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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税务检查第八章纳税检查 课程教案 课次 第次 授课方式 (请打√)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课时 安排 8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第八章 营业税检查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本章基本要求:掌握营业税征收范围及主要行业营业税的检查 教学重点及难点: 本章重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检查。 本章难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检查。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第八章 营业税检查 第一节 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检查 1、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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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 课程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课次 第次 授课方式 (请打√)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课时 安排 8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第八章 营业税检查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本章基本要求:掌握营业税征收范围及主要行业营业税的检查 教学重点及难点: 本章重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检查。 本章难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检查。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及手段 第八章 营业税检查 第一节 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检查 1、 营业税应税项目范围的界定 (1) 应税劳务的界定——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界限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交通运输辅助业。 对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目的检查,主要检查纳税人适用的征税范围是否正确,有无错划征税范围的问题。在检查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 1、搬家业务属于“装卸搬运”税目的征收范围。 2、运输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国外的客货、邮运等运输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3、公路管理和养护业务、航道的养护和疏泼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对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售机票的手续费收入, 应按“服务业一代理”税目征收营业税。 5、油(气)田企业的管道运输、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伴随货物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应按照“服务业一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 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在对建筑业适用税目进行检查时,要注意对以下几种业务的处理: 1、代办电信工程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则应征收增值税。 3、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征税问题 工业企业委托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安装队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安装,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业企业自己为用户安装其产品属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不征营业税。 4、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 对自建销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税目营业税。 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 5、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由于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因而不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工程承包公司的征税问题 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间,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应按“服务业一代理”税目征收营业税。 7、对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单位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是否参与施工,都一律按“建筑业”征税,同时代扣代缴分包人、转包人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如果设计单位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某项设计任务,则按“服务业一其他服务”税目征税。 8、航道、码头、水库等基础设施的疏竣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应按“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9、有线电视台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即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0、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其他劳务,如租赁设备、场地设计、勘探和转让不动产等,应分别按营业税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1、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理论课 2、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3、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6、利差补贴不征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和金银政策性差价收入不征营业税。 8、融资租赁业务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业务仅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该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9、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仅针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部分征收营业税。 10、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围。 11、对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2、银行利用其自身业务专长,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如结算手续费、信用担保报酬、代理会计事务、代保管手续费等,按“金融业一其他金融业务”税目征税。 13、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14、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属于保险业的征税范围。 15、境内保险机构以境外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不属于保险业征税范围。 16、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7、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商围。 ★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对邮电通信业适用税目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集邮商品的销售要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区别对待。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报刊发行业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其取得的收人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利差收人,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电信物品销售。