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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定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定 SDGJ 68-87 (试 行)  主编部门:中南电力设计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试行日期:1987年7月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颁发《500kV架空送电线路 勘测技术规定》SDGJ 68-87(试行)的通知 (87) 水电电规技字第12号     根据...

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定
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定 SDGJ 68-87 (试 行)  主编部门:中南电力设计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试行日期:1987年7月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颁发《500kV架空送电线路 勘测技术规定》SDGJ 68-87(试行)的通知 (87) 水电电规技字第12号     根据(84)水电电规技字第12号文的要求,由中南电力设计院主编的《500kV 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定》(工程测量部分)、东北电力设计院主编的《500kV 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定》(工程地质部分)、华东电力设计院主编的《500kV 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定》(工程水文部分),经审查批准,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 资料寄有关主编单位并抄报我院,以便仿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定》分别由各主编单位负责管理和解释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500kV架空送电线路的工程勘测。其中工程测量 部分、工程地质部分、工程水文部分,分别适用于测量、地质及水文专业。对 330kV架空送电线路的工程勘测亦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分为初勘 (初步设计)和终勘(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第1.0.3条 初勘阶段的室内选线应尽量利用航空摄影资料,由工程测量、工程 地质及水文气象人员与设计人员一起进行。     第1.0.4条 本规定中未规定的有关事项,可参照国家及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现行 有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     第1.0.5条 勘测工作一般除按本勘测技术规定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勘测任务书 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成果资料。   I 工 程 测 量 部 分  第二章 选 择 路 径 方 案     第2.0.1条 搜集有关测绘资料,弄清其系统和等级。正确利用该资料,参加 室内选线与比较。     第2.0.2条 现场选择路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当发现对路径有影响的地物(如房屋、道路 等)、地貌与图纸不符时,应进行补充调绘,与设计人员共同选好方案,做好路径 方案图。     第2.0.3条 对影响路径方案的有关协议区、拥挤地段、大跨越、重要交叉跨 越和地形复杂地段,必要时应用仪器定线或用花杆穿线落实路径。对有特殊要求 的重要通讯线,应实测交叉角,并注明里程或两侧杆号。     第2.0.4条 当出现大跨越时,应测绘大跨越段的平、断面图,其比例尺一般 采用纵向1∶200(或1∶500),横向1∶2000(或1∶5000)。图式按附录一。必 要时还应测绘大跨越杆塔位的平面图或地形图。     第2.0.5条 测绘(或搜集)拥挤地段平面图的比例尺一般采用1∶2000(或1∶ 5000)。图式按附录二。     第2.0.6条 测绘(或搜集)变电所进出线平面图的比例尺一般采用1∶500、 1∶1000、1∶2000或1∶5000。图式按附录三。     第2.0.7条 线路通过重要交叉跨越或重冰区,必要时测绘其平、断面图,其 比例尺一般采用纵向1∶500,横向1∶5000。 第三章 选线及定线测量 第一节 选 线 测 量     第3.1.1条 根据批准的路径方案,应用仪器实地选定路径。     第3.1.2条 当线路通过有关协议区时,应按协议要求,选定路径并实测其相 对位置或进行坐标定线。     第3.1.3条 当线路交叉跨越一、二级弱电线时,应测量其交叉角。 第二节 定 线 测 量     第3.2.1条 定线测量方法可采用直接定线或间接定线。以相邻两直线桩中心 为基准延伸直线,其偏离直线方向的角值不应大于180°±1′。     第3.2.2条 直线桩应设在便于距离测量、高差测量、平断面测量、交叉跨越 测量、定位测量和能较长期保存处,其桩间距离不宜超过400m。当地形条件不 许可时,可适当放长。     第3.2.3条 直线桩(Z)、转角桩(J)、杆塔位桩(G)应分别按顺序编号。根据工程 具体情况,应适当埋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标桩。测量标桩的规格可视情况,参照 附录四选用。     第3.2.4条 用经纬仪正倒境分中法进行直接定线测量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表3.2.4规定。 表3.2.4 直接定线技术要求       照准的前、后视目标必须立直,宜瞄准目标的下部。当前、后视距离出现小 于30m时,仪器应严格对中、整平,照准的目标应直、细(如用测钎等)。     第3.2.5条 直线定线测量后,应施测水平角半测回,以检查直线,其角值不 应大于180°±1′。     第3.2.6条 间接定线可采用四边形法或等腰三角形法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表3.2.6规定。 表3.2.6 间接定线技术要求       注:1.当量距边短于20m时,应采用J2型经纬仪,并照准远方目标。         2.当量距边大于80m时,应相应地提高量距精度。     第3.2.7条 转角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7规定。 表3.2.7 转角测量技术要求       第3.2.8条 当采用前视法加定直线桩时,必须注意:     一、只有在正倒镜分中法定好前视直线桩后,才允许在其间加定直线桩。     二、所加直线桩,必须采用正倒镜前视分中法。桩间距离,应力求均匀,且 不宜过短。 第四章 距离及高差测量 第一节 距 离 测 量     第4.1.1条 桩间距离测量一般采用视距法。当视距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 用三角解析、红外测距等方法。距离测量应有多余观测,观测成果应取中数。     第4.1.2条 视距法测距应采用不低于J6型精度的经纬仪。     视距尺接头必须紧密、牢固,尺面刻划清晰,并装有水准气泡或悬挂垂球, 以保证尺倾不大于±1°。     第4.1.3条 当空气不稳定和呈象模糊时,应缩短视距长度;当自然条件影响 标尺直立,读数有困难时,应停止观测。     第4.1.4条 用视距法测距时,可采用对向观测或同向观测。     一、对向观测系往返各一次测回。采用普通视距尺时,每测回正镜读视距尺 的二丝切尺数及垂直角,倒镜直读视距及垂直角。当采用视距、对数双面尺测距 时,往返测各以正镜或倒镜读视距尺的二丝切尺数及垂直角,正镜或倒镜读对数 尺及垂直角。     二、同向观测系同向两侧回。采用普通视距尺时,第一测回正镜读视距尺的 二丝切尺数(不应切于整米或整分米数上)及垂直角,倒镜直读视距及垂直角。第二 测回变动切尺数,其操作要求同第一测回。当采用视距、对数双面尺测距时,视 距尺观测一测回,对数尺观测一测回,其操作要求同上。     