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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医疗纠纷案例汇总及医生反思(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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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医疗纠纷案例汇总及医生反思(打印版)全国部分医疗纠纷案例及医生反思 [案情1] 2006年3月21日晚,患儿鄂茜桠在家不慎向前摔倒,当时无不适反应,次日上午出现恶心及呕吐,便来到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就诊,儿科医生黄淑琴诊后说没什么事,可能是消化不良,便开出酵母片及维生素B6两种药让患儿服用,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但服用后仍然出现呕吐、发热。又于23日凌晨1时再次就诊,当时患儿出现烦躁不安、呕吐物含血、高热、无尿,全身皮肤青紫,意识逐渐不清。6时许死亡。尸检病理诊断报告的死亡原因为;机械肠梗阻,引发肠坏死,导致广泛炎症浸润所致。...

全国部分医疗纠纷案例汇总及医生反思(打印版)
全国部分医疗纠纷案例及医生反思 [案情1] 2006年3月21日晚,患儿鄂茜桠在家不慎向前摔倒,当时无不适反应,次日上午出现恶心及呕吐,便来到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就诊,儿科医生黄淑琴诊后说没什么事,可能是消化不良,便开出酵母片及维生素B6两种药让患儿服用,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但服用后仍然出现呕吐、发热。又于23日凌晨1时再次就诊,当时患儿出现烦躁不安、呕吐物含血、高热、无尿,全身皮肤青紫,意识逐渐不清。6时许死亡。尸检病理诊断报告的死亡原因为;机械肠梗阻,引发肠坏死,导致广泛炎症浸润所致。 [案情2] 2006年7月8日,陈某以“流鼻涕、乏力、肢软等”为由与其父陈国某到新罗某卫生所治疗。经诊断,陈某为“慢鼻炎”。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被告予曲安奈德20mg分鼻粘膜下左右两侧多点注射等处理。7月10日至12日10mg注射,7月14日至16日5mg,隔5天或7天不定5mg,前后4个月左右,共36次。2007年6月26日,陈某到龙岩人民医院行CT检查示:两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伴双髌关节囊少许积液。2008年7月9日,龙岩市医学会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福建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第 1 页共 26 页 判定被告余某应赔偿原告陈某各种医疗相关费用73476.17元,并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案情3] 2007年10月17日,李某前往固始县出差。次日上午,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在他人护送下于中午12时许前往固始县人民医院就诊,在该院急诊室接受诊治。值班医生经诊断,患者为心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遂进行心电图检查,肌注镇痛剂。嗣后,医生令其卧床休息,但李某因胸部剧痛无法平卧,遂下蹲于诊断床边。值班医生见状,未作特别交待,并离开急诊室,在医生办公室开处方;随患者前来的一名陪护人员也跟随医生等待持处方划价取药。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12时10分许,李某因病情加重昏迷倒地,头部磕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李某系心源性猝死。河南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对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急诊科医护人员配备不足,未对患者严密监护,未留陪护,医嘱未下病危通知;未强调让患者绝对卧床休息,导致患者摔倒,头皮挫伤,违反了对心肌梗死患者的医疗护理常规。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7月14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固始县人民医院对患者李某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6887.04元。 [案情4] 2007年10月19日下午,刚满半岁的小女孩王某某因呕吐、低热、轻微腹泻到某村卫生室诊治,接诊乡村医生胡某某给她静脉点滴并开了口服药。次日上午,王某某病情仍未见缓解,遂再次到该卫生室诊治。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10月21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出现神志不清、面色青紫,即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10月26日,尸检报告书认为王某某的死亡为异物(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导致呼吸道堵塞引起窒息缺氧而死亡;患儿本身所患间质性肺炎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一定的促进作用;其患轻度肠炎与死因无关。