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应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对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目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司、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应按文化业征税。 理论课 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一广告业”税目征税范围。 3、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应归入“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对娱乐业适用税目的检查,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上述娱乐场所为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在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比如销售饮料、香烟、酒类,应合并计人“娱乐业”税目征税。 ★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对服务业适用税目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照相馆提供的拍摄人物景物的业务和为顾客的胶卷进行冲洗、加工、着色、放大的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对于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向使用单位(车皮是使用单位的)收取的铁路线使用费,如果该企业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货单位(也是使用单位)提供了其所属的铁路线,应属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如果该企业没有销售货物,只是单纯地将其所属的铁路线提供给使用单位使用,而且自身又不参与运输,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征税。 3、企业与企业之间拆借周转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所属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都属于货币资金的融通业务,对此类业务,一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要注意,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因对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根据劳务性质确定适用税目,不应一律按“金融业”税目征税。 4、对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的电力调整试验,属于“服务业一其他服务”税目的征税范围,而不属于“建筑业一安装”税目的征税范围。 5、对航空联运公司从事特快传递托运业务,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对保安公司押运物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一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对过路费和过桥费,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8、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人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 理论课 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9、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则是代销者向委托方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0、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规定条件的,按“服务业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购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论代理者与委托方如何结算,代理者的账务处理办法如何,均应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11、其他代理服务业凡具备下述条件的,按服务业征税。 ①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受托方在从事所代理的工作时不垫资金、不承担代理业的风险与法律责任,一切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还可以使用委托方的公章、介绍信等,但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发票。 ②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受托方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1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服务业一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些单位取得的不以宣传等服务为前提的无偿赞助不征税。 13、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煤、电费、房租、维修基金,属代理业,应就代理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14、对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采取的供车行为,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15、其他服务业中的勘探不包括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和爆破勘探。 16、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7、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等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人,无论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应税资产——无形资产及有形资产中的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对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税目进行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而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征税。 3、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理论课 4、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6、境外纳税人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由境内受让者在支付转让费时代为扣缴转让方应纳的营业税。 7、单位名称转让,是转让单位利用自身的信誉为他人提供服务,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 8、转让经济合同的购货方将购买商品权利的合同有偿转让给第三方,这种转让经济合同的行为属于商品批发,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对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目进行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不动产必须是有偿转让所有权,若只是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权,则不属于销售不动产,而属于租赁不动产,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征税。 2、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具有销售住房所有权的性质,应视同销售建筑物征税。 3、企业合并、兼并过程中的不动产转移,因没有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不属于销售不动产。 4、销售不动产连同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5、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6、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况: ①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一是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乙方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二是甲方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与乙方货币相互交换,然后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报批建设项目,合作建房。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乙方以货币购买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营业税。 