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

举报
开通vip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 (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西方的历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 (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 第二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涵义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 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 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复议法 3、行政赔偿法 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 5、行政监察法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一、行政法源的涵义: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二、五种法源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与惯例。 4、行政法理。 5、、条约与协定。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 八、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九、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是涉外案件,国际条约和协定优先适用,WTO规则先适用国内法。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涵义   1、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第二节 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基本要求: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他的具体要求有: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要求:1、比例原则。[①妥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 ③比例性原则 ]2、依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种表述为:不准翻供) (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第四节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基本要求:<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第六节 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基本要求:<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机关。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1、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2、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管理机关 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 2、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使职能通常是生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政府与部门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综合与专业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概述:一般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4、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6、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四、行政机关的主要手段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10、提供行政指导。 第4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行署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 1、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特点: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1)无利害关系。(2)具备资格。(3)具有基本设备和条件。 2、范围: (1)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如工会、妇联、文联、律师协会。 (2)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学校、烟草局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行使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 (2)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政职能的场合(即执行本身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涵义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特征: (1)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 (2)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1、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2、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1、国家公务员:指国家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特点: (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3)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1、西方的分类:政务公务员与业务公务员 2、我国的分类 (1)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 (2)领导职公务员与非领导职公务员:15级 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一)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2、.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就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考核、奖惩事项与所在行政机关发生关系。 4、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补充: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时间(不能把执行职务的时间拘泥于上班时间,有些行政机关的职务执行只能以事情的发生为准,如消防队、警察)、地点(也和行政职权有关,但亦不是绝对标准)、职责、命令四因素。 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最主要看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行为的本身是做什么,若行为本身包含着行政职权的运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站在公民的角度,如果公务员的行为在行式上、外观上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特征,也应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实践中的以权谋私的行为,有执行职务之表,无执行职务之实,从公民角度,也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例如,工商局干部甲,拎菜蓝子上市场检查,转一圈,菜蓝子满了,从公民角度,应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刑事警察某甲在下班途中遇到有人打架斗殴,某甲前去制止,其中某乙认识某甲,并且与某甲有仇,某乙对某甲漫骂,于是某甲开枪射击。以警察的身份去制止斗殴,不管行为合法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是执行公务。 (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1、权利:(1)职位保障权。(2)执行职务权。(3)工资福利权。(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辞职权。(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2、义务:(1)守法的义务。(2)依法办事。(3)联系群众。(4)维护国家利益。(5)忠于职守。(6)保守秘密。(7)廉洁奉公。(8)其他义务。 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 一、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 1、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内部关系、国家与公务员、特殊劳动关系 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1、考任。 2、选任。 3、聘任。 4、调任。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关系 1、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称职、不称职(**无良好) 2、奖励:精神与物质奖励、种类: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晋升: 5、回避 (二)特殊的劳动关系 1、工资。 2、福利。 3、保险。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一)公务员退休 (二)公务员辞职 (三)公务员辞退 (四)公务员死亡 (五)开除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1、概念: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包括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特点: (1)是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3)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者。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申请权。(二)参与权。(三)了解权。(四)批评、建议权。(五)申诉、控告、检举权。(六)陈述、申辩权。(七)申请复议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九)请求行政赔偿权。(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三)维护公益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1概念: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服务性:为人民服务。 2、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和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或超越法律;   3、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4、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依法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5、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如遇障碍,可运行行政强制措施排除。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抽象行政行为间接地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例1:铁道部2001年发布了一个春运提价的通知,该通知发给铁路局,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实践中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若针对的人很多时,原来的标准就不够用。   