第4.1.5条 对不同视距长度的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5规定。     第4.1.6条 两测回测距较差的相对误差:对向观测不大于1/150;同向观测 不大于1/200。     两测回测距较差误差超限时,应补测一测回,并选用其中两测回合格的成 果。否则,原测值与补测值均应作废,重新补测两测回。     第4.1.7条 视距法测距的读数与计算取位的规定:     一、视距长度短于200m时,读数至分米; 表4.1.5 不同视距长度的测距技术要求       注:当视线倾角大于10°时,宜采用三角解析或红外测距等方法测距。     二、视距长度大于200m时,读数至米;     三、视距对数尺读数至对数第三位;     四、观测值计算至分米,取位至米。     第4.1.8条 垂直角和距离超过表4.1.8规定时,应进行倾斜改正。 表4.1.8 倾斜改正要求       第4.1.9条 三角解析法测距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9规定。   表4.1.9 三角解析法测距技术要求      注:1.用检验过的钢尺丈量基线,需进行倾斜、尺长改正。        2.布设三角形时,基线与所求边的夹角应保持在70°~110°之间。        3.用两个图形求距时,其成果取中数,所求边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大于 1/150。     第4.1.10条 红外测距仪测距的技术要求:     一、测量距离和高差时,距离使用一测回、三次显示读数,垂直角使用正倒 镜一测回。成果取三次读数的平均值(可不考虑气象改正)。     当采用分米级红外测距仪测距时,三次读数之差不宜大于该仪器精度的两倍。     二、为保证测距数据的正确,在测距时必须注意下列作业事项:     1.当采用多个反射镜测距而架设于同一视准线高度时,应测完一站后,再安 置另一站的反射镜,不允许反射镜同时对准测距仪。     2.在高电压物体附近,不宜架设红外测距仪或反射镜。     3.测距较远时,应避免逆光观测。     4.利用分米级红外测距仪测距,三次读数时,每读一次应有一定的间隔时 间,使读数稳定、可靠。     5.采用红外测距仪测距,必须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当出现异常现 象时,应停止观测,分析原因,以保证成果的正确和仪器的安全运转。 第二节 高 差 测 量     第4.2.1条 高差测量一般采用视距测高,应对向(往返各一测回)观测或同向两 测回观测。第二测回观测时必须变动切尺数。两测回观测值较差不应大于表4.2.1 规定。     第4.2.2条 视距测高时,垂直角读至0.5′;仪器高量取至厘米;中丝切尺 数读至厘米;两测回高差应取中数,计算至厘米,成果取至分米。     第4.2.3条 三角解析法测距,其三角测高的两次较差亦不得大于表4.2.1的规 定。 表4.2.1 高差较差(每百米距离)       注:1.当距离小于100m时,按100m计。         2.当垂直角小于2°时,按上表最低一档要求。 第五章 平面及高程联系测量 第一节 平面联系测量     第5.1.1条 送电线路起迄点应和变电所取得统一的平面关系。     第5.1.2条 送电线路通过城市规划区、工矿区、军事设施区等,根据协议须 取得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时,应进行平面坐标联系测量。     联测方法,视需要可采用图解、导线、交会等方法。     联测精度的限差值,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一般在城市规划区,要求送 电线路转角塔中心的点位误差,不应大于该城市规划用图图面上的0.6mm。 第二节 高程联系测量     第5.2.1条 送电线路的下列地段,可视具体情况,进行高程联系测量:     一、送电线路的起迄点,宜采用变电所统一的高程系统;     二、当跨越一般河流、湖泊、水库、水淹区及河网地段时,应根据水文专业 的需要进行水准点的联测或洪水痕迹的测量;     三、跨越规划的铁路、公路、管道等建筑设施时,应根据设计需要进行高程 联系测量。     第5.2.2条 送电线路的高程联系测量,可采用视距测高或图根水准测量。有 特殊要求时,应采用三角测高或水准测量。     第5.2.3条 视距测高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3及公式5.2.3的规定。 表5.2.3 视 距 测 高 技 术 要 求                                  (5.2.3) 式中 ——高差闭合差(km);      L——路线长度(km);      N——测站数。     第5.2.4条 图根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第5.2.5条 当采用分米级红外仪测距仪进行三角测高联测时,其技术要求亦 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4 图根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表中 L——路线长度(km);      N——测站数。 第六章 平断面测量 第一节 平 面 测 量     第6.1.1条 送电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m范围内的地物(建构筑物、道路、水 系、架空物及地下电缆、管道等),应测绘其平面位置。对予送电线路的中心线两 侧各30m范围内的地形地物,应用仪器实测,并注记接近送电线路中心线的距离 和高度。     第6.1.2条 当送电线路与弱电线路平行接近,经设计估算有危险影响时,应 测绘弱电线路危险影响相对位置图。其比例尺一般采用1∶5000或1∶10000,图 式按附录五。 第二节 断 面 测 量     第6.2.1条 断面测量,可采用视距法或直接丈量等方法测定其距离和高差。     第6.2.2条 当采用视距法施测时,断面点宜就近桩位施测,视距长度一般不 超过300m。超过时应正倒镜观测或加设测站施测。     正倒镜观测,其距离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200,垂直角较差不应大于 ±1′,成果取中数。     加设测站的距离和高差测量的技术要求,按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2.3条 选测的断面点,应能反映地形起伏变化和地貌特征。     一、平地断面点间距,一般不大于50m,断面线应以实线连通。     二、山头的断面点,不应少于3点。     三、在导线对地距离可能有危险影响的地段,应适当加密施测断面点。对山 脚、山谷、断崖深沟等无影响时可不测,断面线可中断。     四、线路导线边线下地面高出实测中心线地面0.5m时,应施测边线断面。在 送电线路中心线与边线之间的突出地形、地物应施测其平面位置及高程。     五、当线路经过缓坡、斜交的梯田、台渠、沟堤等地形地貌时,应特别注意 边线断面的施测。     第6.2.4条 线路通过陡坡附近时,根据现场情况,选测风偏横断面。为满足 土石方量的计算,一般每处不少于三个横断面。风偏横断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 纵、横1∶500或1∶1000。     第6.2.5条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的绘制,必须根据现场所测的数据,按照现行 图式、图例的统一规格,准确、真实地表示出地物、地貌的平面位置和高度。文 字、符号要标注清楚。送电线路平断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纵1∶500,横1∶ 5000。图式按附录六。 第七章 交叉跨越测量 第一节 一般交叉跨越测量     第7.1.1条 一般交叉跨越测量,可采用直接丈量、红外测距和视距法等方法 测定其距离和高差。     当采用视距法测量时,应就近桩位一测回施测。     第7.1.2条 送电线路交叉跨越(或穿过)已有电力线,应测量中线交叉点最高线 (或最低线)的线高。     当线路不是正交,且左右杆不等高时,尚应测量左右边线有影响一侧交叉点 的线高以及风偏点的线高。     当交叉跨越杆塔时,应测量杆塔顶高程及平面位置。     第7.1.3条 送电线路跨越弱电线路,应测量交叉点的线高。当左右杆不等高 时,尚应选测风偏点的线高。对一、二级弱电线应施测其交叉角,并记录两侧杆 号、杆面型式、材质及通向。     当跨越弱电线路杆位时,应施测其杆顶高程,并在送电线面平断面图上予以 注明。     第7.1.4条 送电线路交叉跨越一般通航河流和水库时,应配合设计与水文专 业按照第四章高程联测的要求进行洪水位联测,并实测水位,注明施测日期。     