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PAGE3婚前财产证明指南 婚前财产证明是指在结婚前对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公证。经过婚前财产证明后,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时,就按照婚前财产证明中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不再实行平分原则。 □◆婚前财产证明办理手续 婚前财产证明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办理手续之前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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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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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开婚前财产证明须知 在开婚前财产证明之前需要知道哪些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认定婚钱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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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证明的写法 关于婚前财产证明的写法: 1、取得婚前财产的相关权利凭证:如因买卖取得的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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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购买程序系列凭据、遗产继承取得的继承协议、继承公证、司法判决文书或者调解书等、赠与取得的书面赠与合同协议等。 2、婚前财产公证书、婚前财产律师见证书、婚产财产其他证明文书等。 □◆婚前财产证明相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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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认定婚钱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怎么开财产证明,在哪开? 收入证明由单位开,加盖公章,最好再附上税务局的个税缴纳清单。社保证明至社保局开,但有些地方的社保局不开社保缴纳证明,只能自己在网上查询打印下来后请单位帮忙盖章了。 如何防止离婚前夫妻一方将财产转移? 问:我们共同有两辆挖掘机,如果离婚,怎么举证才能证明这是共同财产呢?挖掘机没发票,如果离婚,他可能会把挖掘机转移给他哥哥。 中顾网律师: 答:到挖掘机登记机关声明是共同财产,可以通过法院办理.只要是你们婚后购买,就应属你们共同财产,他擅自转移的话,你可以主张无效或者要求赔偿。 婚前财产证明约定不明丈夫出国工资妻子分一半 结婚时夫妻双方未雨绸缪,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管理。但令丈夫万万没有想到是,离婚时却因“管理”二字而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丈夫的出国工资收入分给妻子14万。 2002年9月10日,张玉与王哲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王哲父母家中。2002年9月20日张玉、王哲签订一份《婚前财产证明》,该证明约定:婚后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等内容。2003年7月王哲出国工作,2004年3月5日张玉生育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04年5月,张玉因与婆婆发生矛盾搬回娘家居住至今。2006年12月张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张玉、王哲离婚;2、张玉抚养婚生子,由王哲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子年满18周岁止;3、分割王哲出国期间的工资32万元。审理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王哲认为双方已通过《婚前财产证明》约定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张玉无权要求分割工资收入。 一审法院认为,张玉、王哲因工作关系聚少离多,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夫妻感情淡漠,审理中,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对于张玉提出的要求分割被告出国期间的工资请求,因双方曾约定“婚后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处分,故对张玉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一、准许张玉与王哲离婚;二、婚生子女由张玉抚养,王哲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三、驳回张玉要求分割王哲工资收入的诉讼请求。 张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婚后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难以理解成就是“婚后财产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应属于“约定不明”,王哲出国期间工资收入节余的部分28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作出王哲在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节余的人民币28万元,张玉分得14万元的终审判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