还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具体事情的处理,如作出处罚决定书,抽像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从效力上,抽象是针对以后的事情,具体是回溯的。   例如,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市政府、工商局、卫生局都是本案被告。因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对原告采取了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是针对乙丙作出的,乙丙有权起诉。市政府的行为虽然不是针对乙丙丁作出的,但涉及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直接影响了乙丙丁的权利,乙丙丁有权就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丁是相关人,和其行政行为所指的对像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以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为根据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1、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可诉性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条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 (二)行政行为内容合法 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 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2、行为法定步骤、法定顺序。 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作出即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不能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为具有重大的违法情形;如命令危险煤气站供气。   2、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如命令企业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   3、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如吃珍稀动物。   4、行为没有可能实施的;   5、行为是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如相对人的威胁而作出的。**欺诈如何?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如工商管卫生。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相应行为约束;   2、行政相对人可在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亦应收回。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但效力直追至自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批准建房而被认违章建筑。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废止的条件   1、相应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   (二)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文件的废止、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如民办教师的补偿 第九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 1、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在静态上,行政立法也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动态是活动。) 2、法、法律、法规规章。 ***三权分立的理念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1、行政立法即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 (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2)属于立法范畴: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 2、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1)主体是行政机关。 (2)客体是行政管理事务。 (3)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3、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不同:主体、客体、效力、程序、形式不同。 4、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权限、性质、时间效力、程序不同。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二)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省级:(1)省级政府。(2)省会城市政府。(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政府。 (三)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体制 一、行政立法的体系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与我国整体立法权限配置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根据组织法和特别授权法确定的权限进行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位阶与我国立法位阶系列 (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宪法、法律,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规章必须符合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必须符合地方性法规,前者不能与后者相抵触。 (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件、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 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法律规范冲突规则 1、同一制定主体:特别优先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 2、法律的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可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不认可地方法规的,提前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授权法规与法律冲突,由人大常委裁决。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立项 (一)行政立法规则:行政立法规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规章的立项 二、起草 (一)行政法规的起草:   1、政府主管部门起草;   2、政府法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学者参加的专门立法起草小组起草。 (二)行政规章的起草 三、听取公众意见   1、听取一般群众的意见;   2、听取有厉害关系的个人、组织的意见   3、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4、协商: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行政立法,与有关部门协商。 四、审查   1、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2、报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五、决定与公布:在政府公报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30日生效或即日生效。 第四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效力的涵义:对人、时间、空间的效力。 二、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 (一)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 行政立法通常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但有时相应立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 行政立法失效有五种情况: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 4、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相应立法。 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三、行政立法效力的空间范围 行政立法的效力一般有及于相应立法主体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在行政区域外则适用冲突法规范。 四、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不仅及于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及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五、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法规、规章的备案 (1)行政法规、规章在公布后的30内备案。 (2)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省级地方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级以下的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规章还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级以下地方规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6)授权制定的法规报授权机关决定的机关备案。 (二)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越权、违反上位法、裁决撤销、违背程序。 (三)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 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立法违法,可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司法建议。 (四)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 1、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 2、专门委员会审查。 3、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会议审议。 第五节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与效力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与性质 1、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2、特征 (1)是一种特殊的政令,不是行政立法。 (2)不是一般的政令,它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4)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1、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 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亦可予以参照,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第十章 行政处理 第一节 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类型 一、行政处理的概念(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理的效力 1、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2、被撤销、废止、宣布无效才无效。 3、有严重缺憾,才能宣布无效。 三、行政处理的类型 (一)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1、概念:依相对人申请才做出的行政行为。 