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18年郑州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2018年郑州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举报
开通vip

2018年郑州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郑州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原告黄XX,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建民诉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新独任审判,诉讼中开封市...

2018年郑州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郑州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原告黄XX,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建民诉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新独任审判,诉讼中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11年9月15日,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并经本院准许。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民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XX、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原告交给被告股金50000元,说是购买原股东孙胜军退出转让的股本金。但时至今日,被告既未在工商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也未给原告出具股东出资手续,仅被告公司财务给原告出具了一份50000元股金收款收据。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股金50000元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原始股东有冷XX、冷萍,后公司扩大经营,于2009年7月陆续吸收自由投资股金250000元,每股50000元,其中孙胜军入股50000元,2010年3月,原告经与孙胜军协商,原告以35000元购买孙胜军原持有的50000元自由投资股。由被告公司暂时替原告垫付差额15000元,原告与孙胜军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原告享有股东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为:1、收款收据一份,证明2009年6月15日被告收到原告黄建民50000元。实际情况是2010年3月原告与孙胜军(原被告公司股东)口头达成协议,原告购买孙胜军转让的股份。被告按原来给孙胜军打的收款时间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经向原告了解,原告确实以35000元购买孙胜军的股份50000元,并不存在被告公司替原告垫资15000元。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材料4页,证明被告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2、被告公司章程及股东 会议记录 幼儿园家长会会议记录关于溺水关于讨论某某为党代表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格式doc会议记录表格下载机关保密工作会议记录 5页, 3、孙胜军出资证明及注销证明2页;4、原告黄建民出资证明1页;5、被告股东名册1页;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受让取得的股东资格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全体股东予以认可,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公司实际收到原告35000元,并非50000元。是原股东孙胜军的股份50000元转让给原告的,实际是原告35000元购买的。原告交款时间应为2009年11月9日。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其注册资金是五十万元两名股东,不存在其他任何股东,被告提到的自由股是不能成立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股东会议应由原告签字但是均无原告签字,证明原告并非股东。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其缺少财务上的证明;对证据4,原告出资35000元购买孙胜军股份无异议,但对被告公司垫资有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上面没有原告签名,以上证据均是被告单方起草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张替原告垫付差额15000元缺乏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被告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原有股东二人,2009年6月15日,孙胜军向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入股50000元,2010年3月,原告黄建民经与孙胜军协商,原告黄建民以35000元购买孙胜军50000元的股本金,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对孙胜军将50000元的股本金转让给原告黄建民予以认可,并给原告黄建民出具了收到50000元股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的出具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即孙胜军缴纳50000元股金的间),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股金50000元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孙胜军转让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有效,被告收到原告50000元股金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后,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已在被告公司登记,原、被告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原告享有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在公司未进行清算前,原告不得抽回出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建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XXX 邹超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能否要求返还出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黄某是否已经取得股东资格。如果其已经取得股东资格,就不可以退股并要求返还出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黄某的股份是从孙某处受让取得,所以只要具务上述规定第二款的条件,就可以确定其已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 如何认定黄某是否已经“受让”了公司股权?黄某交付了全部股款是否可以认为其已经“受让”了公司股权?还是说必须以公司出具股东资格证明、或办理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之后才完成受让股权?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款规定说明,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变更登记仅有对抗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说明,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是在“当事人工合成依法继受取得股权之后”的义务,即使公司尚未办理上述手续,也不影响当事人依法继受取得的股权。因此,本案中黄某购买了孙某的全部股权,并交纳了出资款,公司也认可该股权转让事实,黄某已经取得了股权,不得以公司未办理上述手续为由要求退回出资。 PAGE 1
本文档为【2018年郑州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12.42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机构认证用户
精品文档
千万精品文档模板,下载即用
格式:doc
大小:20KB
软件:Word
页数:5
分类:
上传时间:2018-11-26
浏览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