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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上市公司公司规章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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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应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在信誉良好的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帐户设立手续,并将帐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董事会决议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从专户调用募集资金时,财务负责人应进行审核,符合董事会决议方可批准财务部门执行。公司财会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帐制度,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第十二条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地上市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市地上市监管部门并公告。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市地上市监管部门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市地上市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向江苏证监局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地上市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就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工程质量与项目资金运用定期向公司经理、董事长汇报。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经理、董事长,同时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 (一) 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分阶段进展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整体进度计划; (二) 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投资计划; (三)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 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的解释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东作出详细说明,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地上市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三月 PAG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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