2、依申请行政处理的种类:多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等。 3、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1)提出申请。(2)审查与受理。(3)审核。(4)批准或拒绝申请。(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二)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 1、概念:法定行政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2、种类: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 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原则: (1)目的是保障个人、组织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 (2)及时、迅捷,不得越权。 (3)依法 (4)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 (5)强调民主。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特征 一、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 (一)法定性 (二)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处理的对象特定。 (四)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当事人或具体的事项。 (五)行政处理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六)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 (七)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一)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二)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三)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目的具有限定性。 三、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一)强制性 (二)主观能动性 (三)及时、迅捷性 第三节 行政命令 一、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行政命令的本质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 令—作为;禁令—不作为。 (二)特征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并多为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二、行政命令的范围和种类 (一)行政命令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名称)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设定义务)。 2、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可再分为:行为的行政命令和不作为的行政命令。如命令纳税、禁止携带危险物品。 (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及形态 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积极协助等等行为。 2、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概念有别。一是制裁,一是命令。 (2)性质与内容不同。一是制裁。一是恢复原状。 (3)形式不同。 (4)角度不同。一是惩戒,一是纠正。 3、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的联系 (1)起因相同。 (2)目的一致。 (3)相辅相成。 三、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局限性 1、作用:重要的管理手段之一。 2、局限性:设定义务与强制执行联系,容易侵害合法权益。 第四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 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形式种类和内容 (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1、确定。如确定权属。 2、认定(认证)。如质量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3、证明。如公证。 4、登记。如工商登记、户口登记。 5、鉴证。如对合同的鉴证。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 1、法律事实。 2、法律关系:(1)不动产所有权确认。(2)不动产使用权确认。(3)合同效力确认。(4)专利权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如交通、精神病等。 (2)民政行政确认。如结婚。 (3)劳动行政确认。如工伤。 (4)卫生行政确认。如医疗事故。 (5)经济确认。如知识产权。 (6)司法行政确认。如公证。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确认的作用 1、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并为法院审判提供证据。如房产证。 2、有利于科学管理,保护合法权益。 3、利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公益。 (二)行政确认的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2、客观、公正的原则。 3、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也称行政计划,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二)行政规划的特征 1、方针政策性。 2、综合性。 3、法定性。 4、广泛的裁量性。 二、行政规划的种类和作用 (一)行政规划的种类 1、根据对象事项分:经济规划、产业规划、城市规划等等。 2、根据对象范围分:综合规划、特定规划。 3、根据区域范围分: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区域规划。 4、根据时间分:长期、中期、短期规划。 5、根据内容的具体性分:目标规划、实施规划。 6、根据法律根据分:法制上的规划、事实上的规划。 7、根据法律拘束力分:非拘束力、拘束力规划。 (二)行政规划的作用 1、引导、规制行政活动。 2、引导法律。 第六节 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 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 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种类与形式 具有多样性,包括物质、精神奖励。 三、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五)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第七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一)广义的行政给付: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 (二)狭义的行政给付:社会保障行政。 指行政主体向具有某种特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补助金或有关实物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特征 (一)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四)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的类型 (一)抚恤金 1、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 2、残废抚恤金 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 4、退伍军人安置费。 (二)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1、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补助费用。 2、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和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地方退休金等补助费用。 3、由民政部门发放退职金的退职人员生活费等补助费用。 (三)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1、农村社会救济。如五保户、贫困户等。 2、城镇社会救济。 3、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 4、社会福利金。 (四)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1、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 2、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 四、行政给付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一)行政给付的意义 1、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2、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1、行政给付法定原则。 2、行政给付公开、公正、平等原则。 3、行政给付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 4、行政给付合理比例的原则。 5、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6、行政给付依赖保护的原则。 五、行政给付的一般程序 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申请—审查—定级—发放。 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申请—审查—发放。 3、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申请或确定—发放。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1、概念: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含义: (1)存在法律一般禁止。 (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3)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资格。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惩罚,而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权利;而律师证、会计师证的颁发,则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 (四)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烂设许可、乱收费。 (五)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形式上的特点 **相关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类型 一、对行政许可的学术分类 (一)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如驾驶证申请与烟草专卖 (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三)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如驾驶证与商标许可。 (四)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如护照与商标许可。 (五)依行政许可目的的分类:安全、健康、环境等等。 (六)依许可领域的分类:公安、工商、卫生、农业许可等等。 二、对行政许可的法律的分类 (一)特许 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属特定领域,有数量限制;审查颁发许可要采用符合公平竞争的程序,如招标、拍卖等。   举例: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   (二)一般许可 这又称作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没有数量限制。   举例:(1)治安许可,包括集会、游行示威、出入境许可、持枪许可、机动车驾驶、公共娱乐场所经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许可。   (2)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3)保护生态环境和重要资源许可。