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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片论5文档 48 第4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 01 现在我们要讨论他在这段插话中所说的第三个题目,即权利(正如我们的作者所称呼的那样),最高权力所具有的制定法律的权利。这个题目占了相当长的篇幅。我在这里使用的标题,正是他自己在下一段文章中制定的标题。真幸运,我竟然为我自己找到一个标题,而且可能是毫不费力地找到的。 给一段文章加上标题,也就标明了这段文章的主旨。但是,说明这段文章的主旨是一项任务,至少,我要强制自己去思考这一段文章本身。为这项工作,我还要尽最大的努力。 02 我要感谢在另外一节或两节中(我们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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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 48 第4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 01 现在我们要讨论他在这段插话中所说的第三个题目,即权利(正如我们的作者所称呼的那样),最高权力所具有的制定法律的权利。这个题目占了相当长的篇幅。我在这里使用的标题,正是他自己在下一段文章中制定的标题。真幸运,我竟然为我自己找到一个标题,而且可能是毫不费力地找到的。 给一段文章加上标题,也就标明了这段文章的主旨。但是,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这段文章的主旨是一项任务,至少,我要强制自己去思考这一段文章本身。为这项工作,我还要尽最大的努力。 02 我要感谢在另外一节或两节中(我们已经看见,它是在这一段插话的后面出现的)所提出的一些猜测,因为我也曾经作过这样的猜测。 可是,无论如何,至今我尚不能冒失地依靠这些猜测,正如不能依靠这段带有我自己拟定的标题的文章的力量。误解的危险是非常大的;当一个人对一段并无精确意义的论述冒昧地加以精确的解释后,他就不得不面临着这种随即发生的危险。不过,在这里,我可以仅仅指出那些猜测的结果是什么;我认为,他真正的目的是通过反复解说使人相信,在每一个国家中,在某些人手中必然拥有一种绝对的权力。我提前指出这一点,以便读者在阅读这段文章时有线索可循。现在我将原文引述如下。 03 我们的作者说:“我们已经粗略地探讨了政府的三种常见的形式,以及由这三种形式中取其优点组合而成的我国的卓越的政体。现在,我们开始看到,由于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最高的权威,所以,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威无论在哪里,它都是此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按照我们的定义,这就是规定公民行为的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的权利。这种情况恰恰可以从文明国家的目的和制度中找到。因为一个国家是一个集合体,它由大量的单个人组成,为的是维护他们的安全和便利,并企望像一个人那样去共同行动。如果它要像一个人那样去行动,那么它就应该按照一个一致的意志去行动。可是,就政治的社会组织而言,它由许多自然人组成,他们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意志和爱好,这些不同的意志不能通过任何自然的结合体把它们联合在一起,或者通过调和整理使它们保持持久的和谐,以便构成和产生一个整体的一致的意志。这种一致的意志只能通过一个政治的联合体来产生,也就是通过所有人的同意,使他们自己的个人意志服从一个人的意志,或服从由一些人组成的一个会议或几个会议的意志,把最高权威委托给这些人。这种一个人的意志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的意志,在不同的国家,依据不同的宪法,便是人们所理解的法律。” 04 关于其他段落,如果在我冒昧的分析中对我有帮助的话,我将随时提及。现在先让我们看看,这段原文说的是什么。 05 对这一段文章中第一句话所包含的模糊不清的论点,除了借用逻辑学家的分析方法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弄明白它。且不论它的开头怎样,它的主要内容,即“由于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最高的权威,所以,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威无论在哪里,它都是此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可以看作构成三段论法的一种——逻辑学家称之为“省略的三段论”。一个省略的三段论包含着两个命题,后件和前件(前提)。我们的作者说:“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最高的权威”。这是他的前件。从这里他推断出他的结论,即“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威无论在哪里,它都是此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这就是他的后件。 看,就是这个前件和这个后件,如果我在它们之中能够看出有什么区别,如果表达它们的文字准确,那就会发现,两者所说的恰好是一件事情。因为,在说了“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最高的权威”之后,又告诉我们,由于这个理由,“最高的权威”是(或者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或者权利),我认为,这就等于告诉我们同样的事情,因为这等于告诉我们:一件东西之所以是这样,因为它是这样。这样的一种真理,似乎没有任何十分重要的理由,可以让我们“在文明国家的目的和制度中”去发现它。