法院委托南昌市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卫生室在诊治中存在无病历记录、漏诊、用药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告知方面欠细致周到等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村卫生室承担20%的责任较为客观合理。6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村卫生室、接诊乡村医生连带赔偿小孩父母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近5万元。 [案情5] 2004年1月27日(农历正月初六)上午11时40分,原告之女毛凯悦(1994年1月14日出生)因间断性呕吐到被告医院儿童医学中心专家门诊就医。被告医师不顾原告关于详细检查治疗的要求和长期间断呕吐的主诉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不予及时做CT、脑电图等必要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心肌炎,14小时只按照误诊的疾病进行挂水,直至患者出现生命危险,并最终使患者失去生命。 院方答辩意见及举证材料说明 毛凯悦,女,出生于1994年1月14日(实足10周岁)。2004年1月27日(2004年正月初六)11时40分因“间断呕吐一月,加重二天”来医院就诊,门诊病历病史记录其呕吐呈非喷射性,为胃内容物,伴上腹部不适,近两天加重,不伴头痛,不热。体格检查:神清,面色蜡黄,苍白,脉搏尚有力,咽部红,局部扁桃体I0,颈软,心率73次/分,律齐,心音低钝,无杂音,两肺呼吸音粗,腹软,剑突下轻度压痛、无反跳痛,克氏征(一),巴氏征(一),布氏征(一)。心电图检查提示:“窦性心律不齐;部分导联ST-T改变”。门诊初步诊断“呕吐待查:急性胃炎、心肌受累、心肌炎”收住院进一步诊疗(住院号:0401299)。 入院后给予吸氧、补充电解质(氯化钠、氯化钾),力扬、病毒唑抗感染,能量合剂、止吐(吗叮啉、胃复安)、脱水(20%甘露醇100毫升)等治疗。2004年2月28日凌晨2时15分左右,毛凯悦突然出现神志不清,面色苍灰,呼之不应,无抽搐,并伴有呼吸逐渐减慢,继而心率逐渐下降至消失。在积极给予呼吸三联呼吸兴奋、肾上腺素强心等治疗的同时,立即予胸外心脏按压,复苏囊加强呼吸给氧等抢救治疗。医院行政总值班高景桃主任(儿科副主任医师)、儿内 科主任(张融主任、周维克主任等)、心内科凤以良主任立即到场指挥抢救。经积极救治,毛凯悦之循环系统在药物维持下得以维持,但自主呼吸一直未能建立。遂予机械通气,脱水剂应用,并在严密监测毛凯悦生命体征、积极救治的同时,及时进行科内讨论,结合其病情变化特点,考虑颅内病变可能。并请本院相关科室以及上级医院专家教授会诊。2004年1月28日,即入院第二天经科内讨论以及胡宝珍教授(南京市儿童医院原副院长、主任医师)、杨志健博士(江苏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会诊,颅内占位(后颅凹病变)等诊断基本确立。2004年1月29日傅震教授(江苏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主任)会诊认为,后颅凹肿瘤可能性大,在儿童中该类肿瘤绝大多数为恶性。至此毛凯悦颅内占位(后颅凹肿瘤)诊断进一步确立。 毛红等人依旧强烈要求为毛凯悦实施头颅检查。在签署接受CT 检查志愿书、特殊检查同意书后,院方对搬运路线、检查时间、检查保障人员、药品、器材进行了认真部署,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职责分工。2004年2月20日院方在严密保障的情况下,为毛凯悦实施了头颅CT检查。CT检查提示“……后颅凹小脑中线偏右侧3.0×3.7厘米团块影,密度比较均匀,CT值35-40,内有小点状CT值70高密度影,境界清楚。与周围低密度脑组织分界清楚,其下部突入枕骨大孔,其下界至少低于枕骨大孔1.8厘米,脑干、小脑和第四脑室均为低密度,分界不清,占位和压迫情况无法清晰显示。……注射造影剂仅见颈部细小血管显影,颈内动脉和椎基底动脉系统无明显强化表现,全 脑组织无明显灌注。”进一步证实了毛凯悦确系“后颅凹肿瘤,疝入枕骨大孔;严重脑组织损伤”,与前讨论会诊意见形成一致。 2004年2月24日,鲍克容主任(上海儿童医学中心神经外科主任)对毛凯悦进行了会诊,分析认为毛凯悦仅以呕吐症状就诊,且呕吐非喷射性,病程中无明显头痛,无步态不稳等相对特异性症状,临床表现极不典型,诊断有一定难度。现后颅凹肿瘤诊断明确,由于脑干受压,导致心跳呼吸中枢功能障碍,引发呼吸心跳骤停;同时由于枕骨大孔疝的形成加重,影响颅内血供以及脑脊液循环,致使脑细胞很快发生不可逆损害,目前毛凯悦脑细胞基本坏死,手术治疗价值不大。结合病情特点以及CT检查结果,分析后颅凹肿瘤以髓母细胞瘤可能性最大,其恶性程度很高,愈后极差。 2004年3月13日毛凯悦法定监护人毛红等人签字要求放弃治疗。同日22时停呼吸机呼吸支持、药物支持,停止心电监护,去除毛凯悦颈部气管导管,缝合创口,给予面部及全身护理。 2004年3月13日22时40分证实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后颅凹肿瘤。 判令被告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132,602.9元、专家会诊费10,000元、护理费5812.89元、鉴定费1000元、丧葬费12, 196元、死亡赔偿金185,240元、精神抚慰金660,000元。共计100.6850万元。承担本案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及诉讼费。 [案情5] 10余天前起,闫女士发现两岁的儿子小博出现咳嗽、轻喘、间断发烧等症状,送医后被诊断为肺炎。12月9日凌晨3时许,小博喘息加重、呼吸急促,12月9日早晨6时许,被家人送至北京航天总医院儿科病房治疗;7时左右,治疗期间,家属称,曾询问“是否到其他医院治疗”,医生告知“留观”;13时8分小博被送上急救车准备转院,5分钟后,因病情加重返回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家属讲述关于治疗:当值医生给予点滴和雾化等处理。此后,小博病情未见好转,“喘得很厉害”。此时小博病情为“哮喘持续状态,急性心力衰竭,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患儿病重,有生命危险”。