当采取多档跨越,河中立塔时,应根据设计和水文专业的需要,进行河床断 面的施测。     第7.1.5条 送电线路交叉跨越铁路和主要公路时,应施测交叉点轨顶和路面 高程,并注记铁路被交叉跨越处的里程。     第7.1.6条 送电线路交叉跨越房屋时,应测量交叉点屋顶高程,注记屋顶的 建筑材料、结构类型、房屋间数(边线外5m以内)。     第7.1.7条 送电线路通过林区时,选测注记主要树种的名称和高度,并表明 范围。     第7.1.8条 送电线路跨越电缆,油、气管道等地下管线时,根据调查了解和 设计提出的位置,施测其平面位置、交叉点地面高程及交叉角,并注记管线名称 和通向。     第7.1.9条 送电线路跨越架空索道、特殊管道、渡槽等建构筑物时,应施测 交叉点顶部的高程,并注记被跨越物的名称、通向和材料等。     第7.1.10条 当送电线路交叉跨越拟建或正在建设的设施时,应按设计要求和 指定的位置进行测绘。 第二节 大跨越测量     第7.2.1条 大跨越测量内容包括:     一、大跨越段的距离、高差和水位测量。     二、大跨越段的平断面测量。     三、必要时施测塔位地形图和进行平面、高程联系测量。     第7.2.2条 大跨越档距,应采用红外测距或三角解析等方法施测。大跨越塔 位桩和水位的高程,应采用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     第7.2.3条 大跨越档距的相对中误差为:      当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其要求确定测距精度。     第7.2.4条 三角解析法测距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三角解析法测距的技术要求       注:1.用检验过的钢尺丈量基线,需进行倾斜、尺长改正。          2.布设三角形时,基线与所求边夹角应在70~110之间。          3.必须用两个图形求距,两个图形所求边的较差不得大于4m,成果取 中数。     第7.2.5条 大跨越塔位高程及水位的联系测量,应采用图根水准测量或三角 高程测量。当联测的附合路线长度大于10km时,应采用四等水准测量;当有特 殊要求时,应按其要求,确定高程测量精度。     第7.2.6条 四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四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表中 L——水准路线长度(km);        N——测站数。     图根水准测量技术要求按本规定表5.2.4执行。     第7.2.7条 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       注:1.仪器高和照准目标高,量取至0.5cm。         2.必须对向观测。         3.当边长超过400m时,应进行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改正。         4.垂直角的角值计算至秒:高程计算至毫米;成果取中数,取至厘米。     第7.2.8条 测绘大跨越段平断面分图,其技术要求按本规定第五章平断面测 量有关规定执行。平断面分图的比例尺同本规定第2.0.4条。 第八章 定位及检查测量 第一节 定 位 测 量     第8.1.1条 测定杆塔位桩的直线方向,可采用正倒镜分中法或前视法,其技 术要求应按本规定第三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8.1.2条 测定杆塔位桩的距离和高程,应在就近桩位施测,其技术要求应 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8.1.3条 必要时施测杆塔位的塔基断面(或施工基面)和拉线盘位置。 第二节 检 查 测 量     第8.2.1条 送电线路检查测量的项目包括:     一、杆塔位桩、直线桩的距离和高程。     二、被交叉跨越物的位置和高程。     三、有危险影响的断面点(包括风偏、横断面)。     四、线路的直线和转角的角度。     第8.2.2条 送电线路检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2.2规定。     当检测发现超限,应按相应的技术规定重测,成果取检测值。 表8.2.2 检查测量的技术要求       注:危险断面点,系指定位后,图上导线地面安全曲线,对断面点的距离(平         面相距0.5m,丘陵山地相距1m)有危险影响的断面点。     第8.2.3条 定位时,应对平断面图与实地进行巡视检查。当发现有漏测的断 面点、被交叉跨越物、地物等时,必须就近桩位进行补测,其补测的技术要求, 应按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技术检查和资料整理 第一节 技 术 检 查     第9.1.1条 送电线路测量的记录、计算、成果、图纸,应认真自检、互检和 专人检查。作业员和检查员都应签名。     第9.1.2条 作业过程中的技术检查是由作业组长、测量工程负责人(或专职技 术检查员)随时组织进行,最后的成果检查和验收是由测量队(组)或勘测大队(处、 室)指定专人(或专职技术检查员)负责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中如发现超出限差 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最终提出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检查概况。     二、各项精度情况。     三、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处理情况。     四、测量成果质量评定。 第二节 资 料 整 理     第9.2.1条 按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项资料应数据正确,符合质量要求。所有 资料应分别装订成册归档。     第9.2.2条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一般分别按初勘(初步设计)阶段、终勘(施工 图设计)阶段提交测绘资料。     一、初勘(初步设计)阶段资料。     1.路径方案图。     2.重要交叉跨越平断面分图(包括大档距分图)。     3.拥挤地段平面图。     4.变电所进出线平面图。     5.弱电线路危险影响相对位置图。     6.工程测量初勘报告。     二、终勘(施工图设计)阶段资料:     1.线路路径图。     2.大跨越平断面分图。     3.大跨越塔位地形图。     4.重要交叉跨越平断面分图(包括大档距分图)。     5.交叉跨越明细表。      (1)电力线路或通讯线路的杆型、杆号、材质、交叉角。      (2)铁路及公路的交叉里程和交叉角。      (3)地下管线的名称、交叉里程和交叉角。      (4)跨越民房的间数、用途与所有权。     6.拥挤地段平面图。     7.变电所进出线平面图。     8.弱电线路危险影响相对位置图。     9.规划协议区杆塔位坐标和高程成果表。     10.送电线路平断面图。     11.塔基断面图或施工基面成果表。     12.线路直线桩成果表。     13.工程测量勘测报告。     Ⅱ 工 程 地 质 部 分 第十章 工程地质初勘(初步设计)阶段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0.1.1条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的基本任务是为设计提供选择路径方案、线 路工程地质分段和重大跨越塔基定性的工程地质资料。     第10.1.2条 应以搜集资料和野外地质调查为主,必要时可做适当的勘探工 作。为使设计能选择地质地貌条件较好、路径短、安全、经济、交通便利、施工 方便的线路路径方案,应按下同地质地貌情况分段提出地质报告。     第10.1.3条 在航测选线中,配合航片地质解释的主要任务是:划分地貌单 元,判断滑坡、岩溶、土滑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发育的地段。 第二节 搜 集 资 料     第10.2.1条 充分搜集各路径方案经过地区的已有的区域地质、地震基本烈度 区划图、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文献资料,应尽量搜集和利用航片资料选线,归纳 整理,作为现场踏勘和编写报告的依据。 