所谓“最高权力”,他指的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论点,或者和它相仿的论点,不是别的,正是他在他的书中第46页和第49页,以及其他数不清的页数中,费了很大气力和热忱,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诉我们的东西。为了准确起见,他一直很小心,在措词上有细微的变化:例如“权力”和“权威”二词,有时候好像是一个含义;有时候好像彼此是对立的;有时候这两个词都表示那虚构的人,那抽象的性质;有时候表示真实的人或人们,即假定具有那种性质的人或人们。让我们弄清楚这些含糊不清的东西的意思;让我们学会明确地谈及这些人们,以及我们认为他们所具有的性质;然后让我们再努力去找出这一段令人困惑的文章的含义。 06 关于“最高的权威”,(我们可以假定我们的作者会这样说,)“我所指的与我所说的制定法律的权力是同一个东西。”这正是上面我们在前件的名称下所看到的命题。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前件是一个定义,也就是“最高的权威”这一用语的定义。现在,给一个用语下定义,就是把它转变成另一个用语,假定后者比较令人易懂,而所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在这里,假定读者自己早已完全明白“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用语的含义;并假定他丝毫不明白或至少不大明白“最高的权威”一用语的含义。根据这种假定,于是,为了让他弄明白后者的含义,便告诉他,后者是前者的同义语。现在,让我们介绍“人”(person)这个词的提法:让我们把人这个词放在上述定义之中;那么该定义实质上仍然是原来的含义,只不过稍为充实一点,用词准确了一点。一个拥有最高的权威的人,就是一个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的人。可见,这句话的实质含义,早已在前件中加以规定了。 07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那后件;如果把它和上下文分开,单独来看,可以把它看作自成一句。他说:“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威无论在哪里,它都是此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所谓“无论在哪里”,我当然认为他指的是“无论在什么人的手中”;所谓“权威”,在此句的前一部分,指的是“权力”;同是“权威”这个词在此句的后一部分,指的是“人们”。因此,这个句子应该正确地读成: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力无论在什么人的手中,它都是这些人制定法律的权利。 08 现在,唯一尚未去研究的词是“权利”。对此词应如何考虑,我确实不知道:我们的作者是否认为此词有它的含义,或者没有。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词是插进来的,它只是出现在句子的后半部,而没有出现在前半部。考虑到这种遗漏,在这里可以提出两点猜测:它可能是偶然出现的,也可能是有意安排的。如果出于偶然,那么应该是:附加在“权利”一词上的含义,并未超出句子前半部分所包含的内容,不过在前半部分没有用这个词来表达,而在后半部分则用这个词来表达。在此情况下,用不着改变这个句子的任何含义,就可以在前后两部分都用这个词来表达。如果这样表达,整个句子就成为:在任何国家中,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权利,无论在什么人的手里,它都是这些人制定法律的权利。如果这种猜测是对的,那么我就会很容易地想到,我们再一次看到——我相信毫无疑问——在这个省略的三段论中,后件只不过是重复前件而已。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判断,这句话是否出于这样的考虑,例如“文明国家的目的和制度”,或者任何其他的考虑,这些考虑很可能使我们进一步相信这个结论的真实性,而超过这个结论本身向我们显示的真实性。我们也可以事先设想出某种判断:在这一堆字词中,最可能存在什么含义和有什么用处。 09 如果我们所说的这种遗漏是有意安排的,情况可能会怎样呢?——尽管这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理解“权利”一词的含义是在这个句子的后半部引进的一个新概念,是在此句子前半部所提及的任何概念之外添加上去的。根据这种解释,在这个地方的“权利”,在另一个地方,却被认为与“事实”截然不同。于是,它的意思就是:无论什么人,只要他们确实行使最高的权力(或者,根据这个省略三段论式的前件,它和制定法律的权力是一回事),这些人就有权利去行使它。可是,在此情况下,这个被引进的新概念既不是在前件之后提出任何后件,也不是任何能够构成后件的东西,它完全是外来的,与其他的讨论无关。看来,对我们的作者更加有利,也更具可能性的结论是,他根本没有想到它有什么含义,而不是他想到有上面的含义。 10 现在,让我们继续探讨,我们能够在这一段文章余下的部分中得到些什么。后面的文章是从“因为”一词开始的,它似乎对一个论点的称号提出要求。据我们所知,这个论点并没有提出一个对象,最后它好像发现了一个如对象似的东西,好像是他顺便捡到的。如果我没有弄错,那么这个对象就是要说服人们,对那最高的权力(即在一个国家中行使最高权力的那个人或那些人)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例外地服从。他说,人们在一个国家中,他们所期望的就是像“一个人”似地去行动。可是,一个人只有一个意志是属于他的,那么,他们期望的或者他们应该期望的(二者有一点不同,我们的作者对此似乎没有察觉到)就是,他们好像只有一个意志似地去行动。要使他们好像只有一个意志似地去行动,办法就是让他们把他们的意志“联合在一起”。要这样做,最好的办法将是“自然地”把它们联合起来;但是,由于众多的意志不能像处理木板那样把它们拼接起来,唯一行得通的办法,就是使它们“政治地”联合起来,也就是要他们都同意:让他们的意志都服从一个人的意志。这个为所有的人的意志所服从的意志,就是那些行使最高权力的人们的意志;他们的意志,如果恰巧也是多种多样的,则必须简化为(我们认为必须假定如此)一种意志,可是,我们的作者没有说出通过什么办法达到这一步。这些就是我们的作者的论点。以上只是这段文章明白地提出的实质内容;完全没有像他那样附加许多修饰词,但是,我相信表达得多少更准确些。