当值医生未及时监护并采取治疗,“若早些将小博转至条件更好的医院,可使其获得更好救治。”家属要求转院未获同意;监护仪示数时有时无;曾多次要求更换一台完好的仪器,医护人员一直没换,其间多次修理,但都未完全修好。当日下午13时8分许,经医生陪同,小博被送上急救车。闫女士回忆,车还未驶出医院大门,小博心跳出现异常,病情加重,随即被抱回医院儿科病房抢救室。“门居然打不开了”,闫女士说,抢救过程中,医生准备外出取物品,但此时抢救室的门出现问题而难以打开,“里面医生出不来,外面医生用钥匙也打不开”。她说,该情况持续了大约5分钟。情急之下,小 博父亲张先生用脚将门踹开。14时35分,小博因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 [案情6] 夏先生家住张家港市区百桥花园,11月28日,4岁的儿子夏臣森出现呕吐、低烧等不适症状,当晚送到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称“是感冒,没什么问题”,并挂水治疗。不料挂水中突发意外,孩子抢救无效死亡。 夏先生称,儿子夏臣森11月28日上午出现呕吐症状,且有些低烧。家人以为是小毛病便没送诊,晚饭后孩子又出现呕吐症状,他赶紧和妻子将孩子带往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当晚9点多到医院后,是急诊儿科一位女医生接诊的。”据夏先生介绍,那名女医生听诊并查看了喉咙,自己询问孩子有什么问题,对方称没事。验血报告出来后,他再次询问,“医生说血没问题,下的结论是…胃肠性感冒?。” 夏先生说,医生开药给孩子挂水,只开了一天的量,一大一小两袋药水。当时小孩挂水有2瓶,分别是5%GS100ml+5%碳酸氢钠5ml+10%氯化钾1ml+10%浓氯化钠2ml静滴,甲氧氯普安3mg加入静滴、生理盐水250ml+热毒宁10ml静滴。当时孩子先挂的是小袋药水,刚挂了三分之一不到,儿子突然喊“妈妈,我肚子疼”。夏先生第一时间停了孩子的点滴,本想扶孩子到主治医生那里去,但走着走着孩子的身子开始往地上趴。“老婆连忙抱着孩子,我提着 急诊儿科对面的抢救室。抢救医生还把我们的点滴打开继续挂,说…挂了没事的?。”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医生先给孩子输氧,可孩子吐不过气来……”据夏先生的妻子说,随后医生又将孩子转到抢救室内的小房间进一步施救。看到电子检测仪上的心跳时断时续,她和丈夫及闻讯赶来的公公分别使劲搓孩子的肚子、手、脚,“一个小时过去,孩子身上的皮都被我们搓破了。” 当晚11点半左右,夏臣森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专家组认为:急诊接诊医师拟诊基本正确、治疗符合规范,医院抢救及时。在治疗抢救过程中,医院存在的缺陷为, 词:配伍是指有目的地按病情需要和药性特点,有选择地将两味以上药物配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用),但目前未见该配伍引起患者死亡的报道;由于患儿病情变化急骤,病程短暂,医院对患儿出现的病情突然变化认识不足。 对患儿的死亡原因,专家组认为可能为过敏性休克、暴发性心肌炎或病毒性脑炎。但患儿死亡后未做尸检,封存的剩余液体未做检测,无法最终确定死亡原因,医院存在的缺陷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判定。 [案情7] 2007年4月16日晚,晶晶不停地流鼻血,我们立刻带她去新华 医院看急诊,当时急诊的医生先给她吊了止血针,缓解出血。住院期间晶晶做了许多检查。医院一直无法答复我们晶晶患的是什么病。晶晶的主治医生严云怀疑是干燥综合症或者其他症状。6月6日,晶晶的唇活检镜片及血样被送去仁济医院,由仁济医院的医生会诊。2007年6月22日,仁济医院明确答复说,晶晶患的不是干燥综合征,是血小板减少症。我们全家顿时松了一口气。严云表示这不是什么大病,下周二、三就可以出院了。但是当天中午,晶晶感到胸口痛,就告诉严云。她当时让我们拍了一张胸片和心电图,无异常。2007年6月23日上午,晶晶感到后背疼痛。我爱人马上去找严云。但她回答说有三个重病人要看,很忙。没过多久,晶晶连脚都不能着地了。我心急火燎地去求严云,她说那就做个CT吧。当天晚上发觉晶晶开始尿血,我只好找值夜医生。找了两次,总算来到晶晶的病床前,吊了两袋血浆就完事了。当天晚上晶晶尿血共三次。2007年6月25日清晨,晶晶又三次尿血。期间,我两次去找严云,第一次在12床位找到了严云在病房查房,第二次我爱人总算把她找来。严云看着抽水马桶里的血水,就对我女儿骂到:“你这小姑娘怎么这么笨,月经来都不知道。”我女儿看着她直摇头,可是不敢说话。当天12点不到,晶晶指甲发灰,点滴无法正常输入体内,我急忙找严云来看,看着我女儿气喘吁吁,她说抢救。两分钟后,晶晶吐出一口血,没留下一句话就走了。晶晶走后,死因仍然不明。然而死亡证明书上写的仍然是干燥综合症。我不懂医学,不明白具体的诊断方法,但是晶晶两次住院期间,却得出了三次截然不同的诊断结果,还不包括主治医师的口头意见。 原因何在?现在回想起来,6月22日开始晶晶病情加重,情况危急,我们数次寻找主治医师严云,都被她用各种理由推搪,延误了抢救时机。期间,医院甚至从未下过一张病危通知单,也没有一点预防措施。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案情8] 2009年2月13日上午,于先生因感觉左胸不适,携带既往病历到被告处就诊,其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异常改变。9时18分,被告没进行任何治疗,而是让于先生自行去大医院检查。9时25分,于先生交完费用后,走出该医院20米后,便昏倒在地。后路人报警,急救人员将于先生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于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发现患者心电图异常,不但没收治入院,反而建议其自行到其他医院,存在过错,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判决服务中心赔偿患者家属50万余元。 [案情9] 2010年5月26日,原告董某夫妇不足5月大的儿子因为发热,咳嗽就近来到镇卫生院治疗。