第三节 现 场 踏 勘     第10.3.1条 应协同选线组的有关人员进行线路路径踏勘,了解沿线地貌、地 层岩性、特殊分布、地质构造、地下水及不良地质现象,并根据实际踏勘调查资 料,结合航片地质判释和有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工程地质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     第10.3.2条 对特殊设计的大跨越地段,必须做详细调查研究,搜集有关的地 质资料。勘测成果的深度应能满足确定塔位方案及杆塔设计的需要。当资料不能 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做适量的勘探工作,对各跨越方案应做出初步的工程地质评 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10.3.3条 了解沿线矿藏分布、开发计划与开采情况,线路应避开可采矿 层。对已开采区,应配合有关专业调查了解地下采空和地表变形有关资料,以便 选择较好的路径。 第十一章 工程地质终勘(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1.1.1条 终勘是在初勘业经审批,设计提出勘测任务书的前提下,在编制 并经审定的勘测大纲基础上进行。     第11.1.2条 本阶段进行定位勘测,必须逐基提出地质资料。当线路经过地 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及特殊设计的大跨越时,应做专门性勘测工作。     第11.1.3条 为基础设计提供资料,应提出岩土名称、粘性土状态、砂土的密 度及湿度、地下水情况。对于耐张、转角、跨越塔等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塔位,必 要时可适当进行原位测试或采取原状土做物理力学试验,并了解岩石风化及节理 裂隙发育程度。     山区和丘陵塔基附近有岩溶、滑坡、崩塌、冲沟、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 时,必须查明影响塔基稳定性的程度,并作出评价。 第二节 丘陵与山区勘测     第11.2.1条 线路经过丘陵与山区,应围绕塔基地质稳定为重点做地质勘测工 作。     第11.2.2条 应查明塔基附近有无岩溶、土洞、人工洞穴,并作出稳定性评 价;并查明威胁塔基安全的滑坡、崩塌、冲沟、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在高烈 度地震区应避开不利地形。     第11.2.3条 塔基处基岩裸露,应进行现场直接观察描述,作出工程地质评 价。     对覆盖层较薄的地段应查明其厚度、深度,以能鉴别岩石的性质和风化程度 为准。如覆盖层很厚,勘探点深度应参照本章第三节有关要求执行。     第11.2.4条 为判定塔基地段岩体或边坡稳定性,应根据地质测绘与勘探,观 测岩体产状特征及节理裂隙发展程度;对岩体稳定性具有控制性的软弱结构面, 特别是泥化结构面,应仔细研究,以便结合临空面、塔埋深及其受力情况等因素 对杆塔地基的稳定性作出正确评价。 第三节 平原区勘测     第11.3.1条 平原地区应对每一塔位作勘测。对于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又无松软 地层的地段,除转角、耐张、跨越等重要塔基应逐基勘探外,其勘探工作量可适 当减少。如直线塔一般情况可每隔2~3基布置一勘探点:工程地质条件为中等 复杂的地段,则每隔1~2基布置一勘探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逐基勘 探。     第11.3.2条 塔基勘探点或测试深度,应根据土质条件、塔的基础类型、埋深 和荷重大小而定,宜参照表11.3.2。 表11.3.2 不同类型塔基勘探或测试深度塔       注:1.本表适用于均质土层和常用塔型;         2.H—基础埋置深度(m);         3.b—基础宽度(m)。     在上述勘探深度内,如遇流塑粘性土和饱和粉细砂、细砂时,应根据塔型和 设计要求,勘探深度适当加深。     对直线转角塔的勘探或测试深度,可按直线塔考虑,对终端塔可按耐张塔或 转角考虑,对特殊设计的杆塔则单独考虑。     第11.3.3条 各塔基的勘探点,必须按地质描述规程进行详细记录,重点描述 岩土名称和岩石风化程度、砂的密度及粘性土状态等。     对特殊土的描述应按本规定有关章节执行。 第四节 跨越河流、湖沼勘测     第11.4.1条 跨越河流、湖沼地段的杆塔位置的选择,应配合设计和有关专业 共同确定。对每一塔基都需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测工作,配合原位测试或钻 探,为设计与施工提供必要的工程地质资料。对于岸边立塔和河中立塔,尚需根 据水文调查和测验资料、淹没范围、岸边与河床冲刷以及河床演变等,结合塔位 工程地质条件,对杆塔地基的稳定性作出正确的工程地质评价,还应保证杆塔距 岸边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11.4.2条 线路跨越河流或湖沼时宜选择在跨距较短而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 地质布设杆塔。对跨越塔,宜布置在两岸地势较高、岸边稳定、地基土质坚实、 地下水埋藏较深处;在湖沼地区立塔,则宜将塔位布设在湖沼沉积层较薄处,需 着重考虑杆塔地基环境水对基础的侵蚀性,并提出能否作天然地基的评价。 第十二章 不良自然地质现象勘测 第一节 岩 溶     第12.1.1条 对岩溶地段塔基勘测应着重调查了解岩溶发育和分布情况,根据 现场调查协同有关专业共同选择塔基位置,应尽量避开在溶洞上立塔。对塔基四 脚的地层岩性应分别进行描述。由于岩溶地区的地基条件复杂,特殊地段需提前 进行施工检验。     第12.1.2条 对岩溶地区的勘测应以重点查明塔基近处的溶洞、溶槽、溶沟及 地下水埋深等条件为原则。     第12.1.3条 塔基下溶洞的勘测应查明洞体地层岩性、洞体形态及其空间分布 情况、洞内充填物情况等。     对洞体稳定性评价应根据各因素按附录一综合考虑,洞体稳定性可分为稳 定、基本稳定、稳定性差和不稳定四级。如经鉴定洞体为稳定性较差或不稳定 时,不应在其洞顶上部立塔。 第二节 滑 坡     第12.2.1条 线路经过较陡的边坡或斜坡地带时,必须研究和区分由于下列原 因引起边坡失稳滑移的问题:     一、具有较厚的土层或松散堆积层较陡的边坡或斜坡,其中有遇水软化的软 弱夹层或结构面,下伏基岩是不透水的,基岩面与边坡一致倾角大于20°;下伏 基岩是易于风化或遇水软化的。     二、土体斜坡中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的连续裂隙面,岩体斜坡中有泥岩、页 岩、千枚岩、片岩等易滑地层或软硬交互的不利地层组合。     三、主要软弱结构面与坡面倾向一致(一般夹角小于45°),且前者结构面倾 角小于坡角。     四、在老滑坡地带,可能因工程开挖而引起复活的时候。     五、受地震和工程爆破影响可能引起滑坡。     应充分注意水作为产生滑坡的主导作用(包括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农 田灌溉渗水、高位水池和排水管道漏水等)。     当具备上述任一条件可能引起边坡失稳,应考虑避开。如避不开时,应有切 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第12.2.2条 应根据搜集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地质构造、地震和水文气象 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就滑坡对线路和塔基稳定性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定,建议避 开不宜布置塔位的地段。     第12.2.3条 在现场,可根据地貌特征判别滑坡稳定性,判别条件可参照附录 二进行。     第12.2.4条 对边坡进行工程地质评价,应注意观察和描述下列对边坡整体稳 定性不利的因素:     一、边坡地段已有滑坡、错落、崩塌、陷穴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存在。     二、有渗透性较大的地层,在弱透水层或基岩面上有地下水的聚积和流动, 断层或岩石裂隙中有承压出露。     三、地面植被稀少,地表水冲刷作用和渗透作用强烈,坡体上修建水渠,水 池漏水软化或饱和坡体,水流冲刷或修路破坏坡脚。     第12.2.5条 边坡的容许坡脚应结合实地调查与勘探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参照 附录三。 第三节 冲 沟     第12.3.1条 线路经过基岩地区冲沟时,应调查冲沟的发展阶段,沟深、沟宽 和沟的边坡及地层岩性,岩石风化破碎程度,植被情况,并作出判别,提出立塔 的位置。