土地适用许可、森林采伐许可、捕捞许可、排污许可。   (4)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个体开业行医许可。 (三)认可 是指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特点是申请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者考评程序决定。   举例:律师资格、医师执照、驾驶执照、为企业颁发“质量信誉”证明、为相对人授予专利权。 (四)核准 是指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特点是一种对特定物品属性的判断,对申请人的权利只有间接影响,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条件完成。   举例:民用航空器适航许可、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电梯质量许可、农产品质量认证。 (五)登记 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特点是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用特殊的程序,不适用一般许可程序。   举例:工商企业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社团登记。   **补充: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是指有权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并以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许可。同时相对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规范,服从行政机关管理。无论是行政许可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具体包括4项内容:   1、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3、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件的主管机关。   4、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依法予以解决。   相关法条: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1、公开原则具体是指行政许可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   2、公平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能因其与申请吴国的事项如身份、职位等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3、公正原则要求:   (1)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目的;(2)行政许可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和相关的考虑;(3)行政许可应当客观、公正、适度。   相关法条: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三、行政许可平等的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四、行政许可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 五、行政许可的效率与时限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严格遵守期限,合理划分部门间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方便群众。   相关法条: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六、行政许可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   1、诚信(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受法律调整和规制,相对人也会予以信赖和依赖。法律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禁止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如果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举例:某著名景点的政府部门一度违法审批大量的违章建筑,经有关国际组织出面交涉,行政机关又一纸命令拆除了这些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业主损失惨重。又如针对今年来频繁发生的某矿事故,行政许可机关对在此领域内从事生产经验活动的相对人,不论是否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也不论是违法还是守法,要么全部重新审核发证,要么一律予以取缔,一人生病,众人吃药!   点评:政府朝令夕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多少信赖可言,行政机关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代价转移到相对人身上,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   相关法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七、行政许可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合理化问题 一、行政许可的作用 (一)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共公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1、导致行政主体利用权力而产生腐败现象。 2、行政许可导致竞争的消除,不利于社会创造。 二、行政许可的合理化 1、将行政许可定位为“必要限度内的充分限制”—这是衡量行政许可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尺。 2、发挥民主主义精神。 3、完善立法,规范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的合理化,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维持的相关因素。 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 第一节 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一)狭义的行政征收和广义的行政征收 狭义的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无偿的)、行政征用、行政征调(合理补偿)。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调:又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物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可分为军事征用和民事征用。如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等。 二、行政征收的特征:(一)强制性。(二)无偿性。(三)法定性。(四)先定性和固定性。 第二节 行政征收的类型 1、 税收 (一)税收的概念 指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二)税收的种类:1、对象分:流转税、资源税、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 2、支配权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三)税收的行政主体 税务机关及海关。 二、各种社会费用的概念 (一)各种社会费用的概念 各种社会费用,简称为费,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二)各种社会费用的种类 车辆购置附加税、养路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等等。 (三)各种社会费用征收的原则 依法征收、专款专用。 第三节 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征收的作用及其侵权性 作用:分配资源、促进经济、利益再分配、实现管理职能。 侵权性:损害公民利益。 二、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1、行政主体法定。 2、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 3、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法定。 (二)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的原则 (三)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行政征收效率的原则 1、社会经济效率的原则: 征收的设定和实施体现优化资源配置和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 充分尊重市场与国家管理的合理定位。 减少或避免干扰和影响。 2、征管效率原则。 (五)确保财政收入的原则 (六)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 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三)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制裁性或惩戒性。 (三)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四)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类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厂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六、行政拘留:1-15日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一)劳动教养:1-3年,延长一年。 (二)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三)通报批评 ***补充材料: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规定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 连续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补充材料:§2.种类与设定 1.种类(6+n)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⑥行政拘留 通报批评 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劳动教养 驱逐出境 2.设定 ①法律:6+n ②行政法规:(6+n)- 限制人身自由 ③地方性法规:6 - 限制人身自由 -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④部门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⑤地方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法律以下的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权。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 1处罚设定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 4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还有: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 五、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3、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依法当场收缴的除外) 4、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意:1)这里的“罚”是指罚款。   2)“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责令改正”来确定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3)不再罚的情况: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不得再次处罚;②同一事实,不同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理由,可同时处罚,但不得同时处以罚款。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奖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 案例:客车超载,经第一检查站,处罚;后超载继续行驶,经第二检查站,又处罚。   理解:超载至第一检查站是一行为,由第一检查站至第二检查站之间,是另一违法行为。因此,不能算一事再罚。   走私船被罚款,能否再吊销驾驶执照?