三是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对甲方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营业税;对乙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②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一是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人股,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是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人按比例分得的收人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是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对甲方按“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 理论课 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对合营企业分配给甲方的房屋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在房屋分配完毕后,如果甲、乙方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7、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应区分以下两种还贷方式: ①抵押期间,不动产仍归借款人使用,如果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则不动产归银行所有,应对借款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②另一种是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就将不动产交与银行使用,以不动产租金抵充贷款利息,对借款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以不动产抵充欠款,则对借款人还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8、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 应税行为的审定 (1) 判断是否属于有偿 (2) 区分转让与投资的界限 (3) 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 3、 地域范围的审定——根据有关单证判断 (1) 销售不动产——所在地 (2)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地 (3) 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地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理论课 第二节 服务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一、应税营业收入的构成 服务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如洗染业、浴池、理发、修理等)。其中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在服务业中占据主导地位,本节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为主来说明服务企业营业税的检查;旅游、饮食服务业不同于制造业和流通业,提供的服务收入不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企业取得的—切收入(除营业外收入外)均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不设置“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1.饭店、宾馆、旅店的应税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部收人、车队收入、其他收入等。 2.旅行社的应税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综合服务收入、组团外联收入、零星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票务收入、地游及加项收入、其他收入等。 3.酒楼、餐馆等钦食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餐饮收人、冷热饮收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等。 4.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主要为各种服务收入。 5.渡假村的应税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锯钦收入、旅游商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等。 6.兼营的游乐场、歌舞厅的应税营业收人主要包括收入、各项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应税营业收入的检查 (一)已列“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营业额的检查 1、核对账、表间的勾稽关系。检查时应将旅游、钦食服务企业报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总账同期贷方发生额及“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数相核对。 2、审查营业收入的入账价格。旅游、钦食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入账价格的检查应从3个方面进行: (1)审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红字及借方发生额:由于旅游、饮食服务业一般按其提供服务收取服务收入,不存在销售退回,销售折让一般直接在给顾客的账单上打折,不存在应调整营业收入的特殊问题。因此,检查时若发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有借方发生额或贷方红字,都必须进一步核实原始凭证,看有无用费用冲减收入或利用其他账户转移收入的现象。 (2)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对内关系。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取得营业收入时,一般借记“应收帐款”、“货币资金”等账户,货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检查时若发观还对应其他贷方账户,则应注意核对有关的凭证,核实有无通过其他账户(如“其他应付款”等账户)分解营业收入的现象。 (3)核对原始凭证,检查按差额入账的营业额。根据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或在境内旅游,在境外或在境内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赞成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赞成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这些按差额入账的营业额.应结合“营业成本”的检查、并注意核对有关原始凭证,检查其扣除的金额是否真实、正确,看有无任意扩大扣除项目和金额的情况。 理论课 3.审查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收入一般在提供了劳务、收到劳务款或取得索取劳务款凭证时确认。但对于旅行社,由于其提供业务的特殊性,其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旅游企业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境内旅游的,应以旅行团队离境(或离开本地)时为入账时间;旅游企业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境内旅游的,接团社应以旅行团离开本地、组团计应以旅行团队结束返回时为入账时间;旅游企业组织国内旅游者到境外旅游的,应以旅行团旅行结束返回时为人账时间。 营业收入入账时间的检查,出核对“主营业务收人”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记账时间与原始凭证上注明的时间是否相符。 4.审查营业收入的结构。对营业收入结构的检查,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的账户名称、记账摘要、金额及相关会计凭证按营业收入项日加以核实,持别注意兼营的歌舞厅、游乐场的营业收入核算是否准确,有无混淆收人界限,并人一般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二)应列未列“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营业额的检查 1.审查原始凭证。检查时,应在了解营业收入核算管理形式的基础上,核对营业收入缴款书、营业收入日记簿、住宿登记台账、发票存根、收歌凭证、结算账求等原始凭证,并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对照,看有无漏报、少报营业收入或“大头小尾”等现象。 2.核对账户对应关系。由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因此很形象工商企业那样,通过实物的运动和价格的变化控制审查销售收入。检查时,可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借方的对应关系,看有无取得营业收入未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加以隐瞒的现象。 3.检查坐支营业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常见的偷税行为是收入不记账、以营业款坐支各项费用和购买材料。检查时,首先应核对各种销售凭证,看有无列附各种费用支出凭证,查找企业以营业款项支付随购随用的原材料或物料用品支出和其他支出,不作购入材料或费用支出,不记营业收入或采取扎差记账的情况;其次,结合所得税的检查,审核“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等账户的借方红字及贷方发生额.看有无用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成本的现象。 4.账内捡查与账外检查相结合。检查时,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部门,了解企业提供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市场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可通过账务资料的分析测算来发现疑点。 