如在岩石较破碎、坡度较陡、植被不发育地点布设塔基,考虑距冲沟边 不小于20m。如在岩石属中等风化,坡度较缓,植被发育的地点,塔基与沟边距 离宜适当缩短。     第12.3.2条 线路经过第四系松散地层时,必须查明冲沟的发展阶段,沟底堆 积物的性质、沟深、沟宽和边坡的坡度、地层岩性(如亚粘土、轻亚粘土、网状裂 隙发育的粘性土)特征和植被情况等,并应根据调查访问和塔的类型综合判定,对 平衡阶段和衰老阶段的冲沟,一般塔基距沟边不小于30m(特殊塔基除外)。     对初始阶段、下切阶段的冲沟的发展,应通过调查访问冲沟的破坏情况及其 危害程度,结合上述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条件许可时,线路应尽量避开或跨过冲 沟地段,选择有利的地形、地貌和地层岩性,在距沟边缘较远处立塔为宜,并提 出对塔基和沟的边坡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     第12.3.3条 当线路经过黄土地区冲沟时,应查清地层岩性、地貌特征以及搜 集有关该地区的冲沟分布密度、发展速度、危害程度和整治措施,调查冲沟在暴 雨情况下的破坏速度和对有关建筑物及树木的破坏情况,并结合冲沟的宽度、深 度、沟底的形态、斜坡的坡度和植被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别,为塔基的稳定性提出 塔位对沟边距离的要求。一般对冲沟已发展至平衡阶段、衰老阶段,在塔基距沟 边不小于40m处可考虑立塔。     对于初始阶段、下切阶段且分布很密的冲沟,又无法选择塔基稳定的位置 时,应建议线路部分改线避开该地段。如确实无法改变路径方案时,则应采取有 效防护或整治措施,以确保塔基稳定可靠。     第12.3.4条 线路经过冲沟的向源侵蚀地段时,严禁在沿向源侵蚀方向的冲沟 可能延伸范围内立塔。 第四节 崩 塌     第12.4.1条 对位于危岩崩塌地段坡下的塔基,应提出清除对塔基或塔身有直 接影响的危岩。如大量清除危岩不可行时,应考虑改线避开。 第五节 倒 石 堆     第12.5.1条 对两种倒石堆的不同技术要求:     一、新近堆积的倒石堆,外貌特征是植被稀少,其间充填物少,地面坡度 陡,堆积物松散,不稳定,有再次向下移动的可能性,基础应埋置在下伏稳定地 层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岩下伏地层埋藏较深,则不宜立塔。     二、堆积时间较长的倒石堆,外貌特点植被完好,空隙充填密实,地面坡度 平缓,长期以来未发生过向下移动,可认为堆积体比较稳定,在无强烈地震和人 类工程活动等破坏稳定的条件下,可考虑在岩堆体上立塔。其地基容许承载力 [R]可按堆积物颗粒级配合相应的分类定名确定。 第六节 泥 石 流     第12.6.1条 线路经过泥石流地区,应与水文专业配合,调查泥石流发育范 围,产生条件和破坏情况。在泥石流发育范围内严禁立塔。如线路路径避不开泥 石流发育范围时,塔位应选择地形地质条件较好的稳定地点跨越而过。 第十三章 特殊土的工程地质勘测 第一节 软 土     第13.1.1条 宜用标准贯入或静力触探十字板等原位测试手段,查明软土的埋 藏条件、地质成因时代、准确名称,并描述土的结构、密度、湿度、状态及包含 物等。     第13.1.2条 软土地区勘探工作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地层变化较小,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近似时,可每隔1~2基塔布置一个 勘探或测试点。     二、地层变化较大,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差别较大时,则必须逐基勘探或测 试。     第13.1.3条 当采用浅基时,勘探点深度可按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确定,若按 表11.3.2采用时,适当加深。 第二节 黄 土     第13.2.1条 黄土地区勘测应重点对黄土的湿陷性进行研究,在选线和布设杆 塔应尽量避开湿陷性土层厚度大、湿陷性强的地段或地点。对已充分研究过的地 区,可不取土做室内试验,其湿陷性(自重湿陷性和非自重湿陷性)指标,可采用当 地经验数据。     对研究不够和未研究过的地区,应取土做室内试验,测定湿陷性(自重湿陷性 和非自重湿陷性)指标。     第13.2.2条 勘测工作和湿陷性评价,可分别参照本规定第十一章有关规定及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TJ25—78》。 第三节 人 工 填 土     第13.3.1条 对人工填土勘测区,应搜集了解塔基下人工填土的分布,该处地 形地物的变迁,填土物质的来源,堆积年限和过程,并应查明填土的工程建筑性 质、厚度、物质组成、填土的均匀性、密实性。     第13.3.2条 填土地基的工程地质评价的内容:     一、对于堆积年限短、厚度大于基础埋深的填土,基底下部分应加以清除, 如清除有困难,应按勘探资料并结合当地建筑经验进行评价;对于堆积年限较长 的素填土与冲填土,经勘探与测试表明填土密实度与均匀性都较好时,可以作为 天然地基。     二、由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侵蚀性的工业废料等组成的杂 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天然地基。 第四节 胀 缩 土     第13.4.1条 线路经过胀缩土地区,一般考虑逐基勘测。如果地区性资料研究 充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布置勘探点,但必须满足逐塔提供地质资料的要求。     第13.4.2条 据已搜集的胀缩土地基的胀缩等级和大气影响深度来确定勘探点 深度,应满足表11.3.2的要求。     第13.4.3条 对已充分研究过的地区,可不取土或少取土作室内试验。未经研 究或研究不够的地区,需取适量原状土作胀缩性试验。并参照胀缩土有关技术规 定进行评价。 第十四章 专门工程地质勘测 第一节 砂 土 液 化     第14.1.1条 对特殊设计和大跨越的塔基,地震基本烈度≥7度地区时,对埋 深在15m以内的饱和松砂或轻亚粘土,地下水位较浅(小于7m时)的杆塔地基应判 定砂土液化的可能性。对于饱和砂土和轻亚粘土,主要根据标准贯入试验的成果 结合颗分、有效覆盖压力等因素综合判定;对于轻亚粘土,还需结合粘粒含量判 定。     第14.1.2条 对上述塔基可能产生液化地区,塔位宜远离漫滩、湖滨、暗塘、 古河道等地势低洼地段。     第14.1.3条 饱和砂土及轻亚粘土地震液化可能性的判别,应参照《工业与民 用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TJ11—78》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节 桩 基     第14.2.1条 勘探孔深度应超过设计桩长以下适当深度(一般2~3倍桩径)。     第14.2.2条 塔基的持力层为软土及松散的粉、细砂时,一般宜采用灌注桩, 因而勘测时除应查明地层岩性外,并应分别确定其状态和密度,提供设计者作为 查容许摩擦力f值的依据。 第十五章 地 下 水 第一节 地下水的埋藏深度     第15.1.1条 当地下水对基础有影响时,应了解塔基下的地下水埋藏深度、变 化幅度等有关资料。     第15.1.2条 当含水层为粉、细砂且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应研究其对基坑开挖 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建议设计施工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15.1.3条 为提供最高地下水位,有条件时,可参照附近井孔的长期观测资 料,或通过访问了解分析确定。 第二节 地下水侵蚀性的判定     第15.2.1条 当地下水位可能影响塔基时,需查明塔基周围环境水文地质条 件,初步判别地下水对混凝土有无侵蚀的可能性。     第15.2.2条 当初步判别地下水对混凝土有侵蚀的可能性时,应取水样进行室 内化验,并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中的附录五 “环境水对混凝土侵蚀性的判定方法及标准”判定地下水有无侵蚀性。     第15.2.3条 地下水的取水数量规定:水试料两件,一件水量为 1L(1000mL),另一件水量为0.5L,后者加大理石粉5g(作侵蚀性二氧化碳分析), 按环境水侵蚀性判定规范执行。 第十六章 地 基 检 验     第16.0.1条 基坑开挖与原始资料有实质性不符,或地质条件复杂的重要塔 基,可参加地基检验。     