可以,不属于同一种类处罚,不是一事再罚。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较小数额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简易程序的步骤 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是书面形式)。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5、备案。   ***可以一人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在行政机关作出三种严厉的处罚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听取陈述和申辩。 双方地位平等进行质证,本质上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二)听证程序的特征 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2、听证公开进行。 3、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罚款。(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三)听证程序的组织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告知处罚3日内提出----决定。 2、听证通知。听证7天前。 3、听证形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利害关系人回避。 5、听证笔录 6、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相对人)。 (四)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一般程序 三、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的概念 又称普通程序,指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外,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一般程序的特征 1、适用的范围广。 2、较简易程序严格、复杂。 3、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 (三)一般程序的步骤 1、立案:(1)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2)应受处罚。(3)属于本部门管辖。(4)不属于简单程序。(5)时效之内:2年。 2、调查 3、决定 4、拟制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正式裁决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不在场7日内依民诉法送达。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 a.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b.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应当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比较   (1)告知和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意义不同   在一般程序中如果不经过这两个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   在简易程序中如果不经过这两个程序,不影响处罚的作出。   (2)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同   简易程序中是执法人员;   一般程序中是单位的主管领导,重大复杂的还要集体讨论。   (3)送达   简易程序是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一般程序是事后作出后,按照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中的一种送达。 **补充材料:行政处罚的程序 1.决定程序 条件:①事实确凿、法律依据;②警告或罚款(公民50组织1000以下) a.简易程序 程序:①表明身份;②说明理由;③听取陈述申辩;④作出决定(可1人) 条件:除简易程序外的情形 b.一般程序 程序:①行政调查(2人);②负责人决定(1个、集体) 听证: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拘留停止)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 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一)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诉讼中法院可决定暂停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1)通知送达。15日交。(2)催交。(3)收受罚款。(4)上交国库。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   第51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补充:执行程序 ①不停止执行 ②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设定权、实施权、收缴权,三权分离 20元以下罚款 简易程序下 当场收缴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任何程序下 ①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②当事人缴纳有困难;③当事人提出 ③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每日加收3%的罚款 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拔(法律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侵害,依法定职权,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的紧急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调查,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如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戒、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方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 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二)即时强制的特征 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一面。 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三)行政调查的特征 1、行政调查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3、行政调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调查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5、行政调查的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行为。 6、行政调查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 7、行政调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类型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1、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这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如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滞纳金、强制收购等等。 2、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这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 3、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这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如公安、海关等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如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强制隔离、遣送出境。 (二)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 1、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1)代执行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 ①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等。**不能代替的不可代执行。 ②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前提。 ③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程序:告诫(可即时执行)、代执行、征收费用。 (2)执行罚(强制金)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 ①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②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 ③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程序:告诫,执行 2、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 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1)人身强制 (2)财产强制 二、即时强制的种类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 2、对住宅、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强制:直接进入住宅搜查。 3、对财产的强制。如当场查封、扣押、冻结。 三、行政调查的种类 1、特定调查与一般调查。 2、经常性调查、临时调查、具体案件调查 3、非强制调查、强制调查、间接强制调查 第三节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一)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二)依法即时强制的原则 (三)依法进行行政调查的原则 二、行政强制公开、公正原则 三、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六、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七、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八、行政强制协助执行原则 ***补充材料: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和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负有义务的公民的人身、财产→国家强制措施 ①行政监督管理中的强制调查检查措施,如检查、扣押。 ②防止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强制控制措施,如约束、查封、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强制措施,如征用交通工具。 ④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拆除违章建筑。 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和原则 ①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生效→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自行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 申请法院执行 无强制执行权—→ 申请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权:由法律、法规设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主要赋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公安、消防、海关、工商、土地、城建、环保、交通、税务、金融、电力、专利、商标等。大多限于行政处罚,征税、强制拆除。 ②原则 先动员后强制 优先选择轻微方式(弱——强) 2.种类 人身(警察:人身自由、武器警械) 直接执行 财产 行政强制执行 代履行:拆除违章建筑 间接执行 执行罚:滞纳金 3.程序 ①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②告诫(书面)和决定(书面) ③实施:不得进行和解。