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严格执行有关维修操作程序,及时处理小班维护工不能处理的问题,认真填写检修记录;不违章操作,不漏检,不假检。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安全的机电班(组)长主要安全职责:每天将所辖范围内的关键机电设备巡视一遍,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负责日检修项目的验收和周、月检修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电技术人员主要安全职责:负责起草制订机电设备检修计划和安全措施,负责机电设备更新改造的技术安全工作,负责职工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安全的机电副区(科)长主要安全职责:负责区(科)业务范围内的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及业务保安工作的落实开展,为机电安全提供保证。 第二十五条  各矿应坚持执行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和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行机电系统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 第二十六条  设备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大型固定设备及主要机电系统,应严格按照检修、检验周期要求,并根据设备状态,及时、合理确定检修及检测时间,予以实施。 第二十八条  矿井停产检修应根据天气及季节条件安排,提前编制矿井停产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于检修实施前1个月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九条 矿井停产检修必须有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完毕由验收人员写出验收结论并签名存档。 第三十条  检修项目中某些特定的工序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整个检修项目完成后,再进行竣工总验收。 第三十一条  停产检修开始前,必须将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每个参加检修的人员,所有检修人员必须签字。 第三十二条 每一检修项目都应指定检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检修项目外委施工时,必须签订安全施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实施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检修结束后,主管技术人员应及时将检修项目与计划、检修任务书和各种记录、资料、图纸等进行整理,及时做出检修总结,并归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大型、重要项目的检修和更新改造,应比照矿井停产检修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  对没有检修档案资料或资料不全的单位,要追究矿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节 主提升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矿井主提升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主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保护装置在运行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主提升设备运行,必须做到: 1. 供电电源、钢丝绳安装、运行、维护及试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 安全回路各种保护及闭锁可靠,故障检测显示正确; 3. 过卷和过放、超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提升容器位置指示、闸间隙、松绳、仓位超限、减速功能、错向运行等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过卷、超速、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4. 立井安全门、罐位、提升信号联锁关系正确,动作可靠; 5. 过流、欠压保护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制动油过欠压保护设置准确; 6. 限速装置准确,提升机按设计和规定的速度图运行; 7. 制动系统油压、二级制动油压、残压、二级制动时间、贴闸油压、闸间隙、闸块厚度、油位、电磁阀、温度等符合要求; 8. 电气制动装置工作正常; 9. 抓捕器动作灵活,安全门、罐道、天轮、防撞梁及托罐装置符合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主提升系统每天必须保证至少有4小时的检查和维护时间。 第三十九条  主提升设备必须定期检验、检修 1.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 主提升机新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一次测定。 3.专门提升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机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 钢丝绳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使用和更换。 第四十条  主提升设备日、周、月及停产检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标准要求。主提升设备停产检修,应同时安排进行平时不易进行的电气试验、无损探伤、防坠试验及有关技术测定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主提升设备的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试验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区(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试验二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四十二条  每周至少测量一次闸瓦间隙、贴闸油压,贴闸油压值应根据液压站工作压力计算得出,若贴闸油压低于计算值,应重新调整闸瓦间隙,检查制动闸,确保制动力矩满足要求。 第四十三条  提升钢丝绳的选型、购置、检测、试验、使用、检查维护等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各矿主提升所用钢丝绳的规格型号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有资质部门重新设计验算,并报煤炭生产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对楔形连接装置进行编号建档管理,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探伤和更换。 第四十五条 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井筒装备,并留有记录。井筒全部罐道各面的磨损量、罐道和罐耳的各间隙、罐道间距等也应有专人分期分段进行测量,每一个检查循环时间均不得超过规定,检查情况要留有记录。 第四十六条 井筒装备检查循环周期是:木罐道4~6个月,钢轨罐道、组合罐道6~12个月,钢丝绳罐道1~2个月。 第四十七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等规定,完善提升机的各种保护装置。 第三节 主排水系统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矿井主排水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第四十九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供电线路及各种保护装置必须做到性能良好。 第五十条  排水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主排水设备及设施运行,必须做到: 1. 设备台台完好,各种阀门开闭灵活可靠,引水装置符合要求; 2. 供配电系统完善可靠,高、低水位声光报警装置及电气保护动作灵敏,主接地网及主接地极设置和连接符合要求; 3. 雨季前,必须完成水仓清挖、水泵联合排水试验、密闭门检查和关闭试验,并留有实验报告; 4. 