三、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与缴纳的检查 (一)审定营业收入额——核实按差额计税的营业额和调整价格明显偏低的营业额;(二)审定适用税率——关键在于区分旅游、饮食服务业与娱乐业的界限; (三)审定应纳税额——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借方发生额、“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 (四)审查“应文税金——应文营业税”借方发生额、余额和会计凭证,看企业税金缴纳是否及时,有无只提不交、少交和滞纳的现象。 理论课 例某广告公司,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广告发布等业务。2001年度经营收入300万元,利润总额40万元,已申报缴纳了营业税15万元。 在营业税专项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事前通过观察法,了解到该公司为某饮食公司制作广告牌,并已安装在该城市主要街路上,带着这个业务问题,检查人员重点审查了该公司制作广告牌的有关核算资料,发现该企业委托某厂制作不锈钢宣传牌,支付加工费60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一饮食公司 600000(累计)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001年6月该广告公司将宣传牌安装在该市主要街路上,同时收到某饮食公司广告款 100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400000(累计) 应付账款一饮食公司 600000 要求:第一,分析问题性质和计算查补营业税额; 第二,作出补退税账务处理。 第一,分析问题性质和计算查补营业税额: 税法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交付给广告发布者费用后的余额,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不包括其他广告业)加工制作而支付的费用不得从广告业务收入中扣除。本案中该广告公司应以100万元全额作为营业额。但该公司利用某厂的发票,冲抵广告业务收入,属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 偷营业税为:(1000000-400000)×5%=30000(元)。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营业税30000元,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广告公司所偷税款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第二,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 30000  [案例]  深圳市地税分局对深圳某广告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该公司1996年6月委托深圳一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在市区主要路段制作安装不锈钢牌,工程款65万元。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该广告公司利用其不锈钢牌为千富喜做营养品广告,广告收入100万元。1997年7月,该广告公司开具给千富喜公司广告发票35万元,提供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发票65万元(发票上单位名称为千富喜公司),月末只按35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不包括其他广告企业)加工制作而支付的费用不得从广告业务收入中扣除。由此可见,该广告装饰公司应以100万元广告收入全额申报纳税,但广告公司利用其他单位(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的发票,抵冲广告业务收入,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人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追补该公司所偷营业税3.25万元[(100-35)×5%];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3.2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广告装饰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补提营业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2500   ②缴纳税款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25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375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70000 理论课 第三节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检查 (一)建筑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检查 建筑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检查应从“主营业务收入”、“生产成本”等账户的明细账入手,并向施工企业的生产计划部门了解,结合现场调查,核实施工企业是否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进而审定建筑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 (二)其他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兼营劳务作业、机械设备租赁、周转材料出租、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等业务,也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对其他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检查,主要通过核对“其他业务收入”、“机械作业”、“周转材料”、“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账户加以确定。 二、建筑工程结算收入的检查 (—)已列“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营业额的检查 1.审查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审查时应将施工企业损益表“工程结算收入”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与“主营业务”明细账、总账同期贷方发生额和企业营业税申报表申报数相核对,看它们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应查明原因 2.审查工程结算核算范围。主要是检查是否根据制度规定及时、全面反映工程结算收入,尤其是年终财务决算时,列“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营业额是否正确。 3.审查入账价格。建筑工程收入,包括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材料差价、抢工奖、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各种索赔款和其他各种价外费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一般不存在销贷退回、价格的折让和折扣问题。 (1)审核“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红字贷方或借方记录,核对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有无用费用或损失直接冲减工程收入等问题。应特别注意有无把因工程质量问题支付的质量罚款和延工损失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 (2)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对应关系。企业实现的工程价款收入和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其他款项,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工程结算收入”账户,如果贷方还有其他账户、诸如将收取的索赔款记人“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将收取的临时设施费记人“专项工程支出’账户贷方,将收取的抢工奖、全伏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记入“应付福利费”账户贷方,则用于分解营业收入,偷逃税收的行为。 4.审查入账时间。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入账时间,应依据合同规定,区别不同结算方式予以确认:(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入账时间;(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付、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应于月份终了、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人账时间;(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工款价款办法的,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阶段、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人的入账时间;(4)实行其他结算办法的,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一次或分次工程收人的入账时间。 检查入账时间,一般应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记账时间、“工程价款结算单(即原始凭证)”上标明的结算时间及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看有无推迟或提前登记工程结算收入方面的问题。 理论课 (二)应列末列“工程结算收人”账户营业额的检查 1.核对账户对应关系。