我们可以看到,整段文章是以我们的作者所喜受的同一命题——或者类似的东西——结束的,这个命题至今已经重复了二十遍。 十一 总的说来,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十分巧妙的论点: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更好地达到那个目的,除非在恰好需要时出现上述情况。一个富有经验的对手——他受过有规律的合乎习惯的法律击剑(辩论)的纪律训练——的确可能采取适当的手段,设法把这场决斗的荣誉让与我们的作者。但是,如果换了一个不守纪律、十分莽撞的人(如那个代理主教的女房东),当他在决斗中该用第三种姿势时,他却采用了第四种姿势,我很怀疑他是否不能打破我们作者的防线:我“期望”?我“同意”?我“顺从”我自己?“你是谁,难道你会比我自己更知道我的所作所为?”至于“让我的意志服从于”那些人的意志(他们制定了你所讲的法律),我所知道的是,我从来没有“期望”过任何这样的东西:我告诉你,我讨厌他们,讨厌他们的一切所作所为,还有他们一贯所说的东西。至于我的“同意”,非但我一直不同意他们的法律,而且我自始至终一直在用我所有的力量抗议这种说法。关于我们的倔强的争论者就写到这里。我知道我应该向他说些什么,但是,我们的作者能够找到什么话来回答他呢,对此,我实在无法想像。 12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其他段落,我们估计,在那里,他也会有同样的构思,看来他在这种构思中想法如下。首先,我们接触到的是那短短的导言,它引出了整段离题的文章。虽然这段导言不长,虽然它对后面整段文章内容的大意介绍得不够完全,但不管它论述的次序如何,它是阐述了文章的主题。他在阐述这个主题时的确具有任何东西都无法抵挡的论证的力量和表达的技巧。它是这样开始的:“它必定会引导我们对社会的性质和文明政府作一次简略的探讨。”①这就是我们已经考察过的那些段落的内容的提要。它是以一些有分量的词汇提及这个主题的,但这些词汇过于有分量而不那么准确。——“这种属于国家主权的自然的和固有的权利,”(注意,这是属于一个政治社会的主权的自然权利)“无论这个主权在哪里,它都是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 13 这还不是全部,最重要的段落还在后面。在这个很短的段落中,我们发现它包含了许多内容。他谈到了当前存在的几种政府形式。他说:“无论它们是怎样开始建立的,或者无论它们是靠什么样的权利存在的,在所有这些国家中,都存在并必然存在一个最高的、不可违抗的、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威,jurasummiimperii,或者主权的权利,就属于这个权威。” 14 这段话的激烈性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他搜索枯肠:他堆彻词汇,一个叠一个,用了四个他能找到的最惊人的形容词;他把奥塞山堆在皮立翁山之上;似乎英语还不足以表达这种权威的强大和庄严,他用了一段令人生畏的拉丁语来结束他的整句话。我想,从所有这些激动不安的语言中可以明显看出,在他的心里一定有些什么重要的东西;他想,但也许又害怕不加掩饰地说出来。然而,在好几个地方,他还是不由自主地突然说了出来,也可以说,在他还没有准备好之前便说了出来;这是某种随意性最终在思想上占了上风,如同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他在文字中所表现的力量便在一连串含糊其词和诡辩的论述中逐渐化为乌有。最令人奇怪的是,在所有的段落中,如果我没有弄错,这是唯一的专门阐述这个论题的段落,也是阐述得最含糊的段落。 15 有一种比我们作者在此可能有的犹豫更为坚定的勇气。 有一个比调解一对互相猜忌的对手——自由和政府——的要求更加复杂的任务要在这里完成。在政治领域中的任何地方都很难发现比这更招人反感的话题。敌人从四面八方包围着这位旅人,他可以悄悄地走动,但必须准备遭受从这个方向或那个方向而来的袭击,这种袭击带着政治上异端的敌意呐喊。他的处境的确困难;在这些狭路中,他感觉到自己一方面受到恐惧的推动,另一方面受到喜爱的推动。 16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一段,它是这一章里我更加迫切地需要去研究的问题。如果这条朦胧不清的道路对我们的作者来说并不熟悉,人们便会倾向于设想,他是出于偶然的情况,突然走进这条路的,为的是把自己从这种进退两难的窘境中解救出来。一篇谨慎的态度不明确的论述,也许足以表达作者对人世间的统治者所保持的公平立场,同时又没有加入直接反对人民偏见的行列。这一段文章,在不同的人的眼里,它会呈现不同的样子:对那些当权者来说,它从一开始就会使自己受人欢迎,因为它适合于作为人民用来学习服从的实际课本;而在人民自己看来,它至少在一段时期内是符合要求的,因为它实质上是一连串法理学的抽象的科学命题。 只有等到有机会运用它时,它的真正用途和功效才会显露清楚。当人民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开始窃窃私语,并商量反抗的办法时,才是这段文章的潜在的功效被唤起的时候。这时,这本书便会向他们打开,他们会在这段文章中看到——也许他们从来没有看到过——这样一堆论证被如此奇怪地串在一起和伪装起来,为的是去证明服从是合乎普遍的便利,或者更明白地说是出于必要。这种必要的产生,不是来自考虑到反抗可能带来的灾难要大于顺从可能带来的灾难;也不是来自任何这一类有争议的考虑;而是来自某种更有说服力和更有效的东西,即某种形而上学法律上的(metaphysico —legal)无效,它引起人们服从的思想并符合一个自然人的全部意图。我们的那些对政治现状不满的人们,全副武装,满腔义愤,向着皇宫前进。结果却徒劳一场。突然有一种要求禁止反悔的东西,以我们已经见过的方式,借助我们作者的法律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的力量,射向他们,他们手中的武器则像中了魔似地纷纷落地。他们再想表示不同意,再想叫喊抗议,再想说反对,总而言之,再想收回他们的意志,这时候(他们被告知)都太晚了:这是不许做的,他们的意志已经和其他人的意志一起被投进混合物之中了;他们已经“联合”起来了;他们已经“同意”了;他们已经“服从”了。我们的作者已经用他的钩子钩住了他们的鼻子,他们怎么来的,就怎么回去;于是,一切平静无事。这足以称为多智多谋的发明,但是,我怀疑,大众的感情真的是这么容易被愚弄?