第16.0.2条 地基检验时,应充分搜集分析有关资料,对开挖基坑进行描述和 地质鉴定,必要时尚需补充勘测或原位测试。 第十七章 勘 测 成 果     工程地质勘测的全部原始记录、测试数据及搜集的有关资料作为勘测成果整 理的基本依据,必须及时检查整理,保证准确完整。 第一节 初勘(初步设计)阶段勘测成果     第17.1.1条 初勘阶段应提交工程地质勘测报告,其内容有:     一、工程任务与要求,线路各方案的起迄地点、经过主要地区、工作方法、 工作日期、工作量及人员组成(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内外业务人员)等。     二、沿线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下水、不良物理地质现象。跨越主要河 流地段的岸边稳定以及经过矿区的各种不利因素等均需加以论述。     三、对各路径方案根据工程地质特点分段进行评价,最后推荐一个合理的路 径方案,供设计进行方案比较。     四、提出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重点。 第二节 终勘(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成果     第17.2.1条 终勘阶段提出成果内容:     一、勘测工作概述。内容一般包括:勘测任务、起迄地点、途经要地、工作 内容、工作量、工作方法、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和所属单位、工作起止日期及提 出资料日期。     二、塔位明细表。按线路行进方向顺序提出各个塔位勘探点编号、位置(包括 塔位)、地貌、地层岩性、地下水位及水质侵蚀性、原位测试成果或土的物理力学 性质、工程地质评价(地基类别、工程措施等建议)。     第17.2.2条 对跨越较大河流、水库或地质条件特别复杂地区,根据任务书的 要求,需要单独进行原位测试或勘测工作。完成任务后,成果应绘制跨越地段或 其它地段的勘测综合图表,并附以有关的工程地质勘测报告。 第三节 地 基 检 验     第17.3.1条 地基检验应对塔基处理措施或对原勘测资料提出修改的通知单。 Ⅲ 工 程 水 文 部 分 第十八章 工程水文初勘(初步设计)阶段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8.1.1条 工程水文在线路初勘阶段的基本任务是配合线路专业从水文条件 上对其路径可行性提出意见,以便选择水文条件较好、路径短、安全、经济、交 通便利,施工方便的线路路径方案。对线路的重要跨越河段和重点踏勘的路径段 应进行专门的水文查勘工作,并作出可行性分析;对于多方案的跨越河段,应推 荐一个河床稳定、跨距短的跨越方案。     第18.1.2条 本阶段水文勘测的主要手段是水文和水利规划等资料的收集和现 场水文查勘。在航测选线中,有条件时,应对航片进行水文遥感信息提取和判 释。 第二节 水文查勘与资料收集的要求     第18.2.1条 进行线路路径的水文查勘,应查勘沿线的洪涝水情、跨越河道的 河势变化、河道整治、流冰与漂浮物等资料以及影响路径的其它水文因素与水利 设施。有条件时,应结合航片综合分析沿线水文特性。     第18.2.2条 应收集线路沿线河道有关的水文、河床演变、水利设施、水利规 划、水下地形图、分洪区、洪泛区、内涝区、流冰、漂浮物、泥石流等资料。     第18.2.3条 水位、流速、流量、暴雨资料应包括:沿线各跨越河段逐年最高 洪水位;断面最大流速及分布,逐年最大流量,历史上发生的最高洪水位、涝水 位以及内涝地区的逐年和历史最大暴雨量或涝水位资料。     第18.2.4条 水利设施与规划资料应包括:沿线有关的水库、水闸、桥涵、分 洪口门及分洪区淹深、河道开挖拓宽等现状与设计规划指标。     第18.2.5条 流冰资料应包括:沿线河流流冰的方向、最大流冰冰块的尺寸、 流冰期最高水位及最大流速、流冰期冰坝堆积情况、封冻期冰厚及冰面高程。     第18.2.6条 在线路跨越河流的上下游有水文站时,应调查收集水位、流速、 暴雨、流量、大断面与河道冲淤变化、流冰、漂浮物等资料。     第18.2.7条 对重点跨越段应补充线路方案比较所需的水文资料。 第十九章 工程水文终勘(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9.1.1条 工程水文在线路终勘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在初勘的基础上进一步详 细进行工程水文勘测。本阶段主要进行杆塔定位的水文勘测,通过水文查勘、资 料收集、分析计算,提供杆塔定位设计所需的洪水位,内涝水位、设计流速、溃 堤与溃坝的冲刷影响范围、河床稳定性分析、库区回水影响等各项水水数据、有 关图表以及水文对杆塔定位的意见与建议。     第19.1.2条 本阶段,应进行沿线详细的水文查勘,特别注意在初勘中未曾进 行查勘的小河沟、小冲沟、小水库等。     第19.1.3条 凡报告中论述到的塔位必须进行现场查勘。 第二节 终勘阶段水文勘测的要求     第19.2.1条 对线路设计所要求的各杆塔位,应进行现场水文查勘,查勘各塔 位处洪水水情,内涝水位与持续历时、河道冲淤变化与整治现状,并注意查勘影 响塔位安全的有关水文因素与水利设施。     第19.2.2条 在河槽及河滩上立杆塔时,应查勘收集塔位处洪水期河道断面最 大流速与分布,漂浮物的尺寸、数量与种类,流冰方向、尺寸与相应最高水位及 最大流速,滩槽的冲淤变化,以及有关的水利设施与规划资料。     第19.2.3条 应收集有关线路塔位处的河道开挖拓宽、航运等级现状及规划等 资料。     第19.2.4条 当线路通过水库库区时,应收集水库等级、设计洪水位、运行方 式、波浪高度、库区流冰与坍岸以及水库设计回水淹没范围等有关资料。     第19.2.5条 当线路在水库下游跨越时,应收集水库设计下泄流量及其相应洪 水位,坝下河床的纵向、横向冲刷资料。还应收集有关分析溃坝、溃堤的影响所 需的水文资料。     第19.2.6条 有特殊跨越时,应在初勘基础上进一步查勘、收集跨越河段的洲 滩变化、主流摆动、河床冲淤变化等河床演变的调查分析资料,以及有关的水利 设施与规划资料。 第二十章 水 文 调 查 第一节 洪 水 调 查     第20.1.1条 对线路立杆、立塔有影响的无资料河流,应对跨越河段进行线路 洪水调查。洪水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洪水发生的时间、洪水痕迹、洪水过程及 相应的重现期,断面冲淤变化以及与河道糙率有关的各项因素;同时了解雨情、 灾情、洪水来源、洪水主流方向、漂浮物种类与分布,有无漫流、分流、死水以 及流域自然条件有无变化等情况。     一、洪水调查的方法、外业测量的项目、资料整理与计算的要求,应按水利 电力部颁发的《洪水调查资料审编刊印试行办法》执行,并对调查到的洪水位重 现期作出评定。     二、洪水调查应在线路跨越段两岸进行,每个洪水年份的调查洪痕点不得少 于三个,洪水水面线的确定要考虑弯道水流横比降的影响。     三、洪痕点高程测量按本规定测量部分第6.2.5条进行。     四、重点河段洪水调查,应做好调查访问的谈话记录和现场录音,对于明显 的洪痕点应进行摄影存档。     五、调查洪水的洪峰流量一般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推算,互相验证比较,合 理确定。     推算洪峰流量需要的糙率,一般采用本河段实测资料分析确定。复式河床的 滩地和主槽应分别考虑。若缺乏实测资料,亦可比拟与本河段河道特性相似的水 文站的糙率,或根据河道特性从糙率表上慎重分析选定。     六、调查的洪痕可靠程度评定及推算洪峰流量的可靠程度评定,应按《电力 工程水文技术规定DLGJ15—80》有关条文执行。     第20.1.2条 岩溶地区的洪水调查,一般选择在塔位处并不受下游溶洞壅水影 响的明流河段进行。若塔位在溶洞上游壅水区,应查清壅水对工程地点的影响。     调查时,应着重查清调查河段上下游的洪水来源及其特性,溶洞分布与其对 洪水的影响。     岩溶地区洪痕调查的精度应高于非岩溶地区。 第二节 河床演变调查     第20.2.1条 线路跨越河流时应根据塔位布置的需要,进行河床演变的调查和 测量工作,一般调查近期30~50年河道变迁情况,主流和滩槽摆动范围、边滩 和江心洲的移动速度和淹没情况,最大洪水时河床与滩地的最大冲淤深度。 第三节 冰 情 调 查     第20.3.1条 冰情调查内容包括:河流结冰和解冰日期,有无连底冻、水内 冰、冰坎,流冰期最大流冰块尺寸、最大流速及其相应最高水位等。对于冰坎, 应详细调查其形成条件、起止日期、危害程度与范围、以及历史上冰坝发生的最 大堆高。 第四节 泥石流调查     第20.4.1条 泥石流调查应与地质专业配合进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沟谷的 地质、地貌、地形和降水情况,泥石流发生的情况及流量大小及影响范围、形成 原因、形态特征等。     