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1)两者都是广义上的行政裁决。 (2)行政仲裁:劳动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从而解决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分正式行政调解与非正式行政调解。 一般情况下无正式法律效力,如打架经派出所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 有的有法律效力,如交通事故中的调解协议。 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一)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二)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三)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四)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五)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可复议、诉讼。 第二节 行政裁决的类型 一、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与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一)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 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司行政裁判职能的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民事或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如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诉讼) (二)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指有关民事纠纷在涉及到国家、集体资源的归属、牵涉到一般行政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政策时,法律、法规授权一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 如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决。 二、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一)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草原、土地、水面、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 (二)侵权纠纷的裁决 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如商标权、专利权侵权。 (三)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指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环境保护、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等等裁决。 (四)三者关系:互相关联、不同阶段。 第3节 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裁决法定原则 二、行政裁决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三、行政裁决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四、行政裁决效率原则 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政策。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限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 二、行政指导的种类。   1、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   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是指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对于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可直接采取劝告。希望、建议等行政指导行为;对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基于行政组织法的一般授权,按照法律精神或原则,实施行政指导。   尽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大多数的行政指导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表明行政指导是可以没有法律依据的恣意的指导。行政指导仍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法律授权以及有关的法的精神或国家政策进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必须遵循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指导的合理性原则。   2、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的行政指导和具体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如《九十年代产业政策纲要》。后者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如对某企业作出整顿建议。   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如责令限期处理。   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   促进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而为的行政指导,又称为出主意型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通常附随补助金、奖励金或融资等利益。如提供咨询、提供信息和技术。 三、行政指导的意义 1、行政指导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 2、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无法律即无行政”的难题。 3、行政指导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 四、健全、完善行政指导制度 1、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 2、行政协调、审议制度。 3、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 4、与行政指导相配套的奖励制度。 5、对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因其无强制性,现实中行政指导是不能被诉讼的。 第二节 行政合同 ***例如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托合同;人事聘合同;计划生育目标及交通安全目标保障合同等。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合同的涵义: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监督权、指挥权、单方解除权。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复议、诉讼)予以解决。 二、行政合同的种类 1、根据行政关系范围分:内部行政合同和外部行政合同。 2、根据合同内容分: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公用征收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工业企业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担保合同;公共工程合同;科研合同;人事聘合同;计划生育合同等。 (1)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国家(土地)---相对人(费用)。 (2)公用征收合同: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与相对人签订的以征收其财产为内容的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为公益目的,征用,补偿)---相对人(财产)。**与行政(强制)征用不同。两者目的不一样。 (3)政府采购合同:又称公共采购合同,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了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公共资金,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协议。**   **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解:   1、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   3、采购行为: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4、采购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   关注法条: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注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4)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5)公共工程合同: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某项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和建筑公司等企业之间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 3、根据金钱给付分: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 4、根据管理领域分:工业行政合同、交通行政合同、农业行政合同、卫生行政合同、文化行政合同。 三、行政合同的作用: 1、有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2、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行政主体的权利。 (1)选择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在行政合同中,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不仅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受领,而且有权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指挥。这种监督和指挥权主要表现为:第一,哪一种履行方式最符合公共利益应由行政主体来决定;第二,行政主体对相对方不当履行有权给予禁止。   (3)单方面变更或解合同的权利。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调整或解除合同的内容。必须注意的是,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权应受到严格限制,表现在:第一,变更的目的只能是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变更后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进行补偿,但因相对方过错造成的除外。第三,如接近一个新的合同时,相对人可以请求另订合同。   (4)制裁权。相对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主体具有制裁的权力。行政主体行使这一权力的目的,不仅是处罚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更主要的是保证公务的实施。因此,制裁权是行政主体保障行政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权。***行政主体的制裁手段,主要有四种:①金钱制裁。 ②强制继续履行。 ③代执行。 ④解除合同。 2.行政主体的义务。 (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2)保证兑现其应给予相对人优惠或照顾的义务。   (3)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4)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损失补偿请求权。   (3)因不可预见的困难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请求权。