有时候,的确会发生这种情况:一种谬误暂时被另一种对立的谬误赶走,一种胡说被另一种胡说赶走;但是,要想有效地闩上门,并永远抵抗住一切谬误和一切胡说,没有什么比得上那简单明了的真理。 17 在他费尽力气向人们反复灌输无条件顺从的思想之后,有谁还会期望我们的作者本人会和那些最激烈的人一起去激励人们不服从呢?而且,有可能是借着最无聊的托词去这样做吗?总之无论借着什么样的托词去这样做吗?可是,我们稍微往后一看,便会发现他正是这样做的。我说,那些最激烈的人(至少是最开明的为他人而鼓吹自由的人)都赞成臣民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去抵抗。而这是不会使我们的作者满意的,相反,他一定会把反抗作为一种义务而强加于他们。 18 正是在我们正在考察的这段插话之前,但也是在同一节之中,谈到了虚构的自然法以及天启法。他说:“不应该容忍任何人类的法律去违背它们。”这种说法真是了不起。不是任何人类的法律都不应该违背它们,而是不应该容忍任何人类的法律去违背它们。然后,他为我们举了一个例子。人们也许会想,这个例子应该具有减轻这条规则的危险倾向的作用。可是,恰恰相反,这个例子必然会增强这种倾向。此外,在他把这个例子应用于那条规则时,规则的实质,不外是以更加明确和更加有力的词汇重述一遍。在谈到他举例说明的那条规则时,他说:“不仅如此,如果有任何人类的法律允许或者责成我们去违犯它,我们就有义务违反这条人类的法律,否则,我们必然会既触犯了自然的法,又触犯了神的法。” 19 这个危险准则的正当性,就神法而言,我必须在将来有机会时作更加特殊的探讨。至于自然法(我相信它将出现),如果它什么也不是,而仅仅是一个术语;如果除了某种行为的有害的倾向之外,再没有其他手段可以证明该行为是对自然法的一种触犯;如果除了某项法律的不适当之外,再没有其他手段去证明该项国家的法律是与自然法相冲突的,除非是某些人的毫无事实根据的非难(他们认为这可以被称为一种证明);如果一种用来把那些可能与自然法相冲突的法律和那些仅仅是不适当,但并不和自然法相冲突的法律区别开来的检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甚至连我们的作者,或者其他任何人也不曾作为虚构的检验标准提出过;总而言之,任何法律如果为一些人出于那种或那种原因而不喜欢,那么,这种法律很少不会被他们认为和《圣经》的某些内容有矛盾;我看不出有什么补救的办法,除非这种学说的自然倾向是通过良心的力量迫使一个人站出来,用武力反对他偶然发现的不喜欢的法律。什么样的政府能够与这种安排并存,我必须将它留给我们的作者去告诉我们。 20 这就是功利的原则;如果它被准确地理解和坚定地应用,就会提供唯一的线索引导人们通过这些狭窄的道路。它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如果它有目的的话;它仅仅为了这个目的而提供一种结论,谁也不敢在理论上不承认这种结论。甚至在理论上它也会使人们和解。人们至少可以组成更接近于一个有效的联合体的某种组织,而不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处于分歧的状态。 二十一 至于说到假设的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我已经有机会加以叙述了;在我看来,我对此问题能够加以全面叙述的唯一时机,是在反抗政府变成值得称赞的行为之时,而不是在这之前;或者,换句话说,是在这种反抗行为可以和公正的看法取得一致之时,而不论它是否合法,至少,它是合乎道德的,而且,如果有任何不同,也是宗教义务方面的。②到那时,人们所谈论的是政府的一个特殊部门,这个特殊部门在英国就是由国王来管理的部门。如果反抗是公正的,即在我们这个国家,把它应用到政府的这个部门是公正的,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把它应用到政府的全体时也必然是公正的;这也就是说,对任何政府来说都是公正的。我们可以说,就是在这个时候,而不是在这之前,才可以允许去反抗,如果参与反抗不是每个人出于义务和利益的考虑或义不容辞的责任的话;那么根据他所能作出的最好的推算,反抗的时机便是,反抗可能带来的灾难(指对整个社会而言),在他看来少于服从可能带来的灾难的时候。这个时候,对他来说,也就是对每个具体的人来说,便是反抗的时机。 22 在这里,自然会产生一个问题:有什么征兆可以让人们知道这个时机呢?应该通过什么样的为人人都能感觉到的、普遍而又明显相同的信号呢?这的确是足够令人吃惊的问题。但是,对这个问题,我希望正如人们所知道的,它差不多是一个无法找到答案的问题。一个为了达到这种目的的普遍的信号,对我来说,我完全不知道。我想,他必须比先知更有本领才能告诉我们一个这种信号。不过,对一个具体的人来说,我已经提出一个这种信号:那就是他自己内心的信念,对反抗所带来的功利的衡量。 23 除非这种信号(我认为是不可能有的)能够被看得见,否则,最高统治者的权威范围(如果人们可以这样说的话),虽然不是无限的,我想,却必定会不可避免地被认为是不明确的,除非它受到明确的协定的约束。我也看不出在我们这种政体下,或者在更加自由的任何其他政体下,能够有一种(如果有一种的话)比在最专制的政体下更精密的对最高统治者的权威范围的限制,或者其他什么限制。在我所描述的时机来到之前,甚至在像我们这样的国家里,反抗也会来得太快;如果时机已经到来,那么反抗可能早已来到,在这种情况下的政府,任何人都必定说它是专制的。 24 说一个政府是自由的,另一个政府是专制的,这两种政府的区别何在呢?是不是在那些握有人所共知的最高权力的人中间,这一个人手中的权力比另一个人手中的权力少些(如果这种权力是他们从习惯中取得的)?决非如此。那么,难道不是由于这一个人的权力比另一个人的权力受到更多的限制?它们的区别取决于极不相同的复杂的种种客观情况:——取决于这种方式,即在自由的国家中,全部权力的总体集合起来便是最高的权力,它在几种阶层的人们中间分配,这些人是最高权力的分享者;——取决于这种根源,他们分享最高权力的资格可以不断从中得到;——取决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位置的更换频繁而容易;因此,某一阶级的利益不知不觉或多或少地和另一阶级的利益融合在一起;——取决于统治者的责任,或者说一个臣民有权利根据一定的理由,公开指定掌权者和详细地检查对他施加压力的权力的每个行动;——取决于出版自由,或者说保证每一个人,不论他是这个阶级的或那个阶级的,都能够使他的不满和抗议为全社会所知道;——取决于公开结社的自由,或者说保证那些对政府现状不满的人,在行政权力能够合法地去干涉他们的行动之前,可以交换他们的感受,商议他们的计划,实行任何一种实际反抗的反对方式。 