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货币资金(工程收人)”等账户借方对应的贷方账户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均应进——步核对原始凭证,看有无转移、隐瞒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若发现“生产成本——x工程”账户借方余额与“预收账款——预收x工程款”账户贷方余额极不相称等异常情况,应进一步了解工程形象进度,看有无推迟结算工程收入或多转工程结算成本等现象;检查纳税人有无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 2.账内检查与账外检查相结合。检查时,首先应向施工企业的生产、计划部门了解当年开工项目、上年末完成工程项日和各项工程的具体位置,并与“主营业务收入”、“生产成本”等明细账的账户名称相核对,防止个别企业少报工程项日、工程结算收入不入账等现象发生;其次通过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切实了解工程的形象进度, 进面确定账面工程结算收入是否真实;再次应核对施工图预算书,确定工程预算造价,对照发包方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了解工程结算收入的真实情况。 3.检查工程结算的原始凭证。检查时应以“工程结算单”为依据,计算汇总检查期内工程结算收入总额并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相核对,从中查明有无已结算不列收入或已实现收入不结算等问题。 (三)检查预收账款账户 三、视同工程结算收入的检查 (一)自建建筑物出售的检查 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杨销售后,其自建行为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按工程收入征税;检查时,可从三个方面进行。 1.确认有无自建建筑杨出售。首先通过审查“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账户贷方的对应关系,确定有无建筑物出售行为;其次,通过“固定资产”账户借方对应关系或“专项工程支出”借方核算内容判断所出售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自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出包结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或由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施工建设的,其“人工费”通过“应付工资”贷方核算的,应视为自建建筑物。 2.确认是否属于新建建筑物出售。检查时应通过“专项工程支出”账户的贷方或“固定资产”账户借方的记账时间并结合实地调查确定。 3确定计税价格。自建新建建筑杨出售,—般以实际售价作为计税价格。检查时,如果发现其实际售价明显低于建筑物所在地市场价格的,应按税法规定的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二)施工单位包公不包料建筑工程的检查 检查时,首先从分析“生产成本”账户反映的支出结构入手,判断施工单位有无包工不包料的建筑工程项目。对于“生产成本”账户中设有或很少反映材料物资和动力耗费的工程项目,应调阅合同、施工图预算书以及发包方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核实工程成本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总额,并作为视同工程收入增列营业税计税依据。 四、其他应税项目营业额的检查 施工企业兼有的其他营业税项目所得的收入一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的贷方。对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的检查,应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各明细账户核算内容,确定并根据应税项日统计账面登记的营业额。 理论课 2.核对“周转材料——出租周转材料”、“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户贷方对应关系.核实有无应列未列的其他业务收入。 3.结合企业所得税的检查看有无其他业务收入未经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贺用”账户或直接记入“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账户贷方的现象发生。 4.将账外调查与账内检查结合起来核实实现收入不记账方面的问题。例如核对施工企业所属汽车队的“行车单”或行车记录,若发现有对外承运业务,而“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却未反映对外运输收入,即应追查收入去向并增列营业税计税依据。 五、营业税税款计算和缴纳的检查 (一)应纳税额计算的检查 1.营业额和适用税率的审定。施工企业应税营业额的审定,应重点审查按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计税的问题,检查时,应在营业总额检查的基础上核实应付的分包工程价款的真实性。一般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账户的借方、分包单位提供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和“应付账款”等账户进行核实。施工企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审定,重点在于划清其它应税项目的界限,核实其他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的审定。在审定计税依据、税率的基础上,检查应纳营业税的计算有无错误,将审定的虚纳税额与“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贷方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的借方相核对,看税金的提取、申报足否正确。 (二)税款扣缴的检查 施工企业税款扣缴的检查.应在调阅有关的施正合同核实有无分包或转包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应付账款”账户的借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的贷方核实是否扣缴,以及扣缴的营业税是否正确。 (三)税款缴纳的检查 检查时,应分别核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段余额,并调阅有关的原始凭证.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及时足额地缴纳了税款。 [补充案例一]: A 公司总承包我国境内的某外国独资企业的建筑工程两起。其中一起工程在境外,工程造价30,000,000元;另一起在境内,工程造价50,000,000元。A公司将30,000,000元的境内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工程结束后,该外国企业除支付工程价款外,又支付给A公司材料差价款2,000,000元、劳动保护费500,000元、施工构迁移费200,000元、优化工程奖1,500,000元、提前竣工奖1,000,000元,A公司将收取的5项价外费用各支付一半给B公司。 应纳营业税=[50,000,000-30,000,000+(2,000,000+500,000+200,000+1,500,000+ 1,000,000×0.5]×3%=678000(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30,000,000+(2,000,000+500,000+200,000+1,500,000+1,000,000)×0.5]×3% =978000(元) [补充案例二]: 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0,000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0,000元。 理论课 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含同,只负责协调组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一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00×5%=150,000(元) [补充案例三]: 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10,000,000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从其工程价款中扣除。此外,A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对电梯没有作为安装产值入账。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税法还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000一1,200,000)×3%=264,000(元) [补充案例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预收工程款应该纳税吗? 某建筑工程公司,系营业税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公司2002年1-9月份申报应税收入20000000元。应纳营业税600000元,已纳营业税600000 元。营业税专项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审查“预收账款”明细账,发现该公司预收某单位工程款500000元一直未转销,核查工程合同,系该公司承包工程项目取得的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公司以此项工程费用超支没有盈利为由,将工程结算收入挂往来账,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 按有关规定,应补营业税500000×3%=15000(元),并予以处罚。 建议纳税人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预收账款 5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500000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金一一一应交营业税 15000 某市裕园建筑安装企业为宝田化工集团安装一个新的生产车间,同时由该企业提供相应的材料价款100万元,并从宝田化工集团取得营业外收入(主要为劳务费用)20万元。