如果发生因经济变动、战争、自然灾害等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极端困难时,相对方则享有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这是一种特权。   (4)享受行政主体提供的其他方便的权利。   (5)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   (2)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与指挥的义务。 **补充: 选择权 ①行政机关的权利 监督指挥权 单方变更解除权(公共利益、补偿) 制裁权 取得报酬权 取得优惠权 ②相对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失补偿请求权 不可预见的困难补偿权 五、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订立 1、行政合同订立的原则:(1)出于行政需要;(2)不得超越行政权限;(3)内容合法。 2、行政合同订立方式:(1)招标;(2)直接磋商;(3)拍卖。 (二)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实际履行原则是行政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   2.自己履行原则   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实行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方必须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   3.及时、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三)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协商一致而变更解除。 2.所依据的国家计划或者项目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确实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自身原因。 4.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5.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事实: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一般作为行政执法中的方法、手段、措施,从而改变客观事实状态。 特征: 1.行政性。 2.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部分可以赔偿) 3.多样性。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1.据强制力分:权力性事实行为(如销毁没收的淫秽物品)、非权力性事实行为(如设立交通标志、发布信息) 2.据司法救济分: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非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据与行政法律行为关联分:附属行为(如销毁没收物品)、独立行为 4.据作用、形式分: 补充性(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如银行销毁没收的假币。 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如清理路障、暂时封锁交通事故现场。 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如推荐名优产品、建议投资方向。 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如气象报道、发布信息、义务咨询。 5.据法律后果分:有法律后果的行政事实行为、无法律后果的行政事实行为 三、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关系 区别 1、两者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同:一是基于意思表示,一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客观物质状态改变。 2、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一是意思表示与行为后果,一是客观活动。 3、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一是意效行为,一是主体动作。 联系: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作为;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前置或后置程序;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和为的衍生行为。 四、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仅对某些行政法律行为造成的后果,才能通过救济途径保障。(前引的行政赔偿)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程序的特征:1、法定性 2、多样性 3、统一性与分散性的结合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后及性的特点,是针对某类人或事普遍适用的,且在时限上一般只面向未来发生效力。具体行政程序则具有相对的具体性和前溯性,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的,在时限上一般只对既往事件发生效力的程序。 2、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 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所运用或应当遵循的程序。 3、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 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强制性行政程序,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 4、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司法程序,则由于裁判行为对象是当事人双方的争议或纠纷,因而其程序具有准则司法的特点和司法化的趋势,而其核心内容是体现公正和公平。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人参与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二、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告知制度 3、调查制度 4、听证制度 5、说明理由制度 6、辩论制度 7、回避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 9、信息公开制度 10、不单方接触制度 11、时效制度 12、行政救济制度 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补充:听证制度 ①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价格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举行听证会。 ②抽象行政行为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时举行听证会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概念: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 1.行政程序法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与时限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不包括规范行为所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提高行政效率 2、促进行政民主 3、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 三、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概况   (一)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1.行政权的扩大与行政程序法的初步发展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国家行政事务越来越复杂化,行政权力及行政自由裁量领域也不断扩大,使得法律对行政行为从实体方面进行监控的同时,必须要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加强监控,从而导致了行政程序法的兴起与发展。1889年,西班牙颁布了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出现的行政程序法;1925年,奥地利也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2.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新发展   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兴起和发展最突出、最主要的标志。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呈现为一种国际趋势,而且迄今已经过了两个阶段。以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为代表的第一阶段,由于随后世界大战的爆发等因素,并没有得到世界性的重视和响应。第二阶段是40年代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之后,以1946年美国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代表,意大利等国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德国于1976年、日本于1993年制定并颁布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英国、法国虽然没有行政程序法典,但英国以自然公正原则为核心,在各种法规中分别规定成文的程序法规范,并建立了司法机关有权依照自然公正原则判定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判例制度。法国将行政程序分散在法的一般和个别法律、法规之中,并对行政程序的一些重要方面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律,如《行政公共关系法》、《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法》、《行政机关和使用者条例》等。 四、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和结构模式 (一)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1.效率模式:①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大;②行政行为的过程、步骤紧凑,简便易行; ③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 ④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 2.权利模式:①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 ②注重行政职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 ③注重行政行为尽可能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 ④程序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比较完备。 (二)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统一式、分散式   1、统一式,即制定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行为基本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   2、分散式,即不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而分别就特定领域的特定行政事项制定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律或法规。 五、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状况与展望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第一部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完备规定的法律。 展望: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PAGE 1
本文档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5966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94KB
软件:Word
页数:41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9-09
浏览量: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