25 那么,这种情况可能是真实的:特别由于这最后一种情况,一个在这种情况下的国家,如果需要革命,那么通往革命的道路肯定会短些,肯定会顺利和容易一些。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如果出现这样一种革命,它将会是许多人的事业,而且在这种革命中,多数人的利益很可能得到照顾。这样一来,由于有了这些便利条件,因而在一个被称为自由的政府的统治下,比在一个专制的政府的统治下,反抗的时机会来得更快些,也会少些激怒和刺激;但是,如果这个时机已经到来,那么在这两种政体中,反抗都会过早地来到。 26 让我们简短地但坚决而沉着地公开声明,我们的作者焦虑不安地冒险提出的论点是:最高主体的权威,除非受到明确的协定的约束,不能有任何可以指出的和确定的界限。这意味着他们没有什么不能做的事情。说他们所做的事情是非法的,是无效的;说他们超越了他们的权威(不论用什么词来表达),即他们的权力、他们的权利——不论这种说法有多么普遍,也是用词不当。 27 难道立法机关不能这样做吗?难道立法机关不能制定一项有这样效力的法律吗?为什么不能够?是什么东西妨碍了他们?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法律受到埋怨,也许是埋怨它们定得不合适,可是,却照样为人们所服从而不发生任何权利的问题?和自己同一派别的人在一起,和那些已被有关的法律激起了不满情绪的人们在一起,说什么都会被接受;废话也是好的,并且是火上加油。可是,对于一个与此法律无关的旁观者,很明显,他不会否认立法机关的权利,他们的权威,他们的权力,或者诸如此类的东西,他不会否认他们能够做现在所谈论的事情。事情不会如此,我认为,任何带有这种倾向的说法,都不能给他最小的满足。 28 就算一般地承认这个命题,可是,什么东西对我们更密切?即使承认对立法的权威存在某些界限,这样说又有什么用处?——如果甚至没有人企图指出这些界限有什么用处,也就是,依靠这种方式,可以事前知道,哪一类法律必定在这些界限之内,而哪一些又必定在它们之外呢?即使承认立法机关有些事情是它所不能做的,即使承认有些法律超出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权力;这类论述能够为我们提供什么规则去决定现在所讲的任何一项情况是或不是一个数字的问题呢?就我来说,我找不出来。要么,这种论述一开始就是混乱的;要么其他一切论述都是含糊不清的,而且提不出什么明白易懂的论证;而如果有这样的论证,那它们就是从功利的原则引申出来的。这些论证,不管使用怎样不同的词句来表达,最后不会多于也不会少于下面的内容:这条法律的倾向或多或少都是有害的。如果这就是这种论证的结果,那么,为什么不立刻去把它弄清楚?为什么当简单的理由明明白白地摆在我们面前时还要绕一个诡辩的大圈子呢? 29 那些坚持这种语言的人,应该从中推导出什么样的实际结论,这一点并不完全清楚;也许,每个人所理解的也不完全相同。有些人,当他们谈及一项法律正在变得无效(为了找到这个措词,我将限制我自己,不去找遍全部目录)时,他们会试图说服我们,相信该法律的制定者已经因此丧失(如措辞所表达的)他们的全部权力,即使这项具体的法律以及任何其他法律生效的权力。这些人,如果通过功利的原则,得到同样的实际的结论,他们可能会说这项法律之所以变得这样有害,那是因为该社会的大部分人对它有了正确的见解,反抗它可能带来的灾难会小于服从它可能带来的灾难。这种观点和前一种看法是对立的。 30 那些闭口不谈丧失权力的人,一般说来,他们的观点是不很激烈的。他们是这样的一些人,如果他们把自己的观点建立在功利原则上,并使用我们的措词,那么他们也许会说,该法律确实正在变成有害的,但不会说已经有害到刚才提到的那种程度。他们所提出的对抗方式是在某种合法方式的名称下出现的。 三十一 于是在他们心里,认为这项法律是无效的,而且看到其后果。附加于无效一词的意思,是我们从应用到私人文件的一些句子中获得的。一份私人文件变得无效的后果是,所有与文件有关的人行动起来,就像这种文件根本不曾存在过一样。同样,一项法律变得无效的后果必然是,人们行动起来就像根本没有关于这类事项的法律一样;因此,如果有人凭借这项法律的委托,竟然做出强其他人的任何事情(没有这法律,他的行为将会受到惩罚),他仍然会受到惩罚;也就是通过司法权力的委派,使他受到惩罚。让我们举一项征税的法律为例:如果有人用武力去征收赋税,他可能作为一个侵犯者而受到惩罚;万一他在使用武力的行为中被杀了,那么,杀他的人却不会按谋杀者加以惩罚;如果他杀了别人,他自己却可能作为谋杀者受到惩罚。是哪一类机关去执行这样的惩罚职责呢?是法官组成的机关。将其应用于实际,这种论点的作用便是,通过向法官提起诉讼,授予这些官吏一种控制的权力,去监督立法机关的法令。 32 通过这种安排,也许一个特殊的意图偶然得到解释,但愿这是一个良好的意图。人民从这种学说的一般倾向以及与它一致的实际措施中得到的好处,比我所能设想的还要多。一个议会,假如它受到国王的影响过大,就会对人民的情绪和利益很少关心。就算是这样吧。但即使人民的权利不像他们可能有的或应该有的那样多,无论如何,人民至少还有选择议会的某种权利。而如果给法官一种废除议会法令的权力,那就是你把一部分最高的权力从一个会议(人民至少对它还有某种选择的权利)转移到一批人民对他们毫无希望有权去选择的人们手中,即转移到由国王单独任命的人们手中。这些人都是单独地、公开地和永久地被任命的,正是由于这些官吏的不公平的和在特殊场合的影响,才造成你需要设法去补救的那种苦难。 33 在辩论最激烈的时候,也许有些人会说,这种做法就是立刻把最高的权威从立法权那儿转移到司法权那里。但是,这种说法却又离题太远,趋向另一个极端。在立法权中肯定部分和否定部分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具有特定理由的否定和没有任何理由的否定之间又有很大的区别。即使按照特定的理由去废除一项法律,也是一种很大的权力;对法官来说,的确是太大了;但是,这个权力和那个制定一项法律的权力相比,还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而且相形见绌。 34 让我们回过头来略为看看,在否定对最高权力有什么可以指出的界限时,我加上一句,“除非受到明确的协定的约束”;这个例外是我不能不附加的。我们的作者,在那一段文章里,的确写得很短,但却写得十分明确,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此没有留下任何余地。他说(当他谈及那几种政府的形式时):“不论它们是如何开始的,不论它们的存在是依靠什么权利,在所有的政府中都有而且必然有一个绝对的权威。”然而,他是说所有的政府,毫无例外都是如此。