该企业在上报产值的时候,也将设备价款100万元计入了安装工程产值,但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该企业仅以20万元的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6 000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该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劳务费用20万元加上设备价款100万元作为安装工程总值,即以120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缴营业税3.6万元(120万元×3%)。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取得补缴营业税金3万元(3.6万元-0.6万元),并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裕园建筑安装企业作为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0 000 贷:应交税金—查补营业税 30 000 借:应交税金—查补营业税 30 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账户) 30 000 理论课 第四节 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税、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等业务的企业、其应税营业收人包括交通运输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检查同建筑施工企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检查大同小异,本节结合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活动特点和会计核算要求,分析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检查。 运输企业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放收入、代理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等,应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开设明细账进行核算。 (一)运输收入的检查 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主要包括:客运收入,即交通运输客票收入、计时和计程包车、包船、包机收入等;货运收入,即交通运输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收入;其他运输收入,即行李包裹运输收入、邮件远输收入、卧具收入、空调收入等。运输收入的核算同其他行业收入核算相比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运输收入的取得先于运输生产过程;二是运输收入的管理一般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根据交通运输企业运辆收入核算的特点,检查时应注意: 1.审查企业缴销的票据、票根并与“运输收入”明细账账户贷方发生额、企业纳税申报表相核对。检查时,要从票据(包括客运票据、货运票据、其他票据)的领、用、存入手,各种已存用票证的汇总金额与账、表金额核对,看其票证、票根与收入数是否一致,有无票证短缺,有无漏报营业额、已用票据散大于运输收入数或实现的运输收入不申报纳税等现象。 2.审查“运输收入”明细账账户贷方发生额及其对应关系,并核对有关原始凭证,看有无将随价收取的价外费用不作收入入账、将运输收入扣除事故损失后入账或将运输收入记入其他账户等分解、转移运输收入的现象。如过桥、过路费等。 3.结合所得税的检查,审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收入账户和“运输支出”、“营运间接费用”等费用支出账户,并核对相关原始凭证,看有无将运输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人”等账户候机逃税,或将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减少纳税等现象。 4.审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并核对有关的凭证,看企业有无将已实现的运输收入记人往来账户或不及时结转的现象。 (二)装卸收入的检查 装卸收人是指交通运输企业从事装卸作业所收取的装卸费收入,包括港口装卸收入和汽车装卸收入。检查时,应注意核对“装卸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领及相关原始凭证,并结合“装卸支出”账户的检查,看有无将装卸收入扣除装卸支出后入账、将装卸收入直接冲减装卸支出,或将装卸支出冲减装卸收入等现象。此外,还应结合对装卸机械运作情况的检查,看有无装卸机械临时出租,租金收入不入账等问题。 (三)堆存收入的检查 堆存收入是指交通运输企业经营仓库、堆场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装卸作业区堆存收人和仓库、堆场临时出租租金收人。对装卸作业区堆存收人的检查,应通过核对“堆存收人”、“堆存支出”等账户发生领、调阅有关原始凭证等加以核实。对仓库、堆场临时出租租金收入的检查,应在核实仓库、堆场租金收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租赁合同或实地调查的结果,进一步划分经营租赁与临时租赁的界限,看企业有无把应按服务业税率征税的租赁收人作为临时出租收入记人“堆存收入”账户、并按交通运输业税率申报纳税的现象。 理论课 (四)代理业务收入的检查 代理业务收入是指各运输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运输业务、港口企业代理航运局的货物运输业务以及各独立核算的外轮代理企业经营外轮代理业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对交通运输企业代理业务收入的检查,应从代理关系的审查入手,检查代理业务结算的方式和收入的计算方法。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的界限,代理方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一般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代理业务的经济风险与法律责任,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视同自营业务。此外,在核实“代理业务收入”时,应注意双向收取的手续费有无全部记入“代理业务收入”账户,并申报纳税。 (五)港务管理收入的检查 港务管理收入是指交通运输企业收取的包括港务费、港务监督费和船舶检验费在内的管理收入。检查时应注意:(1)收取的各项港务管理收入是否及时、全额记入“港务管理收入”账户、有无分解、转移收入或按扣除港务管理支出的余额入账等现象;(2)核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看有无收费标推明显偏低的现象;(3)对已提供港务管理服务,但外贸公司、外轮代理公司尚未把代收的港务管理费用划归企业的,应注意审查其收入的入账时间: ★对于有委托外地车站、港口、码头、宾馆等票务代售点代理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应检查其有无直接以抵减代理手续费后的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的问题。 ★检查企业收取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及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等是否作为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 二、特殊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运输保险费计税的检查 运输保险费是交通运输企业从事交通运输业务时随价收取的价外费用,共处理办法有两种:一是单独提取后,放在“营业外收入”账户内,不记运输收入也不交保险公司;二是提取后记入结算账户到期转交保险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对运输企业取得的保险费收入,不论是否转交保险公司,无论企业财务上作何处理,均应作为运输企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检查时,应核对“营业外收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贷方发生额,并调阅相关凭证,看有无运输保险收入;其次,结合审查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看企业是否把运输保险收入并入运输企业营业额申报纳税。 (二)以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检查 根据税法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应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企业的运费、装卸费、安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运输企业从事境外转运业务和境内联运业务取得收入时,一般应借记“货币资金”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付账款”账户。检查时.应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对应关系结合运输合同或协议等原给凭证的审查,判断是否真正从事上述业务,并进一步审查其扣除的范围、项目和金额是否真实,看有无虚设扣除项目、抬高扣除标准、通过“应付账款”等账户隐瞒运输收入等问题。 三、其他业务计税依据的检查 运输企业经营运输、装卸、堆存、外轮代理等基本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也应对照营业税规定,审定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检查时,应核对“其他业务收入”。 理论课 运输企业从事营运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应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反映,从事其他业务应交纳营业税在“其他业务支出”账户反映,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反映。 