水泵性能检测符合要求; 5、水仓空仓率符合要求; 第五十二条  主排水系统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维护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区(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二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五十三条  排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检修: 1. 电动机每年试耐压、清洗轴承1次; 2. 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 3. 电缆每年做一次直流耐压试验; 4. 排水设备每年做1次技术测定,并根据测定结果安排水泵检修,根据管路结垢情况安排管路清洗; 5. 每年雨季前做水泵联合运转试验; 6. 井上下供配电系统须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一遍。 第四节  地面供电系统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矿井地面供电系统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第五十五条 地面供电线路、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必须达到性能良好。 第五十六条 供电系统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地面供电系统运行,必须做到: 1. 设备、电源、供电容量、接地、防雷及线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 主变压器负荷率应不低于70%,矿井功率因数达到0.9及以上; 3. 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动作值整定正确,分合闸指示正确并与机构协调一致,户外断路器固定牢靠、接线紧固、无火花; 4. 验电、放电、接地设施、绝缘用具等齐全,并定期检验; 5. 室内外电缆沟电缆排列整齐,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变(配)电室门口装设防鼠插板; 第五十八条  供电系统及设备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维护一次,每月还必须由责任区科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主要供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由矿(公司)主管矿长(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五十九条  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定期检查、检修: 1. 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 2. 馈电和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各种保护每年校验一次; 3. 供配电系统在雨季前必须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 4. 线路剪枝根据巡查情况及时安排; 5. 每年雨季前要对矿井所有的接地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不合格的必须及时处理,确保接地性能良好; 6. 每年雨季前要对线路进行登杆检查。 第六十条 供电系统的各种保护装置、信号显示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六十二条 重要设备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个危及安全的地点均要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六十四条  在雨季前对各种电气设备都要进行必要的检查试验,在雨季每月对架空线路进行不少于2次的巡查,阴雨天气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六十五条 对开关柜在每年雨季之前全部检查、维护一遍,对母线、架空线路瓷瓶每年雨季之前要全部清灰检查。 第六十六条  各种检查、检修及试验记录填写准确并存档备查。 第五节 井下供电系统安全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井下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矿井三大保护整定细则》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等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责任到人,所有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制订定期维护、检查制度,做到电气设备台台完好,保护值正确,防爆性能良好,电缆线路吊挂整齐合格,线路标志清晰醒目(电缆进出口和线路拐弯及交叉处等均应有标志牌),接地保护装置齐全合格。 第六十九条 加强井下供电系统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试验制度。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井下供电设备保护整定不合格、甩保护、保护装置损坏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十条 下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且安全性能检查合格。 第七十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二条  井下供电系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有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信号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更新。上述各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要求。 第七十三条  井下变配电工、维修电工主要安全职责: 1. 熟悉并掌握运行电气设备的性能与操作,定时对运行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认真填写记录。 2. 值班电工每小时对所辖电气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点检,按要求填写配电及运转日志。 3. 熟悉辖区内的供电线路、电气设备情况,按规定熟练操作,判断、处理问题准确、快捷。保持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状态,维护保养不遗留安全质量问题。 4. 按规定试验和运行各种保护装置,不得甩保护、虚设保护和私自改变保护值。 5. 定时检查电缆的敷设和运行状态,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对工作面和其它施工场所用的电缆应做到:按规定悬挂整齐,放炮掩护得当,不拖地埋压。工作面切眼内的电缆不准有中间接线盒。 6. 维修电工对所包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 7. 认真填写运行、检查、事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值班人员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8. 遵章守纪,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自己坚决不违章操作。 第七十四条  各矿应建立健全矿井防爆检查网。各矿防爆检查组应在主管矿长的领导下开展电气防爆管理工作,各区(科)都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电气设备防爆工作,各区(科)小班和机电班均要配1——2名兼职防爆电工,负责本班管辖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 1. 各矿对电气防爆工作的责任划分,应采用“归口负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即:矿内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电气防爆的第一责任者,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所分管单位及地区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 2. 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组检查员进行检查验收,签发入井合格证,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入井使用。 