这就是说,众多的人若不服从某一个其权威不受协定限制的主体,就决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有政府的国家中。简单地说就是,即使通过协定也不能在一个国家中使这个主体的权力受到任何限制(它在其他方面也是最高的)。我认为这种说法未免说过头了。 这等于说在德意志帝国中没有政府这种东西存在;在荷兰联省共和国中,在瑞士联邦中,在古代希腊人的亚该亚联盟中也都不存在。 35 在这种限制的方式中,我看不出有什么东西足以令我们感到惊奇。通过什么东西才能把任何一级的权力(指政治权力)建立起来呢?它不多不少,正如我们有机会看到过的,是一种服从的习惯和服从的倾向。习惯,指的是过去的行为;倾向,指的是未来。我认为(也许我犯了大错),人们容易设想某类行为缺乏这种倾向,不像在其他的行为中存在这种倾向。因为一个主体,由于它在其他方面是最高的,便被设想为它对某类行为要受到限制;必要的条件是:这一类行为必须被描述成与所有其他种类的行为不同。 36 通过协定的方法,给我们提供了这个普遍的信号;在其他情况下,我们绝无希望找到这个信号。在这个协定中,对某种行为加以特别规定,它制止缔约的政府颁布一项带有某种后果的法律:不论这种后果是命令人们采取或者允许采取这种行为,还是禁止采取这种行为。尽管如此,一项带有这种后果的法律被颁布了。这种法律(它的含义,与该协定中这一部分的含义一样,而该协定不允许人们认为它是明确的)的颁布是人所共见的声名狼藉的事实。由于这种法律的颁布,我们就有了一个事实,可以把它作为我们所讲的那个普遍的信号。我们所讲的最高主体的这些界限标志出它的权威的范围,那么这样的界限有什么效果呢?或者毫无效果,或者是:服从的倾向把自己限制在这些界限之内。超过了这些界限,服从的倾向就不再扩展。超过这些界限,该国臣民便不再准备服从他自己国家的统治主体,正如不准备服从任何其他的统治主体。设想一种使最高权威受到限制的事物存在状态,真有那么困难吗?我看不出,设想有这种限制比设想没有任何限制会有更大的困难。我必须承认,对我说来,这两种状态都是可以想像的。至于两者是否同样有益,即是否同样有助于人民的幸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37 愿上帝不会让人从这里所讲的任何论点中推演出这样的结论:在任何社会中的任何协定都是或者可以被制造成具有一种不可超越的障碍效果的协定,而受这个协定影响的各方面还将认为这是一次改革。愿上帝不会让一个国家宪法中的任何弊病竟然没有补救的办法。有些人也许会想到这样一种情况,在这种协定中的那个最高主体,作为缔约的一方,由于已经和另一方结合在一起,因此不再作为向此契约提出任何新的修改意见的主体存在。然而,可以找到许多办法去达到必要的变更而丝毫不偏离此契约的精神。虽然,那个缔结此契约的主体自身也许不再存在了,但是一个较大的主体(从它那里,前一个主体才被认为已经取得它的资格)却可能依然存在。让我们考虑到这个较大的主体。这样做可以设想采取的方式是多样的,而且这样做丝毫没有贬低现存立法机构的尊严。所谓这样做,我指的是达到这样的效果:如果这个较大的主体赞成这样改动,这种改动便可以通过法律来完成。在此情况下人民这个主体对这种改动既不应该认为,也不会认为是破坏了协定。 38 让我们转回来看看那些把最高权力说成受其自身性质限制的人,听听他们所使用的语言。有一件事,我希望记住它。 这里所说的用词不当和这一类文章的不良影响,并非丝毫有意非难那些使用这种语言的人们,似乎这种语言往往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是有意附加于它的。这种语言经受了比任何具体的个人的过错更大的不幸。这种语言的原意已经消失在远古的黑暗中。我们从我们的先辈那里继承了这种语言,而不管它的所有不便之处;而且,我恐怕,我们还很可能把它传给我们的孩子们。 39 我不认为这仅仅是文字上的争论问题。我不能不相信,争论的各方之间——在拥护一项法律和反对这项法律的人们之间——如果他们一旦明确地并经常地参照功利原则,他们便会比现在有更多的机会去调整自己的论点。这个原则的立足点是事实本身,它可以平息各种争论;这就是未来的事实——某些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的偶然性。如果一个争论是在这个原则引导之下进行的,那么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者他们对这种偶然性获得一致的看法,或者在对争论的真正原因进行适当讨论之后,他们最后会发现,不能希望达成任何一致的看法。不过,无论如何,他们会清楚地和明确地看出,他们的分歧究竟在哪里。于是,那不满的一方便会根据正当的理由作出反抗或顺从的决定:根据这样做是否对他们有利;根据那些争论的问题的重要性,对他们来说将会如何;根据对他们来说成功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的程度如何——简言之,根据服从所带来的灾难比反抗所带来的灾难的比率会小些,还是会大些。但是,当他们认识到,他们之间的争论并不单纯是一个感情问题,而是存在着判断的差异时,当他们认识到他们所能认识到的争论的真正原因时,调和的大门将会开得更大。 40 其余的一切,不外是妇人的骂街、孩子的争吵,这些当然会令人恼火,而且绝对不能说服人。——“我认为,立法机关不能这样做——我认为,它能这样做。我认为,它这样做就超出了它的权威的界限——我认为,它没有。”很明显,如果争论的双方就是这个样子,那么这样争论下去只能使得彼此感到恼怒和糊涂,并会争论不休而毫无办法得出一个一致的看法。这无异于用一种含糊不清的词句,同时又抱着专横的、强词夺理的态度,去宣布他们相反的主张,或不如说是他们的个人偏见,而双方都不打算认真去探讨争论的根由。 一直到这时候,非常可能,功利的问题还没有受到丝毫的注意。如果是这样,他们在讨论中所使用的语言,当然是被歪曲的和含糊不清的,因而可以和我们已经看到的那种模棱两可、纠缠不清的语言结构相提并论。 四十一 另一方面,如果这种争论一开始就公开宣布立足于功利原则,那么争论各方可能最后会达成一项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者至少得到一个明显而清晰的争论点。——“我认为,我们所说的办法,其种种危害就是这样的一个数目。——我认为,不是这样,要比这少些。我认为,这种办法的种种好处只能达到这样的一个数目。——我认为,不是这样,要比这多些。”我们看到,这种争论的话题,和前面的争论是大不相同的。这个问题,现在很明显,是对未来许多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行猜测的问题。