对运输企业应交营业税的检查。基本思路同其他企业一样。 [补充案例]:汽车运输公司的高份油补贴是否征税? 某县汽车运输公司系国营企业。2001年12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运输支出一燃料”账户有红字出现。经核对记账凭证,其原因是:该公司自本年开始使用一部分高价汽油,为了转嫁负担,按运费向客户收取15%-50%的高价油补贴。其账务处理是:在发票运费科目下附列“高价油补贴”项目,同运费一并收取,然后将运费列入“运输收入”,“高价油补贴”红字直接冲减燃料成本。如:2002年4月份发生的一笔业务是:向××厂收取运费12000元,按运费附加20%的高价油补贴计2400元。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14400 运输支出一燃料 2400(红字) 贷:运输收入 12000 该公司自年初至年底共收取该项补贴114742.01元,全部直接冲减了运输支出,偷漏了营业税。 该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高价油补贴”实为自行提高运费标准收取的,属于运输收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此项收入按“运输收入”账户金额3%的税率补征营业税3442.26元,并责令其限期调账。 [补充案例]:天坛海运公司为国有企业,从事海上货运业务,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4年度运输收入23 646 635.62元,利润总额为1 729 559.29元。2005年5月,该市地税检查分局对该公司200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开具的运输发票内单独注明的劳务费收入并未计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而是将劳务收费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贷方,在支付给船员劳务费时从"其他应付款"账户中转出。检查人员通过对发票及记账凭证检查核实,发现该企业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共发生这类劳务费1 465 128.44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因此,该公司所收取的劳务费应并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该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将大量的劳务费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上加以隐瞒不申报纳税,偷税动机十分明确,其行为属于故意偷税行为。除应补缴营业税43 953.85(1 465 128.44×3%)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其一,将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的劳务费收入补记运输收入,并冲减错账。 借:其他应付款 1 465 128.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465 128.44 其二,补提应交的营业税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省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 953.8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 953.85 其三,缴纳税款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 953.85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3 953.85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账户) 87 907.7 理论课 第五节 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金融保险企业是指从事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等金金业务的企业和从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的企业,其中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反其所属分支机构。本节结合金融保险企业业务经营活动的特点、会计核算的要求,分析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检查的特殊性。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因经营的业务重点不同,其应税营业收入的会计核算也不尽相同、金融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应通过利息收人、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证券发行、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账户核算;保险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应通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账户核算。对金融保险企业应税营业收入的检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营业收入的检查 (一)利息收入的检查 1.利息收入核算范围的检查。对利息收入核算范围的检查,首先应通过审查有关贷款业务账户借方发生额,确定贷款项目。对商业银行应审查“拆放同业”、”短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贴现”、“逾期贷款”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对金融性公司应审查“拆出资金“、“信托贷款”、“抵押贷款”、“贴现”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对保险企业应审查“保户借款”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其次,应审查利息收入明细账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明细账的设置及贷方发生额。一般情况下,利息收入明细账应按贷款业务种类设置,检查时如果发现所查企业没有按贷款种类设置相关利息收入明细账或形同虚设或无贷方发生额、则应深入核实应计利息是否及时结算或已结算利息收入的去向,看有无缩小利息收入核算范围的现象。 2.利息收入计算的检查。金融保险企业各项贷款利息收入的计算,—般于结息日采用按日积数累计积数计算利息。其计算公式为:利息收入=累计计息和数x日利率 检查时,一是应通过核对有关贷款业务账户借方发生额,核实各项贷款计息的本金。二是应调阅贷款合同、协议等计算利息的原始凭据,核定计算利息的起止时间及总天数;三是应根据贷款合同和国家对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审定适用利率、看有无故意压低计息利率、不按利息调整规定进行分段计息等现象;四是把审定的计息本金、计息总天数、适用利率代入公式计算本期应收取的利息收入,并与利息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核对,看有无漏计、转移、截留或直接以收抵支等现象。 此外,还应核对“逾期贷款”账户贷方发生额,看核销的逾期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提前核销及收取的利息不入账、不申报营业税。 3.利息收入入账时间的检查。检查入账时间,一般应当核对“利息收入”账户的记账时间与计收利息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的结算时间,看两者是否相符,有天推后或提前登记利息收入方面的问题。 (二)手续费收入的检查 1.手续费收入核算内容的检查。金融企业从事金融经纪业务、按理信托等其他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应记入“手续费收入”账户。检查时,首先应通过核对“信托贷款”、“代发行证券”、“代售证券”、“代购证券”、“代兑付债券”、“保证金”等账户发生额,深入调查经营业务范围,核实企业所从事的金融经纪业务、授理信托及其他金融业务项目;其次,应检查手续费收入明细账的设置和登记情况,看企业是否有经营项目末设置手续费收人明细账或虽设置了手续费收人明细账但无发生额等现象。 理论课 2.手续费收入额的检查。检查时,首先应检查“手续费收入”账户借方发生额及贷方红字,核对原始凭证,看有无分解、转移手续费收入的现象;其次应检查“手续费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并与手续费收入计算的原始依据核对,看手续费收入计算是否准确、真实;最后结合“手续费支出”账户的检查,看有无把手续费收入直接冲减手续费支出等问题。 (三)保费收入的检查 保险企业从事的保险业务包括独立保险业务和分保险业务。检查时,可分别进行: 1.独立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检查 (1)保费收人内容的检查。保险企业从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险及其他保险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均应记入“保费收入”账户贷方。险查时,应通过核对“保费收入”、“保费支出”、“赔偿支出”、“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等账户的明细账设置情况,了解保险企业从事保险业务的种类,并进一步核实企业是否按从事的保险业务种类设置和登记保费收入明细账。检查时,应注意是否有保险品种无保费收入明细账或无保费收人等问题。 (2)保费收入收缴的检查。对保费收人的检查,应在检查核实保费收入核算内容、区分独立保险业务和分保防业务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检查保费收人的收缴情况:一是审查“保费收人”账户借方发生额及贷方红字,核对相关原始凭证,区分退保费、续保费的折扣和无赔偿优待费的界限,若发现有无赔偿优待费应注意企业是否在申报纳税时并入应税营业额:二是审查“保费收人”账户贷方发生额,核对保费计算原始凭证,核实企业是否接应收保费确认保费收人,有无将分期收取保费的业务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上、不转收人的情况。 2.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检查。