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涝灾害期间卫生监督工作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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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洪涝灾害无大疫的发生,根据浙江省《救灾防病预案》,特制定洪涝灾害卫生监督预案。
一、应急处理工作机构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洪涝灾害应急处理组。
洪涝灾害应急处理组职责:洪涝灾害事件发生以后组织应急处理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赶赴洪涝灾害发生现场,参与灾后救援,核实有关受灾情况,指导救灾防病,开展卫生监督等工作。
具体承担的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一)食品卫生
1、集体食堂、临时饮食供应点、街头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2、外援食品的监督管理;
3、食品污染、霉变的控制处理;
4、食物中毒的处理。
(二)饮水卫生与环境卫生
1、饮用水水源防护的监督;
2、饮用水净化消毒措施落实的监督监测;
3、退水后供水设施消毒措施落实的监督监测;
4、灾民监时住所的卫生要求措施落实的监督;
5、环境卫生消毒及消毒剂的监督管理。
(三)传染病防治
1、疫情监测、报告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
2、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规范化运作的监督管理。
(四)医学信息资料
搜索、建立起当地的水文、食品、有毒有害物品、饮用自备水、粮食仓库等背景资料库,掌握辖区内的有关涉及卫生监督工作的本底资料。
二、洪涝灾害期间卫生监督工作启动
(一)饮用水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员到达现场后,与有关人员一起进行现场调查,并做好调查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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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饮用水污染的发生途径,开展现场调查:
1、收集水源基本情况,水文、地质资料,气象资料和水质背景资料,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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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水质改变原因和程度。
2、根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水源防护情况的检查、卫生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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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验等。
3、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出厂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对微生污染严重的水源,饮水中余氯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值0.7㎎/L。对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灾区、可适当放宽“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的要求,采用爱卫会和卫生部批准“农村实施〈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特殊情况容许按三级要求处理。
4、督促集中式供水单位,对受污染的供水管网在重新启用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
(二)食品卫生监督
1、外援食品的监督
建立外源食品的检查制度,在外源食品集中的车站、码头、机场设置检查站,在送往灾区之前分类抽查救灾食品的卫生状况,只在感官检查有异常的情况下,进行微生物学检验或理化检验。检查中应注意食品包装及标志说明,食品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正常的可以放行,而超保质期的有必要进一步检查。对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做好卸货、储存、转运、分发的卫生指导;储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不放杂物,食品隔墙离地存放,注意通风、防虫、防鼠、防蝇、防尘、防霉变。
重点检查赈灾食品的包装、标识和产品的感官质量,必要时抽样检验。严禁分发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或过期变质的赈灾食品。
2、食品和粮食受淹时的处理
对受淹、受潮的粮食和其它食品按下列方法处理:
、凡有严密包装、无渗染的食物成品,诸如罐装、瓶装、铝箔状的食物,或先清洗外表,再消毒后供食。可疑渗染的,应开启包装,经检验查明无异常情况的,可经复制加工后食用。
、凡散装的食物成品,怀疑受水浸或水溅过的,概不能再供食用。
、凡受过水浸或受潮,但未霉烂变质的粮食颗料应先行烘干或晒干,再加工去除表层后供食用,或指定专门场所,按规定要求经反复淘洗多次后供食用。已经加工成米粥、面粉、豆粉的粮食制品,受过水浸的概不应再供食用:仅因受潮而未变质的,可经抽样作霉菌检验,查明无霉变情况后供食用。如有工厂毒物污染可疑时,应先经抽样做毒物检验。
、受过水浸的叶菜类和根茎类农产品,一般可用清水反复浸洗多次后供食。如有工厂毒物污染可疑时,应先经抽样作毒物检验。
、受过短时间水浸的食糖、食盐,如无工厂毒物污染可疑,可供食品加工利用。食糖可经再次高温熬制后用于糕点、糖果等加工。食盐可限用于腌制鱼、肉,但已经潮解而再结晶的粗料泛盐,因其中钠已大量消失,镁盐相对增高,不能再供利用。
、受过水浸的冷藏、腌藏、干藏的畜禽肉和鱼虾,如未变质又无毒物污染可疑的可经清洗后及时供食,不应继续贮存。
、如发现有农药、化肥及其它化学物污染来源,必须立即切断污染,作出明显标记,对受污染食物分类采取去毒处理措施,以防发生急性食物中毒。
、凡在自然水域内自行死亡的鱼类、贝甲类和鸭鹅类等水禽,一般都有中毒可疑,不能供作食用。特别当遇大批成群急性死亡时,应考虑水域已受剧毒毒物污染,应及时进行监测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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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再生后患或其它事故。
、洪涝灾害期间,粮食及其它食品极易发生霉变,其中霉变中毒症发病率高,其特点是每食必发,甚至全家发生,不吃或停食后不发。
可食麦类的霉粒检出率应6%以下,其中赤霉病麦的检出率应在3%以下。条件可食麦类的霉粒检出率应在6—40%之间,经过不同方法除去霉粒达到可食用要求。如麦类霉粒检出率大于40%,则不可食用。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
、水淹过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首先清理环境,清除淤泥,搞好卫生,做好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的地面、墙壁、设备、容器的清洗、消毒工作。拆洗或更换由于水浸泡而锈蚀、损坏的设备、容器;修复损坏的地面、墙壁。恢复生产前,须报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后开业。
、各类食品及原料经检验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恢复生产后首批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规模生产。
、对集体食堂、饮食业的从业人员进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和有关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重新建立和完善卫生制度。生产经营人员应重新进行健康检查。餐具和其它直接接触成品的各种工具用“大肠菌群快速检测纸片”进行检测,要求不得出进阳性。
、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畜、家禽、鱼虾和未经灾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组织)鉴定认可的食品;不得自行采食野生蘑菇和其它野菜,以防中毒。
、只加工简单的饭菜,即做即食,存放必须在冷藏条件下。采用充分加热的烹调方法如煮、蒸、炖等,不要加工和食用冷荤类食品。生吃的瓜果蔬菜一定要尽量洗净,消毒后再食用。应用简易设施和方法做到食品防蝇、防尘、防污染和防腐败变质。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和炊具也要做到防污染、防蝇、防鼠、防水和防潮。
、制作肉、蛋、奶、鱼或其他易腐食品时,应当烧熟煮透,生熟分开;隔夜熟食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三)传染病防治监督
1、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救灾防病特殊时期对甲类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其它重点传染病实行周报。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制度是否完善,人员是否落实,内部报告程序是否合理制定和运转,门诊登记是否齐全,报告是否及时,报告人员操作是否熟练,有无漏报、瞒报、滥报等现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与分析情况,疫情报告工作是否规范、正常运转。
2、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肠道门诊的设置、运转,以及值班、登记、采样、送检、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制度,病人排泄物的消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洪涝灾害期间的疾病预防控制,灾害区人口集聚点外环境的消毒,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环境消毒的卫生监督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抗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抗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泰顺县卫生监督所
20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