要解决此问题,争论双方会自然地被引导到,通过这种问题的性质所容许的唯一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见解。他们都认为,在过去发生的这类事情中所看到的这种证据,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这类事情中同样会出现。这些过去的事情总是为数众多的。这个数目如此之大,以致在为了辩论的目的考虑它们之前,其中的很大部分很可能被争论的一方所忽视;也许正是由于这点,而不是由于别的原故,这一方的见解才变得和另一方不一致。那么,在这里,我们有一条平坦而宽广的道路,也许可以达到和解;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会得到一个容易理解的和清晰的争论点——也就是说,对这样一个分歧的原因,经过彻底的探索和钻研,可能会发现它最后是导向和解的。当人们一旦彼此了解清楚之后,不用很久,他们便会意见一致。正是那由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论述引起的困惑,在分散了和难倒了人们的理解能力之后,才刺激和煽动起那种偏激的情绪。 但是现在,该是我们从作者的原文,从那个把我们不知不觉地引入歧途(我们是被这个微妙而错综复杂的问题引入歧途的)的原文,转回到我们的作者的时候了。 第5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义务 01 我们现在来探讨在这段离题的话中的最后一个题目:某种“义务”,即根据我们的作者的说法,最高权力所具有的制定法律的义务。 02 他说:“到此为止,制定法律是最高权力的权利;可是,进一步说,这又是它的义务。因为,既然各个成员理应使自己的行动符合国家的意志,那么他们最好还是从国家意志的宣告中接受指示。但是,在如此众多的人口中,要对每一个人的每一个特殊行为都发出命令,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这个国家为了给所有人颁布永久性的通知和指示(在各个方面,不论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义务),便制定了一般性的规则。这样做,为的是让每一个人明白什么东西可以看作自己的,什么东西是别人的;要求他去履行怎样绝对的和怎样相对的义务;什么事被认为是正当的、不正当的或者是无关紧要的;每一个人保留他自然的自由到什么程度;每一个人已经放弃了哪些东西作为社会的福利的代价;每一个人应该抱怎样的态度,有节制地去行使国家分配给他的那些权利,以便促进并保证公共的安宁。” 03 这些话,仍然和前面他的话一样,模糊不清和模棱两可。 我们还会记得,根据我们的作者不久前所下的有关定义和他常常谈及的有关内容,“最高权力”不多不少正是制定法律的权力。现在,我们被告知,这种权力是它制定法律的“义务”,从这里我们知道些什么呢?——最高权力的“义务”就是去做它所做的事情;简言之,就是成为最高权力。这就是我们眼前的这一段话的含义,不过用了“因为”、“但是”、“既然”等词汇,以便向我们作一番证明而已。至少,这是他第一句话的含义留给我的印象——这是显而易见的。 04 为了使“制定法律”这个用语的含义完整,他在这个地方给它加上了它所没有的东西,为的是使这种含义得到充分的表达,而这种含义似乎是在前一段文章中才添加进来的。现在,他提及的作为“义务”对象的内容,的确又有了另一种含义,但这种含义比前一种含义更站不住脚。我们的作者说(扼要地重述前面他已经说过的东西):“到此为止,制定法律是最高权力的权利”。我们看到,在前一章,这种权利指的是在一切情况下制定法律的权利。他现在加上,“可是,进一步说,这又是它的义务”。那么,它的义务是做什么呢?它要做的是在前面宣称按它的权利去做的事情——在一切情况下制定法律,或者(用另一个字眼,我们的作者自己用的字眼,并且按同样意图来使用),这是它的“绝对的”义务,这样一类义务,很可能被认为是唯一的一种义务。 05 同时,这种意见(如果我推测正确的话,他早就有意要提出来的),似乎确实十分有理,并且是很重要的,但是,这种意见表达得非常含糊,并且与他前面的文章主旨并无明确的联系。他在这里所说的义务,我认为并不完全是指制定法律的实际过程,因为它还包括采取适当的手段去广为散布不论何种偶然已经制定的法律的内容;这种人人熟悉的义务(采用我们作者自己的某些词汇),并不完全是发布“指示”,因为它还包括规定这样发布的指示必须为人们所“接受”。 06 同时,我必须承认,我没有很大的兴趣去谈论最高权力的义务,立法机关(指的是最高的立法机关)的义务,以及一群被认为拥有绝对权力的人们的义务是什么。我并不愿意社会中处于服从地位的那一部分人对他们的统治者毫无戒备,或者在行为方面更加倾向于无条件的服从,除非我既大讲那些统治者的种种“义务”的绝对性,又大讲处于服从地位的人们所拥有的反对统治者的种种权利的绝对性:我怕在论述中要陷进谬误和混乱。 07 我想,我对义务(政治义务)一词所指的是什么,是颇为理解的,特别是当这种义务落在我自己身上时;可是,我想,我不能说服我自己,在正规的教诲式的论述中,把义务的这种含义运用到我所说的我的最高统治者那些人身上。凡是我有义务去做的事情,如果我不去做,依据法律,我就要受到惩罚。这就是义务一词原来的、普通的和恰当的含义。 这些最高统治者有任何这样的义务吗?没有。因为,如果由于他们没有做某件事情,或者做了某种事情,就完全应该依据法律受到惩罚的话,那么,他们就不会被认为是最高统治者了:最高统治者是这样的一些人,由他们去委任前面所说的应该受到惩罚的那些人。 08 可见,义务一词,如果运用到我们所说的作为最高统治者的那些人身上,很明显,这时所应用的义务一词的含义是象征性的和不恰当的。按这种意义去应用义务一词,从这类命题中总结不出相同的结论来;而如果按另一种正确的意义去应用义务一词,便可以总结出相同的结论。 09 于是,这种解释便被作为前提(我明白我自己是按义务这个词的不适当的含义来应用它的),这个命题是:“尽最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是立法机关的义务。”我是倾向于无保留地同意此命题的。如果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这样的,那我便衷心表示拥护他。 10 我们的作者根据这种看法,希望看到建立起怎样独特的制度,或者,他打算在这种义务的一般标题下,为立法机关寻找怎样独特的义务,这是很不清楚的;虽然,在他的意思能被理解为具有任何意图之前,他的意思表面上看起来应该比它的实际如何更加明确。还有一种情况,使领会他的意思变得更加困难,这就是我们已经不只一次发现的他的反复无常,对于一个真正想了解作者观点的读者来说,没有什么比这更令他烦恼的了。