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的使用介绍
《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以下简称“缴费卡”)是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行的特定金融联名卡,用于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资格确认。
一、《缴费卡》的缴费功能
(一)《缴费卡》正面19位帐号为单位的缴费账号,《缴费卡》充值可以为现金、转帐支票、贷记凭证等几种方式。其中以“贷记凭证”充值方式为最佳。
1、现金:参保单位需填制一式两联“现金解款单”,连同现金一起交到就近的工商银行对公网点;银行收妥款项后,在“现金解款单”第一联(回单)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交还给参保单位。
收款人全称:参保单位名称
收款人帐号:021800-《缴费卡》帐号(19位)
2、转帐支票:参保单位需填制一式两联“进帐单”,连同转帐支票一起交到就近的工商银行对公网点,由银行在第一联(收帐通知)上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后交还参保单位。
持票人全称:参保单位名称
持票人帐号:021800-《缴费卡》帐号(19位)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
3、贷记凭证:参保单位填制贷记凭证后提交其开户银行,由其开户银行将款项划至《缴费卡》帐户。
收款人全称:参保单位名称
收款人帐号:021800-《缴费卡》帐号(19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
(二)《缴费卡》的查询
参保单位可根据《缴费卡》背面签名条上的卡号,通过电话63742908、63741323查询本单位《缴费卡》的帐户余额及历史明细。
二、《缴费卡》的办事功能
《缴费卡》的芯片已经记载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参保单位签妥《<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使用承诺书》取得持卡办事资格后,可以通过读卡确认参保单位身份,单位持卡人可采取口头申报或填写办事提示单的方式,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事务。对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结果,持卡人的签名确认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最大程度简化社会保险办事手续。
友情提示:
· 当《缴费卡》遗失、被盗等情况发生,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在补办期间参保单位依然可以按原《缴费卡》19位帐号进行充值,不影响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缴费卡》是特定金融联名卡,其卡内资金专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其卡内资金无法挪作他用。
· 在《缴费卡》遗失期间,可以在相关业务表式上加盖单位公章继续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持卡办事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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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办事是指单位经办人员持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卡)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读卡确认身份,口头申报或根据简单的办事提示单申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事务。个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事务。
一、概述
持卡办事分为大厅柜面办事和预约办事。
1、柜面办事
结算服务大厅的岗位分为结算变更岗位;补充保险和工伤、生育待遇申领岗位;特殊业务岗位三类。
结算变更岗位受理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办理人员新进、补缴、转入、转出、封存、启封手续;单位人员办理退休等一般业务。
补充保险和工伤、生育待遇申领岗位受理单位或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缴纳支付、工伤保险支付、生育保险支付等业务。
特殊业务岗位受理单位或个人办理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或其上级机构多级审核的特殊业务。特殊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列举具体14项内容。(详见《关于简化社会保险业务审核内容及其说明》)单位或个人办理的办事项目中除特殊业务外还含有一般业务的,由特殊业务岗位同时受理。
2、预约办事
如果单位办理的变更总量达到一定量以上,或新进、补缴、调整、退休等单项业务变更量达到一定量(由区县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以上的,通过事先预约,在预约室办理相关业务。预约室办理的业务包含柜面办事的所有项目。
二、持卡办事开通流程
1、取得《〈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使用承诺书》的渠道
单位需开通持卡办事业务的,首先应取得《〈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取得《承诺书》的渠道有:
(1)通过从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www. 12333.gov.cn)下载;(尚未开通)
(2)拨打12333咨询电话要求传真;(尚未开通)
(3)到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点取得。
2、申请手续
(1)单位办事人持经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到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点申请开通持卡办事。
(2)服务点经办人员受理后当场办结,一份由单位留存,另一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3、个人独立缴费人员持卡办事手续(年内实施)
(1)个人独立缴费人员办理本人社会保险事务,可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直接到区县社保中心结算大厅进行持卡办事。
(2)委托他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办事人需持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三、办理一般业务流程(含补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业务)
1、办事人进入社保中心结算服务大厅,向服务总台告知所需办理事项。服务总台根据办事内容进行引导,确定为一般业务的,选取号码单交办事人。办事人持号码单在等候区等待。
2、办事人按窗口提示(或叫号)到相应窗口,将单位缴费卡(个人凭社会保障卡)以及相应资料递交社保机构经办人员。
3、社保机构经办人员根据收到交的资料,询问相关信息,进行相应操作并告知办理结果:
(1)办事人提供资料齐全,申请办理事项符合政策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结变更手续,同时打印相关业务《核定表》一式二份,加盖社保结算专用章交办事人,由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定表》双方各执一份。
(2)办事人提供资料不全,需要继续补充材料的,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提供的资料返还,当场打印《业务办理提示》一式二份,加盖社保结算专用章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并告知办事人补全资料后可以再凭《业务办理提示》及完整的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业务办理提示》双方各执一份。