今后是否发生泥石流,应从形成泥石流的三个条件,结合历史上发生泥石流 的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第五节 内涝积水区调查     第20.5.1条 线路通过内涝积水区时,应调查其范围、原因、内涝水位与持续 历时,历史和近期的涝情、排涝措施与今后规划。     对于滞洪、分洪区域还应调查滞洪、分洪的原因,设计分洪流量,洪水位、 范围与持续历时、运用原则等。立杆、塔于分洪、滞洪区,要调查行洪情况,防 止塔基冲刷。 第六节 漂 浮 物 调 查     第20.6.1条 漂浮物调查的内容包括:漂浮物的种类、数量、尺寸以及分布情 况,漂浮物最大流速及其对河岸与构筑物等的损害情况。 第二十一章 水 文 分 析 计 算 第一节 设计洪水的分析计算     第21.1.1条 设计洪水的计算,可根据资料条件、塔位河段特点及流域大小, 选用不同的方法。     一、具有较长期的洪水资料(一般需20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历史洪水调查和 考证资料时,可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二、具有较长期的暴雨资料(一般需20年以上),并有多次可供产流、汇流分 析的大暴雨洪水对应观测资料时,可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暴雨,再用单位线等 汇流计算方法推求设计洪水。     三、暴雨洪水资料短缺,不能应用上述方法计算设计暴雨和洪水时,可采用 地区经验公式法、调查洪水经验频率曲线法或小流域暴雨洪水计算等方法估算设 计洪水。     第21.1.2条 洪峰流量资料的移用,一般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当塔位点与上(下)游站的控制面积相差不到3%,其间既无支流加入又无 分洪或滞洪情况时,可直接移用上(下)游站的设计洪峰流量,再推算设计洪水位。     二、当塔位点与上(下)游站的控制面积相差超过3%,但不大于20%,且暴雨 分布比较均匀,区间又无特殊调蓄作用时,可按面积比法移用,再推算设计洪水 位。     三、当塔位点的上(下)游站均有实测流量时,可用面积内插法移用,再推算设 计洪水位。     四、当工程点位于干支流汇合处附近或水库下游,洪水遭遇情况较为复杂 时,可用同频率组成法或典型年法进行洪水组合计算,再推算设计洪水。     第21.1.3条 塔位点的设计洪水位,一般用下列方法确定:     一、根据塔位点的设计洪峰流量和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确定。在确定塔位点的 水位流量关系时,应利用历史洪水调查资料分析延长其高水部分。     二、当塔位点与上(下)游参证站有同期洪水位观测和洪水调查资料时,可根据 参证站设计洪水位和两地相应洪水位相关关系确定。     三、平原地区水面比降较小时,可根据上(下)游参证站的设计洪水位和洪水比 降推求。     第21.1.4条 确定设计洪水位时,应利用塔位处历史洪水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 析。 第二节 设计流速的分析与确定     第21.2.1条 线路在河槽中立塔,应提供塔位处设计洪水下的垂线平均流速。     一、有实测资料时,应根据断面垂线平均流速分布以及塔位处断面特性,分 析与确定塔位处的设计流速。     二、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设计洪峰流量及塔位处河床断面、河床推移质粒 径,或临时实测断面流速分布等途径来分析与确定设计流速。     第21.2.2条 线路在河滩上立塔,应分析滩地特性,河流主泓摆动范围,并结 合河段实际情况分析与确定塔位处的设计流速。 第三节 河 床 演 变 分 析     第21.3.1条 线路跨越河段的河床演变分析,一般通过现场调查并结合河道动 力条件变化与水下地形测图综合分析确定跨越断面横向冲淤变化幅度与强度,同 时要考虑水利设施与规划的影响。有条件时,可将历史河道地形图或历年大断面 图依次叠合,根据河道或断面的冲淤情况结合河道动力条件变化,来分析确定跨 越断面横向冲淤变化幅度与强度。     第21.3.2条 立塔河段内河槽、河滩的变迁,深泓摆动等引起的河床天然冲 刷,应根据本河段实测资料和河道的历史演变特点,或邻近相似河段的实测资料 进行分析,同时还应考虑水利设施与河道规划的影响作出估算。 第四节 中小型水库溃坝流量计算     第21.4.1条 当中小型水库设计标准低于线路设计标准时,在其下游受影响范 围内立杆塔,应按线路设计标准考虑溃坝对杆塔的影响,计算坝址处溃坝洪水, 将溃坝洪水与区间洪水组合,演算到塔位处。 第五节 溃堤洪水冲刷影响范围的分析与确定     第21.5.1条 在防洪标准较低的圩堤背水面立杆塔时,应考虑溃堤洪水对杆塔 的冲刷影响。     第21.5.2条 溃堤洪水对塔基的冲刷影响范围,可参照实用堰水跃水力计算方 法,结合现场实地调查溃堤洪水形成的冲刷坑尺度与相应水力条件进行分析、计 算与确定。 第六节 回 水 计 算     第21.6.1条 当线路跨越小水库库区末端时,设计最高水位可近似采用小水库 的坝顶高程。     第21.6.2条 当线路跨越较大水库库区末端时,应搜集水库设计的回水曲线, 必要时进行补充分析计算。 第二十二章 勘 测 成 果 第一节 原 始 资 料     第22.1.1条 线路工程中调查与搜集的水文观测、河床演变、水利设施与规 则、水文查勘等原始资料、数据、图表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节 初勘阶段工程水文勘测报告的内容     第22.2.1条 通过本阶段水文勘测、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应提供线路沿线各 段历史最高洪水位、最高内涝水位、内涝范围与持续时间、漂浮物、流冰、泥石 流、河床演变以及水利设施与规划等资料的数据与图表。     第22.2.2条 重要河流的跨越河段,应对河道主流变化、槽滩的演变、河岸稳 定性以及各种不利因素加以论述;必要时,需从河床演变特性对塔位确定提出初 步意见。对于在河中立塔时,应提供水流流速、漂浮物大小和河床的纵向冲刷深 度。     第22.2.3条 初勘阶段工程水文勘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勘测任务与要求,线路 各方案的起迄地点,经过的主要水系,工作方法,工作日期及参加的主要人员 等。     第22.2.4条 对沿线的水文特性、内涝、分洪、泛滥以及主要跨越河段的水文 情况等均需加以论述。     第22.2.5条 对各路径方案从工程水文特点进行论述,并提出推荐的一个路径 方案,将主要跨越河段处的水文数据列表汇总。     第22.2.6条 提出在终勘阶段的注意事项。必要时,可在初勘阶段报告批准 后,在终勘阶段之前,进一步对重点跨越段如大江、大河、水库、湖沼、内涝区 等进行补充工作。 第三节 终勘阶段工程水文勘测报告的内容     第22.3.1条 通过本阶段水文勘测、资料搜集,应提供经分析计算的线路沿线 各段设计洪水位、路径低洼区的最高内涝水位与持续历时。     第22.3.2条 在河槽及河滩上立杆塔时,应提供塔位处相应设计洪峰流量下的 设计垂线平均流速,以及洪水期漂浮物的尺寸、数量与种类,流冰期量大流冰块 的尺寸、最大流速及其相应的最高水位。     第22.3.3条 重要河流跨越河段,应对主流变化、滩槽演变、河岸稳定性各方 面加以分析论述,并应提出对塔位确定的意见和建议。     第22.3.4条 终勘阶段工程水文勘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勘测任务与要求、线路的 起迄地点、沿线经过的主要水系、工作方法与内容、工作日期与参加的主要人员 等。     第22.3.5条 列出沿线水文勘测塔位明细表,塔位编号应与测量选线编号统 一。针对不同塔位特点,分别列表,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对跨越河段的塔位:应列出塔位编号与地面高程、位置说明、河段特性 概述、河岸稳定性简述、塔位处设计洪水位、河堤尺寸,有溃堤冲刷影响时,应 说明塔位离堤脚的安全距离、冰坝的最大堆高对最高水位的影响、现有水利设施 与今后规划的影响说明、水文对塔位确定的意见与建议。     二、对滩槽中的塔位:应列出塔位编号与滩槽高程、位置说明、河段特性概 述、滩槽稳定性简述、设计洪水位、滩槽自然冲刷简述、河道设计流速、漂浮物 情况概述、流冰特性概述,有水库影响时应说明回水高程或溃坝影响的情况、现 有水利设施与今后规划的影响说明、水文条件对塔位确定的意见与建议。     三、对内涝区与分洪区内的塔位:     关于内涝区:应列出塔位编号与地面高程、位置说明、内涝成因概述、最高 内涝水位与持续历时、现有水利设施与今后规划的影响说明、水文条件对塔位确 定的意见与建议。     