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5ixue.com (海量营销管理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资料下载)
附錄十
上市公司董事
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
基本原則
1.
本交易所認為本標準守則(基本原則及規則)旨在提供指引而並非硬© 規則。標準守則制訂妥善處理發行事宜的最低標準,發行人應按此衡量一般守則。原則上,董事均應盡量保證其擁有或被視為擁有權益的所有交易均按標準守則進行。
2.
本交易所認為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好能持有其所屬公司的證券。
3.
欲買賣該等證券的董事應首先注意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的法定條文。然而,在若干情況下,即使法定條文並無明示進行內幕交易必會受法律制裁,董事仍不可隨意買賣其公司的證券。
4.
標準守則的目的,是就該等情況何時發生一事而向董事提供指引。標準守則第5及6條規則(規定須作出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補充香港發行人根據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第二十九條所須承擔的責任,規定須保存董事擁有發行人證券權益的登記冊,標準守則第5及6條規則並可協助發行人履行其法定責任。
5.
標準守則最重要的作用,在於規定凡了解或參與計劃中的收購或出售事項(本交易所上市規刖第十四章界定為須予公佈的各項交易或屬於可影響價格者)的任何洽談或協議的董事,應自其開始知悉或參與該等事項直至發行人於報章上刊登或以其他適當的公佈方式正式宣佈該等事項的期間,禁止買賣發行人的證券。並無參與該等事項的董事應注意,倘可能存在可影響價格的資料,則其亦不應在同一期間買賣發行人的證券。
6.
此外,如未經許可,董事不得向合夥信託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即使是該等董事須向其履行信託人義務的人士)披露機密的資料或利用該等資料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謀取利益。
7.
就本標準守則而言,倘在給予期權時已決定行使該期權的價格,則給予董事期權認購或購買其公司證券將被視為該董事本身進行交易。然而,倘給予董事期權的條件為在行使該期權時方決定行使的價格,則行使期權時方被視為進行交易。
8.
倘董事將投資基金交予專業管理機構管理,即使已授予全權決定權,基金經理於建議買賣發行人的證券時仍須受董事同等的限制及須遵循同等的程序。
9.
就標準守則而言,董事買賣任何就發行人的上市證券而發行另類認股權證(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5.09條),即被視為買賣發行人的證券。
規則
A.
絕對禁止:
1.
無論何時,董事如擁有與發行人的證券有關並可影響價格的未經公佈資料,均不得買賣任何該等證券。
2.
董事如以其公司董事的身份擁有與其他上市發行人的證券有關並可影響價格的未經公佈資料,均不得買賣任何該等證券。
3.
禁止董事在以下較早日期之前一個月開始進行有關證券買賣:
(i) 董事會為通過發行人中期或年度業績舉行的會議日期(即發行人根據《上市協議》第12段最先通知本交易所將舉行的董事會會議日期);及
(ii) 發行人根據《上市協議》規定公佈中期或年度業績的限期。
有關限制在業績公布日結束。除非情況特殊(如應付一項緊急的財務承擔),董事不得購買發行人的任何證券或出售任何該等證券。在任何情況下,董事均須遵守標準守則第5及6條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註:
董事須注意,根據第3條所規定的他們不得買賣所屬公司證券的期間,將包括延遲公布業績的期間。
4.
本守則所載對董事進行買賣的限制,應被視為同樣適用於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或代該等子女所進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而言,該董事在其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權益的交易。因此,董事有責任於其本身未能隨意買賣時,盡量設法避免進行任何該等買賣。
B.
通知
5.
於未通知主席(或專為特定目的而委任的其他董事)及接獲註明日期的確認書之前,董事不得買賣其所屬公司的任何證券。主席若擬買賣其所屬公司的證券,應先在董事會會議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專為此目的而委任的其他董事,並須接獲註明日期的確認書。
6.
公司內部制訂的程序,最低限度須規定發行人保存書面記錄,證明已發出適當的通知並已獲確認,並規定有關董事須就該事宜獲公司書面確認。
7.
公司的任何董事如擔任一項信託的信託人,必須確保其合夥信託人知悉其擔任董事的任何公司,以使其可預計可能出現的困難。受託管理基金的董事,亦同樣須向投資經理說明情況。
8.
任何董事,如為一項買賣發行人證券的信託的受益人(而非信託人),須盡量確保信託人於代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該項信託買賣該等證券之後獲得通知,以使其可隨即通知發行人。就此而言,該董事須確保信託人知悉其擔任董事的公司。
9.
根據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第二十九條保存的股東名冊應在每次董事會會議上可供查閱。
10.
公司的董事應以董事會及個人身份,盡量確保其公司的任何僱員或附屬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僱員不會利用其因在該公司或該附屬公司的職務或工作而可能擁有與任何上市發行人的證券有關並可影響價格的未經公佈資料,於標準守則禁止身為董事的人士買賣該等證券時買賣該等證券。
11.
董事如在可認購公司股本證券的認股權證中擁有權益而及買賣上述認股權證,須按公開權益條例所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知會本交易所及公司,猶如該條例中有關股份權益的規定已引申至包括可認購股份的權利。
11/93
附錄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