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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文件夹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制度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和《苏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工作遵循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第三条 开发建设环境管理职能处室负责日常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试生产、竣工验收等申请的受理工作,统一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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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和《苏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工作遵循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第三条 开发建设环境管理职能处室负责日常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审批、试生产、竣工验收等申请的受理工作,统一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办理,同时向受理的申请相对人承诺办理时限。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禁办项目、报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直接退还申请相对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小组”集体审查。审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设项目管理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处(室)和受行政执法委托的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由相对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职务人员不得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干预或者变相指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实行管理信息联网,建立市环境保护局与各市、区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 第七条 申请相对人办理立项意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地理位置图。 申请相对人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提交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登记表、地理位置图、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环境状况图、总平面布置图,同时提交中介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 第八条 申请相对人要求审批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同时提交经市或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如项目建成后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其他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接纳废水排水管理部门或接纳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单位的证明。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的,申请相对人应当提交试生产(运转)申请及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的自查材料。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相对人应当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申请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登记表、登记卡以及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后5日内,向审批职能处室移交环境监察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察报告。 第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申请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2个工作日内后,移交办理审批的职能处室,由处室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对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补充资料的,承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相对人提交,或者现场调查、勘验。审查后,承办人应当提出并起草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非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经审批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由审批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小组”审查决定,仍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提交局长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审批意见由局长或委托分管局长签发。 第十三条 审查涉及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审批职能处室应当征求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处室、自然保护职能处室的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审查涉及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评价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处室应当会自然保护职能处室共同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工作日,下同)内签发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15日、10日内签发审批意见。 试生产(运转)报告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15日、7日内签发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延长审批期限的,审批职能处室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填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相对人。 第十五条 审批职能处室项目承办人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将签发的审批意见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并抄送有关处和环境监察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将当日收到的审批结果公示。 第十六条 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同意或者否定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并告知申请相对人。 作出否定意见的,必须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否定报备制度》的规定,填写《行政否定报告备案表》,并在作出否定意见后5日内向申请相对人送达《行政否决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批职能处室负责组织环境监察或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测机构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等单位,对竣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轻污染或基本无污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简化竣工现场验收程序。 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审批职能处室在验收后5日内,将验收报告副本移送有关处室,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审批行为,根据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追究相关职能机构及其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后果,需要本局承担行政或赔偿责任的,分管审批的副局长、职能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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