该院儿科主治医生被告焦某为董某之子检查,诊断为支气管炎,开了药进行输液治疗。当输至第四组液体时,患儿出现了烦哭、呕吐等加重情况,焦某即建议让患儿转院。董某随即将儿子转入县某医院治疗,此时县某医院已下了病危通知书。无奈 之下董某又将儿子转到濮阳市某市级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董某之子于5月27日死亡。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镇卫生院申请对该院的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对董某儿子的死亡与该院的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同意并委托鉴定,2011年1月,河南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镇卫生院在诊疗董某儿子疾病过程中存在氨茶碱用药量过大,违反了用药配伍之规定,救治措施不力的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董某儿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黄县法院判决镇卫生院赔偿原告董某夫妇物质及精神性损失16万余元。[案情10] 2010年3月11日上午10点多,阮强之子阮小兴(4岁)在其舅家玩时误服农药丰田土蚕杀一支。大约11点多被人发现后急送至村诊所,村医急忙打电话给所在辖区的某卫生院郭中医生,原告方急忙带着小孩,并拿着农药包装盒赶到该卫生院后,郭医生接诊后确诊不了药的性质,建议到上级医院救治,后原告方租车于12点59分到达淅川县人民医院,经该院抢救半小时无效后孩子死亡。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法官丁建民认为,本案中当阮小兴被送到该卫生院后,两者之间的医疗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了,因此卫生院就必须负有合理履行救助阮小兴的义务。本应积极地采取一些必要的抢救措施的卫生院却建议到上级医院救治,违反法律要求其应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最终导致了阮小兴的死亡,很明显该卫生院违反了医患之间的就医合同。而被告方作为本地最大的医疗机构,对于原告手持农药包装盒,应知晓该药的性质,对误服的患儿应积极地采取一些必要的抢救措施而未有履行,一推了之,这种放任医疗行为延误了患儿有机磷中毒的最佳抢救时机,对此次纠纷的形成,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即19227.8元。 [案情11] 2010年3月21日11时50分左右,原告陈某、林某的女儿因病求助于被告湖江卫生院。后该院派救护车接到原告女儿后,途中救护人员考虑到患者病情严重,该院救治风险太大,于是在没有采取任何紧急救助措施,也未与患者家属商量的情形下,擅自决定将患者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但因贻误时机,病人死于途中。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的初衷是为患者考虑,但作为医护人员既然已经认识到患者病情严重,却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的情形下将患者转院治疗,造成患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因此被告 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于是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赣县湖江乡卫生院自愿补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600元,使得该案案结事了。[案情12] 2009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家住云阳县黄石镇的万某突发急病,家人当即拨打120,随后万某被送到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同年2月2日,万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近亲属认为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未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开具处方,使用禁忌药品硝酸甘油注射剂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告的行为造成万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经鉴定,万某因患高血压脑出血,病情严重,在被告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对万某使用硝酸甘油时医院存在告知不完善的医疗缺陷,理论上不能排除硝酸甘油对万某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医学会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表明,本案死者万某的死亡后果系自身疾病恶化的归转,被告医院给万某使用硝酸甘油无过错。但硝酸甘油使用说明书上明确标明重症脑出血禁忌使用硝酸甘油,而医院方并未将药物说明书上标明的风险告知患方,应视为医院方的医疗缺陷,应承担对患方死亡有一定加重和促进作用的 因果关系的责任。本案各项损失合计447939元,由被告承担10%责任为宜 [案情13] 2009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经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7月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炎。