3. 各采、掘工作面(头)所用的电气设备,在工作面(头)结束后,必须进行升井检修,以确保其完好性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决定电气设备不经检修,而进行倒面(头)继续使用。违者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第七十五条  电管组应对井下配电网络、馈电线路保护装置的动作系数进行合理设置,并做好整定、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存档备查。 第七十六条  必须按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定期对井下高压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预防性试验,并将检查、调整和试验结果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十七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三大保护整定细则》的各项规定,每天对低压漏电、照明信号保护装置运行进行1次跳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点实验;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运时必须做1次人工跳闸试验。井下接地极的接地电阻每季至少测定1次;采掘工作面安装的接地极每10天至少点检1次;每季度都要对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详细测试1次;测试、试验要做好记录,认真填写试验报告,并存档。 第六节 主通风机设备及设施安全管理 第七十八条  矿井主通风机及设施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第七十九条 通风机、防爆门、风门及绞车、配电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附属装置必须做到性能良好。 第八十条  通风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主通风设备及设施运行,必须做到: 1. 供电电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 主通风机完好;各种保护装置及安全设施齐全可靠,性能良好,并按规定定期试验,且留有试验记录;风门绞车、风门、钢丝绳、绳卡、操作开关灵活可靠; 3.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通风机全面检查及叶片角度扭转机构检查,并留有详细检查记录和报告。 4. 进行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5. 绝缘用具齐全和定期检验;灭火器材齐全、放置整齐、数量充足; 第八十二条 通风设备必须做以下定期检查、检修: 1. 对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 2. 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各种保护每年校验一次。 3. 高压电气设备和供电线路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 4. 主轴、叶柄等探伤与技术测定周步。 5. 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一次。 6. 风机轴承应按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加油。 7. 通风机按规定做安全技术测定。 第八十三条 矿井主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漏风不得超过规定。防爆设备不得出现失爆现象。 第八十四条  主通风机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考查风机反风能力,检验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之内使巷道中风流反向。 第七节 压风系统安全管理 第八十五条  矿井压风系统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第八十六条 压风机、电控、风包及各种保护装置、附属装置必须做到性能良好。 第八十七条 压风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压风系统运行,必须做到: 1. 空气压缩机台台完好,各种保护装置及安全设施齐全可靠,性能良好,并按规定定期试验,且留有试验记录; 2. 井下空气压缩机设自动灭火装置,且运行时必须有人值守; 3. 压缩机油闪点及安全阀动作压力符合规程规定; 4. 空气压缩机进行保护试验时,必须先卸载、再试验; 5. 绝缘用具齐全,定期检验;灭火器材齐全、放置整齐、数量充足。 第八十九条 压风设备必须做以下定期检查、检修: 1. 安全阀及各种保护每年校验一次; 2. 定期清理滤风器、油过滤器、油箱,定期换油; 3. 按规定进行性能测试。 第九十条  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严禁安装在井下采、掘巷道内,必须有专门的机房硐室,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压风机房及其周围10m范围的巷道支护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空气压缩机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存放或堆积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 第九十一条 井下压风机房必须设置温度传感器,硐室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第八节 井下主胶带输送机系统安全管理 第九十二条 矿井胶带输送机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胶带输送机管理、运行、维修、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试验及维护保养、机道电缆及电器设备管理、机道消防设施安全管理以及事故分析等管理制度,对胶带输送机安全运行,要责任落实到人,并严格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  矿井使用的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跑偏、低速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胶带输送机应设沿线急停开关,机道中应装设瓦斯断电保护装置。各项保护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做到安装正确、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任何一种保护开机。 第九十五条 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第九十六条  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胶带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第九十七条  胶带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胶带输送机应设软制动装置。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第九十八条  胶带输送机机道、硐室必须做到: 1. 硐室与设备、巷道壁与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0mm,巷道行人侧不小于700mm,另一侧不小于400mm。 2. 机头、机尾前后两端20m范围内支护应使用不燃性材料。 3. 机道内的设备应安装在壁龛内。 4. 机道内运行的胶带输送机,底皮带距离地板的高度不得低于200㎜。机头尾搭接高度不得低于500㎜,转载点卸煤位置准确,不堆煤。 5. 机道要及时清理浮煤、灭尘,保持巷道清洁卫生,消除安全隐患。 6. 胶带输送机道应配备消防水管,每隔50m有一个闸门和管接头,管接头处要有用于消防使用的软管,长度不得低于25m。 7.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九十九条 矿井每月要组织一次胶带输送机专业检查,召开专业会议,分析解决胶带输送机专项检查检查和日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留有记录。 第五章 雨季“三防”安全管理 第一〇〇条 每年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雨季“三防”组织机构,认真制定落实雨季“三防”责任制,编制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预演。 