(3)办事人申办的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提供的资料返还。
四、办理特殊业务流程
1、办事人进入社保中心结算服务大厅,向服务总台告知所办理事项。服务总台根据办事内容进行引导,确定为特殊业务的,选取号码单交办事人。办事人持号码单在等候区等待。
2、办事人按窗口提示(或叫号)到相应窗口,将单位缴费卡(个人凭社会保障卡)以及相应资料递交社保机构经办人员。
3、社保机构经办人员根据收到的资料,询问相关信息,进行相应操作并告知办理结果:
(1)办事人提供资料齐全,申请办理事项符合政策规定。
①属于当场办结业务的,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结变更手续,同时打印《核定表》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②属于非当场办结的二、三级审核业务。
<1>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2>如最终审核通过,且办理结果与申报事项一致,办事人根据《业务受理回执》明确的时间,持《业务受理回执》到服务点领取《核定表》,核对并签字确认。
<3>如最终审核通过,但办理结果与申报事项不一致,社保机构通知办事人,持《业务受理回执》到业务管理科领取《核定表》,核对并签字确认。
<4>如最终审核不通过,社保机构通知办事人,持《业务受理回执》到业务管理科。业务管理科经办人员打印《告知单》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资料返还办事人,并收回《业务受理回执》。
(2)办事人提供资料不全,需要继续补充材料的,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提供的资料返还,当场打印《业务办理提示》一式二份,加盖社保结算专用章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并告知办事人补全资料后可以再凭《业务办理提示》及完整的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业务办理提示》双方各执一份。
(3)办事人申请办理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携带的资料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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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约业务流程
1、办事人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区县社保中心服务总台,告知办事项目和数量,约定办事时间。
2、办事人在预定时间到区县社保中心预约室,将单位缴费卡(个人凭社会保障卡)以及相应资料递交社保机构经办人员。
3、社保机构经办人员根据收到的资料,询问相关信息,进行相应操作并告知办理结果:
(1)办事人提供资料齐全,申请办理事项符合政策规定。
①属于当场办结业务的,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结变更手续,同时打印《核定表》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②属于非当场办结的二、三级审核业务。
<1>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2>如最终审核通过,且办理结果与申报事项一致,办事人根据《业务受理回执》明确的时间,持《业务受理回执》到服务点领取《核定表》,核对并签字确认。
<3>如最终审核通过,但办理结果与申报事项不一致,社保机构通知办事人,持《业务受理回执》到业务管理科领取《核定表》,核对并签字确认。
<4>如最终审核不通过,社保机构通知办事人,持《业务受理回执》到业务管理科。业务管理科经办人员打印《告知单》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资料返还办事人,并收回《业务受理回执》。
(2)办事人提供的资料不全,需要继续补充材料的,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所携带不全的资料返还,当场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并告知办事人补全资料后可以再凭《业务办理提示》及完整的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
(3)办事人申请办理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携带的资料返还。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如何办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根据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企业单位,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民政福利企业,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社会福利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社会团体,需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宗教活动场所,需携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需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需要填写的表式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
◆符合办理登记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请您审阅并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工本费30元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工本费20元,合计50元。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打印一份《<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告知您在指定日期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资料不全,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全部资料退还,同时打印《业务办理提示》,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再凭《业务办理提示》及完整的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
◆不符合办理登记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1.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
介绍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2.办理失业人员的录用备案手续:招用单位带好招工报名人员的《就业登记
证》、招工报名登记表、录用审批表(一份)、录用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以及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到辖管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录
用备案手续。
3.办理在职职工的录用备案手续:招用单位带好招工报名人员的市内职工流动
登记表(一份)、已解除的原劳动合同(一份)、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录用
花名册(一式五份)以及本人的人事档案,到辖管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4.职介机构的经办人员,应根据用工单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和用工
单位,在《就业登记证》“签订、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栏、进行用工记
载,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