7月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治疗。于7月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坏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为此次诊疗,小毕支付医药费7161.10元。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2010年1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医学会就小毕申请医疗鉴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胃肠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医生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漏诊,当时记录右下腹麦氏点有压痛及反跳痛,存在阑尾炎可能,应该请小儿外科医生会诊。但术后伤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结论小毕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小毕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当意识到有阑尾炎可能时,应该请小儿外科医生会诊。但医院并未实施会诊行为,该过失与小毕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看到小毕自身的阑尾炎病情, 并非是医院的过失所造成,但医院的过失致阑尾穿孔而增加了医疗费且病人的痛苦。法院综合考虑小毕遭受创伤,认为应适当给予一定营养及阑尾炎所需照顾的时间,特别是小毕系未成年人额外承担了疾病带来的痛苦,法院酌定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元和精神抚慰金计4659.10元。 [案情14] 2009年3月份,原告小博(男,2岁)的母亲带着其到外婆家居住,3月11日夜里9点多,原告发热,原告的母亲就到被告诊所将被告马某请到原告的外婆家为原告诊治,被告马某给原告注射一支退烧针后离开。当晚原告退烧,第二天原告的母亲即发现原告臀部周围及两腿中间起了一些红点子。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因当天上午下雨,下午2点左右,原告的母亲及外婆一起到被告诊所找到被告马某,被告马某看后说过敏了,给原告注射了一支抗过敏针。此后两天原告哭闹不止,到3月14日晚上,原告母亲发现原告右侧臀部起一硬块,3月15日早晨发现原告不能站立,原告的母亲及外婆抱着原告找到被告马某,马某说用土豆片贴贴就好了,原告母亲给原告贴了大量土豆片,也无济于事,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3月16日早晨,原告母亲带原告到睢县中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肌肉注射损伤了神经,并建议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右下肢神经源性损伤;法医鉴定结论为:右下肢神经源损害应为右臀部注射药物所致。经鉴定原告已构成6级伤残。睢县法院认为,被告马某在为原告诊疗时,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伤害,其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15] 2009年7月21日小宝出生,但仅仅过了18天后的8月9日,小宝被郑州市某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同时该院的医生说小宝必须要住院治疗,同时告诉朱先生该医院的新生儿病房是全天24小时特级护理,不让家属陪护。就这样,朱先生和小宝的妈妈放心的把小宝交给了医院照料,然而在医院住院6天后的晚上10点钟朱先生突然接到该医院新生儿病区的一个主任的电话,说小宝被烧伤,病情十分严重,已经转院抢救了。“他的小脸特别苍白,都哭不出声音了,左脚到肚脐下面还有右腿膝盖到小腹一下全是花生米大小的水泡,这孩子太可怜了。”参加的抢救的医生告诉朱先生,小宝的烧伤面积达到了全身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属于中度二级辐射烧伤。同时,郑州市某医院称小宝是在当晚7点钟烤屁股的时候被烧伤的,不过对此朱先生存在质疑:“假如仅仅是烤屁股,不会烤的这么严重,就算温度高了但只要旁边有人照看十几二十分钟是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的,孩子太受苦了。” 朱先生说:“他们就从来没有关心过我们的孩子,一个电话甚至一个短信都没有,而且我找他们协商的时候态度真的很恶劣,一点也不想解决问题。”考虑到此次的烧伤给小宝造成了大面积的烧伤疤痕,会对小宝将来的上学、就业和婚姻都产生重大的、无法弥补的影响,朱先生最终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小宝的合法权益,“我要为儿子讨一个公道。”于是,朱先生一纸诉状将郑州市某医院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七万九千元左右。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案情16] 西安交大一附院婴儿被盗案 去年11月21日凌晨,一名女子假扮护士,来到西安交大一附院妇产科住院部以检查为由骗取刚刚生下女儿的蓝田县产妇张某及亲 属信任,将新生女婴抱走。案件发生以后,西安警方经过7天7夜的缜密侦查,最终在广东省东莞市将犯罪嫌疑人葛倩茹抓获,女婴安然无恙。 这里医生的做法有什么缺失? 总结:我们怎么办? 面对迅速增加的医疗诉讼,医院该如何应对?医院在观念、管理、制度上是否需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如何才能有效地规避医院面 临的法律风险?