他口里说着义务一词,同时以一位古罗马监察官的身分,带着完全应有的严肃的口吻,开始向我们谈论什么事是应该的。演说到一半,我们的作者像善变的海神普鲁透斯,一下子变成了一位历史学家,不知不觉地改变了话题;他不加提示便作了变动,以告诉我们现实存在的是什么而结束演说。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这两点之间,的确像其他人经常看到的那样如此对立,以致主张清静无为的“寂静教”的顺从精神,好像成了我们的作者的品质,使他很难承认两者的区别。在这一段文章的第二句,他说:“他们”(指人民)“最好还是从国家”(指统治主体)“意志的宣告中接受指示”。就在下一句中,我们从他那里知道,所谓“最好”,便是国家应该去做的,也正是国家实际所做的。他说:“但是,在如此众多的人口中,要对每一个人的每一个特殊行为都发出命令,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这个国家为了给所有人颁布永久性的通知和指示(在各个方面,不论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义务),便制定了”(确实制定了)“一般性的规则。”(这个国家,一般地说就是任何国家,也就是说一切国家,总之,不论它们实际所制定的是什么。)到此为止,不论我们的作者怎么说,他希望看到国家要做的事情,按照上面的论述,正是国家已经做了的事情。他希望看到我们自己的国家,以及其他任何国家,不去做任何在他所看到的已经做了的事情之外的任何事情;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多于它确实要去做的事情:真幸运,他在这里提出的,要他的上级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很重。可见,他在这一段文章中,完全没有任何明确的指导性的意义;而在外表上,有时候,他几乎达到了这一点。 11 问题不在于这一段文章是如何绝对地没有意义,问题在于那种只是一味赞美的评论者,用他那善于创造的恳切精神,有可能发现这段文章包含着许多有用的材料。只要粗略地看一下,至少会对他那个传播法律知识的计划表示满意。如果我们的作者的作品不但是神秘的,而且是神圣的;如果这些作品有许多都打上了权威的印记(这种印记是打在那些能够被打上的任何学说之上的);那么我们所读的这些东西便可以作为教科书,从中可以在不作任何没有先例的篡改的情况下推导出采取种种措施的责任——只要有人认为这些措施有益于那种计划。在这段玄妙深奥的文章中,我可以发现它在反复教诲(如果不是在重复同样的音节,至少也是在重复同样的单词):立法义务的许多含义似乎应该有益于领悟和传播的意图。于是,我满怀信心,可以根据“义务”的理由,极力敦促立法机关不容迟缓地把许多既未被想到、也未被注意的复杂的计划付诸实行。我可以用一种权威口气叫他们去工作。 我可以吩咐他们立即作出规定,以便把那些尚能找得到的有关过去的法院判例的分散的资料(普通法唯一的而又被忽略了的资料)搜集起来予以公布;以便登记和发布一切未来的判决(当它们出现之后);以便通过整理,把已趋完满的普通法的主要内容改为成文法;以便把全部普通法彻底重新编纂,分成几部法典,或者几个部分(其数目按照涉及到的人可以分成多少类别而定);以使每个人都注意并掌握与他有关的法典。公众的需要大声呼唤着这些工作,而专业人士却被这些工作吓得发抖,懒惰成性的立法机关则站在一旁发呆。 12 我认为,所有这些关于立法系统的重要论点,以及一个勤奋的肯思考的人已经提出的有益于这每一个重要论点的具体的论点,如果有必要,我可以借助于我们的作者玄妙深奥的权威加以坚持。我相信,前面所提到的东西都是必要的,为的是可以让每一个人被告知,在他·可·以知道而且·应·该知道的程度上被告知,什么东西(用我们的作者的话)“可以看作自己的,什么东西是别人的;要求他去履行怎样绝对的和怎样相对的义务;什么事被认为是正当的、不正当的或者是无关紧要的;每一个人保留他自然的自由到什么程度;每一个人已经放弃了哪些东西作为社会的福利的代价;每一个人应该抱怎样的态度,有节制地去行使国家分配给他的那些权利,以便促进并保证公共的安宁。”当我要告别我们的作者的时候,我高兴地读完了这段令人愉快的结束语;也许有人仔细读完这段文章之后,会对它感到不完全满意;可是,它会使你听着顺耳,心头发热。 13 现在,我要结束这种冗长乏味而又难懂的文字上的论战,这种论战在本书的最后两章中更为突出:词义上的争论,令人非常厌烦,也许读者也感到乏味,但是对作者来说,其吃力和令人厌倦之感是无法形容的。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呢?如果他的文章有什么意义,我就要全力研究这种意义;可是我什么也没有发现,除了文字而外。要么我全力研究这些文字,要么就没有什么可研究的。如果这种学说只不过是错误的,那么,去揭露它将会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但是,它比这点糟得多,它毫无意义;因此,结果是要我付出我在这里已经付出的所有精力;至于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可以请读者来判断。 “好啊,”一位反对者会大喊大叫道,“你已经完成了为你自己提出的任务,按照你自己的说法,此书所论并不能给人什么教导;根据你自己的意见,此书不值得花费力气去读。那你为什么对它花费这样大的精力呢?”我的愿望是,对那种缺乏自信力而一味赞同的研究者,多少做一些教导的工作,但我更希望他不再受气:提醒他更多地相信自己的能力,而少相信那些名声显赫的人物的一贯正确;帮助他把自己的判断力从权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让他看到,一篇文章的不可理解既可能是读者的错误,也可能是作者的错误;教会他区别浮夸的语言和可靠的含义;警告他不要只注意文字;告诉他那些听起来悦耳、想起来令人茫然的东西常常是提供不了什么判断的;告诉他,什么事情是我们的作者所能做的和已经做的,以及什么事情是他尚未做的和做不了的;使他宁愿保持无知,也不接受谬误的东西。我希望他看到,我们的作者并不是他应该成为的法律诠释者,但是,我们可以继续期待另一个人。我的反对者说:“那么,谁是另一个人呢?是你自己吗?”肯定不是我。我的任务已经完成:我已经在他面前铺平了这条道路。 回目录 20 Franc.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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