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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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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 ( 试行 ).txt 爱情就像脚上的鞋, 只有失去的时候才知道赤脚走路 是什么滋味骗人有风险,说慌要谨慎。不要爱上年纪小的男人,他会把你当成爱情学校,一 旦学徒圆满,便会义无反顾地离开你。 【颁布日期】 1998.09.07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1998.09.07 【分 类 号】 113505199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行政类其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 ( 试行 ).txt 爱情就像脚上的鞋, 只有失去的时候才知道赤脚走路 是什么滋味骗人有风险,说慌要谨慎。不要爱上年纪小的男人,他会把你当成爱情学校,一 旦学徒圆满,便会义无反顾地离开你。 【颁布日期】 1998.09.07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1998.09.07 【分 类 号】 113505199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行政类其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 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 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纪律处分的原则 第一条 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 进行,或者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罚当其过、 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 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 错误性质、 主观过错、 情 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法律、法规没有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二) 法律、 法规虽有规定, 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 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三)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 第五条 错误情节较轻, 未造成不良后果, 且认错态度好, 能积极改正错误的, 可免予 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 (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属实或者有立功表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 (一)犯错误两次以上,且受纪律处分未满三年; (二)拒不交待,或者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交待,或者抗拒组织查处; (三)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 (四)拒不退出非法所得; (五)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包庇同案人; (六)篡改、伪造、损毁证据; (七)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第八条 审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 应当追 究主管领导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经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的, 按有关人员在错误中所起的作 用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共同故意违法违纪的, 对有关责任者应当根据其在错误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 作用,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一人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 按照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处 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审判人员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因犯罪被判 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四条 降级处分是指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是最低级别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撤职处分是指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 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 受开除处分的,其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但依照法律程序选举、任命的,应 当依法律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受处分期间,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处分的, 并不得晋 升工资档次。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不当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的审判人员确实改正错误的, 按下列期限由作出处分 决定的机构解除纪律处分: (一)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 (三)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 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对于在处分期 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 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 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的, 予以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解除处分应当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 报作出处 分决定的机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经考察后,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决定。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 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 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 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私自受理案件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 或者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从中谋取 利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 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 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 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至 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给予警告至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财物, 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应当由自 己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 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 借用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 人使用,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优惠的,给 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 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对当事人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或者要求、接受当事人 向法院赞助,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私分、侵吞、挪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 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撤 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 勘验、查询、核对, 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涂改、 隐匿、 伪造、 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 分。 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以威胁、 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 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篡改、 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 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向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 重要情节, 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篡改、 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合议庭评议记录、 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给予 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给予警告 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先予执行错误, 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财产损失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处分。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 造成财产损失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超标的查封、 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 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八条 鉴定评估被执行财产时, 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造成当事人财 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故意重复查封、 扣押、 冻结被执行财产, 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给予警 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 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 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 挪用、截留、私分、侵吞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逃避执行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 私自制作诉讼文书, 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 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 审 判委员会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导致诉讼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不依法协助,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六条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到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 行措施、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对不符合减刑、 假释条件的罪犯, 裁定减刑、 假释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 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 私自办理执行案件、 追讨债款、 提审犯罪嫌疑人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 提审、 押解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看管不严, 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的, 给予记 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 故意损毁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给予警告至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丢失案卷或者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员故意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 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导致鉴定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使用枪支、 弹药, 造成丢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至开 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警 (戒) 具,造成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人身伤亡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 执行公务时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七条 打骂、 侮辱、 猥亵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 第六十九条 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纠 正、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执行员、 书 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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