这些已成为医院管理者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 1.强化法律意识 过去,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多地依赖于行政干预。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仅有行政干预远远不够。医院的每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环节都可能存在着潜在的医疗风险。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被告。医疗诉讼已成为医院管理者无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北京海淀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马军表示,从海淀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来看,原告的诉由很多。有的是因为医院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有的是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不了解,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加上医生态度不够好,就促使患者起诉医院;还有些则是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够,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而造成患者起诉。结合多年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马军建议,医院既要尊重患者的权利,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医务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卫生法学专家、国内多家医院法律顾问卓小勤认为,目前,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大部分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病人权利意识,不知道病人拥有哪些权利,必然会侵犯病人的合法权利。现在,很多医学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培养专门的医疗法学人才,但医疗系本科生却没有医疗法这门课程,这不利于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我国传统的医学教育注重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忽视医疗法律、医学伦理、医疗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可以培养出临床医学专家,但他们的医疗法律知识、医学伦理道德规范方 面的知识都比较缺乏。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医生眼里只有病,没有人,忽视患者应有的权利,而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时,也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只强调是医学技术问题,回避责任,这样就容易造成医患矛盾。因此,要成为一个称职的医生,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 在马军看来,医学是个高风险的实践性学科,在实际诊疗过程中,医院应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该尽到专家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要对潜在的医疗风险做出评估,然后将评估结果告知患者。很多医院就是因为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导致在医疗诉讼中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马军举了一个亲自审理过的案子。 某女怀孕15周时与某保健妇幼院建立了以产前检查、安全分娩为目的的医疗关系。在她怀孕37.3周时,第十次到该医院进行常规检查。上午专家诊查和超声检查均显示胎动、胎心和脐动脉血流正常,但发现羊水过多。下午做胎心监护检查时,在医师数次推动下,做了两次合计40分钟无胎动、基线平直,未出结果。该孕妇在值班医师只嘱吸氧后回家,明日复查。次日早复诊时,胎已死腹中。该女起诉保健妇幼院,认为该院推诿责任,给她带来了相应的财产损失和巨大的精神损失,要求该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注意获取证据 司法中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医疗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院必须对自己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证据对医院来 说尤其重要。在诉讼中,如果医院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很有可能导致败诉。 马军强调:“不可否认,医院在管理上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手术同意书不签字,病历记录不完整,病历的交接过程不够规范。病历过去是医疗资料,用于医学研究,但现在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在医疗官司中医院不能提供完整的病历,就有可能败诉。