关于分洪区:应列出塔位编号与地面高程、位置说明、分洪区运用概述,设 计分洪水位与持续历时、分洪口门冲刷的影响说明、现有水利设施与今后规划的 影响说明、塔位处设计洪水位、水文对塔位确定的意见与建议。     四、对水库上下游的塔位:     对水库上游库区范围,应列出塔位编号与塔位处高程、位置说明与塔位离坝 址的距离、水库目前设计洪水位及相应塔位处的设计回水高程、水库设计标准变 动的影响说明、库岸稳定性简述、塔位处设计洪水位、水文对塔位确定的意见与 建议。     对水库下游受溃坝影响范围,应列出塔位编号与塔位处高程、位置说明与塔 位离坝址的距离、目前水库设计标准、规模与大坝尺寸简述、水库目前设计下泄 流量与溃坝影响的范围、水库设计标准与规模变动的影响说明、塔位处设计洪水 位、塔位处设计洪水流量与设计流速、水文条件对塔位确定的意见与建议。     以上各种塔位的列表内容尚可视塔位实际情况加以充实。     关于泥石流、沼泽、岩溶、沙漠、冰川等地区的塔位水文勘测列表内容,可 参照上述有关项目以及当地对塔位的特有影响因素加以分项列表说明。     第22.3.6条 对线路中的特殊跨越,应根据任务要求需单独进行水文勘测,编 写特殊跨越专题水文勘测报告。   附录一 大跨越分图图式   附录二 拥挤地段平面图图式   附录三 变电所进出线平面图图式   附录四 测量标桩规格 附录五 弱电线路危险影响相对位置图图式   附录六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图式 (平地区)   附录六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图式 (平丘区)   附录六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图式 (山区)   附录六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图式 (补充交叉跨越图例)   附录七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图式说明     1.图幅可利用已有米厘格纸的规格,平丘地区为420mm×1050mm,山区为 841mm×1050mm。     图例应按国家测绘总局制定的现行《地形图图式》执行。     图标和图号应按《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测量部分)(试行)SDJG35— 84》执行。     2.线路的起迄点应注明变电所名称、高程系统及高程。     3.线路的两端进出线,应注明龙门架中心的地面或既有龙门架悬挂点的高程。     4.图纸左边为线路的起点,0°表示后视方向;左边为线路的前进方向,以 180°表示。转角方向以箭头表示,箭头在线路中心线之上表示路径左转,在线 路中心线之下表示路径右转。转角度数注至分。     5.线路交叉跨越或线路防护区内的房屋和窑洞,应在平面栏内注明接近线路 中心线的距离、屋面材料。断面上绘示房屋断面并注明房顶高或高程。     6.线路交叉跨越或线路防护区内的各种架空弱电线路,被交叉跨越的,应在 剖面线上绘出杆式,平行接近的在平面栏内绘出杆式。对于一、二级通讯线路, 应在剖面线上注明等级、累距、交叉点高程,在平面栏内注记实测交叉角(至分)。     7.线路交叉跨越或线路防护区内的各种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在剖面线上 都必须绘示杆塔型式。其中10kV及10kV以上的应注明电压等级、累距、交叉点 最高导(或地)线的高程。10kV以下的则在平面栏内绘出其位置,剖面线上仅绘出 杆式。     8.在断面上各交叉点的高程处以0.8mm圆圈表示,空心圆表示交叉点导(或地) 线的高程。实心圆表示杆塔顶端的高程。用虚线与断面连接的表示线路中心线交 叉点的高程,未连接的表示边线交叉点的高程。     9.埋设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标桩,在平面栏内线路中心线上均以表示。     10.当线路跨越河流时,应在断面上注记:(1)水位标高和施测日期;(2)通航河 流的最高设计航行水位;(3)设计所需频率的洪水位。不通航的可酌简。平面栏内 注记河流名称,并以箭头表示流向。     11.边线位置系根据导线间距而定。左边线以短虚线表示,右边线以点划线 ·-·-表示。     12.横断面图以线路中心线为起点,根据测点注记距离和高差。当断面上比较 拥挤时,可绘于剖面线上。     13.有风偏影响的孤石或其它突出点(危险点)以‘左或右’表示,分子为 高程,分母为该点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注‘左’的表示该点在线路中心线的左 侧,注‘右’的表示该点在线路中心线的右侧。     14.杆塔位置、耐张段长度/代表档距及断面上的杆塔,均由设计绘制和注记。   附录八 塔基断面图图式 附录九 工程测量勘测报告提纲     1.概述     工程名称、电压等级、起迄点、实际长度、地形地貌、交通条件、参加人 员、工程负责人、起止作业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和工效统计(折合标准工作量以 平方公里计算);     2.测量方法和精度。     3.采用新技术情况或采用特殊方法解决特殊问题情况及其效果。     4.提交资料项目。     5.存在问题及建议。     6.检查和验收。 附录十 J6型经纬仪的检验     1.检验照准部的水准轴是否与垂直轴垂直。水准气泡变动应在半格以内。     2.检验十字丝是否正确。纵丝应垂直,横丝应水平。     3.检验视准轴是否垂直于水平轴。2C的绝对值不应超过1′。     4.检验水平轴是否与垂直轴垂直。i角不大于30″。     5.检验垂直度盘指标差,指标差不大于30″。     6.检验光学对中器是否正确。仪器旋转至任何位置时,对中器中心应始终对 准目标中心。     7.视距乘常数的检查测定。视距乘常数应在99.9~100.1之间。     各项校正及计算方法可参照《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SDJ23—79》的附录 五。 附录十一 天然溶洞稳定性分级表   续表      注:评价时对各因素需综合考虑,如条件不完全符合某一等级或好坏交叉时, 可按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和洞体表面特征等三项主要因素来评定。   附录十二 根据地貌特征判别滑坡稳定性   附录十三 岩石及土质边坡容许坡度值   土质边坡容许坡度值       注:1.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2.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容许坡度值均按自然休止 角确定。 附录十四 土的主要成因类型及其特征   续表   附录十五 岩 石 分 类 岩石坚固性的划分       注:除表列代表岩石外,凡新鲜岩石的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大于或等于 30MPa者,可按硬质岩石考虑;小于30MPa者,可按软质岩石考虑。 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       注:1.对半硬质岩石可根据岩性参考软质岩石或硬质岩石选用。         2.—系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的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之比。   附录十六 饱和砂土和轻亚粘土初判不液化条件     附录十七 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定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 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某些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一般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执行时,写法为“可以参照……”。     三、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一般采用“符合下列要求或规 定”、“遵守下列规定”或“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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