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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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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9年3月27日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2018年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9年3月27日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现场制售食品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一)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使用面积在2019平方米以上的;   (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   (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 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卫生行政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 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和违法行为积分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不良信用信息和违法行为积分信息作为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的依据,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九条 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应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制作的食品。   第十条 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5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应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第十一条 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每餐最大允许供应量应与其加工面积相适应,加工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工地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第十二条 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具体条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地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或者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新办许可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地址、类别、备注、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单位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相关资质证明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负责人或者业主姓名。   (三)地址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与相关证明一致。   (四)类别   1.特大型餐馆;   2.大型餐馆;   3.中型餐馆;   4.小型餐馆;   5.快餐店;   6.小吃店;   7.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   8.食堂;   9.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0.中央厨房;   11.夜市餐饮服务;   12.乡村民俗旅游户;   13.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   (五)备注   1.上述13个类别中除第7类的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第9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10类的中央厨房、第12类的乡村民俗旅游户、第13类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外,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   (1)供应凉菜的标注含凉菜,不供应的标注不含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标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标注不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水产品的标注含生食水产品,不供应的标注不含生食水产品。   2.餐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   (1)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标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标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3.饮品店(甜品站)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其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标注含个甜品站(店内个)。   4.食堂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   (1)属于工地食堂的,标注工地食堂。   (2)属于学生食堂的,标注学生食堂。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份。   6.中央厨房标注不含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不含生食水产品,不含乳及乳制品。   7.乡村民俗旅游户标注农家饭(含或不含冷加工动物性即食食品)。   8.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备注的其他内容。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格式   京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七)发证机关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发证日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八)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1.起始日期按照以下规定填写:   (1)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按照以下规定填写:   (1)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   (2)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登记、行政许可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5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京卫监字〔2019〕92号)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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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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