第一〇一条  各单位必须组建专业的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一〇二条 雨季前,必须完成对所分管的高低压用电设备、线路、主电机、电控及通讯线路、高大建筑物等的防雷电与接地装置的检查、检修、预防性试验和保护装置测试整定工作,并填好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一〇三条 雨季前,各生产矿井应对矿井主排水系统的水泵、管路、三阀、水闸门(墙)、水沟、水仓、地面防洪沟以及供电线路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修,确保主排水泵台台完好,排水管(沟)及防洪沟(渠)畅通无阻。雨季前,必须进行主排水系统联合排水试验,各生产矿井汛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雨季期间水仓低水位运行。 第一〇四条 每年雨季前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将抢险物资备足备齐,妥善存放,并严禁挪作他用。 第一〇五条 要加强井下探放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雨季前,应对井田内已关闭小煤矿的积水情况全面排查,对井田范围内的历年积水、汇水情况及地面水库、河道、塌陷区和地面扒缝等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可能影响到煤矿安全的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〇六条  遭遇雷雨天气时,各矿井地面主要提升设备应暂时停运,避开雷电密集期,特别是提升人员的副井提升机,在雷电集密期禁止运行。矸石山等明显高处应停电撤人。 第一〇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特别是雷雨天气条件下的电气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抢修措施,要严谨科学,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第一〇八条 要认真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和继电保护整定工作,确保各项电气保护灵敏可靠;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欠压保护,尽量避免瞬间压降造成的大面积停电。 第一〇九条  各矿井要合理安排矿井排水系统的运行,雷雨来临时,矿井水仓水位应排至最低,保证抗灾能力。 第六章  大型设备检修运行特别规定 第一一〇条  大型设备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管理制度,依据设备使用情况,通过技术测定和试验,定期对大型设备提出设备状况及动态分析报告,并依此制定设备使用、大修或更新改造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同时应推行设备状态监测,事故诊断,适时检修。 第一一一条  抗灾潜水泵属于矿井安全应急抢险设备,主要用于抗灾和强排水之用,不担负矿井日常排水任务。日常维护检查应以遥测绝缘电阻值为主,每月至少遥测一次,雨季期间,可适当增加遥测次数。潜水泵的吸水泵井必须定期清理杂物和淤泥。 第一一二条 潜水泵必须定期进行试运转,运转周期可根据矿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但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其它时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潜水泵的启停次数。潜水泵的操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常情况下停泵前,必须关闭出水管路上的闸阀,以减小水锤冲击。潜水泵不得进行连续不间断启停操作,从停泵到重新启动潜水泵,期间间隔至少15分钟。 第一一三条 多绳摩擦轮式提升运行,要定期检查滚筒衬垫绳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绳槽深度的一致性。衬垫绳槽内要保持清洁。 第一一四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要定期进行张力平衡测试,保证各条钢丝绳受力平衡。钢丝绳张力平衡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动作灵敏,防止卡死或超行程运行,确保能起到平衡张力的作用。 第一一五条  钢丝绳运行使用的最后一段时期(换绳前1个月),要加强检查维护,应尽量避免大负荷运行,确需运输大型设备或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项运输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超负荷、超静张力及静张力差运行。 第一一六条 空压机断水保护的动作不能靠温度升高超温保护动作实现,应能实现断水即时停车。 第一一七条  立井井口、井筒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做好施工地点的安全防护及支撑,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绳,并系挂牢靠。 第一一八条 起吊重物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起吊作业措施,起吊时,各连接点(环)、绳套、闭锁等必须完好,起吊过程中,吊件下严禁人员进入。  第一一九条 矿井下的各个配电点必须张挂公示《煤矿电气设备失爆判定标准(摘要)》。 第一二〇条 矿井所有入井的动力电缆的中间、终端接头,必须采用具有一定承压能力的防水电缆接头。 第一二一条  井筒检修信号同时也是一种应急抢险信号,必须保证清晰可靠,要做到在井底、井筒的任何位置能与井口和车房保持可靠地联络。 第七章  矿井停电检修特别规定 第一二二条 井上、下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检修或搬迁(包括电缆线等)。 第一二三条 非专业和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高压电气设备。 第一二四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一二五条  停、送高压电前应认真填写停电工作票,并经签发批准后,方准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一二六条 停、送电前后,应及时通知用电单位,严禁约时送电。 第一二七条 检修电气设备或线路前,应停电、井下测瓦斯、验电、放电、封接地线。在有可能返送电的地方,都必须封接地线。 停电后开关手把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然后才准工作。 第一二八条  一趟线路上有两处以上人员工作时,应分别各挂(取)各自的停电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各相关环节的工作进度。工作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专人逐点检查,全部完工并各自摘掉自己的停电牌后,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一二九条  停、送电要专人联系,专人操作,谁要求停电谁负责联系、送电或谁停电谁送电。 第一三〇条 送电前,应先拆除封接地线。并经该项检修工作的负责人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送电。 第一三一条 进行停、送电操作的配电工、维护工,必须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一三二条 发生电气事故时,配电工有权先停电,后汇报。 第一三三条 电话联系停电时,要求者先讲清楚,操作者重复一遍给要求者,确认无误后方准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一三四条 操作高压开关,送电时先送隔离开关,后送断路器;停电时先停断路器,后停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停隔离开关。 第一三五条 操作低压开关,送电时先送总开关,再送分开关;停电时先停分开关,后停总开关。 第一三六条  高压电气操作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一三七条 凡发生跳闸应确认跳闸原因,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送电。 第一三八条  电气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使用中的防爆设备,要螺丝齐全紧固,防爆面清洁光滑无锈,未接线的电缆喇叭、挡板不失爆。电缆要悬挂好,严禁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所有设备传动外露部份,防护装置必须齐全。 第一三九条 加强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检查和维修,防止漏电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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