所以,医院要有证据意识。” 卓小勤表示:“现在很多医院缺乏证据意识。医院也不了解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法律事实是要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这是有效的事实。虽然有些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不一定有证据能够证明。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要及时分析患者可能掌握哪些证据,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对案件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如果由于医院管理上存在缺陷,以至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获得的证据而没有获得,此时医院设法弥补性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卓小勤专门介绍了其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案子。 有一个孩子关节骨折后去某医院就诊,由于尚未成年,病人坚持要等其父亲到医院后决定是否做手术。其父亲第二天到了医院后决定做手术。如果入院就诊当天马上做手术,手术成功率就比较高,但第二天做手术,由于血栓内膜损伤,可能会出现血栓形成,造成局部坏死。果然,该病人因为血栓原因导致下肢截肢。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意识到,当孩子第一次进医院就诊时,医生确实曾要求病人立即做手术,但由于医生的疏忽没有将这个情况 记录到病历中去,病人拒绝做手术的情况也没有留下文字资料来确认这样一个病人不配合治疗的事实。这就使医院丧失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事件发生后,医院判断病人并没有聘请律师,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医院就立即请病人来协商解决办法,并准备录音取证。医生描述了当时病人来就诊时即建议其应该立即做手术的情形,对方听到了这一事实后并没有表示反对,反而做出了积极的回应。这样医院就把这段录音作为有效的证据提交了医学会。医学会最终认定该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 3.堵住管理漏洞 目前,医院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某些缺陷,其中有些缺陷是医院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医院应该不断规范日常管理以堵住可能的漏洞。为此,卓小勤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 某基层医院,虽然安装了计算机管理系统,但这个系统并不完整,该医院药房管理和住院部护士站电脑系统并没有接通。传统的药房管理实行的是金额管理,而计算机系统管理则增加了品种、数量和金额的管理。这就给该医院的药品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平账,该医院住院部科室会有换药的情形发生。 有一次,儿科护士用结余的药去药房换其他的药,为了对上账,药房管理人员修改了记录,把药品名改成了丁胺卡那。事实上,丁胺卡那这种药品并没给病人使用,只是为了对账,而修改了电脑记录。这时正好有个病人是新生儿,这个新生儿出现了耳聋,而丁胺卡那这种药品是致耳聋性药物。医疗诉讼发生后,法院一审判决该基层医院 赔偿患者75万元。 在多年的代理医疗诉讼案件中,卓小勤发现,有的医院门诊病历没有统一的编号,没有建立门诊病历的日戳制度。医院在出售病历的时候,没有盖上当日的日戳,这就容易导致病人拿新病历本冒充原始病历,最终可能导致对医院不利的后果。有的医院让病人签了手术同意书后,却没有妥善保管,这都可能增加医院的法律风险。 卓小勤表示,目前医院管理中的缺陷有些则是由于制度的不合理或者不完善造成的。比如:病历复印问题。按照规定,病人只能复印客观病历,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问题是,医学会在鉴定的时候,主观病历并没有经过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原始性并不能被确认。这样的话,在医疗诉讼阶段,由于主观病历有问题,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就可能被完全推翻。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时常会对主要学科发生争执,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并没有给出一个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有一个案子,病人是在医院的介入科做的妇科肿瘤手术,可在医学鉴定时,医学会却依照妇产科、肿瘤科作为主要学科,排除了介入科的医生来参加鉴定,最后导致鉴定结论对医院不利。 4.重视制度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并真正落到实处,对医院来说极其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医院要结合国家的法律和医院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全体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医院还应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这是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途径,也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卓小勤认为,针对国家日益健全的法律环境,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应作相应的调整。