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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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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分保费收入;   (二)分出保费;   (三)摊回分保费用;   (四)分保费用;   (五)摊回赔付成本;   (六)分保赔付成本;   (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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