保险企业从事的分保险业务包括分入分保业务和分出分保业务。分入分保业务的收入应记入“分保费收入”账户贷方,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分出分保业务的保险企业代扣代缴。检查时,应核对“应收分保账款,账户贷方对应关系,并查阅相关原始凭证.看是否内分出分保企业代扣代缴了营业税。 分出分保业务的初保人保险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保费收入应全额记入“保费收入”账户贷方,分给其他保险企业的分保费应记入“分保费支出”账户借方。检查的方法是:(1)核对“保费收人”、“分保费支出”明细账及分保险合同,确定企业有无分出分保业务;(2)审查“保费收入—分出分保业务”账户贷方发生额、“分保费支出”账户借方发生额,并核对原始凭证,据以核实和计算分出分保业务的保费收入差额;(3)把分出分保业务的保费收入差额与纳税申报表核对,看企业申报纳税的分保业务营业额是否正确;(4)核对“应付分保账款”账户借方对应关系,看是否代扣代缴了营业税。 (四)融资租赁收入的检查 金融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以租赁费及设备残值扣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租赁收益”账户反映。 1.租赁收益结算时间的检查。租赁收益包括两部分:一是租金收入,即租赁费扣除设备价款部分,一般应按租赁合同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确认,租赁期最后—年应于期满后确认,并与承租人结算;二是设备残值收益,应于租赁期满日确认。检查时,应核对‘租赁收益”贷方发生额记账时间、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费结算时间和租赁结束时间,看有无不按时结转租赁收益的现象。 理论课 2.租赁收益计算的检查。租金收入按期计算,每期实现租赁收益等于净投资余额与租赁利率的乘积;设备残值收益一般按公平市价或租赁合同规定来确认。检查时,应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和计算方法计算出每期应确认的租赁收益,并与企业“租赁收益”账户贷方发生额核对.看企业账面确认的收益是否正确。 (五)证券转让收入的检查 金融企业经营的证券业务包括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代理业务以收取的手续费作为收益,已在手续费收入的检查中说明;自营业务包括证券买卖业务和承购包销发行业务,以买进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为营业收入。 1.证券销售收入的检查。证券销售收入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是:(1)核对“自营库存证券”账户贷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证券销售业务;(2)审在“证券销售”账户贷方发生额,核对有关的证券销售结算原始凭证.确定企业证券销售收入;(3)审查“证券销售”账户借方发生额,并与“自营库存证券”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核对,看企业结转的已销售证券的成本是否正确;(4)将“证券销售”账户贷方发生额扣除借方发生额后的差额,与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证券销售收益、企业纳税申报表中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进行核对,看企业实现的证券销售收益是否及时、足额地申报纳税: 2.证券发行收入的检查。证券发行收入检查的基本思路同证券销售收入相似,应在核对“代发行证券”账户发生额判断企业是否从事证券发行业务的基础上,审查“证券发行”帐户贷方、借方数额,并结合原始凭证,核实证券发行收入、发行成本及发行差价。 (六)其他收入的检查 金融保险企业除从事上述业务活动外,还可能从事外币买卖、咨询服务、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从事外币买卖.应通过“外汇买卖”账户核算,并按外汇买卖差价收入申报纳税,其检查方法与证券转让收入的检查相同:金融企业从事咨询服务、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废通过“其他营业收入”账户核算收入,注意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特殊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受托发放贷款计税依据的检查 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受托发放贷款,应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企业为扣缴义务入。金融企业收到委托发放贷款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账户和“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对受托发放贷款的手续费收入的检查已在于续费收入检查中说明,对应付结委托单位的委托贷款利息的检查,应通过核村“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账户借方对应关系,看在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转贷业务汁税依据的检查 金融企业从事外汇转贷业务应按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额计算的检查 理论课 例:在2000年8月对某金融企业营业税专项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通过审核该企业资产负债表,发现该金融机构当年二季度其他应付款项目增加额较大,属异常情况,怀疑该金融企业有隐瞒应税收人的问题,遂对该企业往来账户和费用账户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以下三笔业务存在问题: 1、以融资租赁方式将一台大型设备租给乙公司使用,协议设备价款6480000元,租期五年,租赁期满后设备归乙公司所有,该设备2000年12月从美国购进,以离岸价成交折合人民币3300000元,支付境外包装费、运费和保险费等300000元,缴纳关税720000元,进口环节增值税740000元。2001年4月1日交付乙公司使用,该金融机构二季度收到乙公司租赁费324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24000 贷:其他应付款 324000 2、5月份购进丙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价格16元,4月1日账面结存丙公司股票5000股,成本为70000元,6月份将该股票全部卖出,每股卖出价2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管理费用 300000 3、4月份取得发行国债手续费入10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 要求:第一,分析问题性质和计算查补营业税额; 第二,作出补退税账务处理。 第一,分析问题性质和计算查补营业税额: 1、税法规定,融资租赁的营业额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取得该出租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该金融机构将取得的融资租赁的租金全部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该行为属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应定性为偷税。该公司此项业务营业额为: [6480000-(3300000 + 300000+720000+740000)] /(5×12)×3=71000(元) 应补缴营业税为:710000×5%=3550(元)。 2、取得股票销售收入,冲减管理费用,该行为属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应定性为偷税。 转让股票营业额为:15000×20-(10000×16+70000)=70000(元)。 偷营业税为:70000×5%=3500(元) 。 3、发行国债于续费收入挂往来账,该行为属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应定性为偷税。偷营业税为:100000×5%=5000(元) 。 4、 金融机构应补缴营业税为:3550+3500+5000= 12050(元)。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责令该金融企业限期补缴营业税12050 元,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对该金融机构所偷税款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第二,账务调整: 结转查补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171000 管理费用 70000 贷:租赁收益 71000 手续费收入 100000 证券销售 70000 理论课 计提查补营业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5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 12050 {补充案例}: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应该纳税 某银行系营业税纳税人,主要经营金融业务。在2002年营业税专项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审核“手续费收入”账户时,发现企业申报的结算手续费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经进一步核实“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并调阅记账凭证,查实企业将收取的结算手续费收入300000元,记入往来账户,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00 按有关规定,应补营业税300000×8%=24000(元),并予以处罚。 建议纳税人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 借:其他应付款 300000 贷:手续费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 24000 理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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