这些规章制度都应该体现在医院的日常管理之中。当前,医院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诊疗规范体系。诊疗规范体系应该作为医生的行为准则,并成为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 目前,中华医学会在制订诊疗规范时的指导原则是宜粗不宜细,这一原则在对医疗事故的认定上对医院是有利的,但从临床医生的临床行为指导上看,这一原则不利于提高医疗质量,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应该摆正态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同时本着保护就诊安全的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医院的规章制度也应该有统一的规范。卫生部虽然对医院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完善,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遗憾的是,这个规章制度目前仍然不是很完善,不够细致,其中有些方面规定得不严格,这样就使医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 卓小勤认为,2002年9月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范围界定仍然过窄,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元月颁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出了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是一类,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责任是什么,这就是《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医疗事故定义所不能涵盖的。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来处理。 卓小勤认为,当初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说没有保护医院的初衷,但实际范围过窄,反而达不到保护医院的初衷。目前,很多没有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如果按照民事侵权来赔偿的话,反而需要赔得更多。比如,病人死亡,鉴定结论认定构成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可能比不够成医疗事故要低得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认定医院有过错,医院与病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那么,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赔偿的内容以外,医院还要多赔付一份死亡赔偿金。这个死亡赔偿金大致按上一年度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乘上20年。这是一笔很大的数目。 此外,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尸检问题的责任并没有明确,也就是在什么情况下,由谁向谁提出尸检的要求,以什么方式提出尸检的要求,这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清楚。目前的法律只规定了两种情况要进行尸检:一是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一是死者家属对死亡诊断有异议。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诊断的主体应该是医院,如果诊断不明确,应该由医院向死者家属提出尸检的要求;反过来,对死亡诊断有异议的主体通常是死者的家属向医院主张尸检。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由谁向谁提出尸检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没有提出以什么方式来尸检的要求,最后可能导致医院和死者家属各执一词。由于尸检问题法律没有规定清楚,加上举证责任倒置,最后结果可能会对医院不利。 逾六成医疗纠纷缘于医务人员“态度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院长许树强接受中新社专访时表示,中国60%以上的医疗纠纷是因为医务工作者的服务态度引起的。 许树强认为,应该注重人性化的医院环境优化。“一切要以增加患者的心理和躯体舒适度,增加环境因素的积极刺激,减少不良的消极刺激为指导”。 “应逐步加入医疗人文关怀意识与技能的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指标,使医务工作者能注重自身的态度、言语表达以及表情,要悉察患者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需要。” 第 26 页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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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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