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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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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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